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法律风险点提醒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签订协议为效力待定协议,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
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
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第一部分协议签署阶段风险及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协议效力待定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签订协议为效力待定协议,协议是否有效取
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单方行为,主动权在
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署协议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含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推行协议
上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含有法人地位,是
否已经注册成立。包含标物处分或转让,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物含有处分权
利(包含其是否全部些人或含有处分权),必需时要求对方对自己处分权作
出确保。
风险二:协议欺诈风险
对方盗用其她单位签署协议或以虚假单位签署协议。从协议法角度上分
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意思表示,不是协议受骗事人,不会负担任
何协议上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协议根
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协议上责任。假如造成己方损失,该假冒人可能
根本没有能力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在于利用协议进行欺诈,骗取己方
财物。
防范:实施用户资信管理制度,签署协议前要对用户资信信息、资信
档案、信用情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程度地控制用户信用和
违约风险。签署协议时要审查对方信誉和履约能力,包含对协议承接人资
格进行审查,必需时应查看对方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
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
经营情况,是否含有法定资格进行协议项下业务。同时对协议经办人尤其
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授权委托书,包含该授权委托书签字
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没有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
约人正当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协议正当性和有效性。对于标额大交易或
需长久推行协议,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资信
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严禁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含有缔约资格职能部门签订协议、法律严禁一些主
体签订特定协议,协议一律无效。这种无效法律后果是,假如一方有过失,
应对无过失一方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假如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主体
签订协议造成协议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失,对己方过失部分将不能
取得对方赔偿。其次,假如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协议,协议被认定
无效,己方存在过失需向对方负担赔偿责任。
防范:协议一定要盖企业协议章或公章,其中公章效力高于签字,即
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系伪造,协议仍然有效。对于法人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等对外签署协议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责
任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新授权委托书。签署协议时一定要对方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营业执照并经过一定渠道给予核实(如到当地工商
局网站查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实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施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
签署协议权限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
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署协议时,如协议有效对己方有
利,能够认定职能部门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能够事后追认认可该协
议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假如根本不含有履约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推
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推行协议后无法回收价款,或
者只能从对方清算财产中取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协议签署前经过多种方法和渠道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
