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物流市场,是指物流服务供给、物流服务需求关系的总和。
2.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3.物流企业是独立生产领域之外,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
动的企业,是在商品市场上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
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4.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的,约定由第三
方物流经营人为物流服务需求方完成一定的物流行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
的合同。
二、问答题
1.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不同分析物流的分类?
参考答案:
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分
(1)自主物流,自主物流是指生产企业为满足自身的需要,自己从事货物实体流动
全过程的物流活动。
(2)第三方物流,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3)第四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是指建立在第三方物流基础上的,为用户提供全面意义
上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的一种更高级的物流模式。
2.简述物流法律关系.构成?
参考答案: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
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物流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物
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人。
2.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它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3.我国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参考答案: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内资进入物流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是具备法人的资格,即内资应当
在成为企业法人后才能从事物流经营活动。具体又分以下几种:
一般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只要在设立相应企业时有与拟经营的物流业务范围
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与所提供的物流服务
相适应的人员、技术等,就可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特殊物流企业是指设立此类企业时,需要经相应主
管机关审批后,才能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的物流企业类型。
3)关系国计民生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对于一些涉及我国经济命脉的特殊物流
企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特许才能设立。
我国目前对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除了《民法通则》、《公司法》
等一般法律外,还有一些对仓储、运输、代理业等具体物流企业进行专门规定的法规。
4.我国物流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设立国内物流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物流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负责人,
以使其能够与用户方或其代表订立物流服务合同。
2)物流企业必须具有与经营能力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3)物流企业必须能承担物流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与仓储、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
并保证把货物交给物流服务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2)设立国际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立国际物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国际运输服务线路。
2)国际物流企业要有一支具有国际运输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队伍。
3)国际物流企业在各条运输线路上要具备由完整的分支机构、代表或代理人组成的网
络机构。
4)国际物流企业在涉及多式联运的情况下,要能够制定各线路的多式联运单一费率。
5)国际物流企业要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5.订立物流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参考答案:
1)物流服务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包括物流系统设计、具体物流运作标准、费用计算
办法、对物流服务的特殊要求等。
2)不同物流服务合同对合同事项约定的差异比较大,并不是上述物流服务合同约定事
项在每个物流服务合同中都是齐全的。
3)物流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合作的过程,合同必须对此加以体现,对物流环节出现纰
漏时或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物流中断时,物流服务合同需要约定解决办法、费用及责任的承
担。
三、案例分析
某天早上,石家庄市区某公交车站点,人多,车少。站点旁,一个卖煎饼的老者正在
叫卖,买煎饼的人很稀少。
一个等待乘坐公交车的乘客要老者做一张煎饼,催促老者快做。老者将要做好煎饼的时
候公交车来了,乘客来不及买煎饼就冲上了公交车。老者无奈的看着车辆离开,郁闷无语。
1)
你认为乘客需要承担一定的赔付责任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卖煎饼是合同法律关系,从合同的角度上来看,乘客要老者做块煎饼是要约,老
者摊饼是以行为表示承诺,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乘客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仅仅要拿到煎饼,而是要在车来之前拿到煎饼,车来了,
乘客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乘客解除买卖合同不是毁约而是因为老者没有完全交付。
因此,老者只能自己承担煎饼的损失。
第二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交付标的物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义
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义务。
术语属于C组,卖方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
二、问答题
1.简述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参考答案:
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即为对方的权利,故本题只回答双方的义务即可。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义务
2.简述承诺生效的条件与时间。
参考答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
达要约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于诺成性合同,此时合同也即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
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简述FOB、CIF两个术语的不同之处。
参考答案:
A:.相同点:
(1)交货方式相同。⑵运输方式相同。⑶交货地点相同。
⑷风险界点相同。⑸卖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同。⑹买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B:不同点:
(1)办理运输的责任不同。⑵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
⑶术语后跟的地点不同。⑷价格构成不同。
4.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货物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参考答案:
卖方交付货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交货的地点。
第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
一承运人。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某个地方,或者已
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
处理。
第三,在其他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
物交给买方处理。
2)关于交货的时间。
第一,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第二,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或根据合同可以确定一段交货期间,则
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
任何一天交货。
