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16:34: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养老保险领取金额)

国有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制度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政府的授权,

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公司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

股本(授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二条第一条所称“股本(投人资本)”,是指国资委投入公司的

资本部分。它既包括构成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国资委

投入的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不

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国资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

因该项出资而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

定。

第四条为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国有资产收

益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作为其子公司

相关制度的指导规范。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税

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可以分为公司

同有资产收益和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经

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

包括:

(一)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税后利润;

(二)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公司清算净收益,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家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收缴二级企业实观的国有资产收益。

公司可以委托二级企业收缴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一)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收缴税后利润;

(二)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下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资料

收缴股息及红利、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清算净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八条公司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原则上按30%左右的比例征收,具

体比例由国资委按照行业特点年初下达征收计划;其余利润部分为国

家所有,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或作其他用途。公司所

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全资子公司应上缴公司的利润原则上按100%的比例征收;经

公司批准,也可将部分利润转为国有资本金或作其他用途。应上缴利

润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公司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数字为基数计算:

(二)控股、参股子公司中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贽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全资子公司清算净收益,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公司

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应上缴的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以实现的收益为基础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实现的

收益包括本级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等。

(一)本级经营收益的计算本级经营收益是指公司直接进行经营活

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人之和。具体包括:

l.资产租赁收入;

2.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

3.证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收益:

4.项目及特许经营收入:

5.经营利润;

6.其他应缴收入。

应缴本级经营收益应以上述收人之和为基数,再按国资委下达的

征收比例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额。初次计算应上缴收益基数时,应

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收益数。

(二)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应为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

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国资委只扣除交易税费,剩

余收人全部收缴;对部分产权转让,政府继续保持投人或有专项用途

的转让收入,应先将转让收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根据批准

的支出计划拨付到企业。

(三)其他收益的计算

其他收益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政府收取的其他收益、收入,

包括清算收入等,应根据相关法规、合同章程及协议等规定,计算应

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条公司所投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

(一)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股息红利的计算公司计算应上缴利润

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公司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

提盈余公积金后的数字为基数,再按国资委下达的年度征收比例,计

算当年应繳利润。初次计算应上缴利润的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累

计利润数。国有股权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

(二)所投资企业应缴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计算所投资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净收入(包括整体和部分转让),为所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收入所扣除成本和交易费用后的净收入。国有资本需要退出的股权转

让则不扣除成本,全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部分资产转让且不

涉及股权变动的,原则上不单独收取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该收人在企

业利润中核算;但对土地转让收人和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收入,则应

全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再根据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到转让

企业。

(三)所投资企业应缴其他收益的计算所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撤

销的清算收益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以相关法规章程及协议等规定为

依据,计算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一条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程序

(一)国有资产收益的申报

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在测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后,填写《企业国

有资产收益申报

表》报国资委。公司接受国资委委托收缴收益的,对委托范围内所投

资企业的收益申报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国资委审核。

(二)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核定

国资委根据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比

例和数额,向公司下达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公司

接受国资委委托收缴收益的,对委托范围内的所投资企业转达《缴款

通知书》。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收益实行统筹管理,直接将国有资产收益金收

缴到国有资产经背收益专户,然后按预算安排,有计划地拨付到公司

的收益专户进行使用。具体缴纳程序如下:实行委托收缴的所投资企

业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的的要求,到公国办理收缴手续,由公司开

具《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未实行委托收繳的所投资企业及公司本

部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的内容要求,到国资委办理徹款手续,由国

资委开具《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

第十二条公司应上繳的利润,依照下达的企业年度国有资产收益

征收计划,在中介机构出具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后的40日内

办理清缴手续。

公司所投资企业按下到时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一)全资子公司应上激的利润,在中介机构出具公司年度财务决

算审计报告后的40日内办理清缴手续:

(二)控股、参股子公司分配的国有股息、红利等,应在企业董事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公告股息、股利派发之后20日内上缴: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有关合同等规定的转让价款收讫后

20日内上缴;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合同规定的

时间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必须在缴款年度6月底前

全部缴清;公司和所投资企业上缴收益到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

第十四条公司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因特殊原因延期上

缴,公司应事前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国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款

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复。

第十五条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因特

殊原因延期上缴,应报公司按程序审批同意。

第三章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用途使用,所有

支出严格按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公司及其所

属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应当专款用于下列

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的国有股权投资支出;(二)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支出;

(三)国有及同有控股企业必要的社会保障支出:

(四)国资委委托公司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经审核批准的必要的管

理费支出;

(五)其他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深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国

有资产必要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第十八条对第十七条中所列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按下列方式进

行:

(一)对资本性投资项目的支出,由公司在批复的年度总预算限额

内,根据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根据一定

范围经济发展规划和国有资产收益规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项目

单笔或分期拨付到公司;

(二)对必要的改革改制支出,由公司在批复的年度总预算的限额

内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按改制进度拨付到公司;

(三)对社会保障和监管费等支出,由国资委在批复的年度总预算

限额内.根据需要直接拨付;

(四)对公司必要的管理费支出,由公司在批复的年度总预算限额

内按季提出书面申请,经国资委审查后拨付。

第十九条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支出进行调整的,公司

应按照预算调整的程序,向国资委申报,国资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

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

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人本级人民

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

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本章第六条所列国

有资产的收入及其支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根据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于每年年底

提出下年度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并纳入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下进行预算调整

的,由公司向国资委申报,国资委提出预算经营方案报上级政府主管

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背决

算,检查和落实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公司应当使对预算收支收字,从

清应收应支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确保决算收支准

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按月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徼和使用情况表上

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上级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预备费,用

于不可预见支出。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超额完成收益上缴任务的,可按

企业超额上缴收益的一定比例从未分配利益中提取奖励资金。奖励资

金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员工奖励,经发投所投资企业使国时应报公司审

核后,报国资委审批。公司受国资委委托进行收益收繳的,可恨据收

益收缴完成情况,给予公司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国有资产收

益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缴纳,并可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比例

按情节轻重确定。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收益指标纳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范围,按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奖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国资委定期对收支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上级财政局、上级审计局进行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所投

资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企业负责人、企业会计人员提供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产收益的,经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后,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

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实行全系统市

场禁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核通过之日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3:52: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52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法律制度
标签:制度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