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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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经济法论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2卷第1期

Vol.12 o11

                        

2006年2月Feb. IV.(SOCIALSCIECE)

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王晓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

摘要: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因

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其次,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质的属性,因此竞争法与私

法的关系十分紧密,竞争法对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再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相

关,因此它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显著的影响;最后,因为政府的行为也会影响市场竞争,竞争法也应规

制行政垄断行为。

关键词:竞争法;私法;行政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04

(

2006

)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

要,缺一不可,而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着

尤其重要的地位。我们在讨论竞争法的地位的时

候,虽然不是要给竞争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订立排行榜,但从理论

上对竞争法的突出地位予以理性分析,这对竞争法

的制定还是实施,或是加强对竞争法理论的研究,无

疑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济法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因为这些法律规则的前

提条件是“,每个人在一定组织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规

定的,每个人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其地位和目的,而这

[1]

(

87

)些目的也是由发布命令的权威事先规定的。”

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

的规律,它们可以适用于不确定的人或者事件,它们

的适用不取决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个人也不需

要知道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秩序是

本能的秩序,从而也是有秩序的制度[1]

(

87

)。

竞争法之所以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从根本上

说是由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市场经济必须与

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

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

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

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众的需要;要运用竞争的激

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

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

实现最大的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

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的经验表

明,市场本身不具备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

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

位。例如,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

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如企

业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以及生

一、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的观点,经济

法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国家的经济秩序则

取决于制定经济计划的方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

国家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自

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因此经济法

就成了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然而,市

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

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

场价格进行协调,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

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

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

()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1]86。

哈耶克也曾论述过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

体制下经济法的区别。他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

收稿日期:20060109

作者简介:王晓晔(

1948-

)

,女,河北张家口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

第1期                 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1・

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

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

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

改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

分强大。而且,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

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成为妨碍

我国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由于这种

限制竞争会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它们对竞争的不利

影响是长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

业能够摆脱竞争的压力,也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

进取,其结果就会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这说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市场

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就应当给企

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环境,为此就必须建

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扭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需要

建立反垄断法。

章”;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

为是“经济法的核心”。欧共体竞争法在欧洲大市场

内也有着极高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法不仅是提高欧

共体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体大市

场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体现欧共体及其成员

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志,因此,欧共体竞争法

①被称为是欧共体的经济宪法,或者共同体的基石。

竞争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经

济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

则,而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

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 竞争法与私法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自由制度、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

因为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除了采取限制竞争

由制度被视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是,这

的方式,也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如假冒商标、侵

三种制度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有着密切的关

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不合理

系。这些关系说明,竞争法所保护的自由竞争不仅

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

是国家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从而可以被视为是一

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也会破坏市场秩

序,损害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因

此,市场经济不仅要反对限制竞争,保护自由竞争;

而且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什么是

公平竞争?简单地说,公平竞争就是以经济效益为

基础的竞争,如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比价

格、比质量或者比售后服务,等等。只有这种以经济

效益为基础的竞争,才能激励企业不断降低生产成

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售后服务,其结果就是提高

了企业的竞争力,满足了市场需求,提高了消费者福

利和合理配置了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

正当竞争法已经越过了私法范畴,体现了整体经济

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保障市场机制和发展国民经济

的重要手段。

以上说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反映

了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

要求。这些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颁布和实

施,有力地表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

有秩序的经济制度。因为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竞

争,保障市场机制或者竞争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

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就有着极

为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

种外在的东西;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内涵、本质、基

本原则或者基本属性。

(一) 竞争法与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

如果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国家可以随意没收

私人财产,或者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

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去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

得到发展。这即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私人所有

权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

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二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

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然而,市场经济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不是绝对

的。如果一种所有权长期导致垄断性的经营活动,

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这种所有权就不会

得到保护。例如美国历史上曾拆散过很多大的垄断

企业。在美国法院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

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

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②。而1997年美国

政府诉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地方法院也曾考虑过

拆散微软公司。德国梅斯特梅克教授就此指出反垄

断法对私人所有权的重要意义。他说,生产资料私

・32・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2卷

人所有权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私人

所有权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

效力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其功能。而在这个方面,竞

争法是避免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导致经济和社会不

良状态的一个重要手段③。

(二) 竞争法与合同自由

竞争制度不仅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私

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从而可以保障这种制度对市

场经济的积极作用;而且也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

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保障这个原则对市场经济的积

极作用。同私人所有权制度一样,合同自由原则也

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合同自由,人们

就不可能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易,也不可能自由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肯定不能满足人们

