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逆境与破解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况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个人破产制度”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然依据世
界上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以及较与我国《企业破
产法》中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简言之个人破产制度是允许符合法定
条件的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遵循个人破产程序完成破产的制度[1]。
个人破产制度所带来的是让那些“诚恳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获得重
生的机会,同时也更好爱护债权人利益,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能够尽
可能以最公正的方式安排给各个债权人。近年来,我国为解决个人债
权债务纠纷,切实爱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2]
诸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执行法律文书义务的人进行限制出
境,征信记录、媒体公开等,并且多接受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解决债务
纠纷;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并可对违反规定的
被执行人依据我国《刑法》实行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突
发性的灾难导致临时性的个人债务危机,我国多数接受临行性政策调
整,例如,2021年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各大银行接受银保监会的指
导意见针对受灾严峻地区(湖北)个人和医护人员相应给出延期还款,
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等政策。这些措施尽管在肯定时段
能起到作用,但却无法长期。限制高消费令,媒体公开等措施对于有
钱不还者可以起到警示约束,但对于无力还钱者会使其深感惭愧,挫
败其通过努力还债的乐观性,有碍于事情向正态方向进展。“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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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司法部门的难题,而多数执行难的案件其事实上为
破产案件,民事执行程序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临时性政策
施行也只能暂缓债务,同时也对债权人含有不公正的因素。而今,个
人破产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我国也在
尽快的构建个人破产制度。[3]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更好的
同诸国经济进展往来,有助于我国面对突发自然灾难时为自然人供应
债务解决机制,有助于我国公民更好的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个人破产
制度的实施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逆境
(一)缺乏明确的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规范。浙江温州的首例个人破
产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中蔡某身患疾病,医疗花销巨大,
家中又有在读高校生需要供给,其作为某破产企业股东,身背需担当
连带责任的债务214万,实属困难,最终经审理法院宣告其破产,蔡
某依照其同债权人都认可清偿方案进行清偿,这样既保障了蔡某基本
的生活权利,使其免于因背负沉重债务而困苦一生,债权人的权益也
能得到肯定的保障。但是这个案件具有其独特性,近年来,因个人债
务引发的大事颇多,或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因消费
借贷无法足额支付。我国缺乏明确的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规范,很多无
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寻求爱护选择跑路隐蔽,更甚
遭到债主逼债家门引起严峻后果,如于欢案。并且面对“执行难”的老
赖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爱护债权人的利益。(二)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缺乏完善。有学者认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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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基石。笔者赞同此观点,自然人财产不同于企业
资产,企业资产都经过注册登记,进行具体记录登册,而自然人的财
产具有隐蔽性的特征,自然人大多不愿将自有财产让旁人得知,更有
甚者会将多数现金放入自家保险箱而非存入银行,因此个人财产难以
把控和查询。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时,个人财产不明会让诸多破产人
心存侥幸,意图滥用破产清算躲躲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现今,我
国在房产、银行储蓄等方面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但涉及范围还不够广
泛,同时缺乏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平台,导致对个人财产状况时需要
多部门查询极易扩大司法成本,因此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还需要进行完
善有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4]。(三)个人征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弥补了我国在征信体制方
面立法的缺失,对征信机构,征信监管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秘等的
爱护都进行了法律规范,但是作为我国征信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仍
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其中该《条例》规范征信业不够全面具体,如,
笔者认为其对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应进行具体化的区分,这样便于信
息管理查询。个人征信义务经营者在进入个人征信市场需要将信息由
人民银行集中进行审查,保障其事前监督性,笔者认为权力过于集中
不利于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同时我国公民对信用意识相对薄弱,各
大个人征信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难以实现征信数据共享,不利于我国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完善。(四)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社会保障
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后续保障,破产人在被宣告破产后,期望
获得社会挂念可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重新进入社会市场就业可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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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肯定的福利优待。现今始终存在农村居民难以获得社会保障的问题,
在一些相对偏远贫困的农村,因某些客观缘由如自然灾难极易导致资
不抵债,生活难以维系,这本已符合个人破产条件,若社会保障制度
不能准时全面赐予挂念,在进行个人破产之后其也很难进行基本生活。
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力求更大力度更加全面
的保障,才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逆境之破解
(一)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个人破产制度
是破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一部较为全面完善的个人破产制
度法律规范对我国社会和经济进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可以在
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诸多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
规范,构建具有中国特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
主体。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是当今的两大立法模式,笔者认
为我国存在因经营不善和信用消费借贷等多种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形,
商人破产主义无法全面解决我国公民因信用借贷消费而造成个人债
务危机问题。并且一般破产主义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破产制度的主流
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是现代进展的趋势。明确申请
个人破产的条件,设计个人破产程序。可以借鉴德国的个人破产立法,
设置和解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不同的条件指
引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为规避恶意逃债,笔者认为可以将个人破产
申请门槛设置肯定限度,使得真正“诚恳而不幸”的破产人通过破产获
得重生。构建自由财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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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留有基本生活权利的制度,在法律中明确界定自由财产权行使的范
围,有利于破产人权益的爱护。明确破产免责的条件,接受破产免责
许可主义,同时制定破产免责的程序,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对部分债
务免责,而对不能免责的破产债务范围也应当具体列明,并且制定肯
定时间的监督期,在监督期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取消免责,让债
权人乐观行使权利的同时避开债务人心存侥幸,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构建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破产失权和破产复权制度是在肯定期间内
对自然人某些权利的限制,如,对破产人一些职业资格的限制。设计
破产失权和破产复权程序,明确破产失权的权利范围以及满足破产复
权的条件。(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配套制度。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
和推动都不是独立完成的,个人破产制度亦然,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
进行帮助,即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
度。美国拥有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有效的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
滥用,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健全,可以为破产的自然人
赐予最低的生活保障及再就业的机会等社会保障,缓解破产人的经济
压力。因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
度。将个人征信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有效的连接,完善我国个人
征信法律体系,将个人征信制度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发挥价值最大化。
可以借鉴美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构建完整的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制
定统一的高位阶征信法律,对征信行业进行有效的规制。同时对政府
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信息爱护进行法律规范,要做好信息公开与个人
隐私的和谐统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征信的规制,如严峻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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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运用刑法规制,进行严峻打击。个人财产
登记制度能够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范围有大致的了解,个人破产制度
才能顺当的进行。现今除我国《物权法》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制以及《个
人存款账户实名规定》进行财产实名制登记外,其余关于个人财产登
记相关法律法规甚少,我国应当加大相关立法力度,对个人财产进行
全面监控监督,完善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才能更好的推动个人破
产制度的实施与进展[5]。
社会保障制度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获得重生,走出逆境的重要
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笔者
认为可以特地为破产人供应再就业技能培训平台和心理辅导平台,不
仅通过技能学习获得再就业的机会而且进行心理开导保持对将来生
活的期望。破产执行后的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是多数学者在争辩个人
破产制度时的困扰点,社会保障制度可多向农村居民涉及,制定农村
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构建农村全面统一公平的社保体系,为破产人在
破产执行后供应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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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3:29: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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