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足够重视。
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
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
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
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
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
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
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我们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
(一)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
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
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
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些
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
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二)“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
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
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
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甚至可能丢了饭碗。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
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报表是会计出的,我不懂会计,我也不
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
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
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
的。
(三)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
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业务素质普遍较低、
法制观念较弱,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不学习,
业务不精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更是知之甚少。在有些经济业务处理上由于知
识面的限制,下错科目可能改变业务性质。
(四)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典型,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它常是三种
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
有无意行为。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
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
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
二、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种类
我们这里所说的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职业原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
犯罪的风险,这样界定下来的常见法律风险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
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务罪、偷税罪等。
三、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法律基本理念和知识。一个合格的财务人员要时刻不
忘学习,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
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另一方面,还应掌握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
理知识、电脑操作知识等相关知识。只有全面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有的放矢,有所
为有所不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陷阱面前保护好自己。
(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好保护财务人员的安全网。
1、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体制,在客观上减少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和空间。建立
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体制是指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任免等权力统一归上级行使,上级
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对财务负责人的业务领导权、薪酬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考核权负责。
从制度和组织上保证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工作的最终决定权,才能在许多问题和压力面前放
下包袱,挺直腰秆。
2、财务人员强制轮岗、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建立了内部
牵制制度,通过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制度设计,使各项工作均有所控制和校验,大大减少
了出现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但是内部控制制度也是有局限性的,其主要的局限性就是来自
于内部不相容岗位人员的串通,这种串通无疑会使内控制度失灵。强制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
使原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对违法犯罪有很大的威慑力,一方面,它能使问题能及时暴露,
不至于发展成大问题才被发现,对单位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它对不法人员起到
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因为他知道一旦调离原岗位后,违法问题必将暴露无遗,一定会心存顾
忌。
3、资金集中管理。将下级机构或子公司资金收归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不但提高了资金
使用效率,从另外一角度讲也保护了财务人员。因为,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都会涉及到资金,
资金统一管理,使有些人想搞钱没了可能,从而减少了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
4、提高财务任职门槛。从制度上制定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
求,加大外部人员的进入门槛。一方面可以保证从业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使个别有不法想
法的单位领导担心在指使财务负责人不成反可能逼走财务负责人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
人本身条件较好也有更大的底气去抵制不法行为,最后达到双赢的局面。
5、健全培训和交流制度。从个人角度来讲,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要多学习,注意提
高本领;从单位的制度保障来讲,就是保证财务人员能够定期得到一定的培训和交流,使财
务人员在培训和相互交流中提高。
6、建立高效的内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使其高效率的工作,将会大大降
低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风险。因为一方面它是一种震慑,使单位负责人或
财务人员不敢轻举亡动,在客观上减少了触犯法律的风险;另一方面,强大的内审会将问题
发现在萌芽或初犯状态,不至于使问题发展得很大才被发现。
综上所述,社会是纷繁复杂的,风险是无限的。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只有不断加强自身
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树立会计诚信,弘扬社会正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1引子:两个案例
1.1.1出纳代签字案
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
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
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财
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
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
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
“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
—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这些“小事”就
帮着做了吧。可事实上,这是她经验严重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大约一年后,
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
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
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5000元的餐费报销,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
说这种事情好办,立即就把那笔5000元的报销单子了出来,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
“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
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
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
哪年哪月哪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
急坏了,因为总经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
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纳并不能证明她将这笔钱交给总经理了,而“领
款人”一栏又确实是她签的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一种类型。
1.1.2晓庆公司偷税案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4月24日,北京市公
安局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刘晓庆妹夫)和前任会计
方利刑事拘留,5月30日,上述二人被依法逮捕。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被北
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
被取保候审。2003年12月12日,该偷税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
方指控晓庆公司及靖军涉嫌偷税共计848余万元。最后法院以偷税罪处公司罚金600多万元,
判处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刘晓庆没有被判刑而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
被判刑,以及前任会计方利曾被刑事拘留,它揭示了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另外一种来源,至
于为什么,答案我们会在后面详细讲述。
通过上面这两个真实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两个结论:
第一,不论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层级,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从最基层的
出纳到高层的CFO、总会计师、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二,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在其中工作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大企业有大企
业的法律风险‚小企业有小企业特有的法律风险,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压力主要
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这些考核的压力,小企业的主要压力主要在于尽可能快、尽可能多
地使股东得到回报,而这些压力常常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
总之,所有财务人员无论层级、无论所处企业的规模,都会面临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
那么,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究竟来自哪里呢?
