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4-11-07 18:39: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司法鉴定网)

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一:招标人在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招标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对招标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即“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

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

来源已经落实”。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具备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

经落实的条件下,招标人才能开始招标。但在实践中,在不满足招标

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强行开始招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项目未立项或未经批准;土地、规划手续不齐;资金来源

还未落实等。

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开始招标,招标人将面临行政监

督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

招标人还将面临招标无效的法律后果。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招标人还

可能要面临经济损失,其主要表现为:项目如果最终没有获得批准,

招标人前期所投入的费用将自己承担。如果在中标人通知书发出后或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被认定招标无效后,招标人

还要向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是违约责任。这都将给招标人

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招标人在开始招标前,应当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严格

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避免因项目未获批准,造成招标人前

期费用的损失。

风险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限定过高的风险

如果资格要求限定过高,可能会出现投标人少于3家或无效

投标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情况。在只剩下2个或

1个投标人的情况下,给予招标人选择的空间很小,招标人将面临重

新招标的处境。因此,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对形式方面要求不

应过于苛刻,尽量减少无谓的无效投标情形。在制订资格要求时要符

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实际要求,尤其是涉及新领域、新技术的服务和

货物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可要求过高,尽量避免因门槛过高而限

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风险三:低价中标的风险

目前,低价中标作为评标方法之一,被广泛适用。在采用

最低价中标的项目中,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往往会采取投标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手段。甚至在设有标底时,还会

出现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低价中标,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还可能

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偷工减料,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易出现非法分

包、转包,以及合同履行不顺畅的情况。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进场

后提出加价条件,甚至采取恶意停工的手段,迫使招标人加价。如果

施工单位的加价要求没能得到满足,他们有可能提起诉讼。这样一来,

工程双方陷入诉讼,延误了工期,这都将给招标人带来极大的损失。

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低于成本报价嫌疑的,

应当要求其予以澄清,一旦发现报价过低就会出现“低价嫌疑”。此

时,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

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否决,避免因低价中标给

招标人带来风险。

风险四:串标的法律风险

串标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形

式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

先约定中标者;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同一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等。串标

这种违法行为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公平公正竞

争,导致中标人质次价高,进而影响项目建设。

招标人为了避免串标情况的发生,如果发现以下问题应当引

起重视: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

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

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不同投标文件混装或发现有其他明显的串标围标的行为等。招标

人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应当及时做出无效投标的处理,并报有关监管

部门。

风险五:投标的风险

实践中,因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提出要求,许多未达到资

质要求的单位往往采取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这是造成招标人项目失

控和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的较普遍问题。

投标人挂靠投标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

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

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是挂名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等。投标人挂靠投

标,势必造成招标人不了解实际投标人的真实情况,导致评标结果失

实。实际投标人无资质、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也会导致项目质

量差、进度失控,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等不利后果。

因此,招标人为了避免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应当要求投

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汇出,严格审查有关人员资质证

书、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并在必要时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文

件原件予以核实。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书中还可以明确,被邀请的投标

人必须自己参加投标,不得委托他人和第三人投标。

风险六: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防范

中标人在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通常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也会加以限制。但

中标人为了谋取利益,往往不顾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转包、

违法分包行为。

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手段主要有: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

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

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中标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将会导致工程管理不顺畅,

不利于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控制工作。转包或分包单位安全意

识、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较差,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为杜绝此

类违法行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

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来加大投标人转包、分包的责任。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可以将分包管理和查处工作交由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严

格执行,并配套奖惩措施。

风险七:黑白合同的风险防范

所谓“黑白合同”也称之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

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

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

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

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

风险。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黑白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招标

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价、增加工作内容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

作为发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后,

又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在签署“黑白合同”后,招标人将面临因签署的“黑合同”

为无效合同,仍需按“白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风险。此外,招

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

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还会面临被监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避免签订“黑白合同”。如履约过程中发生范围

调整、工程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规范签署补充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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