第三,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交货。
三、案例分析题
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上海条件签订了一笔
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美国加
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指派的某香港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
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
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
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委托中
国律师向我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提起索赔。
问:哪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参考答案:
本案中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
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
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
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
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
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
以卖方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第三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单是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由保管人签发给存货人表明一定数量的仓储
物已经交付仓储保管的有价证券。
3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
物的仓库。
4.配送费是(配送人)向(用户)配送商品而取得的对价。
5.配送单证应一式两联,详细列明配送物品的信息,收货人签署后(配送人)和(收
货人)各持一联。
二、问答题
1.简述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参考答案:
1.仓储保管人的权利
在仓储合同关系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
1)按照约定收取仓储费。2)有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
4)有权要求客户就所交付的危险货物或易变质货物的性质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5)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时,有权要求客户配合并提供验收资料。
6)存货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7)有权提存客户逾期未提取的货物。8)客户逾期提取货物的,保管方有权加收仓储费。
2.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1)及时接收仓储物并验收入库的义务。2)开具仓单的义务。
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4)接受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义务。
5)通知及紧急处置的义务。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7)赔偿责任。
3.存货人的权利
存货人的基本权利与保管人的基本义务相对应,其权利有以下几项:
1)存货人有权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
2)有权背书转让仓单。
3)有权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
4)有权要求保管人对入库货物进行检查并提取样品。
5)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6)对保管人未尽妥善储存、保管货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保管人赔偿。
4.存货人的义务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
1)按时交付仓储物的义务。2)告知义务。存货人交付货物有瑕疵或者按货物的性质需要采
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告知保管人。
3)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支付仓储费当然属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最核心的义务。
4)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2.简述仓单的法律性质和内容。
参考答案:
仓单的法律特征即法律性质如下:
1)仓单是一种物权凭证。2)仓单为要式证券。
3)仓单是提货凭证。4)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
2.仓单的内容如下: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3.简述配送合同概念、种类和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配送合同是配送人根据用户需要为用户配送商品,用户支付配送费的合同。
3.配送合同的种类
(1)配送服务合同。(2)销售配送合同。
配送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明确配送人和客户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1)双方当事人。2)配送物的确定。3)配送服务项目。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配送费。6)合同的期限。7)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8)违约责任。9)合同解除的条款。
10)纠纷处理。11)其他特别约定。
4.简述物流企业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物流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配送合同,除约定配送人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外,还会就特定货物的
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实质是买卖合同与配送服务合同紧密结合的有机体。在这一合同中,商
流与物流紧密结合。在订货、购货阶段,货物的所有权一直属于物流企业,货物的所有权何
时转移至用户,由物流企业与用户在配送合同中约定。
物流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配送费中,既包括了提供配送服务而应获得的配送服务费,还包括因
出售商品而应收取的商品价款。
三、案例分析
1.上海某公司到湖南收购了一份干辣椒,价值8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
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湖南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上海公司将该批干辣椒
在湖南公司仓库存放7天(5月10日至16日),待原告派车来运。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
回去组织车辆来运。没想到从5月11日开始,湖南连下暴雨,由于仓库年久失修,暴雨形
成的积水将库存货物严重浸湿,等上海公司前来提货时,辣椒已变质。湖南仓库以遭受不可
抗力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问题:.本案中的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本案造成货损的最主要原因是仓库年久失修。
2.应该由某储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某食品公司与某物流配送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食品配送合同。一日,配送公司接到
食品公司的指示,将一批食品送往超市,配送公司用自有车队运输,在运输的途中突然汽车
起火,将部分食品烧毁。事后调查,起火原因是因为汽车的问题出现自燃。食品公司于是向
配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配送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食品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物流配送公司是有食品配送合同的,运输时意味着食品的保管责任已经转移到物流配送公司,
在没有交货前,物流公司对食品安全负全责。如果合同上没有特殊的另外约定,起火原因又
是因为汽车的问题出现的自燃,所以配送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汽车的燃烧是由于
货物本身引起的,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约定中,货主对货物运输涉及的危险因素是否提前
予以说明再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货物的包装按照其作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
2.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销售包装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图案设计、文字说明、条形码三
个方面。
二、问答题
1.简述普通货物包装的规定。
参考答案:
包装应符合货物性能的要求。(2)包装应满足物流各个环节的要求。(3)包
装应符合国际市场销售和消费的习惯。(4)包装应符合人们对“物美价廉”
的要求。(5)包装应符合科技发展的要求。
2.简述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
