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法律文化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8 03:06: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进京证怎么办不了)

— 确..1警列2011.11 一 

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法律文化解释 

张能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 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不能离开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其中法律文化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v向更为深刻和久远。 

从西方各国法治历程与中国法治道路探索比较可以窥视东西方法律文化对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所产生的不同影响。通过诉讼 

意识、国家治理思想与价值观等法律文化维度入手可以对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变迁进行初步的法律文化解释。 

[关键词] 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诉讼意识;国家治理思想;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1)11—0102—08 [收稿日期]2011—08—10 

[作者简介]张能全,男,四川蓬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及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事司法的社会生态环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 

09XJA820008)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反映了特定社会法 

律制度的基本面貌,也反映着特定社会或民族的历 

史传统与文化底蕴。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与特定社 

会的文化类型密切相关,正是特定国家或民族的文 

化背景和法律传统决定了该社会的刑事诉讼内部结 

构、具体运行模式与基本价值理念,而后者也是特定 

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罗马时代。雅典政治法 

律制度的平等性、民主性与普遍性决定了公民参与 

政治和诉讼的广泛性,从而逐渐培育出平等、正义与 

权利意识,培育出“好讼”之风。“每个人都有权利 

和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原则为雅典宪法所采 

用,这是民族进步的重要一步。”… “ 希腊城邦国 

家关于正义的思想给以后的罗马法学的发展铺平了 

社会法律文化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与法 

律文化发展表现为互塑共生的生态平衡特性。文章 

试就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与刑事诉讼制度演进的内 

在关系进行探讨,旨在为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与法律 

文化建设的同步推进提供参考。 

道路,而罗马法学又给现代的权利概念提供了思想 

基础。“好讼”传统在古罗马得到进一步发扬的事 

实表明了罗马人对于权利的关注,罗马的私法对契 

约和财产交易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私利性质、范围和 

实现作了精辟的界定、说明和阐释。从早期罗马的 

习惯法来看,就已经显示出罗马人对于诉讼的高度 

重视。实际上,早期罗马法乃至英国法的发展都是 

诉讼意识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与浓厚的诉讼偏 

好,它与其发达的诉讼制度与先进的诉讼文化密切 

相关;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却有着完全相异 

的无讼传统,这与儒家文化的熏陶、宗法礼教秩序与 

国家专制体制环境不可分离。人们对于诉讼的意识 

和情感差异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具体运作,继而 

影响着刑事诉讼制度结构和程序的发展演变。 

(一)西方好讼意识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 

纵观西方诸国,尤其是当今法治滥觞的美国,好 

讼与泛讼成为其突出的法治文化特征,而好讼传统 

102 

诉讼中心主义的,即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来创设权 

利和法律,这说明其诉讼意识、诉讼文化已经发展到 

相当发达的阶段。随着罗马诉讼活动的增加,法院 

制度的建立健全,在罗马,形成了一系列保障当事人 

平等、自由权利的制度和原则,如律师辩护制度、陪 

审制度,以及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公开审判、自由 

心证、不干涉原则等等。其中,引人注意的是辩护制 

度已经比较发达,在古罗马弹劾式诉讼中,被告人与 

原告人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 

义务。审理案件的程序通常是由原告提出控告的理 

由和证据,再由被告提出反驳理由和证据。被告人 

拥有辩护权,可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诉讼防御,还可以 

的美国,则深受到宗主国判例制度的影响,同样继承 

了这种好讼与泛讼的传统,美国对抗制刑事程序就 

是其鲜明的例证。 

西方好讼传统的背后是对于权利的重视与平等 

的诉求,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各种纷争与权利冲突, 

热衷于诉讼意味着对于权利的极大关注。因为权利 

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诉权,诉权的行使又必然通过诉 

讼程序得到实现,体现了“无救济即无权利”[。] ’ 

