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
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
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
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2.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
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
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
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
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
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
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3.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
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
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
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
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
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
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
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
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
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
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
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
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
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
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
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
时间也写清楚。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
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
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
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
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
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
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
写的科学、合理。
5.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
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
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
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6.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
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7.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
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
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
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
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
体数量。
8.、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
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
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
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
段点。
9.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
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
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
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
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
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
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
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
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
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
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
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
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
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
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
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
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
点。
10.结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
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
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11.违约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0:02: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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