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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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国内外法学界都存在着诸
多争论,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关于其法律性质的争
论成为舆论的热点,主要观点如下:
(一)契约说
该说认为企业劳动规章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
方对劳动规章之内容意思合致的结果,其认为工作规则唯有经劳动者
同意而成为契约内容时才得以规制双方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发生法
律效力。依据劳动者合意的方式的不同其又可以分为纯粹契约说、定
型化契约说、事实习惯说。纯粹契约说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
动规章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效力。劳动规章制度只有经过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定型化契约说,
又称为“格式条款说”[2],是契约规范说中的较为认可的通说,该说认
为工作规则乃用人单位一方将各劳动契约之共通内容加以规格化、定
型化而成,劳动者只能概括的接受与否,同于一般契约中之格式条款。
事实习惯说主张劳动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是其己成为雇佣
双方一种事实上的习惯,劳动者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每个条款是否理
解,是否有受其规范的意思,则并非问题的重心所在。
【篇三:浅议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
浅议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作者:高海永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通
过对学界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法律性质诸多观点的介绍和评析,以
及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其法律性质应初步定性为“根据二分说”,
但长远来看,应着手于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以将其法律性质回归到
用人单位“有组织的私法上意思表示”上来。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格式条款
一、引言
standingorder之称号,供企业之全体从业员或大部分从业员适用,
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从业员之行动有关的各种规则。”[1]现阶段,劳
动规章制度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对劳动
规章制度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而在我国,学界对劳动规章尚未进行
较为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法律的规定亦比较零散、模糊不清,造
成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等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关于劳动
规章之法律性质的争论从未间断,本文从劳动规章法律性质的各主要
观点入手,对各种学说进行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和评析,并最后提出笔
者的一些粗线看法,以期为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认定及有效实
施,提供理论上的研究视角。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国内外法学界都存在着诸
多争论,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关于其法律性质的争
论成为舆论的热点,主要观点如下:
(一)契约说
该说认为企业劳动规章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
方对劳动规章之内容意思合致的结果,其认为工作规则唯有经劳动者
同意而成为契约内容时才得以规制双方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发生法
律效力。依据劳动者合意的方式的不同其又可以分为纯粹契约说、定
型化契约说、事实习惯说。纯粹契约说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
动规章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效力。劳动规章制度只有经过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定型化契约说,
又称为“格式条款说”[2],是契约规范说中的较为认可的通说,该说认
为工作规则乃用人单位一方将各劳动契约之共通内容加以规格化、定
型化而成,劳动者只能概括的接受与否,同于一般契约中之格式条款。
事实习惯说主张劳动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是其己成
为雇佣双方一种事实上的习惯,劳动者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每个条款
是否理解,是否有受其规范的意思,则并非问题的重心所在。
(二)法规范说
法规范说主张劳动规章其具有法规范的性质,而非劳动关系双方合
意的结果,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经营权说和习惯法说。授权立
法说认为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拘束力是因为法律基于保护劳工之目的,
赋予了劳动规章以法律规范效力,劳动规章之目的在于使雇主及劳工
遵守工作规则,维护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经营权说认为雇主是资本
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及管理指示权,用人单位为组织和规
范生产经营秩序而制定的单位内部规则本身既具有法规性质,而无须
劳动者同意即可生效。习惯法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
惯例,且劳动者对之有法的确信,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因而对劳动者
即可产生拘束力。
(三)集体合意说
集体合意说介于契约说与法规范说之间,主张劳动规章制度是针对
劳动者集体统一制定的规范,亦基于劳动者的集体合意产生法律约束
力。[3]由此可知,劳动规章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合意的结果。
(四)根据二分说
此说将劳动规章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主要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部应当遵守的劳动行为准则;一为劳动者
利益规则,涉及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对于企业
内部劳动规则无需经劳动者同意即可生效,而劳动者利益规则则需经
劳动者同意方可发生法律拘束力。由此而知,根据二分说主张对劳动
规章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应依其内容分而论之。
三、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法律性质各学说的评析
由上文可知,对于劳动规章之法律性质,学界存在诸种观点学说,
但笔者以为,上述诸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有失偏颇。
(一)对契约说的评析
契约说注重劳动规章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合意确定,强调
劳动者的意思参与,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利
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契约说强调劳动规章的生效须由劳
动者的同意,较好地维护了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地位,有
效地解决了其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
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以规避劳动合同的适用。但契约说亦存在缺陷之
处,即其无视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性,劳动过程中,企业制定统一的
管理规章和适时变更劳动条件,若一律均需由劳动者同意方可生效,
则不利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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