1.2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
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
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
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
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
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
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本书用了更多的篇幅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
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
1.2.1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
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
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
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种
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或侥幸心理过重的结果。
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
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下面的一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
在一天上班的早上,我们一行几人突击对某下属单位的财务部会计钱某(为避嫌起见,
本书所有姓氏和人名均隐去真实姓名,如有巧合纯属偶然)进行检查,因为事前接到举报反
映钱某截留收入,并且我们在外围调查后也掌握了有力证据。正巧当天钱某上班还较早,他
刚刚打开电脑我们就到了,我们当即要求:只要是他桌子上和抽屉中的东西暂时都不能动,
我们要检查。但更巧的是,该单位的领导王某当天早上上班时因内急,来不及开自己办公室
的房门,就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公文包随手放在刚打开办公室房门的钱某桌上,但正是在王某
去厕所这段时间,我们来了,由于公文包在钱某桌子上,自然也成了我们检查的对象,等我
们打开公文包发现领导王某竟然有两个身份证!就是由这两个身份证入手,我们查出了以前
毫无线索和迹象的王某贪污案。
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
时候就会爆发,上个厕所就导致“前功尽弃”,虽然有一定偶然性,但偶然之中透着必然,
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可见,在任何情况下,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关
注和研究的内容,也不是现实中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我也不可能告诉大家如
何规避或防范故意犯罪带来的风险,或者说如何规避法律制裁。如果一个人真的犯了罪,最
好的办法就是尽早自首。前一段时间看过一个电视纪实节目,有一个人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
在外面东躲西藏了六年后,终于回来自首了。当记者问她在外面躲了这么些年,有什么感想
啊?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还是自首好啊!”虽然有些好笑,但这却是心里话。开开心心做
事、堂堂正正做人,其实是人生的一种乐趣。当然,我们财务人员绝大多数是不会主动犯罪
的,以身试法者只是极少数。
1.2.2“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
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分收入
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
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做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关于会计人员的法律责
任及对本条的分析,详见第2章中“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的内容);从法理上讲,没
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但问题是大多数财务人员往往并不清楚如何才能
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不明白如何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为自己带来
了风险。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某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立案稽查,后将该案移交
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获取该公司偷税罪的充分证据后将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孙
某、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依法逮捕,后经当地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犯偷
税罪,补交税款并处罚金;对孙某、李某和钱某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庭审中,财务总监
李某和会计钱某称其偷逃税款均是受赵某指使,但却无任何证据;而赵某则称公司日常经营
均交由总经理负责,其管理成员内部也有职责分工,对此类事务不干涉,也从未见到公司打
给他的报告,也无口头报告,因而全不知情。因为没有证据,对赵某的指控法院最后没有予
以认定;而财务总监、会计同样也辩称是受某某领导指使和要求,但没有证据,根据现有证
据则可认定为是孙某、李某、钱某三人共同犯偷税罪。
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判刑而总经理、财务总监、具体经办的会计被判刑,主
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证据证明偷税行为是受法定代表人授意或指使而为,在偷税行为已
经发生的事实下法律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只能依据能够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这种情
况下有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该偷税行为是在总经理孙某的指挥下三人共同参与来运作,而没
有证据把法定代表人赵某拉进来并作为主犯,从而对三人判刑也在意料之中。这些内容较为
复杂,这实质上是大家喝凉水为何只有少数“肚子疼”(法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我们会
在后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讲述和分析。
