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840年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
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
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
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
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
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
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
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
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
律法规之中。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
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
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
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
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
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
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
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
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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