查,掌握和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
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履约统计、企业财务报表上表现盈利能力、
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
额大协议,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假如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
任何担保,在非签协议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方法,实施按月结算,
尽可能降低呆坏帐风险。
3、争取使用己方格式文本
通常而言协议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能够依据双方协商内容,认真考
虑写入协议中每一条款,斟酌选择对己方有利措词,愈加好地考虑和保护
自己利益。所以,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主动地位,企业应
制订自己标准格式采购协议和供给协议并要求对方接收自己格式文本。在
制订标准文本时,应充足考虑企业所进行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法律问题
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最好处理措施。
采取自己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关键是降低交易风险,以及
避免以后可能出现争议。另外,争取协议起草权,还能够在协议中充足考
虑己方利益,从而尽可能避免己方可能发生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情况下
怎样取得充足有效救助。
4、重视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协议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利益安排,
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经营行为,假如协议草拟不妥,很有可能
陷于对方设置法律陷阱,己方需要负担更多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显著地和
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协议上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结果进行抗
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经济上损失。所以,不管是怎样将谈判内容以文字形
式表现在协议文本上,表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角度对协议文本存在可
能风险进行评定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才能愈加好地避
免推行协议中风险,预防协议纠纷。
5、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审查
甲企业将双方约定好协议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含骑缝章)后寄给乙企
业,乙企业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修改,然后在修改地方加
盖了乙企业公章,然后将两份协议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家企业,
甲企业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立刻提出异议。后乙方依据修改后条
款主张权利,甲方不得以只好依据协议条款推行。这是经典单方面修改协
议最终文本案例,不过甲方没有立刻发觉修改后条款,直到协议推行完成
乙方要求按修改后条款结算货款,因甲方不能证实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
造成甲方损失。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审查与风险防范
1、审查协议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国企业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名称通常由以下多个部分
组成,即注册区域名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等多个组成要素。假如
企业名称表述不规范,工商管理机关将拒绝企业注册申请。所以,假如最
终签署书面协议中双方企业名称表述出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一方可能会
被认定为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其将不能享受协议上权利或要求其负担协
议上义务。即使需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也需要花费很高人力物力证实该
表述错误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所以审查协议,应首先审查协议首部协议
各方企业名称表述是否完整正确,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法定
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是否为企业授权委托书所委托授权代理人。另外,还
应该查对协议上注明对方企业名称是否和对方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完全一
致。
2、审查协议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协议法对现实生活中比较经典协议作了类型化规范,协议类型不一样,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一样,可适使用方法律规则也不一样。所以,对于一
些依据协议文本可能会对协议类型和性质做出两种以上判定情况,协议名
称正确尤为关键,不然对推行协议或者在发生争议时适使用方法律条款徒
增困难。以超市储物箱发生偷窃案为例,假如超市向消费者提供储物箱行
为是一个保管协议,则超市应对消费者损失负担责任,如认定为借用协议,
则超市不会负担任何责任。所以协议类型不一样,适使用方法律规则不一
样,最终法律效果可能完全迥异。所以审查协议必需确保协议名称是否与
协议内容完全一致。
