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
1、相对于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
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在日常经营管理
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
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
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
2、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
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
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
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
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
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等都受相应的民商法、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
4、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
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
范和化解银行法律风险。
(二)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
商业银行过去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还是由内部的操作风险转化而来,但是,近几年随着
各商业银行对有限的优质客户竞争的加剧和客户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客户也在开始着力运
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过去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风险还在继续释放,这就使
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为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
目前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相对还比较滞后。主要
表现在(1)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信息不对称,法律审查程序上滞后,造成事前防范法律风
险常常力不从心。(2)被诉案件多,牵涉到较大的人力、物力、时间投入。(3)在银行作为原
告的案件中,败诉案件也时有发生。(4)案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不少时候出现“赢了官司输了
钱”的情况。
二、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一)完善机制性防控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也是法律风险监控的重要工作之一,
银行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
确定下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犯罪和违规行为的产生,在制度上
给潜在对象以滴水不漏的感觉,令其没有可乘之机。
2、严格执行授权制度。银行的法律防控体系首先应做到对内部的每一个岗位特别是对
领导岗位、敏感岗位及重要业务、管理岗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授权与控制办法,
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逐步改变授权多、控权少,监督机制薄弱、权责制约失
衡的局面。其次,应当建立通畅的内部违规报告制度,作为防控类似风险再次出现的依据,
并对经常出现风险的岗位、人员考虑道德风险的防控。最后,对于各个部门制定的内部操作
规范、业务规程尤其是授权性规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以保障岗位监督、岗位制衡能真正
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过程性防控
1、事前防范:法律专职人员应当以事前防范为主要职责。立足银行业务及法律知识,
研究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提出防控方案;加强对新产品、新业务、新客户的了解、
跟踪,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上下的法律风险意识,接受法律咨
询,对业务及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
2、事中控制:、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动态的过
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
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3、事后化解:法律专职人员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为目标而采
取的各种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诉讼、仲裁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的利益,或者用和解等方
式化解法律冲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披露要求,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披露,避免造成信誉
及合法性危机。
三、构建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议
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光涉及到人员的配备、机构的设
置、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等等方面,更需要银行诸多业务部门的理解和相互协作。
(一)人是保证一切法律风险控制工作正常和高效开展的基础。要有与本行经营规模相
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业务部门、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或者县级支行应
当有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让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识别法律风险的基本技能,充分发
挥其精通业务的优势,从业务最开始环节抓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相对独立于业务部门,从而顺利进行法律风
险的防范和化解的重要条件。从目前来看,我行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
在二级分行设立专职法律人员,保持了在机构、职责、人员上的相对独立性,对于法律工作
人员参与重大业务决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制度要求,加强与行内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络和沟通。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工作极
强的专业性和将银行法律工作仅仅定位在“打官司”上的误区,使商业银行的部分管理者和其
他业务部门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认知存在片面性,以致对法律风险视而不见,对法律风险
防范和化解漠不关心。这一方面需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来证明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巨大
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自上而下地强化制度要求,对凡应纳入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管理的事项,
要从制度上首先进行保障,以强化管理。
总之,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相对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来说,
前者是可预测、可防范、可控制的,关键是我们要重视它,落实好法律风险的监控工作。(何
金钊)
行法律风险及防控(6)
B.法律尽职调查
在银行发展新业务、新产品、新客户时,法律合规部门应集中优势力量全面
跟踪参与,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同时提供法律咨询、谈判、
协议起草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为此,应建立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勾连机制,明确
程序、职责,发挥尽职调查的事前防范作用,保证资产安全与创新发展并进。法
律尽职调查应涵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投入市场的前期风险观察;新业务的签
约、履约和争议处理阶段;新客户的资质说明文件、商业信誉和资金实力;对遭遇
或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或变化进行谨慎地评估,作出合理的判断,使法律风险降
至最低。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必须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字确认并提交给业务、
管理部门乃至董事会,作为决策的依据。
C.法律合规咨询
首席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的法律顾问,可以对董事会提出的法律合规问题给
出咨询意见,并作为董事会的决策依据。在业务部门、管理部门面临法律合规问
题时,应当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尤其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应当取得法律合
规部门的书面咨询意见,这对于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将很有帮助。银行员工在业
务操作工程中遇到法律合规问题的,应当通过“法律”随时咨询法律合规
部门的意见。此外,有必要对于特定岗位的特定事项建立强制性咨询制度,对应
当咨询没有咨询的予以戒勉,对因没有咨询导致损失的予以处罚。
(2)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即指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
动态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
律风险的全程管理,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
