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
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
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
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
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
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
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
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
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
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
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
“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
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
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
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
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
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
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
①
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
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
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
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
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
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
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
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
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
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
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
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
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
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
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
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
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
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
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
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
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至尊之神,王室祖先为天下之尊,以皇帝为首的整个统治集团把持神权,正
是一个最大的宗教组织机构;天帝五帝、五德始终,三统的说教以及后来的以德
敬天,神道设教的正统统治思想无非是统治者宣扬的有利于其统治的戒约;几乎
所有老百姓都是这一信仰的盲从者,其信徒数目之众,可以说绝无仅有;佛像,
庙观,宗祠,祭神、祭祖的祭日及仪式数不胜数。宗教的特征无不俱其全。所以,
中国古代不仅在蒙昧时期业已形成以天命和祖先崇拜为民族宗教观念的传统,而
且在发展过程中已形成自身固有的特点。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
由上可知,中国古代的宗教信仰不仅源远流长,而且自政权产生之初已渗透
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对国家政治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律也不例外。具体
讲,古代中国法律由于受宗教的影响而体现出的宗教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权渊源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根本不到西方法典存在的“君权神授”
的词句,而常说“联即王法”,因而中国的立法权来自君主。
事实上,如前所述,远在炎黄时代,部落首领已自称太阳、天,进入阶级社
会以后,历代君主、帝王或假借天帝之口或自称为天子——天的儿子,人间的首
领、帝王被神化。虽然“法自君出”,但皇帝乃是“口含天宪”,仍是将君主制定
的法律说成是上天的意旨,以便利用人们对天神的敬仰与崇拜,达到愚昧人民,
维护其统治的目的。皇帝拥有的立法权,也是“奉天承运”。启讨伐有息氏,借
口是有启氏“威侮五行”触怒了上天,“天用剿绝其命”,自己与有息氏的战争是
为了“恭行天罚”;汤伐桀时也对汤属地的臣民说:“非台(我)小子,敢行称乱,
有夏多罪,天命碰(消灭)之”⑦。所以,法自君出、君承天命,归根结底仍是君
权神授。
(二)法律内容
从宏观看,中国奴隶制法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说文解字》言:“礼,所以
事神致福也”。礼最初为祭祀的用具,后引申为事神祭祖的仪式,可见礼与宗教
崇拜关系之密切。周公制礼后礼成为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封建社会自汉代起在法
律思想上主张“德主刑辅”,东汉时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开始以礼入法
的过程。其后的《白虎通义》在确定了“三纲”、“六纪”的政治核心理论之后,
还通过各种讥纬解释将其神学化、宗教化;隋唐时法律“一准乎礼”,礼入于律,
礼由习惯演变成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一个法制传统历代沿袭。《论
语·为政》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
耻且格”。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心甘情愿地去履行一些行为规则的,是德
与礼,而不是刑(法)。德、礼乃宗教的衍生之物,于是,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
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表现在具体的法律内容中,宗教性则随处可见:第一,法制的指导思想:商时
的统治者是借助“天意”实行“天罚”,殷时发展到假借鬼神进行“神判”,有意
识地把惩罚和刑杀披上宗教神话彩。周及其后各朝代则都不同程度地以德治、
礼教为指导;第二,罪名:天帝是最高统治者,所以“威侮五行”、不敬天是最严
重的犯罪: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则各代法律为维护君权、父权、夫
权,许多行为被冠以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等罪名列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处以重刑;第三,法律原则:在尊尊、亲亲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提纲挚领的礼制原则之下,上请制度、八议
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居相隐原则等无不反映了封建
礼教的要求。
(三)司法程序
首先,体现在案件的审理裁决方式上。为了假托神意,古时的定罪判刑常用
占卜的方式进行,甲骨烧烤后出现的裂纹(卜辞)全由巫师以神的名义来辨认和解
释。后来虽出现了一些比较客观的审判原则(五听制度、证据制度等),但在案件
难以解决时,法官仍寄托于神明裁判,认为“人各有报,天网恢恢”。这种做法,
即使是当时备受人们推崇的清官亦不能免俗(宋朝的包拯就有传说“过阴间”的
故事)。
其次,体现在行刑上。西周时已从敬天的基本观点出发,一般在秋冬执行死
刑,以应天道。东汉董仲舒创“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说”,认为天子所施德
教、刑罚都源于天意,因而“王者生杀、旬顷时气”。德教刑教皆应符合天道:
春夏万物生长繁茂,主阳;秋冬凋零收藏,主阴,所谓“春生夏长秋收冬藏”。
所以“春凋,秋荣,冬雷,夏有霜雪,此皆气之贼也。”而“德教主阳,刑杀属
阴”,如“刑德易节次则贼气速至,贼气速至则国多灾殃”。或秋冬行德,春夏行
刑是大的“易节失次”;或庆赏不当、刑罚枉滥是小的“易节失次”,都会产生“贼
气”而干扰四时运行引起灾难。所以在行刑时,汉法以“冬月行重刑,迂春则赦
若(或)赎”,即秋冬行刑,春秋行赦,重罪判死刑,都要等到秋冬季节进行,以
与天时运行相符。以后各朝大多与此相似。明清时的秋审、热审、朝审制度也是
受此理论影响。此外,古代统治者往往认为水、旱、饥、蝗等自然灾害是由于冤
狱激怒上天而受惩罚,所以皇帝除主持祭祀鬼神外,还常要求官吏查访冤案;历
代统治者为求上天降福免受灾祸,还常常对囚犯减免刑罚或进行大赦。据《中国
大赦考》记载:历代因灾异而赦者,星变十二、旱地八、地震五、日蚀四。可见,
对神对天的敬仰崇拜已经影响到古代的刑罚制度。
结语
总而言之,在古代中国,政府就是实质的“教会”,而没有另外一个像西方
基督教会那样能与世俗政权相抗衡的宗教组织。在中国世俗的法律与宗教组织的
规定合二为一,法律具有宗教性,而宗教规定也具有法律性。由于两者处于一种
和谐的状态,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所以在法律中没有太多关于宗教的特别规定,
宗教的精神就是法的精神,宗教的要求通过法规体现,两者有机地融合在了一起。
注释:
①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D·布迪刃·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
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②
③
④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38页。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2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66—667页。
伯尔曼[美]:《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l年,第47页。
⑤
⑥
⑦
参考文献:
1.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
3、金泽、陈进国:《宗教人类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
4、谷冬燕:《古代中国的宗教与法律——从法律的宗教性角度谈》,《当代法
学》,2002年,第12期。
5、李光昱:《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总第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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