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基础知识图解
(1)铁制农具的适用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
(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
(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
铸其于鼎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
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
而用竹刑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
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为
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
(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
(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
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
制通知的行为
(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
(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
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
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二、案例分析
(一)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
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
“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
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
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
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
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左转—昭公十四年》
案情今译: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晋国的司法官
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
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邢侯愤怒至极,
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韩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叔向说:
“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雍子已经知
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
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
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昏、墨、贼,都是死罪。‟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请遵
照执行吧。”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公开在市场上示众。孔子说:“叔向
他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
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了。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
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让鲁国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
杀。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三次言论,除掉了三
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
参考解析:在农耕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一项生产资料,因而中国古代的土地法制很早
就产生并发展迅速,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部分。进入春秋时期后,无论是考古资
料上,还是传艺文献中,关于土地的案件增加迅猛。这反映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土
地越来越重视。更重要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处于一个土地所有制由以君主名义的国家所有逐渐
演变成为个人所有的重要变革时期,而法律在这个变革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春秋
时期法制史最重要的事件是成文法的公布。成文法的公布并非说只有春秋时期才有成文法。
根据史料记载来看,我国有成文法律的历史很长,要远远超过春秋时期,但这些成文的法律
是不公布的。而春秋后期的成文法是指公开的成文法,成文的法律与成文法是两种不同的法
律形态。法律由秘密转为公开,这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由此
掀起了一个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它也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发展奠
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法制的滥觞。
(二)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
非公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
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
“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
不受令,伏剑而死。————《史记•循吏列传》
参考解析:春秋战国时期是法制大变革的时代,在由奴隶制法制到封建法制的转变过程中,
各国纷纷变法,通过制定法律来推行新政,立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此同时,法律的
贯彻执行也得到了重视,司法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司法官吏的责任也明显的加
重。同时,提倡司法官正直奉法,要求他们能听微决疑。因而这一时期涌现了许多著名的司
法官吏,执法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三、法言解析
1、铸刑书于鼎
春秋时期郑国简公三十年(前536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
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
式公布成文法典。
2、竹刑
竹刑的作者是春秋时期的邓析。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
在法律史上又是一大进步。刑鼎笨重,而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竹刑原为邓析私人所造,后
为国家所用,所以才具有法律效力。
3、相地而衰征
春秋时期由于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而且在井田制下劳动的奴隶被残酷剥削,奴隶们
消极怠工,以致纷纷逃亡,奴隶主中一些“开朗”之士,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不得改变剥
削方式。公元前685年,齐国颁布“相地而衰征”的法律,根据土地肥瘠征收不同的赋税。
4、初亩税
公元前594年,即鲁宣公十五年,鲁国颁布“初亩税”的法律,开始按亩收税,实际上是
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也是改变旧的剥削方式。
5、连坐法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革时,颁布《连坐法》,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
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法制度。
6、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魏国人李俚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共六篇,即盗法、贼
法、囚(或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四、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
的?()
A.《法经》为李俚所著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下列哪个诸侯国的哪个立法活动()
A.郑国铸刑书B.晋国铸刑书
C.郑国铸刑鼎D.晋国铸刑鼎
3、郑国的竹刑,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它的著作之
人是()
A.李俚B.子产
C.商鞅D.邓析
4、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新法,秦国在秦孝公时期,商鞅以()为蓝本“改法为律”,
进行了法制改革。
A.《法经》B.“大府之宪”
C.“国律”D.“刑符”
5、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犯罪,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二)多项选择题
1、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变法中都以代表本阶级的思想为指导思想,各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有()
A.“不加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B.“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C.“以德配天”
D.“明德慎罚”
E.“刑者,重其轻者”
2、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机变法,魏国魏文侯任用李俚为相后者推行的新政措施有()
A.“明法审令”
B.“尽地力之教”
C.“善平氽”
D.制定《法经》
E.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
3、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公布成文法其意义在于()
A.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B.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C.标志着奴隶法制的瓦解
D.也标志着封建法制的建立
E.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4、楚国在春秋时期制度的法律有()
A.“被庐之法”B.“常法”
C.“仆区法”D.竹刑
E.“茆门法”
5、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新法,韩国制定了()
A.《法经》B.“宪令”
C.“国律”D.“刑符”
(三)简答题
1、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与意义
2、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
3、简述《法经》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及历史地位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4:28: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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