聘请精通辩术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审判采取对质、 

言词、公开的方式进行。辩护权的存在以及代言人、 

辩护人等的出现,标志着早期刑事辩护制度已基本 

形成。公元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以后,原来实 

行的诉讼代理和辩论的原则,逐渐发展成为律师辩 的古训。实际上,平等与正义在古代西方人的价值 

护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为西方社会重视诉讼,以 

诉讼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好讼主义与泛讼传统奠 

定了坚实基础。 

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帝国并建立一系列小王国 

之后,西欧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土地分封 

与封建庄园制度决定了整个中世纪社会的国王、领 

主、附庸及最底层的自由民与农奴之间的结构性关 

系,逐渐形成了西方封建制度特有的封建法与庄园 

法。整个西欧领主裁判与庄园裁判带有相当浓厚的 

弹劾成份,因为领主与庄园主不是法官,被告要由与 

他地位相同的人作出判决。这种体现权利义务对 

等,控辩平等,裁判中立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使得好讼 

之风十分盛行。而在王室法与教会法中,法律至上 

理念持续强化着通过诉讼实现权利和与秩序的正当 

程序传统,诉讼法学者龙宗智教授曾言《圣经》就是 

一部诉讼法教科书。英国由于保留了较多日耳曼古 

老的传统习俗而呈现出诸多独特的制度特征。当时 

的百户法庭、郡法庭,虽然由百户长和郡长主持,但 

真正的法官则是出席法庭的全体成员,而原则上每 

个自由人都有权出席法庭,集体判决依据是当时的 

习惯法。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法院就成为人们解决 

纠纷,辩明是非曲直的场所,诉讼成为人们日常生活 

的重要方面。1 1世纪诺曼人入侵以后,随着封建化 

的完成,英国逐步建立起了统一的审判体系。由于 

当时尚无成文的制定法,英国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就 

是判例制度,法律生活的内容就是刑事、民事诉讼。 

学者指出,“普通法乃是从一个面对争议的法官的 

角度,或者从一个试图作出一项裁决的陪审团的角 

度所看到的法律,而不是从一个面对一难以操纵 

之人民的至高无上的君主的角度、或者从面对内战 

而拥有主权之人民的角度所看到的法律。”_2 J(PI3)在 

这种独特的文化背景之下,英国如同罗马一样,从古 

代起就培植了重视诉讼的传统。而作为英国殖民地 

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由此决定了刑事诉 

讼生态类型属于弹劾式,即意在解决双方当事人的 

利益纷争而不是为着诉讼外的其他目标。“古代法 

院之成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处理辩明一切未臻明确 

或可疑之案件。迄尔后血缘组织日趋衰落之后,法 

院始成抑制强暴手段,弱者之保护者。”_4_( 这种 

诉讼类型突显了古代西方社会公民权利的拥有程度 

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 

的实现程度;初步界分了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中的 

地位、作用与性质,即仅仅作为消极的第三人站在中 

间立场上公正裁决,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完全平等,法 

官中立的诉讼特征。罗马帝国后期乃至中世纪教 

会,随着权力出现垄断集中,刑事诉讼逐渐由解决纷 

争向维护统治秩序转变,刑事诉讼结构也发生了相 

应变化。弹劾诉讼类型逐步向纠问诉讼类型过渡, 

公民诉讼权利逐渐萎缩,直到后来大陆法国家完全 

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和审判,纠问 

诉讼的制度文化开始形成。而英美法国家则承袭习 

惯法传统,刑事程序由弹劾式诉讼逐步发展为当事 

人主义至上的辩论式诉讼程序。 

(二)中国无讼意识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以刑去刑,追求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一个重要特点。具体来说,首先,在中国传统社会, 

等级森严的专制主义政治格局是整个社会结构的核 

心。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治制度使立法、诉讼、审判 

等权力最终集于君主一人之手,在政治法律制度结 

构严重失衡的状态下,法律仅仅成为暴力和惩罚的 

代名词,讼争很难依照公平的理念和原则加以裁决。 

由于上述原因,“无讼”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主导性 

价值取向。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哲学思想基础是 

天人合一,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 

间的和睦相处与和平安宁的社会秩序。它认为自然 

界存在一种天理,并包含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 

103 

作用,决定世界安宁和人们幸福的是和谐。在社会 

酷”,而“遵从法家‘严刑立威’之道的罚罪原则,则 

使古代社会的诉讼实践趋于峻”,“兵刑同源,儒法 

合流造就了独特的中华法系及其立法罚罪原则,王 

交往关系中,最应该讲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 

“无讼”法律文化意识是这一价值取向的重要内容。 

再者,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因被独尊而占据了主导地 

位,而构建和谐的大同社会是儒家的最高目标。这 

个大同世界就是和谐、而又差等有序的社会,是 

道霸道杂用、以法辅礼,也就成了传统政治的主要运 

行手段”。 7_(H ”专制社会中的刑事诉讼不可能是以 

实现正义和保障权利为最终目的,诉讼结构也不可 

能是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平等的弹劾式诉讼形式,这 

个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 

置不用的社会。这种文化所追求的最高理想或价值 

取向就是要进入“无讼”境界。中国自古就崇尚“无 

与奉行皇权的唯我独尊、社会等级有序的治国理念 

是背道而驰的。与宗法伦理秩序相协调共生的刑事 

讼”,继而努力“息讼”。一方面是国家诉讼活动重 

在对涉讼者进行教化劝阻,迫使其意识到争讼是违 

背礼教的可耻行为,感悟自悔,从而主动和解撤诉。 

地方官员也以自身的行为教育感化百姓,当辖区出 

现母子相讼、兄弟争田、亲属争财或骨肉争讼的案件 

时,便自以为教化不力,无才无德,有辱“为民父母” 