的消费需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可以概

括为是短缺经济,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不能满足市场

上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者没有自主权,没

有合同自由。

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在宪法中强调了合同自由原

则。这里所指的合同自由是指企业在决定其产品的

价格、种类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不仅相对于国家是

自由的,而且相对于其他企业也是自由的,只要它们

还没有因为与其他人订立了合同从而受到了约束。

《欧共体条约》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欧共体大市场上

的合同自由原则,这即是在很多条款中规定的商品、

人员、服务以及资金在欧共体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原

则。在1995年的Bosmann一案中,欧共体法院判

定一个体育协会的章程违反了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

自由流动的原则,因为该章程规定,职业球员如果与

他所在球队的合同到期之前转到其他球队,必须缴

纳一笔转会费④。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是市场经济制

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竞争,也

没有保护竞争的制度,合同自由原则就不可能得以

实现。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必须要以反垄断法律制

度为保障。在这个方面,欧共体不仅消除了成员国

之间的关税壁垒,各种非关税如配额限制,而且通过

欧共体竞争法力求消除政府的以及企业的各种限制

竞争行为。可以说,欧共体竞争法是保障共同体大

市场内自由经济制度的基本条件。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是

有很多条款明确了企业的自主权。例如,宪法第16

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

营。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

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然而,要保

障这些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其前提条件也是保障企

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自由。如果市场上到处是地方割

据、封锁以及其他各种对竞争的人为限制,企业的经

营自主权或者合同自由原则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改

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事实上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

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我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没

有真正实现经营自主权,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经济

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的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

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自

由和经济民主的保障。

另一方面,竞争法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因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

企业合并,以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法律规

定都是针对滥用合同自由行为的。例如,根据禁止

卡特尔的规定,如果竞争者之间订立固定价格、限制

生产或者分割市场的协议,这种协议是违法的。这

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不是给与合同

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事实上,世界上就没

有绝对的自由。比如,职业自由是一般宪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

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也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不受

国家的干预。言论自由也是一般宪法规定的一个基

本权利,而且也适用于广告。但在事实上,任何言论

自由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也有禁止虚假广告的规定。因此,言论自由实际

上是言论自由权利与各种限制性法律所保护的客体

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与此相似,市场经济条

件下的合同自由也受到了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

法禁止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禁止竞争者之

间订立卡特尔,禁止导致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企业

合并,以及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

因为这些行为会损害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们

不能适用合同自由原则。由此反垄断法就规范了市

场竞争秩序,规范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且通过

禁止性的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自由划定了一个可以发

展的范围。

总之,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和竞争自由作为市

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主

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们相互间不是独立的,而且这

些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人们通常感兴趣的

问题只是,出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经济制度,人

们希望什么样的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以及竞争自

由。具体到竞争自由这个问题来说,人们关注的是

如何才能保护竞争。

第1期                 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3・

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目的是对社会资源进行

三、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竞争法是国家依据竞争政策制定的。竞争政策

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其目的是保护

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然而,任何国家的经济政策都

不仅仅是竞争政策,它还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政策,如

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货币稳定

更好和更合理的配置,欧共体委员会常常将这个产

⑤业政策称为是“积极的竞争政策”。

然而,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总

是积极的竞争政策。事实上,欧共体条约第157条

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冲突的地

方。该条第1款指出,欧共体的活动应当“便利欧共

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实践中,这就是政府对某些

行业或者个别企业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制度。此

政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政策、提高就业率的政

外,根据这个条款,共同体应当“对企业间的合作提

策、推动社会保障的政策、推动地区间经济协调和融

供良好的条件”,而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那些根据条

合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此外国家在外贸、农业、

约第81条第1款被禁止了的卡特尔给与豁免。因

能源、旅游等各个领域还有各种各样的政策。这就

为欧共体的产业政策都是以援助某个产业或者某个

出现了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特别是与产业

企业为目的,这种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不可避免

政策的关系。

就会存在着冲突。例如,欧共体推动高科技的产业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竞

政策对于那些不被视为高科技的企业就是不公平的

争政策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不允许企业相互

待遇。此外,欧共体的技术政策也主要使欧共体大

订立妨碍竞争的协议,不允许企业间进行过大规模

企业得到了好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不公平

的合并,不允许有着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

企业滥用它们的市场优势地位。产业政策则是指国

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政策,其目的是加强产业的竞

争力。因为任何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

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特别是在欧盟,欧共体条约

第3条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做出了规定,这

两者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冲突。那么,在这两种政

策的冲突和矛盾中,哪一种政策处于优先适用的地

位?因为这个问题在欧共体讨论得最多,这里主要

谈谈欧共体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欧共体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特别重

