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
一、XX的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和住
所、公司经营X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XX或者名称、股东的出
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
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XX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
名称需预先核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发起阶段
(一)发起人——对应公司成立后股东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注意其他
法律是否对发起人身份有禁止性规定,如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现
役军人等不能作为发起人。建议在发起设立公司阶段,每个发起人都
应当签署书面声明,表明自身不具有被禁止发起公司的身份并同意承
担因虚假陈述身份而造成的损失。
(二)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为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事物订立的合伙协
议,订立合法有效,全面完善的发起人协议是成功设立公司和保障发
起人利益的最有效方法,发起人协议需要注意:
1•选择合适的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需能够完全信任,并且
能够保证从头到尾完成任务。
2•充分估计设立过程中的风险,明确设立失败的定义和设立失
后的损失承担,约定有关终止设立的内容。
3.约定XX条款。
4.约定设立人同业竞争问题。
5.约定设立手续及费用分担。
6.约定违约责任。
(三)隐名股东问题
隐名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寻合适的显名股东;
2.订立权利义务明确的协议;
3.积极查询公司的财务资料。
需要注意的:
1•隐名股东的身份和投资能力没有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要留存隐名股东的出资款的性质为认缴出资而不是借款的证
据。
败
三、XX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最为基本的条件和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
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进行对外
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非常重要。
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有:
1.应尽可能公平;
2.事项尽可能完备;
3.不违反法律法规;
4.可参考工商局示XX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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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負审批程序
一些关涉国计民生、需要提供专业服务以及关系到社会舆论和国
家安全的产业,在公司设立前需要依法办理批报手续,具体见国务院
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
五、名称核准
(一)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都必须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对于
公司名称,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要求有:
1.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X围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
名称相同或相似;
2.名称中所有使用的文字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规X的汉字;
3.不允许包含法律禁止的文字和内容;
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需要注意的:
1.应拟定若干备选名称,以防名称与其他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
2.在预先核准程序完成之前应避免过多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以
免日后需要变更造成工作负担。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和要点
1.由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意见委托申请人办理;
2.申请方式可以是当面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等方式;
3.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发
起人签署的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的XX复印件、名称中包含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批准文
件、工商管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4.公司名称获得预先核准的批准之后,有六个月的保留期。
六、认缴出资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XX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
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
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需要注意的有:
1.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2.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评估作价;
3.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4.注意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允许出资的形式;
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可能涉及犯罪;
6.以需要登记过户办理权属转移的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相关手
续;
7.公司外第三人垫付出资,可能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
额显苦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5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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