的身份,从而主动解印去官。_5](嗍’中国古代的老百 

姓深受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和潜移默化的影 

响,使得“无讼”成为一种当然的大众意识,老百姓 

把参加诉讼视为一种耻辱之事,“好讼”几乎被看作 

是道德败坏的同义语。另一方面,由于官吏腐败、衙 

门专横及野蛮刑讯,避害趋利使百姓不再认为诉讼 

是一种公正价值判断。纠问式的审讯,有罪推定的 

指导原则,刑讯逼供的制度化,使老百姓“畏讼”;贪 

得无厌的酷吏,遥遥无期的审理,使老百姓“厌讼”。 

日久天长,人们养成不打官司的习惯,并极为轻视诉 

讼,人们将打官司者称为“讼棍”。无讼变成了普通 

百姓的生活准则。比较法学者达维、茨威格特、克茨 

等人都大体认为西洋各国将法看作是正义的象征, 

而且要求市民应为确保法律至上而斗争;而远东则 

与此相反,其传统哲学将法视为只适合于陶冶“蛮 

民”的弥缝技术。诚实的市民与法无关,他们远离 

法院,忽视法而遵循祖先传下来的道义、礼仪规范而 

生活。[ ]‘门-8) 

中国传统的无讼意识不仅严重抑制了普通民众 

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诉求,而且导致诉讼 

的工具价值极大膨胀,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及其定 

纷止争功能被抑制甚至剥离。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 

体系必然体现惩罚的最高目的性,法律的刑法化与 

诉讼的刑事化都是为了确保封建宗法统治秩序的有 

序性。于是,一方面,奉行严刑峻法;另一方面主张 

德性教化,使之远离诉讼,以诉讼为耻。“以儒家思 

想为指导制定的法律,使古代社会的罚罪手段偏于 

】04 

诉讼程序必然呈现出典型的纠问化特征与浓厚的政 

治工具主义倾向,为维护统治者利益与既存社会秩 

序,随时准备动用强力解决包括民事纠纷在内的所 

有诉讼案件。而普通公民一旦被卷入诉讼,所面临 

的是“深不可测、威不可知”的后果。这种以无讼为 

价值取向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自给自足的农业生 

产方式以及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治体制遥相呼 

应,它们共同缔造出高度纠问化的刑事司法生态,互 

相作用、互为表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典型表 

征。 

二、国家治理思想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从人类社会组织方式与国家治理思想来看,总 

体存在三种国家治理模式,其一为神治,亦即通过对 

神灵的崇拜与祭祀达到有效统治与社会团结的目 

的,这种模式存在于初民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 

们认识能力的增强,神治模式较早淡出了历史舞台; 

其二为人治,亦即通过获取最高权力驾驭国家机器 

并进行社会事务管理。由于人性的缺陷决定了人治 

模式具有走向集权专制的必然性,这种模式长期存 

在于封建社会阶段;其三为法治,亦即通过体现普遍 

意志的法律实现国家治理,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法 

律调整,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客观性与稳定性决定了 

法治为较好的国家治理方式,近代以降逐渐成为社 

会主流思想与国家治理的一般模式。 

(一)西方法治思想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西方人对于法治的思考是从古希腊开始的,希 