视,为此进行过激烈的讨论。而且,欧共体很早就推

行产业政策,例如曾对纺织业和钢铁业进行过结构

调整,对不景气的船舶制造业曾给与国家援助,此外

还提出加强欧洲的航天和飞机制造业以及信息技术

产业的竞争力。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对欧共体产业政策也给与了极大的重视。修改后的

欧共体条约不仅在第3条m项下对产业政策作了规

定,即欧共体活动包括“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

而且通过条约第157条对产业政策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的,授权欧共体委员会

具体执行产业政策。在实践中,欧共体产业政策的

目标主要是推动欧共体产业结构更好地适应变化了

的市场状况,推动高科技和新型产业的发展,以及消

除地区间经济不平衡的状态等等。因为这些产业政

策强调的不是如何维护现存的市场结构,而是推动

竞争。

尽管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经常存在着

矛盾和冲突,但是在这个冲突中,欧共体竞争政策明

显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地

位是由欧共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决定的。

欧共体条约中的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共同体市场

内实行与自由竞争相联系的市场经济制度。例如条

约第4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的活动包括,

“根据条约规定的措施和时间表,引入一种与成员国

的经济政策相协调的,以共同市场和既定的共同目

标为基础的,并与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基

本原则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条约第98条规定“,成

员国和共同体根据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

本原则进行活动,并由此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遵守

条约第4条提出的基本原则。”而且,即便关于共同

体产业政策的第157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体和

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产业竞争力所必要的前提条

件,但是根据该条款,确保的必要条件必须得与“开

放和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特别重要的是,

条约第157条还强调指出,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不

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歪曲竞争的措施的基

础。”

欧共体条约在如此众多的条款中强调保护欧共

体市场有效竞争的重大意义,强调成员国和共同体

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

度相一致,这说明,欧共体条约中关于竞争政策的规

・34・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2卷

定不仅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而且也是维护共同体

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手段,直接起着规范市场秩序

背离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背离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任何

措施;第87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国家财源优待

的作用。也就是说,欧共体大市场所要实现的商品、

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损害共同体市场上的

公平竞争。这些规定说明,竞争法在欧共体大市场

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是通过共同体机构

起着基石的作用,以致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政府

对成员国的主权干预实现的,而是通过共同体内的

部门以及任何成员国都没有权利限制竞争。欧共体

自由和开放的竞争实现的。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

竞争法由此被称为欧共体大市场的经济宪法,是欧

与其他政策相比就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⑥。这个结

共体及其成员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标志。

论与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也是一致的。欧共体法院在

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

一个涉及欧共体煤钢条约第3条的判决中指出,条

反垄断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垄断的内容。如乌克

约中的政策和任务对共同体机构具有约束力;然而,

兰共和国1992年颁布的《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

这些机构应注意“协调这些政策,如果它们之间出现

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构和

了冲突,那就应当承认,一个政策或者另一个政策有

着优先适用的地位。这种优先地位应当根据经济情

况来决定,这种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欧共体法院

的这个判决指出,在衡量这些政策的时候,欧共体机

构应当有自由裁量权⑦。然而,在1973年关于大陆

罐一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法院否定了欧共体机构在

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指出“如果条约第,

3条g规定,要在欧共体内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

行政机关对个别企业采取的歧视行为包括:①出于

限制竞争的目的,禁止某个经济领域建立新企业或

企业的其他组织形式,以及限制某种活动或者某种

产品的生产。②强迫企业加入某联合体、康采恩、跨

行业跨地区以及其他的企业集团,或者强迫企业订

立优惠合同,承担向某些消费集团提供价格便宜的

商品。③作出可导致市场垄断地位的由中央分配商

品的决议。④发布禁止在共和国某地区销售来自其

他地区商品的命令。⑤向个别企业提供税收或其他

方面的减免,由此使它们相对其他企业取得优势地

位,导致一定商品市场的垄断化。⑥限制企业购买

或者销售商品的权利。⑦对个别企业或企业集团发

布禁令或者限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也对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

定。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

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

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此外,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

制度,那么它首先要求不得窒息竞争。这个要求非

常重要。如果没有这个要求,条约中的其他规定就

是无的放矢。此外,这个要求还涉及条约第2条,即

共同体的任务是‘推动共同体经济生活的协调发

展’。尽管出于对各种目的进行协调之必要,条约指

出一定条件下的限制竞争是被允许的,但是,出于条

约第2条和第3条之需要,这些限制竞争必须得有

一个界限。一旦超过界限,这些限制竞争就会与共

⑧同体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这些判决说明,共同体

的目标是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共同体的

其他目标只能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因

此,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

位。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也有相关的规

定。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

四、 竞争法中的政府

中,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维护

国家市场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竞争法中的政府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