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
1.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一般货物的包装主要是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2.部分特殊货物的包装要求
1)液体货物。容器内部必须留5%~10%的空隙。
2)粉状货物。用袋盛装的,保证粉末不致漏出,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50千克。
3)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
4)裸装货物、不怕碰压的货物。可以不用包装,如轮胎等。
5)大型货物。体积或重量较大的货物底部应有便于叉车操作的枕木或底托。
3.简述危险货物的种类。
参考答案:
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4.简述对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得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
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2)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按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
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3)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
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4)有些危险货物的包装上必须有通气孔,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
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5)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
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
6)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5.简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对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1)包装的材质、种类应与所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2)包装的封口应该符合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
3)内外包装之间应该有合适的衬垫。
4)包装应该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度和湿度的变化。
5)包装的质量、规格和形式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三、案例分析题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
求以红为底,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
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给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
织生产后于5月1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
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
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
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
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
了这一批T恤衫。
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海关处置正确。
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
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
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注意:分析本案例需要补充的知识:
定牌中性:
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称之为定牌
生产。在国际或国内贸易中。有许多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在其经营的商品中,
有一部分商品使用该店专有的商标和牌名,这部分商品即是由商店要求有关厂商定牌生产的。
在国际贸易中,定牌商品有的在其定牌商标下标明产地,有的则不标明产地和生产厂商。
后一种做法,称为定牌中性。
第五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搬运是指在同一场所内,对物品进行对物品进行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
2.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
存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3.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
4.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
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问答题
1.简答按照装卸搬运物品属性的分类。
参考答案:
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成件包装物品的装卸搬运。
2)超大超重物品的装卸搬运。单件物品的重量超过50公斤,或单件物品体积超过0.5
立方米,都可算作超大超重物品。
3)散装物品的装卸搬运。散装货物本身是在物流过程中处于无固定的形态。
4)流体物品的装卸搬运。流体物品是指气态或液态物品。
5)危险品的装卸搬运。危险品是指化工产品、压缩气体、易燃易爆物品。
2.简答道路危货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
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3.简答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性质。
参考答案: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具有以下性质:
(1)双务合同,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
(2)有偿合同,作业方收取费用的权利,需以将货物完好地搬运装卸至运输工具上
为代价。作业委托方完好地收取货物的权利以支付费用为代价。
(3)不要式合同,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
(4)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则是指法律未确定特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
三、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通过海运运送一批羽绒服,要求不准配装甲板,应装在舱内。
货运到达时,收货人在码头堆场提货时,对箱体外表状况、关封状况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拆
箱时,却发现有三个集装箱中部分羽绒服水浸系因海水所致。
请问: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物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货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
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
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一般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据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
认为,“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集装箱货物在装后卸
前发生的灭失、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定期间。
第六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用于留置的财产必须是承揽人基于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
属于定作人的工作成果、材料以及其他财产。
3.对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检验,如发现不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履行及时通知定作人采
取更换、补齐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义务。
4.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对
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问答题
1.简述流通加工在物流中的作用。
参考答案;
流通加工在流通中和流通总体一样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流通加工是在物品从生产领
域向消费领域流动的过程中,为了促进销售、维护产品质量和提高物流效率,对物品进行加
工,使物品发生物理、化学或形状的变化。
流通加工是现代物流系统构架中的重要结构之一。流通加工在现代物流系统中主要担负
的任务是提高物流系统对用户的服务水平。此外,流通加工对于物流系统而言还有提高物流
效率和使物流活动增值的作用。
