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硕考研真题及答案
2017年法硕考研真题及答案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
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
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
24分。
{简2017.51}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51.(1)假释的撤销及处理:①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②在假
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
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③被假
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
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
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
罚。
(2)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刑法》第85
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
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
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
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
算。
{简2017.52}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
征
5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
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主
体是特殊主体。
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主体一般
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个别
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违规制造、销售
支罪。
(4)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
现为过失。
{简2017.53}53.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53.《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
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
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简2017.54}5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5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
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
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
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
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
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
律行为。这是判定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
(5)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四、辨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
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辨2017.55}55.辨析“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
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8分)
55.该观点不完全正确。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
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
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罪责自负的含义)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
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
无辜。也就是说,①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
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
其定罪;②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
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
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
上讲是正确的。
(2)例外:在共同犯罪中,实行"部分行为,全
部责任"原则。具体包括:对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
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此种情况下,
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说
法是不正确的。
综上说所述,此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辨2017.56}56.辨析“在我国,商标未经注册
不受法律保护”。(8分)
56.该观点不完全正确。
(1)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
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
看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所保护的重点是注册
商标,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
从这个角度上看,该说法有正确的一面。
(2)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也并不等
于未注册商标就可以不受商标法规的约束随心
所欲地使用。《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
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
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
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
者翻译他人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
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商标法》
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
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综上所述,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五、法条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0分,
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法条2017.57}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
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
(1)本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理
解?
(2)本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57.(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
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
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法条2017.58}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
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原因产生的债?
(2)本条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构成要
件?
(3)本条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
58.答:(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
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
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
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
限。
六、案例分析题:第59-60小题,每小题15分,
共30分。
{案2017.59}59.某县扶贫办副主任甲,利用职
务将一项造价20万的扶贫工程定价40万,对外
招标。甲冒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
证明材料,参与该项目招标,又通过职权运作使
“A公司”中标。之后,甲以“A公司”的名义
将工程交给村民乙承建,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
利用职权将40万工程款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
再向乙支付了20万元。
此后,乙承建并完成该县另一项扶贫工程。但因
工程迟迟得不到验收,乙无法得到50万的工程
余款。乙到负责验收的甲,甲要乙“意思一下”。
乙遂送3万元现金给甲。甲随即对该项目予以验
收,乙顺利拿到工程余款。
乙的朋友丙得知乙送钱给甲的事情后,打电话给
甲,要甲给其“保密费”10万元,否则向检察
院举报。甲担心事情闹大,不得已给了丙10万
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59.(1)甲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与受贿罪。首先
甲作为县扶贫办副主任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通过职权运作,承包工程,侵吞20万工程款,
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成立贪污罪。其次,甲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向乙索取3
万元现金,构成了受贿罪。
(2)乙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乙为了
要回50万的工程余款,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不构成行贿罪。
(3)丙构成了罪。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
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丙利用甲受贿的
事实,威胁甲,迫使其交出10万元,构成了敲
诈罪。
{案2017.60}60.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
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年5月2日,乙擅自
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
犬价格为5万元,2015年8月30日双方同时交
付。
丙为按时向乙付款,于2015年8月20日向丁借
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
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8月
23日,甲提前回国,从乙处取回宠物犬。2015
年8月31日,丙以乙不能履行行为由通知乙解
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丁对丙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3)丙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60.(1)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该合同主体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
合法;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
定,无权处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2)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因为汽车的抵
押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3)丙有权解除。因为乙已经对合
同标的失去占有,其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0:1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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