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院判决书之风格

更新时间:2024-11-07 18:29: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差旅费包括哪些)

中外法院判决书之风格

中外法院判决书之风格

???????????????????????作者:熊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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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些年来,改革裁判文书制作是法院改革的一项

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努力进行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较以往有明显提高,从而提升了

裁判文书的公信度。如何形成我国裁判文书独特的风格,则

应是法院今后在更高层次上的追求。法学界前辈熊先觉先生

撰写的本文,会给大家以启迪。

??人重风度,物讲风格。法院判决书的风格体现在其格式、

逻辑、文字、篇幅等方面。格式又称样式,名异实同。我国

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风格尚在形成之中,虽未定型,但其独特

的风格已初见端倪。大致说来,主要在于以下四方面:

??其一,格式规范。我国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格式(样式)现

已高度程式化。只有拟制式即书写式,规定的相当周详。它

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法院全称,

文书的名称、编号,诉讼当事人等的身份事项,案件来源,

法庭组成和审理过程等。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主

文)。尾部包括:告知上诉权,诉讼费用负担,法官签署,

时间等。首部与尾部规定得比较细致,灵活性小,依样制作

即可。正文部分灵活性大,但也有“查明”、“认为”、“判决”

的模式。如民事和行政判决书为“诉称”、“辩称”、“查明”、

“认为”、“判决”;刑事判决书为“指控”、“辩解”、“查明”、

“认为”、“判决”的模式。从总的说,已程式化、公式化,

限制性规定多,要求严格,一般不得越雷池一步。但凡属优

秀的判决书实例,都是在遵守规定格式的前提下,又不拘泥

于规定的格式,而是灵活运用、格式得体。这种需要一定格

式而又不囿于格式的做法是可取的。除上述拟制式外,还建

议规定一种填充式,把它用于简易案件、调解的案件或其它

特定案件。即可以不填事实、不填理由,或者只简填事实和

理由,将可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对于拟制式也可考虑

采取要素式的判决书格式,不宜规定过死、限制过严,而应

允许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运用,不必拘于一

格。换句话说,首部和尾部的项目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性,

重点在正文部分必须强化理由,讲究逻辑推理的功夫,以避

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使法官从个案的实际出发,充分发

挥其主动性积极性,使判决书风格有个性、异彩纷呈。

??其二,逻辑思维。我国法官制作判决书,一般采取归纳推

理,不论记述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主要依靠规定格

式,借助实践经验。这种采用归纳法,通过比较、分析、综

合、归纳、概括,从个别、特殊到一般,当然不可或缺,但

仅此不够。由于少用或不用演绎推理,尤其更少并用演绎法

和归纳法,往往就使案情事实、理由和判决三者之间的联系

不甚紧密,甚至形成三张皮。这样一来,分析不透彻,论证

不充分,说理性不强,使人感到一般化,甚至还有判决无理

之感。可以说这是通病,应当引起充分重视,亟待改进。当

前的判决书,相当普遍地认为它质量不高,主要问题在此。

当事人不知输在哪里和为什么输,也不知赢在哪里和为什么

赢,导致难于执行,认为法院也开“白条”,有损判决严肃

性、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

??其三,文字简洁。我国的语言文字丰富多彩,现行判决书

的语言文字表达大都很简洁、明快。有些优秀的判决书更是

字斟句酌,准确精当,掷地有声。这是应予保持和弘扬的。

??其四,篇幅短些?我国法院判决书的篇幅一般短小,有的

还短小精悍。往往只有几百字,很少有几千上万字的。当然,

篇幅的长短应根据个案而定,该长则长,不一定短比长好,

也不宜一律求短。

??外国法院判决书的风格,这里指西方国家法院判决书的风

格。它们与我国法院判决书的风格目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首先,它们也有一定的格式,但多系约定俗成的。并且格式

比较简约,要求也不甚严格。同时,它们除有拟制式外,还

有填充式。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案件一律用填充式判决书,不

填事实,也不填理由,除极个别外都不上诉。这样办案效率

高,节约了司法资源。其次,在思维上,西方国家的法官主

要采用演绎推理,其思维过程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通过

判断、推理、论证,说理性强。特别是普通法系国家的美、

英等国家,由于奉行判例法原则,法官竭力追求的是:一方

面追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则追求判决的社会价值,

都希望自己制作的判决能够成为司法判例。这样一来,法官

在适用法律(判例法)上,一推理、再推理,使判决书越来

越长。尽管阐明理由较充分,语言文字表达也流畅,但显得

冗长,总不如我国法院判决书的干净利落。外国的法官尤其

是美国的法官,他们制作的判决书各有自己的风格,使人往

往只要看判决书的行文和习惯用语,而不必看法官签字,便

可知道这是某某法官制作的判决书。这主要是因为法官少,

又实行法官终身制和采用判例法的缘故。

??外国法院判决书的风格,西欧与美国也有一定差异。西欧

比美国保守一些。西欧的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判

决书格式,篇幅也较短;而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美

国,它是多元文化,比西欧开放、自由一些,它不重视判决

书格式和传统权威,但它却相当固执,十分崇尚个性解放。

同时,即使在同一法系的国家中,判决书的风格也有一些差

异。如以篇幅来说,德国的判决书比法国的长,美国的判决

书也比英国的长,法、英两国的几乎差不多一样短。

??中外法院判决书的不同风格,主要是由于文化传统、法系、

价值观、思维方式等存在着差异的缘故。一般说,我国法官

比较关注背景和关系,惯于总结经验,善于归纳推理,因而

讲究行文的主次、简洁、明快。但是,不习惯演绎推理,往

往分析不透彻、论证不充分,而比较生硬地适用法律条款,

这就显得判决理由不足,说理性不强,缺乏公信力。

??我国法律文化,自近现代以来属于大陆法系,判决书格式

源出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判决书风格与德、法两

国接近一些,而跟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跟美国的差

距较大一些。但这都是相对而言。其实,每个国家法院的判

决书,无不各有所长、各有其短。我国法院的判决书,程式

化、公式化程度高。本来文书程式化是长处,是优点,但过

分程式化而成为公式化就产生了负面影响。尽管个案千差万

别,但固守格式到了公式化程度,就难免千篇一律、千人一

面,显得干瘪、枯燥无味。判决书还是有点个性为好,它可

以千姿百态、五彩缤纷。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交往和

文化交流频繁,两大法系已日益趋同。世上的先进法律文化

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也应共享。我们应当扬长避短、取长补

短,以期尽早形成有中国特的判决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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