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
容的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
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
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
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还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
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所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
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
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
绝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
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
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或司法行
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
法律事实的总和.
78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
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
让.
78条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
同意.
在处份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
数以上的份额外负担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
的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
受侵犯.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风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
国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
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
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
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
关系.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在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
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全体合秋人名义人事经营活动所
产生的债务.
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
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的负责人.
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
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
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法人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的
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
需要的物质资料.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依据法委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子禁止自由流
转的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种类物.
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书面凭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事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
法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
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
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想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
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
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彰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
意定代理。
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
情况.
民法上的期限——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日期和期
间.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
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
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
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
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
础上产生,由他物权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物权的诉讼保护——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
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直接控制属于自己所在地的财产,亲自行使
占有权能.
非所有人占有——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合法占有——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
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不法占有——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
占有他人的财产.
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
法的.
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
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使用——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
要.
所有人使用——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直接利用.
非所有人使用——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合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合同约定或财产所有人的意愿而
使用他人的财产.
非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或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
他人的财产.
善意使用——指非法使用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使用是非法的而违法使用了他
人的财产.
恶意使用——指非法使用人在使用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行为
属于非法但却仍然继续使用.
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处分——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
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劳动生产——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
大再生产取得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
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
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法语
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移转——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国家所有权的对象.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指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
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确认所有权——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将土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用以担保债务
履行的行为.
请求返还原物——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要依法请求不法占有
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
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己的份额分别
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
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
得的财产.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
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想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其他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
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份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
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的权利.
回赎——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
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
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
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
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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