另外,有必要提及,单从一个负责执行工作的财务人员的角度讲,如果会计能够有证据
证明其参与违法行为是被迫的而不是积极参与的,此时他违反的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中的
“坚持原则”的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与触犯刑律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会计法》明确规定,
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严重的”,所受的处罚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这与被判处刑罚是完
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样道理,如果财务总监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一,他在行使决策权
时对偷税的做法持反对意见;第二,他在具体运作层面并不是积极参与其中,那么他是应被
免于刑事处罚的。只不过与一般会计不同的是,他有一定决策权,他要能证明在决策过程中
他是否有犯罪的故意。这些问题及其包含的深层次原因、如何具体操作,我们在后面会深入
讲解,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剖析。
1.2.3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
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前面引子中讲述的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
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说该案例是由于出纳无意造成的风险而并非是真贪污,是后来总经理终
于在私下向我们承认,他后来想起来应当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事情后来弄得很大他也没法很
快承认,只好以后个机会向我们承认了)。大家不要小看无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它所占的
比例并不是很低,这方面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在第3章和第5章会以案例形式进行讲述)。
1.2.4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通过上面的分析,读者可能会说了,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
就解决了。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
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下面是这个“小金库”的
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某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曾让财务经理以收取地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议费的形式搞一
个“小金库”(实际上该省级分公司的会议费已得到总公司批准并将在分公司管理费用中全
额报销,但参会人员并不知情,以为还要交包括住宿费、资料费等在内的会议费),收上来
的这笔会议费都由财务经理保管,——很多单位的“小金库”就是这样搞出来的。开始财务
经理并不同意,但在领导的坚持下也不得已这样做了。由于“小金库”现金量较大,财务经
理就用他的名字开了个账户,专门存放“小金库”的资金,后来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该财
务经理知道肯定会盘现金、查财务室,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藏起来了,——这个时候,其
实他的风险正在转化,由原来的完全被迫转化为有意隐藏。等审计查完财务室后,他认为安
全了,不会再查财务室了,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又拿出来了放到他的抽屉里。可是,没想
到我们搞审计、纪检的常用的一招就是“回马”,在一天上班的早上,突然再查财务室,
要求所有财务人员将自己的抽屉打开,所有的铁皮柜打开,这样很快就到那个存折和记录
本了。这里面,就是财务经理一开始是被迫,后来成为主动藏起来,再后来则是因为抱有侥
幸心理而暴露。可见,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
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
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
护的基础。
[本章小结]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是一个不能视而不见的客观问题,它具有一定的职业
特点,从根源上讲它有以下三种情况:财务人员的故意、被迫和无意行为所造成。但现实的
情况却常常更为复杂,常先是被迫然后是故意,最后可能还会有无意行为,并且更为突出的
问题是财务人员的“被迫”常常没有有力证据加以证明,这无疑造成了认定其法律责任的复
杂性。本章从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根源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这是财务人员理解和防范
自身法律风险的基础。
财务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我本人从事财务工作5年,后又在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现在任职于一家公司的内部纪检审计
部门。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并还有兼职律师的工作经历。可能是因为自己性格的原因,
较谨慎也爱思考,尤其是接触纪检以来,对有些案件还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取证,深感
有些财务人员比较冤,但却又没有证据冼清自己的责任,因而在办案时就注意将自己的体会、
心得记了下来,想如果当初怎样做,就不至于有今天的结果。
1、财务人员应对法律风险的策略
企业一旦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往往会受到波及,他们或不知情或被动参与或主动参与,
此时能够界定罪与非罪的只有用证据来说话。因为自己工作的关系,有机会协助公安、检察
院办案人员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之曾具有5年的财会工作经历、3年的金融监管以及近1
年的内部审计和纪检经历,使自己深感部分受到牵连的财务人员的无奈和无辜,工作之余总
结了财务人员如何应对法律风险的十五大策略,希望能对财务人员有所启示。
这里,本文所讲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犯罪的风
险,即被关进监狱的风险,常见的犯罪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
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偷税罪等,下面通过发生在财务人员身边的真实案例来阐述,
财务人员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一、单位小金库处理有学问
单位的小金库,很多单位都有,所以许多人都见识过,甚至有的人还保管过,但从我们查