2.简述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与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
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
1.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数量条款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数量,是在承揽合同中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衡量定作物的尺度。
3.质量条款
加工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质量,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作成果能够满足合理
使用用途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和其他社会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4.报酬条款
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因为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报酬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
确约定报酬的金额、货币种类、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报酬是指定作人按合同规定向承揽
人支付的酬金。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是指原料费和加工费的总和。
5.履行期限条款
履行期限条款包括定作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验收工作成果、接受工作成果和支付报
酬的期限,也包括承揽人验收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等等。
6.承揽方式条款
承揽方式条款是加工承揽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式就是指定作物
的交付方式,表现为是一次性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定作人自提还是承揽人送货等。
7.材料提供条款
材料提供条款应该明确承揽业务中所需的原材料的全部或部分,由哪一方提供,并明
确提供材料的时间、地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等。
8.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条款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条款,关系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定作人的要求,也是
衡量承揽人工作质量的标准。验收标准是用来确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定作人所
要求的质量技术水平,而验收方法则是进行验收的具体做法。
3.简述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承揽人的主要权利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权利为收益权和留置权。
完成承揽合同规定的工作是承揽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承揽合同追求的交付工作成果这一
目的的必要前提。
1)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2)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3)按时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4)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
5)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6)通知义务。7)保密义务。
三、案例分析
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张某和被申请人上海某家具厂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加工生产柚木家具共X套,每套单价为a元,合同总价为A
元。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先生产一套样品,样品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家具尺寸、结构、工艺
等要求双方协定修改来生产,家具样品应该在2016年5月10日前向申请人交付,并由申请
人验收后下达样品确认书,被申请人根据样品确认书的标准进行生产。双方还约定,签订《合
作协议书》时,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预付款B元,用于样品生产。家具样品完成主体框
架后,申请人支付样品剩余货款C元。家具样品确认书下达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支付
货款D元,余款在被申请人完成家具生产后,送货的前一天支付。另外,双方约定如有一
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解约,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在没有造成损失的
情况下,违约方应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合作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样品生产的预付款B元,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的约
定进行家具样品的生产。2016年4月30日、5月9日,申请人先后两次到被申请人的家具
样品生产场地对家具样品进行查验,并对床、床头柜、电视柜、大衣柜的质量,提出了整改
意见,被申请人也承诺同意按照要求进行更改。2016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
解约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预付款B元,并支付违
约金E元。
被申请人委托了律师积极应诉并提起了反诉请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的
损失。请分析此案例,并作出裁决。
参考答案:
仲裁裁决:
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家具纠纷案并对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进行了合并审
理,仲裁庭认为:
1、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由于申请人未履行先行付款义务,即使被申请人未
按照双方的约定的时间交付家具样品义务也并无不妥。
2、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申请人没有支付家具样品的剩余货款以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单方提出解除《合
作协议书》,可视为申请人已经单方面解除合同,仲裁庭予以认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书》于被申请人收到解约函时解除。被申请人虽然不能依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要求申请
人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但申请人应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由于被申请人已经加工生产了家具样品一套,按照《合作协议书》,每套单价为a元,申请
人应当予以赔偿。另外,被申请人为加工生产申请人的定制家具而购买原料所受的损失,申
请人也应酌情给予赔偿,在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表明其具体损失的情况下,仲裁庭考虑酌情给
予赔偿f元的损失赔偿。
据此,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第57条第三款、第67条、第268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某家具厂向申请人返还预付款人民币b元
二、申请人张某赔偿被申请人上海某家具厂经济损失人民币(a+f)元
三、对申请人张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仲裁费g元,由申请人张某承担g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g2元;仲裁反请求费
人民币h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h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h2元
上述一、二、四项中双方当事人应付款项相抵后,申请人张某应付款项合计人民币y
元,应于本裁决书做出之日起使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上海某家具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
支付运费的合同。
2.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汽车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汽车货物运输托运人之
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4.班轮运输是指班轮定期行驶在规定航线和在固定港口停泊,可以承运杂货和不
同货主交运的货物。
5.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6.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方面采用网状责任制。
7.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
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问答题
1.简述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参考答案:
1)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的行为,也就是将一定数量的货物按期运送到指定
地点的劳务活动,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不仅包括托运方和承运方,在许多情况下,它还包括第三方,
即收货方。当然,在少数情况下,托运方与收货方也可能是同一当事人。
3)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均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所以签订这类合同应采用国家及有关部
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格式。
2.简述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参考答案:
1.托运方的主要权利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
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1)如实申报货物内容。2)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手续文件。
3)妥善包装。4)托运危险品的告知义务。5)支付承运费用。
3.承运方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
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
提存货物。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4.承运方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
应当及时提货。
3.简述光船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参考答案:
1物流企业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光船租赁合同中承担人的义务包括:
1)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2)不得因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
3)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4)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船舶进行转租。
5)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交还船舶。
2出租人的义务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包括:
1)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运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
2)交船时,出租人应当作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用于约定的用途。
3)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
4.简述《国际货协》中有关货物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国际货协》的规定,托运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货物。受领货物是收货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
3)变更运输合同。这是托运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无论发货人还是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变
更一次运输合同,而且在变更运输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5.简述多式联运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参考答案:
1、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提供货物,并交付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2)认真填写多式联运单据的基本内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3)按照货物运输的要求妥善包装货物。
4)按照约定支付各种运输费用。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多式联运合同中经营人的义务如下:
1)及时提供适合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
2)按照规定的运达期间,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3)在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内安全运输。
4)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约定交付了各项费用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6.简述提单的法律地位。
参考答案: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
交付货物的单据。或者,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
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承诺将货物运至指
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7.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的相关规定。
参考答案:
1.国际公约或惯例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
合同。
2.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可作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
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能作成可转让的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
性质和作用。在作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责任期间《联运公约》实行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负责制,即自其接管货物
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2)赔偿责任的基础——过失责任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
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如果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事故发生于其责任期间,应负赔偿责
任,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等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
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3)赔偿责任限制《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是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统
一责任制”,即在发生货损时,不管货损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均按统一的限额赔付。
三、案例分析
1.我国某公司进口2万吨豆粕,CIF价格条款,出口商派船并对货物投保“一切险”,
买卖合同规定质量以发货地商检报告为准。货装船后,船方签发清洁提单。货到卸港,经收
货人校验,部分货物已发霉,由黄变成黑(经检验证明非因浸水原因),其余部分与装
船前质量相符。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货主如何向船方索赔?发货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简单的参考答案:
1、保险公司要理赔;
2、货主应提供合同,装船单据,保单,客户提供的质保书,检验证明书。
3、发运人不承担责任,因为客户能证明发货装船时货物是完好的。并且责任的划分是
从船离开码头的时候就和发运人无关了。除非你能认证他的商检报告有问题。
详细的参考答案:
首先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收货人通过受让保单后,已取代出口商取得了
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利,并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对保险人具有诉
权。同时,在“一切险”条件下,它负有较少的举证责任。在要求保险人理赔时,仅需出具
清洁提单即可作为货主权利的依据。保险人要想免责,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去提出抗辨,并
举出相关的证据:
(1)收货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收货人要求保险人理赔的前提是本身必须具备可保
利益。我国法律对保险利益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可保利益行使
解释权。
(2)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船东是否有与发货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上述案例,
如果保险人能证明清洁提单是船东明知货物本身有瑕疵却接受发货人的保函后而签发的,则
保险人也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损失是否由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所导致。因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当中,
