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4: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股指期货手续费)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

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爱护商事

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不是1993年以来,由

于立法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

足的进展。

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要紧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

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进展社会化大生

产和市场经济的必定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

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

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差不多特征,即"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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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治理科学"。

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

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

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现代

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

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

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

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

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

有企业,即使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企业。

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

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它的"现

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进展初期时

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打算经济体制下的

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看法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

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

益探究。"这表明,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途径,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

济进展的实践表明,尽管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特不重视现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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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

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

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

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

上述表明,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

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

位和作用。尽管,市场经济的进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那个地点,要紧指股份有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进展中发

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

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

营风险。同时,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纳科学的企业

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的

现代企业形式。而公司法为公司的成立与进展提供规则和一般性

条件。因此,它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

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核心的公司法律制度,其要紧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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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利。依照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

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操纵权,而只享有股东权(股权),即公司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

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如此,

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

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同时,出资人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

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在这两种

公司中,差不多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

此,公司法就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

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

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原则的出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展,在国外

曾引起一场轰动。有位美国学者曾如此评述,"有限责任公司是

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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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确信地讲,有限责任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公司(企业)

所有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由此,

它调动了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需要讲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

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

任。

(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均为法人,国外称社团法人,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称企业法

人。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

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

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

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

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企业只有具备了如此的特征,才能成为富

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然而,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

任,又差不多上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

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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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具体的直接的支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了承担有限责任

的待遇。相反,假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不存在了,股东承担

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即成为不可能。

(四)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企业法

律制度的"现代"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上。这种适应

性,特不反映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的密度能满足

现代企业运营的需要。

二、我国公司法的差不多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中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有效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进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

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假如

要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

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进展。同样,假如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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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

经济也不可能健康进展。而公司法律制度通过对公司法人制度的

设计,一方面如上所述,使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仅享有股

权,不再直接操纵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从而承担有限责任;另一

方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使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得到保障。因此,它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

好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治

理的企业法律制度。

凡是稍为大一点的企业,出资人(股东)一般都不直接经营企业,

而需交由经营者经营。如此,就不可幸免地出现了如何调整出资

人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问题。换言之,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

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率,实现出资人的利益,又要实

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操纵,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

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治理。而公司法

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能够使公司的运营治

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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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

1979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都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

节。然而,多年的改革措施没有完全解决企业进展中的深层次矛

盾。具体地讲,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

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因此,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

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而公司法通

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事实上的企业

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同时,使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之后具

有法人财产权,进而独立承担经营中发生民事责任,成为真正的

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

法律制度。

(二)公司法律制度的要紧内容

1、公司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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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人(包括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为此,公司法建立了公司

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9条和

第73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人"、"物"、"行为"和"组织"

方面的要件:(1)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

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然而,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能够少于5人。(2)设立

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

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依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内容的不

同,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不为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另一方面,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3)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

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

因此,法律所要求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不仅要求设立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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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制定公司章程,还包括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公司章程的

条款。(4)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

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

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

政治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

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

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仅具备公司设立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

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

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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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第一,资本法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

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公司法第22条、25条、26条、

79条、82条、88条、91条等均表明了这一原则的实质内容,其

目的在于使公司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

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公司法

中关于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的规定,关于股票发

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精神。

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治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治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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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司法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

求,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

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

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会反映所有者的要求,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

(2)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业务

执行与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差不多治理制度。董事会必须对股东

会负责,同意股东会监督。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能将董事长看作是董事会的董事

长,而应将董事长看作是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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