办的案件来看,许多人实际上并不知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只是片面
的认为领导让咋办就咋办。我这十年的工作经验,查处过约十几个小金库,在这个过程中,
我也见到过水平很高的人,也见到过无知无畏的人,因而正反面的例子都不少,我总结了以
下几点处理的技巧,可以有效规避财务人员的风险。
一是存折存放问题。请牢记,一定不能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而应放在单位。放在
单位和放在家里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因为这不是你的钱,而仅是以你的名字开户而已,
如果放到家里,就彻底说不清了。有一些财务人员是有这个意识的,知道不能把这个烫手的
山芋放在家里,而一定要放在单位自已的抽屉或铁皮柜中藏起来,这也正是审计财务室时能
发现小金库的原因之一。
二是记账一定要清楚。有人可能会说了,这小金库本来就不是什么正规的事,个本子记一
下收入和支出不就行了,其实这是不对的。一方面,你这个本子可能类似于日记本,上边全
是你写字的地方,没有明确标出别人签字的位置;二是你可能在当时记得就不是太详细,时
间一长,你本人也说不清了----这就更麻烦了。我见过一个会计,他拿着单位的小金库,也
正经八百的搞了一个“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于那些凭证也和正式账一样
装订得好好的,小金库被发现后,它把这些资料拿出来,我们都大吃一惊!竟然还有这样的
小金库!因为这些资料很齐全,它不但没有被涉及进去,后来还被重用。
三是对于领导从小金库拿钱却不肯签字的要注意其他证据(如录音、旁证等)。我见过这
样一位领导,他口口声声跟财务经理说单位搞这个小金库是为了大家谋福利,----确实也给
大家从里边发了一些小钱,但更多的则是他自己经常往里边扔票换钱,换钱就换钱吧,还不
签字!搞得这个掌握小金库的财务经理特别郁闷,后来由于一个举报,我们查到了这个小金
库,这位领导竟然完全不承认自己单独往里边放过发票,只承认用里边的钱给大家发过“过
节费”、“加班费”什么的,他还说发过节费都有领用人签字的,再者他说你们可以员工核
实,----他的证据意识倒很强!最后搞得这个财务经理特别狼狈,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这些
票是谁的,并且他还没有一个详细记录,他认为小金库就是“钱加票”,从里边拿钱那就放
进去票,小金库的规模就是现在的钱加上历史累计扔进去的票,有这个就行了,但是他这个
思路是个典型的出纳思路,为什么出纳这样可以,是因为有会计还和他有个核对----尤其是
收入情况,但小金库从来就是一个人管的,哪有两个人管的小金库?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对
于有些很狡猾的人,他只领钱不签字,越是这种人你就要越小心,他不君子你也别太教条了,
注意搜集和保留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再者要注意将记录记清楚,这样就能有效规避因此可
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财务代签名万万要慎重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家公司,总经理在一天上班的早上,交给单位出纳5000
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这种事财务人员
其实干得多了,是并不为怪的。这个出纳拿到票后,自己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
贴好后,财务经理签字,和财务经理说明这是早上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
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
她从她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老总在
“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其他报销人和领款人都是出纳代老总签的字,----其实她是出于
好心,想既然是老总安排的,并且已批准了,其他“小事”就帮着做了吧。这是她的严重经
验不足。后来,这位老总离任,公司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
容就是要查一下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
一个清单,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5000元的餐费怎么也想不起来了,审计
人员说这好办,立即就把那笔5000元的报销单子出来了,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报
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一栏
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看就
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那年
那月那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但现在的
问题是老总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急坏了,因为总经理
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纳
并不能证明他将这笔钱给老总了,而“领款人”一栏又确实是他签的字。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出纳并没有侵占或贪污这笔款项,但却实实在在地为自身带来了风险,
本质上是由于其自身经验不足造成的。这是因为财务部门作为一个资金的流出方,它要对资
金进行一个监管和控制,如果资金在一个部门流出又流入,本身就是缺乏监管的,财务人员
要主动避开这个嫌疑,要意识到这点就好了。
但这种情况又是作为财务人员会经常碰到的,我们该怎样处理?笔者建议,出纳应当避免直
接给总经理现金,而可通过银行将此类报销款打入总经理的银行卡中(如工资卡),并保留
一份银行打款回单的复印件,这样就可万无一失,不会产生说不清的问题。
三、用途最关键罪非分水岭
在犯罪领域,讲一个主观恶性,对于经济犯罪即是指要有主观故意。我们还是从很多人都
熟悉的例子看起,为什么小金库很多,但真正被追究犯罪的却很少,而是多数以“违反财经
纪律”定性?这就涉及到了资金的用途问题,它常是犯罪与否的分水岭。
企业里最常见的犯罪是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对国有企业则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它均是要求犯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产或资金据为已有”,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
是要求“据为已有”,给大家分了或给客户了不能定为此罪。某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被
查实合伙以阴阳发票的形式,套取资金(也就是开“大头小尾”票,比如客户交来100元,
给客户的发票联写上100元,但存根和记账联却写成80元,这样就可以留出20元),共达
二十余万元,比如查实有一笔客户交来16万元,存根和记账联却是9万余元。这样都是铁
的事实,没有任何疑义,我们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公安机关审查了这些材料后认为立案没
有问题,但能否证明她们犯罪还是不能确定的。在立案后,就派人下来了,先是外围取证,