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A.合同全程管理
在西方大公司中,企业的合同文本未有法律部门的附署不能发出。而在银行,
虽然法律合规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合同的审查过程,但这个审查仅停留在签约
前的文本审查阶段,而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的的各个阶段;
对于已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业务部门在制定合同过程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
如客户经理擅自更改合同,可能使银行处于不利地位;有的签署保证合同时,保
证合同中援引的主合同的序号、金额、等描述与主合同不一致,可能导致保证合
同无效。这些风险严格意义上讲属于操作风险,但引起争议、涉及诉讼后,则实
际上转化为法律风险,这就需要建立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摘要】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商业银行违法、不规范行为、外
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等,法律风险与市场、信用、操作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银行
法律风险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系统性,其特性决定建立防范机制必须专业且系统,具体防
范体系包括: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内控体系建设、商业银行监管、外部法律环境完善。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防范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面临着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风险
意味着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及预
防,以防止不利后果的产生。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
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相
比之下,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则比较散乱,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也缺乏统一性
和协调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
度。但不置可否的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后往往带来一定损
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了解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并进行专门性的防范颇为重要。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再认识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目前并不一致,
人们往往将违法、被诉等情形视为其主要内容,认识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贯穿于商
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运作以及退出市场等各个环节,并时常与信用、操作等风险交织,因此
较难进行精确概括。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律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银行风险截然分开,
非要给出一个关于法律风险的标准定义”。[1]目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只是对法律风险
作一个尝试性的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
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实践中各国监管当局对商业法律风险的理解也存
在差别,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侧重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法律风险,美国监管当局则侧
重于从交易层面上来认识法律风险,我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归类于操作风险之
中。①当然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会影响对问题的认识,但法律风险的基本要素
应该是基本明确和稳定的,如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现的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有可能
遭受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并产生不利后果等。因此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主要立足于两个
基本面,一是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以及规范性问题,二是外部法律制度、法律运作
等问题。在此笔者也将注意力集中在以上所列举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上,以进一步增进
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
(一)行为违法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等功能,商业银行必须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开
展各项活动,否则会遭受否定性评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最直接
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②
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范围较为宽泛,在其成立、运营和退出过程中,商业
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违反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立法,进
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风险产生于违法行为之中,商业银行违法行为主要由以下几方
面要素构成:
一是具体行为主体。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商业银行本身,但产生这
一后果的具体行为主体却并不单一。现代商业银行往往组织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在对外开
展业务、对内管理的活动中,代表商业银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
作人员、受委托人等。二是主体实施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对外宣传、合同签订、业务经营、
人事管理、内部规范制定、对外协助行为等。三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行为
活动违反了民事、行政或刑事具体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规范行为
依法行为是商业银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其诸多行为并不明显的
体现为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同样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笔者将此类行为统称为
不规范行为。商业银行在对内管理或对外签定业务合同时,因人员、机制等问题使合同条款
不规范、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一旦发生纠纷对商业银行不利,该类不规范行为有可能产生一
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另一原因。法律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等
特点,人们据此可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对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并不绝对,法律规范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精确和完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原因很多,
其中之一就是语言的不确定性。如正义、公平等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法律用语有时并不精确。
商业银行因经营的特殊性,其开展的行为多样、涉及面广,且经常选择市场性投机行为以提
高经营效益,对此法律并不都有精确的规定,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的法
律后果。
(三)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
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包括立法、司法、法律意识及法律传统等,也许外部条件
并不直接体现为商业银行的实际法律风险,但其完善与否与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紧密相关。
有法可依是商业银行运作的前提,当前我国立法总体上适应了社会转型时期的银行业发展要
求,但在立法形式、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与商业银行经营联系紧密的法律制度主
要包括银行监管、银行业务以及民商事基本法律,在立法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
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现象,无法可依情况时有发生。如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展缺少法律依据,存
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细则不明确等等。二是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不系统问题。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这三个立法层次中,商业银行立法更多的采取规章制度形式,“在目前
的法律体系下其体现为‘部门规章为主、法律规则为辅’之格局”,[2]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规
