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1警列2011.11 一
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法律文化解释
张能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 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不能离开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其中法律文化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v向更为深刻和久远。
从西方各国法治历程与中国法治道路探索比较可以窥视东西方法律文化对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所产生的不同影响。通过诉讼
意识、国家治理思想与价值观等法律文化维度入手可以对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变迁进行初步的法律文化解释。
[关键词] 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诉讼意识;国家治理思想;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1)11—0102—08 [收稿日期]2011—08—10
[作者简介]张能全,男,四川蓬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及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事司法的社会生态环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
09XJA820008)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反映了特定社会法
律制度的基本面貌,也反映着特定社会或民族的历
史传统与文化底蕴。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与特定社
会的文化类型密切相关,正是特定国家或民族的文
化背景和法律传统决定了该社会的刑事诉讼内部结
构、具体运行模式与基本价值理念,而后者也是特定
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罗马时代。雅典政治法
律制度的平等性、民主性与普遍性决定了公民参与
政治和诉讼的广泛性,从而逐渐培育出平等、正义与
权利意识,培育出“好讼”之风。“每个人都有权利
和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原则为雅典宪法所采
用,这是民族进步的重要一步。”… “ 希腊城邦国
家关于正义的思想给以后的罗马法学的发展铺平了
社会法律文化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与法
律文化发展表现为互塑共生的生态平衡特性。文章
试就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与刑事诉讼制度演进的内
在关系进行探讨,旨在为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与法律
文化建设的同步推进提供参考。
一
道路,而罗马法学又给现代的权利概念提供了思想
基础。“好讼”传统在古罗马得到进一步发扬的事
实表明了罗马人对于权利的关注,罗马的私法对契
约和财产交易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私利性质、范围和
实现作了精辟的界定、说明和阐释。从早期罗马的
习惯法来看,就已经显示出罗马人对于诉讼的高度
重视。实际上,早期罗马法乃至英国法的发展都是
、
诉讼意识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与浓厚的诉讼偏
好,它与其发达的诉讼制度与先进的诉讼文化密切
相关;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却有着完全相异
的无讼传统,这与儒家文化的熏陶、宗法礼教秩序与
国家专制体制环境不可分离。人们对于诉讼的意识
和情感差异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具体运作,继而
影响着刑事诉讼制度结构和程序的发展演变。
(一)西方好讼意识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
纵观西方诸国,尤其是当今法治滥觞的美国,好
讼与泛讼成为其突出的法治文化特征,而好讼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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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心主义的,即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来创设权
利和法律,这说明其诉讼意识、诉讼文化已经发展到
相当发达的阶段。随着罗马诉讼活动的增加,法院
制度的建立健全,在罗马,形成了一系列保障当事人
平等、自由权利的制度和原则,如律师辩护制度、陪
审制度,以及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公开审判、自由
心证、不干涉原则等等。其中,引人注意的是辩护制
度已经比较发达,在古罗马弹劾式诉讼中,被告人与
原告人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
义务。审理案件的程序通常是由原告提出控告的理
由和证据,再由被告提出反驳理由和证据。被告人
拥有辩护权,可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诉讼防御,还可以
的美国,则深受到宗主国判例制度的影响,同样继承
了这种好讼与泛讼的传统,美国对抗制刑事程序就
是其鲜明的例证。
西方好讼传统的背后是对于权利的重视与平等
的诉求,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各种纷争与权利冲突,
热衷于诉讼意味着对于权利的极大关注。因为权利
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诉权,诉权的行使又必然通过诉
讼程序得到实现,体现了“无救济即无权利”[。] ’
聘请精通辩术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审判采取对质、
言词、公开的方式进行。辩护权的存在以及代言人、
辩护人等的出现,标志着早期刑事辩护制度已基本
形成。公元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以后,原来实
行的诉讼代理和辩论的原则,逐渐发展成为律师辩 的古训。实际上,平等与正义在古代西方人的价值
护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为西方社会重视诉讼,以
诉讼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好讼主义与泛讼传统奠
定了坚实基础。
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帝国并建立一系列小王国
之后,西欧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土地分封
与封建庄园制度决定了整个中世纪社会的国王、领
主、附庸及最底层的自由民与农奴之间的结构性关
系,逐渐形成了西方封建制度特有的封建法与庄园
法。整个西欧领主裁判与庄园裁判带有相当浓厚的
弹劾成份,因为领主与庄园主不是法官,被告要由与
他地位相同的人作出判决。这种体现权利义务对
等,控辩平等,裁判中立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使得好讼
之风十分盛行。而在王室法与教会法中,法律至上
理念持续强化着通过诉讼实现权利和与秩序的正当
程序传统,诉讼法学者龙宗智教授曾言《圣经》就是
一部诉讼法教科书。英国由于保留了较多日耳曼古
老的传统习俗而呈现出诸多独特的制度特征。当时
的百户法庭、郡法庭,虽然由百户长和郡长主持,但
真正的法官则是出席法庭的全体成员,而原则上每
个自由人都有权出席法庭,集体判决依据是当时的
习惯法。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法院就成为人们解决
纠纷,辩明是非曲直的场所,诉讼成为人们日常生活
的重要方面。1 1世纪诺曼人入侵以后,随着封建化
的完成,英国逐步建立起了统一的审判体系。由于
当时尚无成文的制定法,英国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就
是判例制度,法律生活的内容就是刑事、民事诉讼。
学者指出,“普通法乃是从一个面对争议的法官的
角度,或者从一个试图作出一项裁决的陪审团的角
度所看到的法律,而不是从一个面对一难以操纵
之人民的至高无上的君主的角度、或者从面对内战
而拥有主权之人民的角度所看到的法律。”_2 J(PI3)在
这种独特的文化背景之下,英国如同罗马一样,从古
代起就培植了重视诉讼的传统。而作为英国殖民地
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由此决定了刑事诉
讼生态类型属于弹劾式,即意在解决双方当事人的
利益纷争而不是为着诉讼外的其他目标。“古代法
院之成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处理辩明一切未臻明确
或可疑之案件。迄尔后血缘组织日趋衰落之后,法
院始成抑制强暴手段,弱者之保护者。”_4_( 这种
诉讼类型突显了古代西方社会公民权利的拥有程度
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
的实现程度;初步界分了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中的
地位、作用与性质,即仅仅作为消极的第三人站在中
间立场上公正裁决,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完全平等,法
官中立的诉讼特征。罗马帝国后期乃至中世纪教
会,随着权力出现垄断集中,刑事诉讼逐渐由解决纷
争向维护统治秩序转变,刑事诉讼结构也发生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