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调查汇报
目录
1.此次调查目标。
2.此次调查工作期间及参与人员。
3.此次调查中企业各部门提出问题及信息搜集情况。
4.对企业各部门问题具体审查意见和提议。
提醒:
1、本汇报中提出法律意见和提议均以在企业调查所取得资料和信息
为依据,企业如需对其中所涉事项提供深入法律意见和提议,应提供
补充资料,方便张冬冬律师能够做出更为全方面、正确判定。
2、为方便企业各部门对汇报内容了解,本汇报分为总、分汇报,除
向企业董事会提供总汇报外,同时依据调查时各部门提出具体问题提
供对应分汇报。
3、鉴于对企业法律风险调查将取得企业多方面信息,包含含有保密
价值商业秘密等信息,为此,我们郑重承诺:我们对已经和将要搜集
企业全部信息将进行严格保密,除诉讼、仲裁等法律方面原因外,将
不向任何第三人公开,以维护企业利益。
4、本汇报提供建立在企业和张冬冬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基础之上,
除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而使用外,张冬冬律师拥有对该汇报知识产
权,企业如需将汇报内容向第三人公开,须经张冬冬律师事务所同意。
一、此次调查目标
任何和张冬冬律师签署法律服务协议单位,我们均对其提供最大诚意
和最高质量全方位法律服务。
此次调查是为了对(下简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情况和人员法制素质
进行全方面了解,并为深入提供深入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
控制做好准备。
二、此次调查工作期间(使用什么工作方法)
调查问卷方法
三、此次调查中企业各部门提出问题及信息搜集情况
此次调查内容关键是围绕企业涉法事项展开,同时考虑到企业管理方
面部分信息,具体包含以下多个方面内容。上述调查表向企业各部门
调查,经问询后统计。
(一)调查时各部门提出问题
依据上表中统计结果,企业法律分险分布情况以下:
从以上列表及法律风险分布图能够看出,企业各部门总共提出6个需
要处理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按一定标准能够分为协议、行政、诉讼、
法律培训、公章使用及知识产权等六大类,其中协议领域问题最多达
12个,分别包含到协议起草(修订)、主体资格审查、推行、违约、
解除、时效、乃至诉讼等各个阶段问题,占到此次调查中所汇总问题
52﹪,假如考虑到诉讼、培训、用章等问题中也有部分属于协议问题
话,这个比重会更大。由此能够得出结论,以后次调查情况看,企业
二分之一以上风险全部来自协议管理方面和劳感人事管理方面,所以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关键应放在加强协议管理领域。本汇报关键也将围
绕此点展开。
四、张冬冬律师对企业所提问题具体审查意见和提议
1、相关《劳动协议书》相关章节、条款
存在问题:依据法律,各章题目需要修改完善,部分条款需要细化。
提议:将协议按法律要求分为十一章:一、试用及试用期;二、劳动
协议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
业危害防护;五、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劳动酬劳;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和培训;八、社会保险;九、协议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十、违约责任;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2.劳动协议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劳动者不和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协议应对措施
企业不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协议所造成法律风险法律已经有明确要求。
不过,在用工后企业提出签署书面劳动协议时,假如劳动者不和企业
签署,企业怎样应对呢?
