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工作的条款摘录
1.中华人民国宪法(摘录)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
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
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
施。
2.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摘录)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
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
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和报
案、控告、举
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九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
查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
关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摘录)
第四十二条⋯⋯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中华人民国劳动法(摘录)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
或者在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幕信息
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幕信息的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
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
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
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
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
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摘录)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
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组织、个人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
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
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
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
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
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摘录)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
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
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一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9.中华人民国国防法(摘录)
第五十二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
织应当遵守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
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10.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摘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
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
令停止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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