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教育质量工程等专项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专项经费使
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财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
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条分管科研、教育质量工程建设的院领导负责领导和督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
目组长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预算开展工作。
第四条项目组长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项目组长应自觉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专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
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该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
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划拨到计财处帐户,由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专款专用。
第七条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一级项目负责人→项目办票据初审人→项目办台账登记人→对口负责部门审核人→项目
办主任→分管财务院领导→计财处。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长应在计财处的协助下清理帐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
编报经费决算,由对口负责部门、计财处和审计处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组长
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组长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
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款项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
毕。
第十条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经费结题手续,并将结余经费按规定进行结转。
第十一条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项目组要及时清理帐目,对口负责部门审查后,经院长审批,
由计财处核销。项目无故终止,要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项目经费。项目研究任务没有按期完成,
结余经费收回,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
学院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到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23: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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