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他工作场所
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的
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护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盒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4:14: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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