腊人的法治思想最初源于他们对法律与正义的向 

往,而产生于对法律的普遍遵从的现实和信念之中。 

随着自然哲学兴起,人们对于法律和正义的认识由 

神话发展到了理性。一方面,它促成了希腊城邦法 

治及其精神的诞生。希腊人依靠人的理智而不是神 

的指引,来开始安排自己的生活。他们赋予法律以 

理性,把法律作为建立一种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 

依据;同时,也把法律看成自己安全、自由、权利、利 

法治主义的基本立场,适应了西方社会多元势力竞 

益的保障。另一方面,自然哲学的理性思维促成了 

法治作为一种思想或学说,在政治哲学中的萌生。 

争、多元价值复杂并存的社会现实。尤其是在普通 

法精神得孕育和发展壮大的英国,更充分地体现出 

罗马在征服希腊之后,成为了希腊法治思想的继承 

者与传播者,并把希腊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向前进。 

西塞罗指出,人们之所以热爱法律和遵从法律,完全 

是因为人们遵从和热爱正义。他不仅提出统治者服 

从法律的思想,而且还从法律视角设计了各国家权 

力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为共和国预设了一整 

人们对于平等与自由,民主与人权伟大理想的执着 

追求与热切期盼,并将这种美好愿望直接转化为改 

变历史的动力。在英国,“随着多元利益和价值的 

正当化和合法化,个人自由、团体利益、宗教要求、社 

会需要及政党主张基本上都能获得最低限度的满 

足;人格化的权威即专制必然受到排弃,而赋予其地 

套具体的权力运行准则,从而丰富和发展了古希腊 

的法治思想。如果说古希腊和罗马是一个法治思想 

主宰的时代,那么中世纪则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 

时代,并且人治思想和法治思想共同寄生在神治思 

想之下。在基督教教会与世俗政权的竞争和对抗 

中,基督教神学将法律上升为终极意义上的神的理 

性,宣称人的法律乃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这样,法的统治与神的统治的契合,使 

法治在神治中到合法性依据,在很大程度上致使 

神治思想成了孕育法治理念及思想成长的母体。教 

会与世俗统治者的相互斗争和制衡,导致了意外的 

有意义结果——法律权威意识在中世纪逐渐形成。 

法律至上、法律神圣、法律是限制权力的有效工具等 

思想,在中世纪就已经被公认为一条政治定律。哈 

耶克教授指出:“在当时的数个世纪中,人们所公认 

的一项原则乃是,君王或者任何其他的权力机构只 

能宣布或发现已经存在的法律,或纠正其间所隐含 

的对既存法律的种种滥用情况,而绝对不可 。 0I制 

法律。只是中世纪晚期,经由主观构设而制定新法 

律——亦即我们所知的立法——的意识才开始渐渐 

为人们所接受。”[8 J(哪’基督教思想的集大成者,西 

方神学家阿奎那全面阐述了法律和政治统治的正当 

性以及政制与法治的关系,论证了法治、理性以及君 

主服从法律支配的思想,这些思想为近代法治思想 

复兴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在漫长的中世纪,并不 

黑暗的一点是,法律的崇高地位没有受到削弱。当 

然,强权是永远存在的,但是,至少没有人胆敢公然 

以非法的形式为所欲为。”_9 J( 

弹劾式诉讼饱受西方法治主流文化的长期浸润 

和滋养,使得这一人类社会解决利益冲突的原生态 

模式经过漫长的历史更替依然得到存续和发展,并 

在纠问式诉讼勃兴的西方封建专制时代依然焕发出 

顽强的生命力。实则是因为弹劾式诉讼程序契合了 

位和利益合理合法性的非人格化的权威即法律及其 

他自发的社会规范得到推崇。”[10 ̄(P304)强大的自由 

主义、个人主义传统与普通法精神融为一体,为弹劾 

式诉讼程序的发展完善继而向现代对抗式诉讼演进 

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与强大的精神动力。恰如庞 

德教授引用一位外国观察家的话说,英国法治的鲜 

明特征在于对个人自由的极端重视和对私人财产的 

无限尊崇。它只与个人权利有关,与社会正义无关。 

它把具有最高社会意义的问题当作纯粹的私人争端 

来处理。它从个人角度出发,制定了诉讼程序、民 

事、刑事和激烈辩论模式,并在现代社会里保持了公 

平的、抗辩的古老诉讼理论。”_1l_ 实际上,个人自 

由主义价值观与弹劾式诉讼乃至辩论式诉讼在普通 

法视野中是互为因果的,个人自由主义思想文化持 

续孕育并支撑着弹劾式诉讼;而弹劾式诉讼又不断 

地捍卫着自由的普通法精神。 

(二)东方人治文化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传统中国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存在两种不同的 

理论观点,一种是性善论,一种是性恶论。前者认为 

传统中国政制的存亡取决于人心,其结果是道德的 

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这种理论和实践根植于中 

国古代哲学之中。这种哲学相信,人只要发掘内心, 

就可以到善的源泉,从而达到道德上的完善境界; 

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 

条件,这与西方政治学中的性恶论传统恰成对 

照。[I2](V236)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 

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致天下大治的功效; 