1、分别不一样时间,确定处理措施
假如尚在30天内,劳动者不和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协议,企业可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酬劳,不须支付赔偿金。假如自用工
之日起已满30天未满十二个月,劳动者不和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企业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第30天工资及第二个月开始
至劳动关系终止时双倍工资,并须支付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已满十
二个月,视为企业已和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满30天次日至满十二个月前一日应该依据《劳动协议法》第
八十二条要求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工资,双方应该立即补订书面
劳动协议。
2、终止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
在上述前两种情况下,即自用工之日起未满一月或已满一月未满十二
个月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和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协议,企业应推行两次
书面通知义务,第一次书面通知劳动者立即和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协
议;假如劳动者在接到第一个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要求时间内仍不和
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协议,企业应再次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立即办理酬劳结清手续。
书面通知关键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通知书内容规范,意思明确,
以免产生无须要分歧;(2)书面通知书最好由劳动者本人亲笔签收
并按手印;(3)书面通知应入档保留,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作为证
据使用。
3、面对现实,谨慎处理
假如自用工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签署劳动
协议,依据法律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双方应补订书
面劳动协议。这时企业应面对现实,总结经验以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出
现,并立即书面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协议,书面通知要求同上,
预防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风险。
(二)、试用期约定中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试用期制度关键内容
(1)根据劳动协议长短确定试用期,见《劳动协议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
(2)对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强制性要求,见《劳动协议法》
第二十条。
(3)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协议条件和程序做了要求。
2、实践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签署单独试用期协议不可行(详见第一部分)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风险防范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曾经不是什么问题。但现
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必需符合《劳动协议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理由,除此之外不准解除劳
动协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必需说明理由。假如在试用
期内用人单位在法定理由之外以其它理由解除劳动协议,或解除劳动
协议时未说明理由,则组成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可能会依据《劳
动协议法》第八十七条要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赔偿金两倍赔
偿金。
防范方法:A、加强试用期考评,对劳动者推行劳动协议情况做到有
统计,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时,能够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检
验,作为解除劳动协议证据。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
时,最好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既可在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中一并给
予说明,也可专门进行说明。C、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协
议理由说明书应该让劳动者签收。
(三)、用人单位如实通知义务法律风险防范
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八条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如实
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
况、劳动酬劳,和劳动者要求了解其它情况,这就是用人单位如实通
知义务,它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管劳动者是否关心或问询,用人
单位全部应该主动通知劳动者。
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未如实通知劳动者以上信息,其面临风险:(1)
企业未尽如实通知义务可能组成对劳动者欺诈;如欺诈成立,将造成
劳动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2)除了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支付劳动
酬劳外,劳动者能够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3)给劳
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风险防范方法:⑴合理设计岗位,预先确定好每个岗位工作内容、工
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⑵在招聘
广告中对以上信息明确给予说明。⑶在签署劳动协议时,让劳动者对
书面通知文件进行签收,并和劳动协议一并入档保留。⑷在推行劳动
协议过程中,如要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进行变更,一定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
书面文件,和劳动协议一并入档保留。
(四)、用人单位不立即支付劳动酬劳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不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风险:⑴劳动者能够单方解除劳动
协议;⑵劳动者除能够要求支付拖欠劳动酬劳外,还能够要求用人单
位支付经济赔偿;⑶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劳或经济赔
偿后仍不支付,用人单位还应以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
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防范以上风险方法:因为法律环境改变,和《劳动协议法》
实施后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酬劳,将面临
巨大诚信风险和经济损失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协议法》实
施以后,必需按劳动协议约定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预防在劳动争
议中将自己置于不利境地。
(五)、发包组织连带赔偿责任风险防范
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九十四条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要求招
