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证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13:55: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三十年前工作)

澳门公证书

篇一:特许经营备案中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

特许经营备案中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

目前大量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加盟活动,

并且很多公司要求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备案。

但在备案过程中对于来自的备案材料如何公证认证不

十分了解,本文作者就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进行部分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营店位

于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

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

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备案过程中不仅仅是直营店的证明要

进行公证认证,所有来自的证明材料均要进行公证认

证。这里的公证认证法律上称为领事认证,即指外交、领事

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

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

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

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

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

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

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

续"。香港、澳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要经司法部

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机构的证明。司法部对两地区都实行

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对来往公证文书的格式都进行了具

体的规定。

一、香港对内地文书的公证认证的历史沿革

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只能

通过一些内地驻港机构和香港当地的一些社团组识办理相

关的证明文件。自80年代初,中国实行开放改革政策,两

地往来更为活跃,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务需及时解决,

以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透过当时中国政府的代表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统战部

与香港一些律师接触,考虑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士为香港

同胞出具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由于当时尚是试行性质,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时

只委托了香港阮北耀等8位对中国事务较有认知的律师负责

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明文书。后来根据

《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办法》之规定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

度。要求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

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

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委托公证人的期限现改为定

期委托制,委托期为3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可以连续

委托。1985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

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在

香港的公证事务的范围包括婚姻(结婚、再婚、丧偶、申请

补办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等声明书)、房地产

(包括赠予书、楼宇买卖合同)、公司法(包括授权委托书、

公司证明书、商业登记资料证明、公证董事会决议证明)、

遗产(包括继承遗产及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移民及出

入境(包括申请配偶、亲属来港声明书、申请收养子女声

明书)等等,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同时,为使公证文书更

加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文书,经国务院港

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委托公证人的出证程序进行了改

革。香港委托公证人的签名、印章不再送内地有关部门备案,

统一经司法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发往内地使用。

二、澳门对内地文书的公证认证的历史沿革

澳门公证在1986年以前,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事

务所需澳门当地证明文件应如何办理,没有一定之规。1986

年司法部律师公证律司发文《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

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该文规定:澳门的三个机

构及四个社团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或本社团成员出具证明

文件,内地采信。照此规定,“三机构四社团”之外人士

的证明文件如何办理似无规定,但是考虑,“三机构四社团”

已涵盖了所有澳门正常居民,其它无须规定。该文执行至

1994年底,澳门新华分社社办企业澳门中旅成立“中国法

律服务部”,未经司法部授权,受理澳门居民的证明申请,

加盖新华社外事部公章后发往内地。1996年11月,中国

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成立。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由

中国司法部与澳门律师公会签订协议,由中国司法部派驻一

名中国公证员,办理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事务的法律证

明文件,而此种文件是以“公证书”的名义出具。

为了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合

作,2003年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中,除了对货物贸易设定一系列的便利措施之外,

还表示对澳门服务提供者逐步开放内地的市场。为此,“安

排”及其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即

澳门服务提供者为享受“安排”中的待遇需提交的相关文件

资料,包括“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经济局

认为需要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等,“应经澳门特别行

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为了落实

这一规定,从2005年底开始,经过初审、培训、考试、

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后,最终确定了5名具有政府认可的私人

公证员资格、执业经验丰富的澳门律师为司法部首批在澳门

的委托公证人。20XX年2月28日,又与澳门

特别行政区经协商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

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根据双方一致意见,该《安

排》将自20XX年4月1日起生效。该《安排》第十八条规

定:“为适用本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

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

而可以在对方使用。”据此,自20XX年4月1日起,内地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将互免公证书认证手续,作出的公证

书可以直接在对方使用。

三、来自香港、澳门的文件公证认证需要哪些手续

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

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

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在实践中公司将要公证认证

的材料准备齐全后,香港律师会为你出具《证明书》并在你

拟证明文件上签名盖章,签章上会注明“兹证明此文件即前

面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附件,此复印本与该文件原件/确认本

相符,其原本/确认本经本人证明属实”。律师公证后中国

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会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运转运章”。

澳门的律师公证于香港的律师公证是完全一致的,不同

的是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

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篇二:澳门身份证公证及加章转递

.

澳门身份证公证及加章转递

王先生是澳门居民,今年看中了大陆的发展前景,选

择到大陆投资,并以个人的身份来广州投资,选好

准备开始办理时,需要证明王先生是澳门的外商,王先生提

供了他的澳门身份证,但这个身份证一定要经过公证才行;

办理公证的流程:办理时需要经过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

证,然后还需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于/html/gzrzxgzl/

篇三:澳门社团登记设立文件如何办理公证转递

澳门社团登记设立文件如何办理公证转递

在澳门成立的社团机构,现在要在大陆和一些企业一

起合作开展业务,但合作方提出由于社团成立于澳门,不能

证明社团的真实性,需要把澳门社团的文件办理一下大陆司

法部驻澳门的办事部门认证一下真伪,这个需要怎么办理,

需要提供什么文件。

澳门的文件到大陆来用办理的公证认证手续和香港

的文件到大陆来使用办理的公证认证手续是差不多的,都是

加章转递的过程。

需要提供的文件是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就

可以了。如果不能提供文件原件,可以先把需公证文件的扫

描件发过来,和公证人确定一下能不能申请原件或是查询到

文件的真实性,然后看需不需要提供其它辅助文件。

办理的流程是,提供了需要的文件后,澳门公证人查

实文件真实性,然后出具公证书,然后公证人会把公证书送

到大陆司法部驻澳门的办事部门加盖司法转递

章。办理以上流程后的文件就能在大陆证明真实使用

了。

于/html/cj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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