3、审查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成立和协议生效是两个不一样法律概念,协议成立是一个事实判
定,是一个过失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协议上违约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
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在缔结协议过程中发生费用和遭受损失;协
议生效是一个法律判定,就是双方必需依据协议要求推行协议上义务,不
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负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依据协议可得利益损
失。通常而言,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后即生效,但部分协议成立后需
待一定条件成就后或推行一定程序后才生效。如部分协议生效应以法定形
式要件,部分协议生效要推行法定手续,部分协议生效与权利转移之间需
要经过法定形式公告等。而签订协议对方当事人往往利用这些空档进行欺
诈,以后又以协议没有成立或没有生效为由而不推行,或者以协议生效与
权利并没有转移而由而不推行等。所以在审查协议时应注意协议生效时间
和条件,对于需要一定事件发生或遵遵法定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协议,
己方是否能够有能力确保这些条件得以实现。假如协议签署以后还未生效,
应谨慎向对方作出任何推行行为。另外,依据诉讼相关规则,对还未生效
协议发生争议,应尽可能在诉讼一审答辩结束前使协议生效。
4、关键审查相关协议标物条款
风险一:协议标物不具唯一性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词语指向对象
并不含有唯一确定,有些词语在边界上存在模糊性,假如对这些词语不进
行定义,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对协议标物约定不明确情形,甚至被对方利用,
造成争议发生。如笔记本电脑市场,各品牌笔记本都会依据功效或配置不
一样生产不一样系列产品,每一系列都有不一样型号,即使在商务谈判时
双方都了解交易对象所指是哪一个产品,不过,假如为图省事不在协议中
以书面形式对标物名称、系列、型号确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需提供证据证实协议标确切型号,徒增交易成本。这就使得原来能够在协
议文本中用一句话就能够避免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尤其是双方都没保留完
整协议谈判过程中资料情况下,证实会是一个很大问题。假如只有己方提
供资料,证据法上证实力不一定能取得法院认可。
防范应对:应审查协议中对标物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包含标物名称、
性能、成份、适用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
价、折扣等。尤其地,对标物数量应尽可能细到它最小计量单位,因为一
样产品,假如它计量方法不一样,可能就会出现不一样后果。如某产品标
号有0.5千克装和1千克装两种,假如约定不明确,有可能是支付1千克
价格取得0.5千克产品或发送1千克产品收取0.5千克价款。另外,在标
物需要包装情况下,应审查该包装标准,包含外包装材质、内包装或者填
充物保护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要求等,假如采取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已经表明该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包装费用
负担方法是否已经约定明确。
风险二:标物侵害她人知识产权风险。知识经济在目前经济关系中发挥
着越来越关键作用,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稍微不慎,
就有可能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假如经过协议交易接收对方产品或服
务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企业就有可能需要应对第三方侵权诉讼,负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事态严重情况下,企业很有可能还会遭受行政处罚,
包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防范应对:假如是购置对方产品,首先要注意对方是否是该产品上商
标正当持有者,并在协议条款中要求对方确保其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得侵犯
她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其她知识产权,而且一旦出现侵犯她人
知识产权造成己方损害情况,应要求对方给予全额赔偿;假如在为对方提
供产品或服务对方要求己方确保不侵害她人知识产权时,应在协议中同时
约定己方不对因为对方原因,包含对方提供图纸等技术资料或遵从对方指
示安排造成侵害她人知识产权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5、审查价款支付方法
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良性发展建立在交易双方诚信基础之上,交易目是
互通有没有各取所需,实现财富增加。假如交易双方有良好合作基础,通
常情况下不存在回收账款问题,但商场上情况瞬息万变,有时前一天还是
行业巨子,第二天就陷入经济危机从而丧失偿债能力。假如是双方是首次
进行交易,相互之间对对方企业情况不甚了解,双方还未建立稳定信任关
系,就必需尤其当心价款支付问题。所以,为了确保能够立刻足额地回收
价款,必需严格审查价款支付条款,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首先,最好
采取先付款后发货方法,假如是提供服务协议,尽可能约定分期付款,协
议签署后支付一定预付款,项目进行中支付部分服务费,项目完成审核验
收后结清全部价款。其次,假如先支付货款有一定难度,能够采取先交部
分定金方法来降低供方风险,并在协议约定交付定金之日起,协议生效,
假如对方未交付定金,协议未生效,己方无义务发送货物;第三,假如一
定要采取先货后付款方法,则在协议签署前要重视把握好需方整体实力、
信誉度及付款时间长短等。最终,为避免在协议推行中发生对价款支付争
议,要具体列明每项商品单价,尤其是在标物是多类商品购销协议中,不
应为图省事只在协议中明确商品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单价,不
然一旦协议部分推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还未推行部分商品价款。