保险人承保是一种风险,对必然发生的损害或损失是不会去承保的,货物的“固有缺陷”
就是其中的一种。所谓“固有缺陷”,是指在预期航次条件下,保险标的自然行为直接导致
的结果,它对货物本身所带来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免赔范围。比如上述案例,豆粕发霉变质
就有可能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致,但由于我国的商检报告往往只是说明检验结果,
对结果产生的原因却不作进一步的说明,这就加大了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举证难度。
保险人是否免赔,应取决于固有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与不可避免性之间的关系。也就
是说,这种固有缺陷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是不是一定会给货物造成损失,如果损失是有可
能发生,也有可以不发生的,那么这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风险,保险人应该对此风险造成的损
失进行赔偿。除非保险人能举证这种损失是一定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
(4)其他法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关于如何索赔问题。当海上货物运输出现货损货差时,货主可以依据受让的保单要
求保险人理赔,也可以依据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同时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卖方索
赔。如果保险公司具有合理的拒赔理由,货主去向船方索赔应很方便,大多数情况下,当货
主知道货损货差时,船舶仍可能在港口装卸,货主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扣船,以获得有效
担保。
根据国际贸易或运输的惯例,发货人将货交给船方,船方收货后会根据所收货物当
时的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提单一经签发,船方就有义务按照提单所证明的货物状况将货完好
地交给收货人。有时船方为缩小自己的责任范围,在对货物质量不了解的情况下,在提单上
标注“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qualityunknown”。尽管作出如此批注,许多
国家法律仍对船方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作了严格的限定。比如根据英国法律,收货人可以按
照衡平法下的“禁止翻供”原则向法院申请禁止船东就该条提单的申明作出抗辩,因为
“qualityunknown”并不能有效地导致“ingoodorderandcondition”无效。
关于发货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自然,如果买方最终能证明货损确实发生在装船
以前,依据买卖合约理所当然可以向卖方索赔。实际上,这可能不仅仅是一种违约行为,甚
至有可能是卖方的故意欺诈,比如说,发货人向船东出具保函要求对有缺陷的货物签发清洁
提单等。上述案例中,有一个对收货人不利的地方在于——买卖合约规定货物质量以出口地
的商检报告为准。因为双方合约明确规定以出口地商检报告为准,而该报告内容符合合约中
的标准。
2.2015年5月,粮油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长征牌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
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5日,辽宁轮胎厂向铁路朝阳西站办理了托运该130套轮胎至茂
名火车站的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3.9万元。该厂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收货人一栏时,将“茂
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简写为“广东茂名粮油物资公司”。6月17日,货物运抵茂名火
车站,该站根据与供销专线的约定,将货车调配到供销专线卸车,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当
日,供销专线向粮油公司发出领货通知。6月19日,粮油公司持领货凭证到茂名火车站办
理领货手续时,因运单上的收货人与实际不符,未办成领货手续。6月20日,粮油公司按
茂名火车站要求出具证明办结领货手续,向供销专线交纳了专线、暂存、卸车等费用,随后
去该专线仓库提货时得知货物已于6月19日被人冒领。经查,冒领人所持运单系伪造。粮
油公司遂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专线赔偿货损15.14万元,利息4万元,赔
偿金5万元。该案经过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最终又经最
高人民法院提审。
问:供销专线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审理后认为:辽宁轮胎厂将轮胎交给铁路朝阳西站办理托运手续后,承运
人的责任是将轮胎按照合同约定运抵到站并交给运单载明的收货人。货物运抵到站至交给收
货人之前的暂存保管,这是运输合同承运人义务的组成部分。本案收货人粮油公司是在茂名
火车站办结领货手续,随后持货物运单到供销专线提货,供销专线也以运单为交货依据,表
明交提货是基于同一个运输合同的行为。茂名火车站将货物调配到供销专线是为提高接卸到
达货物能力,供销专线对交付前的货物的暂存保管,是代理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环节中的一
个行为。茂名火车站与供销专线对货物的交接属承运人与代理人的交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没有正确交付货物,表明运输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由此产生的纠纷应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误
交付纠纷。收货人粮油公司既未委托供销专线代理其领取货物,也未也供销专线形成事实上
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粮油公司支付的保管费是因其货物暂存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按照铁路
法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属运输杂费范围。
本案运输货物被他人冒领,是在供销专线代理交货时发生的,供销专线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专用线作为铁路的组成部分,其运输范围内的行为应由铁路法调整。现有证据表
明,冒领人是以伪造的货物运单领取了货物,供销专线无法辨别运单真伪,也无其他证据证
明其有重大过失。因此,供销专线的误交付属一般过失。参照《关于审理铁路
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精神,代理人供销专线可享受承运人赔偿责任
限制。该批货物以保价运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供销专线应按保价金额向粮油公司赔偿,收取的保管等费用应退还粮油公司。供销专线
提出其仅是代表承运人行使交付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按照保价金额向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
赔偿货物损失13.9万元,并按银行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支付占用该款期间的迟延履行金33360
元;退还运杂费2412.2元(含暂存保管费)。扣除原审已执行的232072元,茂名市粮食局粮油
物资公司应返还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57299.8元,并支付银行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息。
补充一点,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到的是关于托运人的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304条规
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
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
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
托运人辽宁轮胎厂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收货人一栏时,将“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
简写为“广东茂名粮油物资公司”。正是由于其这样简写,粮油公司持领货凭证到茂名火车
站办理领货手续时,运单上的收货人与实际不符。第二天再来领货物时货物已经被冒领了。
很明显,托运人也有过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八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
2、我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货物件数或其他
货运单位计算时,每件或每货运单位为(666.67)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
为(2)SDR,两者中以限额较高的为准。
3、海关稽查是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4、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重量、数量)证书,是海关核查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时的重
要依据之一。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有效凭证。
5、国际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
盘和接受)是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二、问答题
1.简述《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我国的《海商法》相比较,
有哪些主要的变化?
