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2卷第1期
Vol.12 o11
2006年2月Feb. IV.(SOCIALSCIECE)
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王晓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
摘要: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因
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其次,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质的属性,因此竞争法与私
法的关系十分紧密,竞争法对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再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相
关,因此它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显著的影响;最后,因为政府的行为也会影响市场竞争,竞争法也应规
制行政垄断行为。
关键词:竞争法;私法;行政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04
(
2006
)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
要,缺一不可,而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着
尤其重要的地位。我们在讨论竞争法的地位的时
候,虽然不是要给竞争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订立排行榜,但从理论
上对竞争法的突出地位予以理性分析,这对竞争法
的制定还是实施,或是加强对竞争法理论的研究,无
疑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济法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因为这些法律规则的前
提条件是“,每个人在一定组织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规
定的,每个人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其地位和目的,而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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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目的也是由发布命令的权威事先规定的。”
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
的规律,它们可以适用于不确定的人或者事件,它们
的适用不取决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个人也不需
要知道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秩序是
本能的秩序,从而也是有秩序的制度[1]
(
87
)。
竞争法之所以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从根本上
说是由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市场经济必须与
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
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
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
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众的需要;要运用竞争的激
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
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
实现最大的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
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的经验表
明,市场本身不具备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
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
位。例如,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
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如企
业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以及生
一、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的观点,经济
法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国家的经济秩序则
取决于制定经济计划的方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
国家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自
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因此经济法
就成了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然而,市
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
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
场价格进行协调,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
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
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
()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1]86。
哈耶克也曾论述过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
体制下经济法的区别。他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
收稿日期:20060109
作者简介:王晓晔(
1948-
)
,女,河北张家口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
第1期 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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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
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
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
改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
分强大。而且,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
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成为妨碍
我国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由于这种
限制竞争会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它们对竞争的不利
影响是长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
业能够摆脱竞争的压力,也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
进取,其结果就会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这说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市场
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就应当给企
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环境,为此就必须建
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扭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需要
建立反垄断法。
章”;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
为是“经济法的核心”。欧共体竞争法在欧洲大市场
内也有着极高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法不仅是提高欧
共体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体大市
场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体现欧共体及其成员
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志,因此,欧共体竞争法
①被称为是欧共体的经济宪法,或者共同体的基石。
竞争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经
济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
则,而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
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 竞争法与私法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自由制度、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
因为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除了采取限制竞争
由制度被视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是,这
的方式,也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如假冒商标、侵
三种制度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有着密切的关
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不合理
系。这些关系说明,竞争法所保护的自由竞争不仅
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
是国家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从而可以被视为是一
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也会破坏市场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