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负担连带
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方法:劳动协议法实施后,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范用
工制度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所以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劳动用工结
构,在符正当律要求前提下,能对外发包完成工作,尽可能发包给其
它人。不过企业一定要注意审查承包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确保承
包人符正当律要求。发包人应避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没有对应资任质
个人,以免负担《劳动协议法》第九十四条要求连带赔偿责任。
(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修改中风险及防范
《劳动协议法》第四条要求,《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
制订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并已向劳动
者公告,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因用人单位作出
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协议、降低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作
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不然,用人单位
将要负担败诉风险。
风险防范方法:(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一定要经过职员代表大
会或全体职员讨论,要和工会或职员代表平等协商。讨论协商过程一
定要有统计,作到有据可查。(2)已制订规章制度一定要向全体职
员公告,公告形式法律没有具体要求,能够采取开采会宣读形式,签
收形式,直接订入劳动协议作为协议内容形式。并做到有据可查,
(七)、裁员风险防范
很多企业需要经过大规模裁员降低成本,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要求
了大规模裁员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裁员操作应注意以下步骤:
1、摸清情况。包含劳动协议年限、在本单位工龄、是否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作业、女职员是否处于怀孕或哺乳期、是否为工伤职员、职
员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或需要扶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作到心中有
数。
2、拟订方案。依据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和劳动协议法要求,确定裁员
理由、裁员规模、被裁对象,拟订书面裁员方案,方案中应该包含给
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经济赔偿金及其它应发福利待遇内容。
3、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拟订书面方案后,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
日向工会或职员代表大会说明裁员理由及裁员方案,听取其意见,尽
可能做好职员抚慰工作,取得职员了解。
4、汇报方案。因为企业大规模裁员包含社会稳定、劳动者权利保护
等一系列问题,作为企业应本着不给政府添麻烦、主动接收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标准,依据法律要求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裁员原因、裁员方
案和对可能后果应急处理方案,以取得劳动行政部门了解和支持。
5、正当操作。关键包含依据法律确定标准发放劳动酬劳、经济赔偿
金,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让
职员签署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明确解除原因立即间,注意时间应在
向工会或职员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后三十以后),出具解除
劳动协议证实书(内容见《劳动协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办
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6、修更名册。劳动协议法要求用人单位应置备职员名册备查。不然
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风险。在大规模裁员后,原有用工情况
发生改变,用人单位应立即修改职员名册。职员名册格式以下:
以上是针对劳动协议法和实施条例施行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法律风
险及其防范部分意见,真诚地期望各位就实践中碰到问题向我所咨
询,我们一定尽全力给您提供满意解答。
2.考评录用新职员法律风险和防范
现代企业一个突出特征是用人自主权,企业能够依据本身生产经营需
要招用相关人才,但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假如未注意审查下列事项,
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风险。
(一)、招聘简章制订
用企业在招聘简章中上要避免触及“就业歧视”禁区,避免出现“院
校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违法条款。
(二)、录用新职员
企业招用人员要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1、不能招用不满16周岁童工
2、劳动者是否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协议
3、拟录用职员是否和原单位签署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
议
4、职员提供简历、文凭等资料真实情况
上述事项调查,能够要求职员自己提供材料,或到相关管理
部门验证,或经过电话查询等方法进行。为深入避免企业风险,最好
要求职员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就上述事项亲自书写承诺,作出申明。
(三)、签署劳动协议
签一份劳动协议不会增加企业多少成本,不过假如不签协议,违法成
本却很高。所以,企业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协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要求,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30天不满十二个月未和劳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协议,从用工之日起满30天次日截止补订书面劳动协议前一日,
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工资。
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企业不得以多种形式收取劳动者确保金、抵押金或扣押证件;
2、试用期约定不得超出国家要求期限:劳动协议期限三个
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不得超出30天;劳动协议期限十二个
月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国
定时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3、在劳动酬劳上,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4、依据岗位情况,就商业秘密保护或竞业严禁进行约定(此
条款是企业自我保护方法,《劳动协议法》有明确要求)。
有鉴于此,用人单位应该加强事前防范工作,防微杜渐。对于拥有商
业秘密单位,在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时要尤其注意:
首先,在签署协议前应该严格审查劳动者各方面条件、资格,除专业
背景、文凭学历等“硬件”之外,还应该尤其了解其工作态度、敬业
精神等“软件”;
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应该在协议中明确要求要
求劳动者信守单位商业秘密专题条款。对于违约责任,除了约定赔偿
经济损失外,还能够约定违约金,以期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协议行为进
行约束。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培训前