6、审查质量标准条款
在协议纠纷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占很大百分比,尤其是对协议
产品没有可适用质量标准或者现有国际标准,又有国家标准,还有行业标
准及企业标准等多个标准存在情况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时更轻易发生
纠纷。而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
所以,为预防争议发生,首先应在协议中约定所适用客观标准,假如约定
有多个标准情况时,应明确在多个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标准优先问题。
假如没有具体质量标准,则应在协议中具体具体地约定协议产品质量要求,
并尽可能避免以某一方主观判定为标准,即使在约定不明确情况下也必
需要求另由双方诚信协商处理。其次,协议产品质量确保期应有限制,要
求供给方对产品质量确保期间和环境条件,只有在要求时间和期限内发生
质量问题,才负担确保责任;超出这一程度,就不再负担质量责任。同时质
量确保期计算,通常应从产品交付之日起算,而不得以接收方销售或安装
产品之日起算,不然若因为接收方在其仓库长久积压产品而引发质量问题,
供给方仍要负担质量确保责任。
7、法律条款审查
协议中条款通常分为纯商业上条款和法律条款,商业条款是要求双方
交易条件,是双方对纯商业上事务作出安排,法律条款则关键要求双方法
律权利和义务以及一方出现违约时处理。商业条款是协议基础,没有商业
条款交易就没有必需存在,双方也不会签署协议,但这并不是说法律条款
不关键,很多协议只要求双方交易关键条款,基础上就是交易商业条款,
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应负担责任。这么对协议解
除了双方应法律责任,从而减弱了协议约束力。通常而言,应尤其注意审
查协议中以下法律条款:
(1)一方单独决定条款。
通常情况下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一方单独决定条款,如在己方负担费用
运输货物货物买卖协议,己方负担运费原因是该部分费用已经表现在协议
金额当中,但通常该笔费用是计算至对方所在运输费用,假如协议要求货
物运输至对方指定任意地点,则运输至对方所在地以外目地所发生额外费
用要由己方负担。
(2)对方单独确定条款。
对于交付货物或服务结果协议,对方通常会要求在协议文本中要求货
物或工作结果经对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但没有要求对方验收客观标准,则
合格是否完全取决于对方主观态度,给对方违约提供合理理由。所以对于
这种条款通常应要求依据双方约定客观标准或协议文本约定给予验收,在
对合格是否发生争议时不应由对方最终决定,应要求经过双方诚信协商处
理或者有共同委托独立第三方裁决。另外,即使约定确定客观标准,假如
对方拖延确定或拒绝确定,也会给其拖延推行义务提供机会,所以还应在
该等条款中增加对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确定词句。在协议推行过
程时,应注意立刻要求对方给予书面确定,并保留经对方授权代表签署书
面确定证据。
(3)对方单方要求修改更换条款
假如协议要求对方能够对己方提供协议产品提出修改意见,假如没有
任何限制性条件,可能存在风险最少有二:第一,假如对协议产品没有最
终认定标准,则对方能够接提出修改意见机会随意改变产品要求,甚至提
升产品标准,而相关费用则由己方负担;第二,即使在约定客观标准情况
下,对方也能够为拖延自己推行义务期限而随意提出任何修改理由。所以
对于这么条款应增加“合理”限制,即对方提出修改理由应为合理要求。
(4)损害赔偿条款
假如协议条款要求己方在违约情况下应负担一定金额违约金。对于这类
条款应注意审查每一违约事项所对应赔偿金额和可估计损失金额,假如约
定赔偿金额过高,则己方有可能因轻微违约事件而负担高额损害赔偿金。
所以应尽可能将该条款修改为“对违约所发生损失负担对应赔偿金额”。
(5)研发风险负担条款
就技术开发而言,通常存在开发失败风险。假如技术开发为产品供给协
议前提条件,供给方只有在技术开发经采购方认可后才能供给产品,技术
开发成功,当然能够将开发费用分摊到产品价格中去,一旦开发失败,产
品供给实际上成为推行不能,这就存在开发费用负担问题。所以在约定技
术开发条款时应对技术开发失败风险负担作出安排,不然就有一方负担全
部风险损失不公平后果。
(6)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假如协议推行包含技术资料交换,提议在协议文本中增加商业秘密保
护条款,要求双方相互对方负担保密责任,而且保密责任期限通常应连续
到协议终止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后一定时限,假如是关键技术秘密,应负担
终生保密责任。
(7)模糊法律责任条款
即使在协议文本中要求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享受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
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责任形式和赔偿金额,这种要求也不
利于以后发生争议时快速有效地确定违约赔偿责任范围和数额。所以,审
查协议时应注意协议条款是否对双方违约所应负担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包含确切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8)法律责任不对等条款
假如协议约定由双方各自分别向对方推行相同内容法律义务,在一方
要求对方违反该项义务负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方也能够要求该方不推行义
务违约责任。如协议约定为了确保协议推行,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一些文件
资料,乙方也必需向甲方提供一些文件资料,在甲方要求乙方确保其所提
供文件真实性和正确性同时乙方也能够要求甲方对其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
和正确性负责。
(9)多方当事人之间连带责任负担
假如协议一方为多个当事人,她们共同组成甲方或乙方,则应在协议
文本中要求对方违约时多个当初人相互负担连带责任条款,以加强对己方
利益保护。
(10)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应注意审查有没有不平等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
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在约定责任负担方法时,通常只能在违约金和经济损
失中选择其中一个,假如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可能就得不到法院