参考答案;
《鹿特丹规则》与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我国的《海
商法》相比较,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变化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收货—交货”,并且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
物的地点。
2、承运人责任基础与免责的变化
1)采用承运人完全过错责任,高于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
规则》的不完全过错责任,与《汉堡规则》采用的承运人责任原则相同。
2)废除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3)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而我国《海商法》和《海
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要求的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仅限于在船舶开航前和开
航当时。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变化
1)《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其它货
运单位875个特别提款权,比《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666.67特别提款权提高
31%,比《汉堡规则》835特别提款权提高5%;或货物毛重每公斤赔偿3个特别提款权,
比我国《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2个特别提款权提高了50%,比《汉
堡规则》2.5个特别提款权提高了20%。
2)与以往三大公约及我国《海商法》不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并
不限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形,也适用于除迟延交付之外的其他情形。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需全部赔偿。
4、货物索赔举证责任的变化
《鹿特丹规则》对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作了分层次的详细规定,在举证的顺序和内
容上构建了“三个推定”的立法框架:(1)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无过失;(2)承
运人举证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3)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
因果关系或者已谨慎处理。
5、货物迟延交付规定的变化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迟延交付以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鹿特丹规则》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交付货物,为迟延交付。”
这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2.简述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时的风险承担。
参考答案:
1、卖方义务要求下的风险承担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
1)货物的交付前的风险: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
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2)单据的移交时的风险:
如果卖方不按合同约定移交单据或移交不符合同约定,则可能导致买方拒收货物,
这时风险承担方仍为卖方。
3)货物的检验后的风险:
倘若经过检验卖方交货不符,使买方有权且合理地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则货物意
外损失的风险视为自始没有转移,即风险由卖方承担。
2、买方义务要求下的风险承担
1)支付价款的风险承担
T/T方式对买方最为有利;而D/P方式则相对双方公平;L/C下买方则承担最大的风险。
2)收取货物的风险承担
收取货物时,倘若卖方交付的货物只存在轻微缺陷,卖方可及时补救,即货物不符没有
达到严重的程度,买方无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对于收货前已发生或收货后可能发生的意
外损失,均因风险已自交付转移而由买方承担风险责任。
3.简述海关行政强制措施。
参考答案: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
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②扣留财物
对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与之有牵连的资料,可以扣留。
③冻结存款、汇款
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纳税义务
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④封存货物或账簿、单证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篡改、转移、藏匿、毁弃账簿和单证等资料的,可以暂
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⑤其他强制措施
进出境运输工具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
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4、简述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参考答案: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行为符合合同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
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在有关货物进出口时,必须由当事人提交检验机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和有关证明手续,
海关当局才准予进出口。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凭检验证书中确定的货物等级、规格、重量、数量计算货款,这是为买卖双方都接受的
合理公正的结算方式。
4)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检验机构在检验后签发的有关品质、数量、重量、残损的证书是收货人向各有关责任人
提出索赔的重要依据。
5)检验证书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为证明货物在装运和流通过程中的状态和某些环节而提供的,以便证明事实
状态,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也是船方和有关方面免责的证明文件。
6)检验证书是计算关税的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重量、数量证书,具有公正、准确的特点,是海关核查征收进出口
货物关税时的重要依据之一。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缺少的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申请退税
的有效凭证。
7)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检验中货载衡量工作所确定的货物重量或体积(尺码吨),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间计算运
费的有效证件,也是港口仓储部门计算仓储费用的有效文件。
三、案例分析题
?
1.2015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
麦2000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
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
吨,其余2500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在运输途中
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
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吨的小麦。双方
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你认为仲裁机构应该如何裁决?并说明其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
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
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
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
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
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
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处理,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
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2.我国某公司同日本两公司签订了出口羊绒衫合同。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出
口羊绒衫商标也标明“100%羊绒”。对方两公司对我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因羊绒含量不
符合合同规定提出索赔。
请判断我方是否应该赔偿?
参考答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必须正确选择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避免交货质量与合同稍有不符
而造成违约和赔偿。
以上案例,从技术上讲,羊绒衫含100%羊绒是不科学的,实际上是达不到或不能达到
该标准的。商家不能为了促销而在合同中承诺实际达不到的质量标准。
因此,我方负有赔偿责任。
3.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
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
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
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
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
也拒付)
请思考: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参考答案:
我方的失误:
(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装的
同一只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这是严重的失误,其做法显得过于笨拙。
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如下:
(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
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的货物无效。因为《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规定: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只要其中一期
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批构成一份单独
合同,否则,都可作为违约论。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第九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
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2.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
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4.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全部灭失或
灭失的损害。
5.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途中遇到危难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
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6.一切险是三个基本险中责任范围最大的险种。
二、问答题
1.什么是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
失了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2.我国现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些?
参考答案: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1.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
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
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
部或部分损失。
3.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途中遇到危难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
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第二,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意的,所谓有意乃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
为的、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而非某种意外损失。
第三,所作出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切必须有效果。
第四,处置必须合理。
共同海损的牺牲及费用均是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应由幸存
的船舶、货物和运费按其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在海上航行遇难,其他经过船舶按惯例有自动给予救助的义务,若救助获有成效,
遇难船舶负责付给一定的救助报酬,称为救助费用。该项费用亦列入共同海损。
4.什么是实际全损?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有哪些?