法家以为人性是恶的,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 

死、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人性加 

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意识上应该取法而排礼,具体到 

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止恶、以杀去杀、刑期无刑地重 

刑主义;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订和掌握,这就必 

然导致绝对的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事实 

105 

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 

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也不是以纯粹的性 

恶论为其理论根据的,而是两者的结合。“儒家法 

工具屙l生决定了法律适用形式——刑事诉讼的詹陛 

与功能。有学者认为:“自有文字考证历史以来,中 

国的刑事诉讼按照模式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 

‘四大阶段,三种模式’。从奴隶制社会夏朝开始到 

清末的几千年间,一直实行的是纠问式诉 

讼。”E14](P347)这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刑事 

诉讼构造的深刻影响,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惩罚本 

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 

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 儒 

法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无论是从性善还是性 

恶出发,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滑到专制和人治的 

行列。因为性善论的教化效果和内心挖掘结果,在 质与工具属性充分显露,法律本身的正义品质与消 

解争端属性被剥离乃至扭曲。人治中心的法律制度 

远离法治基本精神,权力本位、权力至上的思想弥漫 

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统治者的潜移默化之功,社 

会风气有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因此,德治和礼 

治最后成为人治。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 

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人以示范性与绝对的权威性, 

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通 

于整个法律制度之间,公民自由与个体权利没有生 

存的空间。慑于对权力的恐惧和敬畏,人们不敢轻 

易诉诸于诉讼,“贱讼”、“厌讼”心理与思想由此产 

生。而官方“无讼”主张更张扬了这种民间本身存 

在的厌讼心理与意识,从而使得刑事诉讼被边缘化 

与政治化,从而遮蔽了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的最 

后路径。正是中国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最终造 

就了专制主义彩极其浓厚的惩罚性的刑事诉讼特 

过制度和法律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 

化。而性恶论的法家由于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 

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甚至可以 

说是强制力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违法就是背 

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 

民施用法律,唯独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 殊品格,任凭时代转换与岁月苍桑而不改其本来面 

目,给今天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带来巨大的阻力 

和极为深远的消极影响。 

三、价值观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 

是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 

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而不同于西方以 

单一的性恶说构成法治的哲学基础,其奥秘即在于 

儒法两家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而是从现 

实政治的需求出发来反求诸于人性的。无论是儒家 

不同社会及在其不同历史时期可能存在着完全 

相异的价值观念体系,这些价值观念决定着法律制 

度的制定与实施,而随着法律制度的运行又在不断 

地强化这种已经存在的价值观念体系。西方国家早 

期就形成了以公民自由为核心的个人主义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为公民个人争取自由与权利提供了强大 

的思想基础;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集体主义价 

值观却十分浓厚,这种整体意义上的国家主义价值 

观为集权专制体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从而对刑事 

诉讼制度的发展变迁发挥着深远的影响。 

(一)西方个人本位价值观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雅典法在其最初时期是以氏族为本位,经过改 

革逐渐转变为一种城邦本位法。其实质是一种公民 

本位法,即法律以公民个人为中心。直到共和国中 

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的现实 

政治彩,而当时最大的政治是通过什么途径来重 

建一个稳定而又强大的君主等级制专制国家。因 

此,有了这个既定的前提,儒法两家不论对人性怎样 

探讨,发表什么意见,最终都不免成为君主等级专制 

的理论根据,这也是汉以后儒法合流的真正基础。 

结果是礼所容许的,也就是法所容许的,认为合法 

的。礼所不容许的,禁为的,也就是法所禁为的,所 

制裁的。诚如汉廷尉陈宠疏云:礼之所去,刑之所 

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 

人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在于权力本位主义,法律 

乃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和外壳。在中国法律初生之 

时,法、律、刑乃为同意,都起源于兵,即战争,因此法 

律天生就带有惩罚的意味。“以刑为核心,围绕着 

刑发展起来的法必定具有暴力的彩。古代法白三 

代至清一概为刑律,古人言法必含有刑罚的意思在 

内,都是因为这个缘故。”_l ]( ’法律的刑法属性与 

106 

期,罗马法一直是一种家本位法;到了共和国晚期, 

随着经济发展和军事扩张,家本位渐趋瓦解,个人本 

位的法律观和法律制度在否定了家本位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家本位的解体意味着家长制的衰落,家子 