比如银行、客户单位等这些都搞清楚了,最后一步是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与嫌疑人(先
的机构负责人)谈话,在谈话中她哭了很多次,说是套出来的这些钱有一部分付房租了(因
为上级给的预算不够),还有一部分给手续费了,还有一部分实在记不清了。因为她总讲她
多么无辜、压力多么大,所在耽误了很多时间,谈的时间也很长了,时间已经很晚了,就说
你先休息一下明天继续接着谈。可第二天,一见面,她就讲她想起来了,所有这些钱全都是
用在公务开支上了,并且还有许多发票或收条(比如是买办公用品的、付房租的、付手续费
的等这些,但全是公务开支)证明,我们怀疑这是有人出主意了。这样一来,问题的性质就
变了,由原先的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变为一种违规行为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来,公安核
实了发票和收条的真伪,但由于我们国家发票管理非常不严,证明其作伪证非常困难。我们
国家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就是“疑罪从无”,无法查实的,不能定罪,因而只好撤案。
现在,我们返回头来想一想,如果当初这两个当事人没有这些用以证明用在公务开支上的证
明,她们能证明其无罪吗?当然是不能的,正是这些公务开支的证明解脱了她们。因而,我
们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这些开支的证明,哪怕是白条,虽然这在财务上不能入
账,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自己无罪的证明,-----这个区别请财务人员一定要记住,不要以为财
务上不能入账的东西如白条没什么价值。
在实践中,我们也见过很多人一开始不明白,后来请明白人支了招,作一些据,但往
往却是得不偿失,绝不可利用此点作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第1章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1.1引子:两个案例
1.1.1出纳代签字案
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
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财务人员其实干得多了,
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财
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
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她保
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
准人”一栏中签了字,其他“报销人”和“领款人”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的字,----
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如这些“小事”就
帮着做了吧。而事实上,这是她严重经验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大约一年后,
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
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
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5000元的餐费报销,但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
说这种事情好办,立即就把那笔5000元的报销单子了出来,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
“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
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
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
那年那月那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
急坏了,因为总经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
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纳并不能证明他将这笔钱交给总经理了,而“领
款人”一栏又确实是他签的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财务人员的一种风险类型。
1.1.2晓庆公司偷税案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4月24日,北京市公
安局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和前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
5月30日,上述二人被依法逮捕。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
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被取保候审。
2003年12月12日,该偷税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方指控晓庆公
司及靖军涉嫌偷税共计848余万元。最后法院以偷税罪处公司罚金600多万元,判处公司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刘晓庆妹夫)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大家看到,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刘晓庆没有被判刑而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
被判刑,以及前任会计方利曾被刑事拘留,它揭示了财务人员的另外一种法律风险的来源,
至于为什么,答案我们在后面会详细讲述。
通过上面两个真实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两个结论:
第一,不论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层级,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风险,从最基层的出纳到高
层的CFO、总会计师、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二,不论企业的规模,所有的企业都可能会产生财务人员的风险,大企业有大企业的风险,
小企业有小企业特有的风险,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压力主要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等这些考核的压力,小企业的主要压力主要在于尽可能快地、尽可能多地使股东得到好处,
这些压力常常是财务人员风险的。
总之,所有财务人中无论层级、无论所处企业的规模,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
那么,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究竟来自哪里?