参考答案:
实际全损指保险货物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全部灭失或可以视同为全部灭失的
损害。根据全损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
1)、被保险货物已经完全灭失。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标的全部毁
灭或沉没并无法打捞;
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
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指标的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并且不能再归还;
4)载货船舶失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
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遇承保风险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
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
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三、案例分析
1.K轮从加拿大和美国港口装运杂货去日本港口。被告是其中一宗货物的托运人,该
货应在东京港交付。1990年4月20日该轮抵达横滨,计划5月4日驶往东京,4月24日该
轮主机发生严重损坏。5月9日,原告承运人经共同海损理算师通知被告,修理工作估计需
要一个半月。原告提出,为了减少延滞,用其他工具把货物从横滨转运至东京,但除了共同
海损分摊保证书外,被告还需另外提供一个“不可分割协议”作担保。被告以共损分摊保证
书形式提供了担保,但拒绝提供不可分割协议,并在横滨提货。原告拒绝在横滨而只愿在东
京交货,并声称要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确保其对共损分摊的索赔权。托运人向日本上诉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令,指令原告在得到不包括不可分割协议的共损分摊担保后,在横滨交货。
被告提供了共损分摊担保后,在横滨提取了货物,在所有共同海损费用发生之前,原告已向
被告交付了货物。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向被告追偿在被告的货物实际卸船之后,但在船舶抵
达目的港前发生的共损分摊费用。
问被告是否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补充知识:不可分割协议(on-SeperationAgreement)是指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驶
进避难港,船东可以宣布中止航程,而将货物另行换船续运至原目的港。据此,船东可以
要求货主签订“不可分割协议”,协议规定各有关方同意按照船货不分离的同样权利和义务
原则处理。即货物虽然离开原装运船,但货主仍保证继续分摊以后可能由船东支付的属于
共同海损的费用。
参考答案: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船舶停留在横滨期间,被告已根据法院的命令提取了货物。在货
物提离船舶之后,货物和船舶的风险已经分离,换言之,船舶主机损坏的风险已不再直接关
系到货物的安全。按照共同海损的构成要素,此时船、货不再面临共同危险,因而共同海损
便不能成立。修复船舶主机等支出的费用不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只是为了船的自身安
全,所以被告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本案中,被告在横滨提取货物之前曾向原告提交了共同海损分摊担保,但并不构成被告
承担分摊的理由。共同海损分摊担保是一种有条件的保证协议,它的意义在于:一旦共同海
损成立,担保人将承担其担保的义务,若共损不成立,担保协议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共损担
保书在任何时候不能成为共损成立的理由或证据,也不是当事人同意承担共损分摊的证据。
2.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
船运至广州。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缺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
广州,约过了20天,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
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①船公司应负何责任?②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
偿?③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参考答案:
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
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
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
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
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
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
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补充知识:
短量险一般是在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
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但不包括正常运输途中的
自然损耗。被保险人对于包装货物的短少,应当提供外包装发生破裂现象的证明;对于散
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第十章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电子商务法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其
二,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
2.狭义上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EDI、等方式借助互联网络订立的合同;
从广义上说,电子合同还包括电报、电传或传真等传统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
3.电子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信息系统错误;二是人为错误。
4.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
注册代理机构。
5.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备案制度。
二、简述题
1.试述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我国《合同法》专门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或承诺到达(或生效)的时间:“采
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
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
由于承诺自到达要约人生效,因此,合同成立地点一般为要约人住所地(承诺到达地)。
根据《合同法》第34条第2款中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作了规范: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外,数据电文应
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2.简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参考答案: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
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②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③服务项
目属于电信条例第5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
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
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
编号。
3.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①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②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③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
度、技术保障设施;
④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
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4.简述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审批。
参考答案:
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
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
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
务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
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
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
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
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
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
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
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
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
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
其原因:
①合同主体合格,韩斌与汽车经销公司均为完全能力行为人。
②合同订立程序完整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③合同内容合法。
④充分的电子证据。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①无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②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
③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
④电子交易法律不配套。
⑤其他法律要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2分);其原因如下:
合同主体合格,韩某与汽车经销公司均为完全能力行为人;(1分)合同订立程序完整
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1分)合同内容合法;(1分)有充分的电子证据;
(1分)
(2)本案反映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如下问题:
无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电子交
易法律不配套;其它法律要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注(2)答对一点给1分,答对四点及以上给满分4分)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1:5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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