地位的提高,妇女待遇的改善,婚姻目的的改变,监 

护、保佐制度由“私职”而变为“公职”等。这些都表 

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关系必须随之改变的基本 

要求,这不仅是当时的社会制度,也是农业生产的需 

要。提高后的家子自己有权请求扶养,甚至可以控 

告家长的虐待;在婚姻方面,家子的同意已成为婚姻 

成立的必要条件;在财产方面,家子有了财产权;在 

行为方面,家子有了契约权。_1 ](n 不过,罗马时代 

的家父权不管怎样衰落,家长在财产权和继承权上 

仍有相当的权威,作为家子的个人尚未从古代的家 

广泛的价值认同。 

古罗马、古日耳曼和不列颠的刑事诉讼无一例 

外地实行弹劾式诉讼。这种模式体现了该时期人们 

对于刑事诉讼的基本认识,追诉犯罪被视为个人的 

私事,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国家并不积极介入诉 

讼。作为人类社会最初解决纠纷的原生态方式,弹 

劾式程序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突出了公 

民个人本位的法律观。不过,这种诉讼形式却忽视 

和家族集团的束缚中完全挣脱出来,妇女终身监禁 了整个部族或城邦的利益,不利于社会整体秩序的 

制仍顽强地存在着。[16](P87)但是至少,罗马的个人主 

维护。随着国家与社会的逐步分离,社会秩序 

义法律观成为了近代以来欧洲个人主义法律思想和 与国家整体利益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尤其是统治 

制度的历史渊源。日耳曼人在罗马的废墟上建立起 

阶级逐渐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公民个人利益 

国家后,将自己的原始习惯法编纂成法典,这些法典 的直接侵犯,而且也是对既存社会秩序和统治权威 

一无例外地强调了氏族本位的血缘精神。但是,El 的破坏和蔑视时,刑事诉讼程序就会发生变化。 

耳曼社会的非国家主义性质决定了习惯法的优越地 

“考此种变化之由来,盖由于当时维持和平之思想 

位,民众大会的最终决定权体现了直接民主,同位审 有所变更,一般以维持和平之目的,主在于维持君主 

判体现了权利的平等对待和均等保护。日耳曼社会 之平和,于是,所谓全体人民之平和,浸假而多少为 

对于个人自由的珍视、浓厚的法治与限权传统、契约 君主制平和所代替之矣。影响所及,终于刑事诉讼 

观念与权利意识使得封建社会制度等级化趋势受到 

程序及犯罪处罚上,亦发生种种变更。”[4](H 国家 

一定程度抑制,而封建庄园制度与骑士制度的确立 政治中权力因素的增长,以及人们对于犯罪危害性 

大大促成了法律中氏族集团本位的衰落。随着商业 的认识和对弹劾式诉讼程序的功能缺陷的不满都影 

的兴起、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的到来而涌起的与 响到这种诉讼模式的发展变迁,当事人因素的萎缩 

之相对应的人本主义思潮为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奠立 与权力因素的扩张导致纠问式诉讼逐渐兴起。这种 

及发扬光大带来了无限生机。霍布斯、洛克、孟德斯 纠问式诉讼支持了王权与教会势力扩张的需要,有 

鸠、卢梭、伏尔泰、康德等一大批思想家,从不同角度 效地实现了惩罚犯罪、维护秩序的目的,很快受到了 

为他们的个人主义而奔走呐喊,汇集到法律上就突 世俗政权的接纳,乃至到16世纪至17世纪,纠问式 

出地表现为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其核心就是要法 诉讼在欧洲全面确立,反映了封建专制制度中的权 

律承认和保护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以便使每个 力因素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表明了统治阶级高 

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独立获得最充分与 度重视社会控制的时代需要。此时,公民个人的权 

最自由的发展。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 利空间日益缩小,个人自由与法律理性让位于神的 

利,它是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产物,是不可剥夺的 理性与服从神的指示与世俗政权的等级秩序。正是 

和侵犯的。由人权理论衍化出来的法制原则主要包 社会本位的秩序观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最终导致了纠 

括人权天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 

问式程序主导地位的确立,而表征公民个人权利与 

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罪刑法定及主权在民等等。这 自由的弹劾式诉讼程序逐渐退出诸多领域。然而, 

些原则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极 

英格兰仍然保持着象征平等、自由与理性的弹劾式 

为广泛的体现和比较成功的贯彻,从而造就了西方 诉讼,最后发展为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在经历资 

个人本位法前所未有的大发展。近代西方资产阶级 产阶级革命后的整个西方国家,再次回了个人本 

国家人权宪章极大地宣扬了个人至上,自由、平等与 

位的价值信仰,重新校正了法律文化中的权力要素 

人权等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使得自由主义思潮在人 压倒权利要素的偏向,高扬了人权精神与人的理性, 

类历史上掀起了第一个高潮,由此带来了深远的历 充分肯定了人的自身价值。从而为刑事诉讼由传统 

史影响。世界主要国家不但在制度层面构筑了个人 刑事诉讼生态向现代转型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柱与 