和她们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协议附件。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
后,不按协议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所应该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当然不
能超出培训费用,但可逐年分摊)。
一份正当合理劳动协议,既维护企业利益,又使劳动者能安心工作,
为劳资双方取得“双赢”奠定初步基础
3、职员离职法律风险和防范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应出示证实
有企业认为劳动者走了就行了,没有了关系,还提供什么证实!但《劳
动协议法》第八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未向劳动者出具
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正;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协议法新增随附义务。
(二)、工作交接
职员在离职时,除根据要求交回工作证、工作衣和工具外,因为工作
需要接触到企业资料等也应交回归档,预防企业机密外泄。对于离职
职员接替者,要从离职者那里了解工作进程、工作要领等内容,千万
不能因工作交接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职员手续不交接问题,除协商处理外,企业可主动提出劳动争议
仲裁,要求劳动者交接手续。
(三)、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职员调离后,要在十五日内立即将她们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
(四)、职员不到时劳动关系处理
实践中,有劳动者从企业不辞而别,企业再也无法联络到本人。对于
这类情况,,能够参考《劳动部办公厅相关经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员回
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根据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复函》(劳办发
[1995]179号)精神,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不在,交其它
成年家眷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能够邮寄送达,根据其留给单位地
址以挂号信函形式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期。只有在这两种方法全部不能送达情况下,方可经媒体公告,经过
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4.职员在职期间管理法律风险和防范
为加强职员在企业工作期间管理,提升劳动生产率,防范可
能出现风险,我们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
(一)、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14号)第十九条要求“用人
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制订规章制度,不
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并已向劳动者公告,能够作
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关键性由此可见
一斑。
企业规章制度应怎样制订呢?
制订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本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正
当、合理、全方面、具体”,因为企业情况各异,在此只对制订规章
制度时应注意法律问题,提议以下:
1、企业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法。
2、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订。
3、规章制度须经公告
4、规章制度应立即修改、补充。
(二)、社会保险缴纳
实践中,有些企业鉴于劳动者流动性强,图省事不给劳动者参与社会
保险,直接把保险发给劳动者,须知,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一旦发
生争议,发给劳动者所谓保险补助会被认为是工资。
(三)、劳动管理中尤其注意事项
1、不能强迫职员劳动。
2、不能对职员乱。对于职员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
损失,企业能够扣除部分工资进行惩戒或让其赔偿损失,但注意要有
明确要求并确保扣除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争议证据准备和利用
(一)、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
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较为频繁案件。依据《中
国劳动协议法》,任何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协议全部需要提前3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协议以外,只有符合多个
特殊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才有权自行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协议。这些特
殊情况包含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
单位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协议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严重
渎职、营私舞弊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
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发生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应该从以下
几方面证据入手:
(1)劳动协议。
(2)据以解除劳动协议事实依据。
(3)解除劳动协议书面凭证。
2、劳动者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在具体实践中,就应该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
(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
这是一类让用人单位最感到头疼案件。。
一旦发生了这类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一方,需从以下几方面准备相关
证据:
首先,单位首先要证实自己作为此商业秘密权利人正当性,即经过何
种手段了解并掌握了这一商业秘密。:(1)证实这一商业秘密经过
公开渠道是无法得到;(2)这一商业秘密含有实用性,并能给权利
人带来经济价值;(3)单位对这一秘密采取了保密方法。具体证据
类型和搜集方法也因商业秘密不一样类型而不一样;
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达成劳动协议中有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
秘密要求,
再次,对方有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事实,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具体凭
据加以证实;
最终,若系其它单位侵权而所以造成损害,原劳动者和该单位已形成
劳动关系,还需就上述二者间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上述证据惟有一一落实,形成环环相扣证据链条,才能取得较为有利
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实践中,职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和劳动协议,给用人单位带
来损害是常有事。在发生这类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原本是受害者,
然而却在仲裁或诉讼中频频败诉,一个关键原因是不知道劳动争议案
件证据搜集和利用。所以,劳动争议发生后,证据搜集和利用不仅关
系到案件胜诉或败诉,也最终决定着用人单位正当权益能否得到有效
保护。
企业和职员不是“冤家“,她们在一些方面利益是一致。只要严格遵
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信劳资双方一定能构建起友好劳资
关系,为构建友好社会贡献我们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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