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审核异议书
异议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异议请求:
请求贵管理人依法确认异议人申请的对有限公司的债权。
事实与理由:
贵管理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核表(非购房类)》载明不予认定异议人向贵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人民币元,异议人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就异议人向贵管理人申报的担保余额债权,依法应予确认。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
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
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
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
偿比例予以分配。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
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之规定,且根据异议人
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之约定,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提供了保证担
保,其系上述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异议人系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异议人有权申
报对有限公司的保证债权,贵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上述债权。
2.就异议人向贵管理人申报的保费及逾期利息的债权,依法应予确认。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
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之规定,且根据异议人与有限公司签
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甲方同意由其向乙
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一年一付。”之约定,有限公司负有向异议人支付担保
费的义务,贵管理人应当予以认定上述债权。
此致
有限公司管理人
异议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02: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477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