竞争法之所以需要规范政府的行为,这是因为

这不仅因为绝大多数竞争法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部

政府常常会越过它的权限范围,以不合理的方式影

门,如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

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另

一方面,政府的行为同样也受到竞争法的制约,这即

是竞争法中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

规定。如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其

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

响市场竞争。如政府因和某个企业有着特殊的经济

利益,从而限制其他企业与这个企业开展竞争。我

国市场上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垄断大多属于这种情

况。鉴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状况,反垄断法如

何规范政府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反

垄断法立法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第1期                 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5・

有人说,我国当前突出的问题虽然是行政垄断,

但行政垄断不是通过反垄断法就能彻底解决的,因

此,中国反垄断法可以不必规定禁止行政垄断。不

可否认,解决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不仅要求政府贯

彻依法行政的原则,而且要求政府实行经济民主,即

经济权力不要过度地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是应当在

企业和政府间适当分配,实现政企分开。因此,解决

行政垄断问题的确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奏效的。

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禁

止性规定,这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辩是与非、合法与非

法的界限,从而有利于他们提高反垄断意识,自觉抵

制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没有反对行政垄断的立法,我国就不可能制止行政

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我国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

改革的催化剂。

注释:

①参见E.-J.梅斯特梅克为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所作序言。

②ianvonWettbewerbinetzen,WuW7u.8/1997,S.

576ff.

Polenundden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enundderStanddes

europaeischenWirtschaftsrechts,inOsreuropaRecht,1999,S.

38.

⑤欧共体委员会从竞争法的角度推动“积极竞争政策”的措施有两

个,一是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实行豁免,使之合法化。这特别表现

在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对许多限

制竞争协议给予集体豁免。二是对共同体某些经济领域实行财政

援助或者批准成员国在某些方面的国家补贴。欧共体委员会在这

个方面再三强调不允许成员国在国家补贴方面开展竞争,特别不

允许成员国在经济萧条或者高失业率期间开展国家补贴竞争,认

为这种补贴是以牺牲高效率的企业为代价而维护低效率企业的生

存,从而损害欧共体市场的统一和企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委员

会在其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年度报告中,又多次从欧共体的角

度对国家补贴进行了积极评价,强调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

见IngoSchmidt/AndreSchmidt,EuropaeischeWettbewerbspoli2

tik,VerlagVahlen,1997,S.8.

⑥欧共体竞争政策在欧共体各项政策中的优先地位,见Juergen

Basedow:ZielkonflikteundZielhierarchienimVertragueberdie

EuropaeischeGemeinschaft,FestschriftfuerUlrichEverling,Ba2

den-Baden,1995;MeinradDreher:DerRangdesWettbewerbs

im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srecht,WuW7.u.8/1998.

⑦EuGHRs.10/56,Urt.v.13.6.1958,slg.1958,51,80f.

⑧EuGHRs.6/72,Urt.V.21.2.1973,slg.1973,215,224Rn.

24ContinentalCan

③E.2J.梅斯特梅克,见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开幕

词。

④MeinradDreher,DiebeitriispartnerschaftzwischenderRepublik

参考文献:

[1] E.-J.梅斯特梅克.经济法[J].比较法研究,1994,

(

1

)

.

Onthestatusofcompetitionlawundermarket2orientedeconomy

WAGXiao2ye

(

TheInstituteof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100720,China

)

Abstract:Competitionlawhasafundamentalpositioninthelegalsystemundermarketeconomybecauseof

thefollowingfactors:Firstly,itisofgreatsignificance,undermarketeconomy,toallocateresources

throughmarketcompetitionmechanism,socompetitionlawasabasicinstrumenttomaintaincompetition

ly,freecompetitionisthefunda2

mentalandinherentcharacterofmarketeconomy,soithascloserelationshipwithprivatelaws,andhas

exy,competitionpolicy

roughtheindustrialpolicyisimportantandinevi2

tableundermarketeconomy,itshouldnotseriouslyeliminateorrestrictcompetition,whichmeansthat

y,competitionlawshouldcom2

batnotonlyprivatemonopolisticbehaviors,butalsotheabusingadministrationpowerbygovernmentit2

selfinviewofitsharmfulimpactsonmarketcompetition.

Keywords:competitionlaw;privatelaw;administrativemonopoly[编辑: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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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制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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