支持。所以,假如对违约损失能够预先估量,能够约定一定金额或一定百
分比违约金,能够免去争议发生后举证证实损失额多少问题。不过,假如
损失无法估量,则应该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实际造成损失。另
外,假如期望约定定金条款,应注意定金与“订金”区分,因为“订金”
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含有担保功效,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而且
定金与违约金也不能相竞合,不然这么约定会因为与法律相抵触而造成无
效。
8、确保条款审查
假如协议条款中约定己方确保含有某种能力和资格,包含但不限于订
约能力、履约能力、尤其资格许可、资格证书等,一旦己方不含有该种
能力和资格,即需向对方负担违约责任,对这种条款应引发重视。因为,
己方违反了确保条款约定,或者不含有确保条款某种能力或资格,即使不
含有该能力资格并不影响协议推行,对方也能够要求己方负担违约责任。
所以,假如己方不含有对方要求尤其资格,可要求对方将该条款从协议文
本中删除。
9争议处理条款确定
协议争议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协议签署地
法院、协议推行地法院、标物所在地法院。所以在需要经过法院诉讼处
理争议时,各方都期望争议能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从而发生法院
管辖争议。不过假如能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管辖法院,就会避免协议争议处
理前法院关系纠纷了。
协议约定法院管辖时应如意避免以下问题:(1)表述不清楚,轻易产生
歧义,如:“假如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上约定本
身隐含了纠纷;(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法院管辖,因超出法院管辖范
围造成约定无效;(3)约定违反了等级管辖或专属管辖要求,造成约定受诉
法院实际上没有管辖权,错失争议处理最好时机。
假如采取仲裁方法,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一定要约定明确。第一、约
定仲裁机构必需真实存在。中国仲裁机构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市设置,以及其她设区市设置,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置仲
裁机构,假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为该仲裁
机构根本不存在,约定无效。第二、仲裁机构名称应具体明确,不得笼统
约定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处理,因为这么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
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不过,假如约定某地仲裁机构仲裁,而
该地域只有一家仲裁机构,通常认为该约定指定了确定仲裁机构。第三,
不得同时约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同时管辖,不然视为约定不明确造成无效,
争议由法院管辖。第四、约定仲裁能够无须限于各自所在地,因为仲裁没
有地域管辖问题,为了避免地方仲裁机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能够约定双
方以外地域仲裁机构仲裁。
10、用词严谨规范
协议语言不一样于日常生活语言,需要以最简练语言表示双方最正确
意思,不得出现模棱两可解释或者歧义。
第一、特定术语需要定义。假如协议文本需使用一些特定术语或词句,
而该术语在协议所应含有含义不一样于日常生活中所包含意义,则应在
协议中对该术语进行定义。如协议约定“甲方提供产品不得存在工艺上缺
点”,依据该条款对是否存在缺点可能在不一样语境环境中有不一样指示
对象,所以在协议中就应要求所谓工艺上“缺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再
如协议要求一方其股东不得失去对该方控制权约定,“控制”在法律上包
含持有股权50%以上控制和实际控制两种情况,假如没有定义,双方可能
相互主张对自己有利控制订义。
第二、避免使用模糊词语。有些词语本身并没有具体含义,站在不一
样立场可能会有不一样解释,这种词句出现在协议中往往会造成双方从各
自角度出发作出不一样了解而产生争议,假如协议中出现这么词语应使用
更正确词语来替换或者删除。如协议中约定“甲方应以最新材料使用最好
工艺生产产品”,其中“最新”和“最好”都是模糊词语,现实中没有具
体参考标准,这么就很轻易给对方违约制造合理借口。不过,假如该词语
能够经过协议解释给予确定,则能够对其给予保留。如协议约定一方能够
在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审查,“正常”即使为模糊语言,但一旦发生争议,
法院能够经过双方举证证实给予确定,而且是否“正常”也仅能在争议发
生是才能确定,为了避免定义不能穷尽风险,能够给予保留而且必需保
留。
第三、条款表述应含有周延性。即对某一事项进行要求时应尽可能考
虑全部情况,不要留有缺口。如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协议处理,任何一方终
止协议按是否合理包含有正当理由终止和无故终止两种情况,在有正当理
由终止情形下又有因乙方原因终止和乙方以外原因终止情况,假如协议约
定甲方仅对其无故终止协议负担责任,则在其有正当理由终止协议全部法
律后果都有乙方负担,包含因不可抗力终止协议情形,显然对乙方不利。
第四、期限表述应明确要求始期和终期,不然极难计算期限开始时间
或截止到时间。如协议中约定“甲方应在30天内支付价款”,这个期限只
有终期没有始期,30天到底从哪天起算不明确,实际上等于没有约定。有
如“甲方应在接收乙方交付工作结果后支付价款”则是只要求始期没有终
期例子,根据这种约定,即使甲方在接收乙方推行后就有了支付价款义务,
但何时推行不明确,甲方即使拖延更长时间也不组成违约。
第五、列举不一定要穷尽。对协议中一些事项,假如单纯是概括性要
求可能了解起来会有一定困难,假如经过列举方法就会一目了然。不过,
在列举时候应注意,因为对未来发生事情不可估计性,往往不能将全部需
要考虑到事项都列举穷尽,所以在列举时应加上“包含但不限于”表述,
不然仅仅将对方责任限定在列举部分,超出列举部分对方就无需负担任何
责任,己方需负担该部分全部风险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9:46: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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