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8.2.8)--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4: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酒后驾车撞死人逃逸)

知识点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1)

(2)

(3)

TRIMs

协议产生的背景

TRIMs

协议的法律框架及主要内容

TRIMs

协议的法律性质与特点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1)

(2)

(3)

GATs

的产生背景

GATs

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GATs

的评价及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学习指导:本知识点主要讲授在

WTO

体制内,与投资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

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其中应重点掌握《与贸易

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同时,对于两个协定的产生背景及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

影响也应该有所了解。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

)TRIMs

协议产生的背景

1

、概述

1993

12

月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

,简称

TRIMS

)是关贸总协

定第一次就国际投资问题达成的具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的协议,也是最新

的国际投资规范。

2

、投资措施

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对外

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的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但是不包括资本输出国

(投资者母国)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和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

政措施。

投资措施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所采取的各种投资措施。

TRIMS

所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

制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发生改变的

行为”。“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是指阻碍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的行为。

能够扭曲和限制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可以列举出

10

种:当地成分要求,

出口实绩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制造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在当

地生产产品),产品销售方向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将其产品出口到特定

的世界市场),贸易平衡要求,当地股权要求,限制资本和利润汇出要求,技

术转让及许可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者须采用包含某种特定技术在内的生产或

加工工艺,或在当地进行符合规定的最低程度的研究、开发,或强迫外国投资者

在当地实施或许可实施其特定的技术等)。

这些措施中,有的会严重影响国际资本流动。尽管国际社会为投资规范问题

进行了努力,但效果不大。

1986

6

月美国代表提出将投资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

谈判的建议得到通过,并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明确授权审查投资措施对贸

易的影响。该宣言授权的内容是:“在对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

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后,谈判应视情况拟订可能需要的

进一步原则,以避免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经过谈判最后达成了现在的协

议。该协议对扭曲和限制贸易的

5

种投资措施进行了禁止,并没有禁止成员政府

对外国投资的正当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严重污染的外国投资,鼓励符合本国经

济发展的投资措施。

(

)TRIMs

协议的法律框架及主要内容

TRIMS

全文由序言、

9

个条文和一个涉及第

2

条的附件组成。

1

、适用范围

协议第

1

条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服务贸

易、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其他投资措施,不受本协议管辖。

2

、国民待遇原则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TRIMS

根据

GATT

的基本精神,将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问题作为核心内容,

为了能实现国际投资的国民待遇,该协议禁止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

量限制原则。《

1994

GATT

》其他权利义

TRIMS

2

条第

1

款规定:“在不妨碍

务的情况下,成员不得使用与《

1994

GATT

》第

3

条和第

11

条规定不相符的任

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此,各成员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基本界

限,是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义务。

对于违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该协议附件列举了两项:①要求企业购买

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特定产品、

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②限制

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对于违反数量限制义务的投资措施,协议附件列举了三项:①限制企业进

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与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

量或价值相联系;②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与其出口获得的外汇相联系,通过

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

③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这种限制是规定具体产品、产品

数量或价值,或者是规定这些产品出口或出口销售的数量或价值占当地生产中

的比例。

3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协议第

4

条规定,发展中国家有权暂时背离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

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

4

、通知与过渡安排

协议规定:①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将正在实施的、与

协议不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理事会。该“一切措施”,包括

成员的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②发达国家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2年内

取消一切与协议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5年内取

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在7年内取消。实施本规定确实有困难的发展中国家与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以请求货物贸易理事会延长取消期限,但应陈述其特殊

困难。③过渡期内,任何成员不得修改已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的投资措施。凡在

WTO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如与本协议规定不符,

不适用过渡期安排的规定。

5、专门机构

协议第7条规定,建立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其成员为所有

成员,并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①管

理该协议的运作与实施,并就此向货物理事会做出报告;②向各成员提供有关

该协议运作与实施的任何事项的磋商机会;③负责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

其他职责。

6、争端解决

协议第8条规定,本协议项下的协商与争端解决程序,适用《1994年

GATT》第22条、第23条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各条款。

(

)TRIMs

协议的意义

TRIMS

协议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多边性协议,因而

在国际投资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世界贸易组织

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对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它的实施,意味着各成员方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取消该协议规定的限制性

的投资措施,从而促进世界贸易和投资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

不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TRIMS

协议的实

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其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经济发展有负面

影响。但该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较长的过渡期,并允许其按照

GATT1994

18

条、收支协议以及

1979

11

28

日采纳的《为收支实施的贸易措施的

1979

年宣

言》的规定,暂时背离第

2

条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顾及了发展中国家,尤其

是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需要。

尽管

TRIMS

所涉范围十分广泛,但条文极为简单,因此,其作用必然有限。究

其原因,是由于

WTO

为国际贸易组织而非投资组织,并且协议是两大集团妥

协的产物。

中国入世时已对外资法作了修改,取消了外资法中原有的与

TRIMS

协议不

一致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外汇收支平衡等,因此,我国外资法已不存在

TRIMS

协议不一致的规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GATS

产生的背景

服务贸易问题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三大新议题之一,该回合达成

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虽是针对成员方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各项措

施而制定的,但它的许多规定直接涉及国际投资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列举

了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即“商业存在”就是通过外国直

接投资而设立、收购或维持的各种商业机构,如公司、合伙、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等

由此可见,服务贸易问题包含了服务业的国际投资问题。因此,《服务贸易总协

定》的有关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成员方影响服务投资的各项措施。

(二)

GATs

的评价及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其第三部分“承担

特定义务”,特别是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市场准入,涉及各国是否允许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问题。

1

就投资而言,它是指一国的服务业或服务市场是否对外开放的问题。根据

GATS

16

条的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成员国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

①通过承担义务计划表来承担特定的市场准入义务;

②在承诺市场准入的部门里,除承诺表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所列举的六种限

制性措施。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7

条的规定中表明,本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是

2

一种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即只是依其承担义务表所列的部门、条件和资格给予国

民待遇,而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3

、评价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它将市场准入和国

民待遇作为各成员方的特定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

家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的愿望,同时又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

发达国家的利益需要。其特在于,它在适当考虑各国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确

立一个国际目标,即各成员方通过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使各成员方在互利

的基础上获益,并保障权利义务的全面平衡,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这对于

服务业的投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

练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其发展中国家成员必须自《建立世界贸

1

易组织协议》生效后多长时间内,取消协议所规定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

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

()

A.90

B.2

C.5

D.7

答案:

C

2.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的范围限于

下列中的

()

A.

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B.

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C.

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D.

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答案:

A

3.

下列投资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

TRIMS

协议》所禁止的

()

A.

贸易平衡要求

B.

进口用汇要求

C.

当地含量要求

D.

国内销售要求

答案:

ABCD

测验:

简述

TRIMs

协定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

2

TRIMs

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有关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

的规定相违背的措施。

3

)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

TRIMs

,发展中国家可按总协定

18

条获得特殊待遇。

4

)各缔约国须在

TRIMs

协议生效后

90

天内将所有

TRIMs

予以通报,并在

2

年内(发展中国家为

5

年,最不发达国家为

7

年)消除这些

TRIMs

5

)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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