主义本位的法律体系,而且在观念层面获得了极其 

思想基础。 

107 

(二)东方家国本位价值观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 

中国上古时代可谓是氏族集团本位,在氏族各 

宗族转变的初期,它们的组织形式和原始的血缘关 

系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到国家初生,阶级降临 

人间时,氏族首领直接转化为奴隶主贵族,他们过去 

掌握着的氏族统治权就转化为国家统治权,参加国 

家管理的仍然是旧时代的氏族贵族集团,最显赫的 

家长便是国王。尽管按照地域划分居民原则代替了 

血缘原则,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和纽带的氏族贵 

族的家族统治并没有根本动摇,而是以家族制度的 

形式保留了下来,形成一个以显贵氏族为中心的宗 

族统治集团。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 

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 

壤,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成为中 

国奴隶制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 

度。由此可见,中国法的形成过程,是紧紧地沿着宗 

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的,西周法律制度的 

宗族本位具体落实在西周社会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 

式中。时至春秋战国之交,经夏、商、周一千多年发 

展而成的宗法制度趋于土崩瓦解。面对“礼崩乐 

坏”的景象,孔子及其弟子对宗法制度的两个基本 

原则“忠”与“孝”重新进行了解释和延伸,肯定了宗 

法制度及其伦理道德与政治的一体关系。这就在旧 

的同姓血缘基础上的君父一体制崩溃之际,为确立 

新的非同姓血缘的君父一体制奠定了理论基 

础。”[1 ](n㈣儒法合流之后,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成 

为中国历代统治者的基本理论与国家学说,“礼法 

融合”、“德主刑辅”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主 

旋律。在礼法融合思想的指导下,古代法典向着儒 

家化、伦理化方向发展。亦即,将儒家伦理学说作为 

法律依据,突出强调了封建君臣上下等级意识,“三 

纲五常”与“三从四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准 

绳。其实质是维护以宗族、国家为本位的封建等级 

伦理关系,反映的是法律道德化的浓厚情节。 

由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高度强化了封建等级特 

权与宗法伦理纲常,突出保护了这种单向度的权力 

义务体系,法律的家族主义与国家本位主义思想表 

现十分浓烈。对此,马克斯・韦伯评价道:“中国的 

法以典型的方式,表现出家庭和宗族的保持与世袭 

的王公统治共同作用,作为个人社会地位保障者的 

最重要的意义。独立于皇帝而作为私人的国家概念 

是不存在的……这一事实妨碍了法律概念的形 

108 

成。”[18](P85)在统治压力单向度传递的宗法伦理网络 

架构中,自然没有个人的立足之地,更谈不上个人权 

利、自由等个人本位思想意识。正是这种根深蒂固 

的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法律文化,使得中国封建法 

典无一不渗透着宗法等级思想与传统伦理精神,由 

此决定了中国传统刑事诉讼生态的纠问化。因为这 

种诉讼模式与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为一种高度协同的 

衡态共生与网络整生化的有机体,正是通过这种高 

度集权而又主动纠问的诉讼程序,封建等级纲常与 

伦理道德才得以持续巩固和不断强化。传统中国这 

种家国社会本位价值观对于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 

诉讼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家族、集体等社会 

整体单元为价值取向的法律最终消解了个人的主体 

价值与主体理性,以自由、尊严、平等、人权为代表的 

个人价值观在中国漫长的社会发展中没有生长的土 

壤和条件,而以等级、特权、服从为代表的传统价值 

要素则长期渗透于法律制度与社会意识之中。由此 

而带来的是刑事诉讼中个人自由与理性、平等与人 

权精神的缺位,从而决定了中国传统刑事诉讼生态 

的相当浓郁的纠问化成份。基于此,我们说中国社 

会的家国本位价值观严重制约着中国法律现代化进 

程,也严重制约着中国传统刑事诉讼生态向现代诉 

讼的转型。 

四、结语 

好讼传统、法治思想与个人本位价值观成就了 

西方浩浩荡荡的民主法治潮流,而无讼意识、人治传 

统与国家本位价值观造就了根深蒂固的东方专制体 

制。刑事诉讼作为严重争端解决机制与社会治理主 

要手段自然随着社会环境变化而逐渐发生变迁,而 

且环境变化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变迁进程。就西方而言,弹劾式诉讼作为早期社会 

解决不法行为的诉讼形式随着人们对于犯罪认识的 

改变与统治权力的强化而渐渐演变为纠问式诉讼, 

但其演变过程相当曲折而漫长。但在东方,亚细亚 

生产方式、高度专制的王权结构以及宗法伦理思想 

意识决定了弹劾式诉讼的较早消失,取而代之的是 

漫长持久的超强纠问的刑事诉讼形态。尽管人民共 

和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刑事 

诉讼制度也屡经变迁,但由于受传统文化的深刻影 

响,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依然具有比较浓厚的纠问成 

分。中国超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与传统的纠问式诉 

讼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它们仍然存在着相同或相 

似的文化基因与伦理基础。刑事诉讼中权力混同、 [3]See:Black’s Law Dictionary,St.Paul Minn.West Publishing Co, 