章制度在内容论证、系统协调等方面并不完善,商业银行运作因此会遭受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是银行业监管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信息沟通和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
确。四是与国际金融立法的衔接面临着诸多问题。《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实施,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
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等,要求我国必须制定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
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规则
在银行业司法环境方面,主要存在行政干预、司法腐败等问题。具体表现在法院立案
难、执行难,审结案件周期延长、审判不公、案件执结率低以及回收率低等问题。另外部法
律事件、社会法律意识、法律传统等也时刻影响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产生。
(四)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关系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其特殊的诱发原因和表现形式,与商业银行信用、市场和操
作风险相比存在明显区别。然而商业银行各风险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间联系紧密并
有可能互相转换。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
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商业
银行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往往相伴产生,如商业银行的违规放贷表现为一定的违法风险,而
违规放贷又很可能造成银行的不能按时收回借款,体现为信用风险。当银行起诉借款人时又
必然面临新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也同样存在这样紧密联系。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
致损失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法律风险定义在操作风险中,有学
者也认为法律风险是操作风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确实存在共性的地
方,但也有一定的区别,如商业银行内部技术流程不规范,可能存在操作风险,但未必引发
法律风险。而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变化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后果,但其并不一定体现
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存在分布广、原因复杂、专业强等特点,全面认识其特性才能
更好的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专业性、隐蔽性决定了在防范风险时法
律专业知识的不可或缺,而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以及复杂性又要求防范机制的全面和系
统。纵观国外部分发达国家的法律事务工作状况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的
特点包括:具有健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商业银行决策者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法
律顾问全面参与业务;具有健康完备法制工作环境等等。因此,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
际,本文提出主要从专业部门建设、内控体系完善、外部监管以及法律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一)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上著名的大型商业银行,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及花旗集
团等,都有一支很强的法律专业队伍。[3]法律部门在商业银行公司架构中居于重要地位。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法
律事务部门或岗位,③目前各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和分行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和谈判签约以及管理法律诉讼等。虽然这些职责都与
法律风险管理有关,但并未全面覆盖法律风险管理程序的各个方面,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
还缺乏应有的保障,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缺乏,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很是单
一。
1.法律专业人员和组织建设。商业银行业务的多样性和创新性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
很高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对金融知识
和具体业务流程及管理的了解。法律与金融、经济、管理知识的结合是法律人才发展的必然
趋势,因此应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同时为其掌握新业务、新决
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了解途径。对法律专业部门应保障其运行的独立性,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
和业务开展提供客观的评价和合适的法律建议。
2.职责范围的明晰和拓展。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定位于发挥对主体业务
的辅助保障功能,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对诉讼事务的管理;行内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法
律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业务决策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关;法律问题咨询和提示;
法制宣传和教育等内容。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仅注重对个别法律问题和具体
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关注。因此,应拓展思维方式,运用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办法,加强系统性的识别、评估、计量、防范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与防范是项复杂而动态的工程,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
主要法律风险点、发生概率、损失程度、相关度等问题,同时还要追问商业银行能够接受怎
样的法律风险波动,能够容忍多大的法律损失,接受怎样的让步等与业务发展有关的问题。
因此,仅仅针对个别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分片面单一,应着眼于商业银行整体
的市场运作、内部管理进行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并对商业银行法律法律风险进行
分级,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例如尝试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识别、评估信贷
过程中主要法律风险点,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明确法律工作人员的介入时机和程序、运
用定性定量评估方法以及具体化解法律风险的手段等。
对创新的金融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法律事务工作重点。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升级
换代必然产生风险,商业银行要避免片面强调业务创新中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
法律风险,需要及时全面的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
3.创新和发展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法律风险管理人员应掌握识别、评估、监
测以及控制缓释法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而这正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工作者普遍欠缺的技
能。[4]目前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风险管理已形成一整套机制和体系,数据模
型等定量分析工具等得到广泛运用。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也应逐步尝试新的分析手段和体
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识别过程主要运用法律风险列表、法律风险分布图、风险事故树法等;
法律风险分析方法则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方法具体包括准德尔法、风险价值法、
风险收益法等;法律风险关联分析方法包括场景分析法、共性归纳法。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定性分析方法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具有较其他风险评估活动有
更广阔的空间。[5]然而定量分析具有直观、科学等特点,因此有效结合二者的优势进行识
别和评估颇为重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解决方案主要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转移或降低、风险分散、
风险补偿。在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法律风险水平较高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的法律风险,应主动放弃该业务或行为以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对违法行为的防范就
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风险转移或降低的手段包括完善合同条款、及时解决法律纠纷
等方式。例如商业银行众多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自身义务的加重,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