1.2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风险的原因有三种情况: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
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财务人员面临法律风险
的情形;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在此,笔者强调本书所指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尤
其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
的,它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因而笔者更多地将精力放在了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
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但也用适当篇幅解析了财务人员所面临的行政责任问题。
1.2.1故意犯罪造成的法律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
于财务人员而言,其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
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
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产生这种现象
的原因,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的结果。
在任何情况下,故意犯罪都会带来风险,这并不是我们关注和研究的内容,也不是现实中财
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笔者也不可能告诉大家如何规避故意犯罪带来的风险,或
者说如何规避法律制裁。如果一个人真的犯了罪,最好的办法就是早些自首,前一段时间看
过一个电视纪实节目,有一个人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在外面东躲西藏了6年后,终于回来
自首了,当记者问他在外面躲了这么些年,有什么感想啊?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还是自
首好啊!”虽然有些好笑,但这却是心里话。当然,我们财务人员绝大多数是不会主动犯罪
的。
1.2.2财务人员因“被迫”而造成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
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分收入
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
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法律处罚,但问题是财务人员常常并不清楚如何才
能有效自我保护,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因而为自身带来了风险。此种情况
下,财务人员要注意有意识地保护自己,有一些财务人员也是有这方面意识的,但遗憾的是
很多财务人员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有效自我保护。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某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立案稽查,后将
该案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获取该公司偷税罪的充分证据后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
某、总经理孙某、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依法逮捕,后经当地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
该公司犯偷税罪,补交税款并处罚金;对孙某、李某和钱某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庭审中,
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称其偷逃税款均是受赵某指使,但却无任何证据,最后法院没有予
以认定。
至于为何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判刑而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被判刑,主要的原因
就在于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偷税行为是受法人代表授意或指使而为,法律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只
能依据能够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偷税行
为均是在李某指挥下运作,从而对李某判刑也在意料之中。这些我们会在后面进行更为详细
的讲述和分析。
1.2.3财务人员无意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但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
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前面引子中讲述的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
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说该案例是由于出纳无意造成的风险而并非是真贪污,是后来有一次总
经理终于在私下向我们承认他后来想起来应当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事情后来弄得很大他也没
法很快承认,只好以后个机会向我们承认了)。
1.2.4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通过上面的分析,读者可能会说了,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
就解决了。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搀
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其中可能还会有无意行为。
比如笔者曾查处的某单位小金库案例,某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曾让财务经理以收取地
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务费的形式搞一个“小金库”(实际上该省级分公司的会议费已得到总
公司批准并将在分公司管理费用中全额报销),收上来的钱都由财务经理保管,----很多单位
的“小金库”就是这些搞出来的。开始财务经理并不同意,但在领导的坚持下也不得已这样
做了。由于“小金库”现金量较大,财务经理就用他的名字开了个账户,专门存放“小金库”
的资金,后来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该财务经理知道肯定会盘现金、查财务室,就把那个存
折和记录本藏起来了,----这个时候,其实他的风险正在转化,由原来的完全被迫转化为有
意隐藏。等审计查完财务室后,他认为安全了,不会再查财务室了,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
又拿出来了放到他的抽屉里。可是,没想到我们搞审计、纪检的常用的一招就是“回马”,
在一天上班的早上,突然再查财务室,要求所有财务人员将自己的抽屉打开,所有的铁皮柜
打开,这样很快就到那个存折和记录本了。这里面,就是财务经理一开始是被迫,后来成
为主动藏起来,再后来则是因为经验不足而暴露。可见,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
杂的。
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
的根源有一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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