1979. 职能混淆与中国古代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集权传统 

不无关联,诉讼和解的勃兴与调解思维的发达与古 

老的无讼思想有着内在的协调性,被告人诉讼权利 

的缺失和主体地位的弱化与刑事诉讼旨在打击犯 

罪,维护秩序的传统思维相合拍。刑事诉讼制度的 

[4][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M].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9. 

[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2003. 

[6][日]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态度比较[M].华夏等译.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4. 

[7]金良年:酷刑与中国社会[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 

现代化单纯依靠诉讼程序的更新和刑事司法系统内 

部要素调整不可能实现其最终目标,必须将其作为 

[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 

来译.三联书店,1997. 

项系统工程加以考量和设计,全面考察影响刑事 

[9]何勤华,张海斌主编:西方宪法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O]张彩凤:英国法治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11][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 

社.2001. 

诉讼运作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并从整体上推进 

系统与环境的协同发展。其中,价值观念与诉讼文 

化的发展变化对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施加的影响尤 

其深刻而久远。那么,在推进刑事诉讼改革的今天, 

[12]梁治平:说“治”[J].文化:中国与世界.1999(3). 

[1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就应当更加关注通过诉讼文化更新与价值理念重塑 

来促进刑事诉讼改革的正常推进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英]阿克顿:自由史论[M].胡付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 

[2][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M].姚中 

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4]汪海燕:刑事司法模式的演进[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5]参见周机等编:罗马法[M].商务印书馆,1996. 

[16][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务馆,1984. 

[17]杨景凡,俞荣根:孑L子的法律思想[M].众出版社,1984. 

[1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M].林荣远译.商务印 

书馆,1997. 

[责任编辑:贺永泉] 

'',,,'’’'',l',,’'', 'l’’'''l' ’’'',,',’ '’''1),',’'l,,l'l’''ll,'’,,',l 'l'’'',l,,’,’,●,'l' 

(上接第52页)化困境的现状及原因探析,我们可 

以看到,想要在中国重构现代慈善文化,不仅仅需要 

3N6AS3U600262416.htm1. 

⑩刘宁.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关系分析[J] 学术论坛,2010 

(5). 

法律制度的保证,还有经济良性健康的发展、对传统 

的扬弃、社会舆论导向、财富伦理的弥补等等。重构 

中国现代慈善文化,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⑩钟宏武.512大地震企业捐赠大众评价调查[J] 

中国经济周刊 

2008(2O). 

⑩杨守金,汪继福.试论慈善理念的培育[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2006(1). 

⑩钟明华,李萍等.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中的现代人生问题[M].人 

民出版社,2006. 

①陈东利.中国富人慈善现状剖析与慈善伦理建构[J].思想理论教 

育,2011(5).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钟明华、李萍等.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中的现代人生问题[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②百度百科:慈善文化http://baike.baidu.com/view/143555.htm. 

③百度百科:慈善文化http://baike.baidu.corn/view/143555.htm. 

④⑥⑩张维.慈善文化: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动力[J].成都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7(4). 

⑤王辉耀.中西慈善文化现象和渊源比较.http://blog.sina.corn. 

cn/wanghuiyao. 

[3]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M].北京: 

言出版社,2005. 

[4]周中之主编.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2006. 

[5]严光菊,李培湘.和谐:财富与伦理关系之境[J].西昌学院学报 

・⑦“被捐款”损慈善纯洁.来源于《I中国青年报》.2010. 

⑧张艳玲,戴廉.“扩张的官办慈善”.《新世纪》财新网.2010—09— 

27. 

社会科学版,2009(3). 

[6]张维.慈善文化: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动力[J].成都大学学报(社 

科版),2007(4). 

⑨谢勇 郭美美的“中国梦”.《腾讯评论》腾讯网,2011—06—30. 

⑩资料来自网易频道.http://lady.163.c0In/07/083O/23/ 

[7]徐学江.为什么说慈善是一种文化[JJ.当代广西,2010(5). 

[责任编辑:刘旭挺] 

109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4:1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526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制度 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