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陈述和申辩书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一中队:
陈诉人某某某,男,38岁,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和职务:县财
政局高级会计师;住址:县大桥花园8栋908室;电话181510、
13966457。陈诉案由:本人长江西路皖A-623c9私车违法停车。
陈诉的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7年12月1日下午3点37分左右,从单位请假到县产
权中心咨询房产产权事务,因产权中心车位满员,一时失察,没有细
看路面标记就随大溜将车牌号皖A-623c9的私人小型汽车临时停放
在了长江西路的非机动车道上,我的车停在大约8-9辆汽车的中间部
位,但是车停的很正,没有影响道路正常行驶车辆,停车时间约12
分钟。3点42分左右我回到车旁,看见一名交警同志刚刚贴完违停
告知单,转头向西走去,我连忙追上他,向他解释并承认违法,同时
申请可否视轻微情节处以警告并立即驶离。交警同志说“刚才几个人
来提要求我都没有理他,再说我这单子开了,没法收回”。同时又告
诉我说:“就罚100元,不扣分”,然后他就走了,不再听我的陈诉和
申辩。
尊敬的领导,结合交警同志此次执法工作,我有以下陈诉和申辩,
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关心和协调。
第一,本人承认有违停的事实,在此深表歉意并承诺今后不再犯类似
错误;第二,对交警同志的执法工作表示尊重、理解和支持,在此致
以崇高的敬意;第三,我车违停时间约4分钟,虽有违法行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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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属于轻微,今年也是初次,而且当场做了解释和改正。第四,结
合我单位的执法实践,个人认为交警在本次执法工作中,适用法规适
当,但执法程序存在白璧微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陈
述如下:
一是交警同志是一个人行使行政执法,只能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一来,交警
同志对我处100元就值得商榷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合法
证件。但是本次执法,交警同志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在告知单
上写明处罚方式或数额,也没有填写执法机关地址、电话、执法
人姓名;三是对当事人在现场的陈诉和申辩没有做认真的听取,也没
有复核,对当事人的执法解释略显简单,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
救济权利和途径,执法用语不够规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三十八条有关条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
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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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贵执法机关提出如下申请和建议:
一,申请交警机关负责人审查本案并作最终决定;
二,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结合长江西路政府机关众多又有多个服务人民的窗口单位的具体情
况,从方便众、维护交通秩序角度出发,在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
情况下尽快或尽可能多的施划出一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如实有困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则对该路段执法应
以警告为主,教育处罚结合,宽严相济。
三,建议在该路段分区域设立立体禁停标志和路面路肩标志,减少
驾驶人无意中违停的发生概率。
四,建议在今后的“凤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停车告知单”上,
有关适用法律规定的一定要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书面用语不宜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建议执法单位地址、
电话、执法人员签名一栏都要留出位置并规范填写。
最后,我再次对本次的违停行为做深刻检讨并对交警同志和人民
众表示道歉。今后,我将一如既往的配合支持交警同志的执法工作,
共同促进文明肥西、和谐肥西、美丽肥西的伟大事业。向不辞辛劳、
不顾危险、战斗在交通安全第一线的交警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陈诉人:甲乙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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