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审核异议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2: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东方法制网)

破产债权审核异议书

异议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异议请求:

请求贵管理人依法确认异议人申请的对有限公司的债权。

事实与理由:

贵管理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核表(非购房类)》载明不予认定异议人向贵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人民币元,异议人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就异议人向贵管理人申报的担保余额债权,依法应予确认。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

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

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

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

偿比例予以分配。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

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之规定,且根据异议人

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之约定,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提供了保证担

保,其系上述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异议人系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异议人有权申

报对有限公司的保证债权,贵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上述债权。

2.就异议人向贵管理人申报的保费及逾期利息的债权,依法应予确认。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

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之规定,且根据异议人与有限公司签

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甲方同意由其向乙

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一年一付。”之约定,有限公司负有向异议人支付担保

费的义务,贵管理人应当予以认定上述债权。

此致

有限公司管理人

异议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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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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