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更新时间:2024-11-09 01:56: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被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诉讼请

、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子)XX

由原(被)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

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

如: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

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X乂由于婚前我对被告

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

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

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

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

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

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

妻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X元。现

XX另分割夫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

年月曰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篇2]

原告:吴某,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职业:个体司机,现住

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梁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家庭主妇,显著

诉讼请求

、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归吴大,吴小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直到18

周岁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在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在1990年8月9日登记结婚,

1991年7月8日生子吴大,1996年生子吴小,据原告称,两人婚后

性格不和,多次吵闹,并于2019年分房居住,而且被告喜欢打麻将,经常到深

夜,不听劝,更是把原告给之家用之金拿去赌钱,赌输之后就摔东西,致使原告

忍无可忍,被-迫搬出,在外居住,为此我曾于

2019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19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

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

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成长的孩子成长更不利。

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

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

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

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到

18周岁为止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

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曰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篇3]

原告: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电话:

13X-XXXX-XXXX

被告:

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

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电话:

13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

月支付抚养费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详见财产清

单)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

原告;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

XXX

3XX

4XXX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区登记结婚。

婚后,原被

告育有一儿子(女儿),名于年月日出生。现由于

的原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持续婚姻的必要性,特诉至

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5

XXXXXXXX

XXXXXXXXXXXXXX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曰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篇4]

原告:某某女汉族,年月日,职业,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被

告:某某某男,汉族,年月日,职业,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诉讼

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

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3、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

割(见清单)。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费用5000元。

30000元及人身损害赔偿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9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到***人民政府领

取结婚证,2019年1月7日生子***。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性格暴躁,

在家对原告经常恶言相向,动辄殴打原告,且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不顾家庭与

子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打架,夫妻和家庭关系很不正常,

原告在家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更没有享受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

庭的幸福。由于无法忍受这种

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形同路人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19年8月曾

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在法院及亲朋好支的劝说下,原告从子女的角度

考虑,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诉讼。

但被告在原告撤诉之后,不但不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反而变本加厉,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多次纠集人

到原告工作单位对原告进行骚扰与进行人身攻击;2019年1月被告

在某区大十字处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脸部大量流血,虽经医治,

但在原告脸部形成永久伤痕,并造成了原告面部毁容的结果,给原告

造成严重心理障碍。同时,原告在2019年元月对原告的母亲进行人

身攻击;给原告的母亲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夫妻关系

越加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综上,原告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与第46条规定,再次依法提起诉

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曰

附:1、本状副本1份;

2、原告身份证、(2019)鄂法民初字第

份。

1995号民事裁定书件各1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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