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散的措施包括办理商业和社会保险等,而风险补
偿主要是对无法避免或分散的风险事前进行一定的价格补偿。
(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法律风险渗透于银行经营管理各领域和各环节,因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能单
独由法律事务部门完成,商业银行各机构各部门均负有相应的职责。要将商业银行整体纳入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为
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
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岗责划分,
业务流程、管理流程设计,内部控制工具以及内控考评体系等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2007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建立内控体系提出了明确具体
的要求。内控体系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对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不
言而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尚处于转型期,产权不清,内控机制不健全,加强商业银
行内部控制建设已势在必行。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
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使各项权力得以合理
配置;通过建立制衡与问责机制,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仍存在的所有权单一及
虚置、组织结构行政性、激励机制不健全、内部人控制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达
到分权制衡和对经营者多层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次是明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和职责
体系,具体规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研究整
合各业务流程、管理流程,利用风险度量和管理工具对流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防范。要建立
好内部控制考评体系(包括道德建设和管理层评价、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信贷内控评价、房
贷管理内控评价、个人银行业务内控评价等)。[6]最后是搞好内控配套体系建设,培育企业
内控文化、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等。
(三)完善银行监管
完善银行监管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因商业银行的有限理性、信
息不对称以及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等特性,加强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有利于限制消极因素,防范
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几个方面,广义上的
商业银行监管还包括市场约束等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的《统一
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银行资本监管框架。
加强外部监管能有效降低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金融安全和稳定。
当前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主要存在监管立法相对落后,监管方式单一,国内外协
调不够等问题,因此应完善的银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健全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明晰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分工合作职责;加强有效银行监管的经济学、法学研究,利用成本效益、
公平正义等理念分析政府监管的重点和边界;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商业银
行危机预警和危机救助法律机制,抑制商业银行被迫退出市场情形的发生;严格商业银行监
管执法;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水平,保证重要信息的公开透明,利用市场机制约束商业银
行各项行为;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监管经验。
(四)金融法治环境的改善
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建立法制的,传统体制所遗下来的计
划权力运作痕迹,再加上历史上人治传统影响,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存在较多问题。近年
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执法建设,如出台新物权法、破产法,修改公司法等,商业银行外部法
律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目前需重点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有效转变基本理念,平等保护
市场主体,限制行政权的随意干预;二是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
等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
三是完善金融立法,明晰商业银行产权机制,规范商业银行市场运营,注重与国际规则的衔
接,可考虑的立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四是加大执行执
法力度和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问题;五是有效打击金融犯
罪活动,防范金融,遏止逃废债风气蔓延。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面临分析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
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
会转化成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特性。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
面:一是相对于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法律所规定
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即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
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
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
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二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
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
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
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商业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
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三
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
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都要受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
这一点是由商业银行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和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四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商
业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在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当中,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商业银行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就是资产类、负债类和中间业务类
法律纠纷。二是商业银行因自身经营的需要,为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
风险,如采购、基建等法律纠纷。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
(三)法律风险的形势。商业银行过去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还是由内部的操作风险转化而来,但是,近
几年随着各商业银行对有限的优质客户竞争的加剧和客户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客户也在开始着力运用法
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过去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风险还在继续释放,这就使商业银行面临的
法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为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各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
制体系的建设相对还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信息交流、反馈平台不对称,
法律审查程序上滞后,造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常常力不从心。二是被诉案件多,损失巨大。三是在商业银
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败诉案件也时有发生。四是案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不少时候出现“赢了官司输了
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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