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有关招投标法规
第一章招标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及资金证明(一般为总投
资的30%);
(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已备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
理监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自
行组织监理招标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备案,不符合自行组织监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三)招标人发布监理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五)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并将预审情况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
(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
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并将定标意见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
标通知书;
(十二)双方签订监理合同,报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
案;
(十三)招标人依法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监理招
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
刊、信息网络及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
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
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
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
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
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
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监理大纲、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
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
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
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监理工作概(预)
算(M)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监理单位在竞争让利中不得小于规定的收费标准的90%计取监
理费。当国家颁布新的计费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监理
业务。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简历: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注册资金及企业从
事监理工作年数;
(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
(七)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省外入赣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投
标文件不得受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答疑阶段以书
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属合理的,招标人应当采纳,并书面答复给所
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书和附录;
(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及措施,
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明确执行国家、省、市
监理、设计、施工规范目录;
(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含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员的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和业绩;
(五)用于招标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
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监理费报价;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
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担保鼓励用投标保函方式或者提交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监理收费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
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
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
标。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监理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工程监理
的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
间的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
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
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
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
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下列行为均属串通围标投标行为:
(一)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和招标人及招
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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