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教案
梅胜
第一章刑法概述
本章重点:刑法的概念、性质(尤其是法律性质)、任务、体系和解释。
本章的难点在于: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外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刑法解释
主体的不同导致解释效果的不同。
本章的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基本属性、创制及完善过程;全面掌握刑法的体系和各
种解释方法。本章的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掌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
维持其政治和经济统治,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和刑事责任,以及对罪犯
的惩罚,这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
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外,刑法又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
法。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点和事件的刑法,包括单独的刑法和附属
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合法性。
1、刑法的阶级性。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
利益服务。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
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
犯罪,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它呈现出刑法的独特性。首先,刑法调整的
社会关系最为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重。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
一、刑法的创设
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表现
为:
1、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就先后制定了《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腐败
条例》等单独的刑法,为制定刑法奠定了基础。
2、1950年――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3.从1954年10月到1956年11月,律师事务所起草了13份草案。
4、1957年6月28日,已写出22稿,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准
备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讨论后,以草案的方式公布,但因“反右”斗争的进行而搁浅。
5.1961年10月至1963年10月9日,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33个草案,经中共中央
政治局和同志审查,准备出版。然而,“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开始并再次被搁
置。
6、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从1978年10月开始,对33稿进行修改、补充,
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7月6日公布,1980年1
月1日生效。
二、刑法完善
1、刑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计划经济背景下颁布的刑法,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要,再加上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制定的刑法
急需修改。我国陆续颁布24个单行刑法,为全面修改刑法奠定了基础,再加上刑法学研
究的深入,完全具备修改的条件。
2.刑法修正阶段。首先是酿造准备阶段(1982-1988.2)。最高立法机构认识到刑法
确实需要修改,并开始收集和整理材料;第二,初步修订阶段(1988.3-1989.6)。列入
立法议程,并初步起草了修订草案。第三,重点修改阶段(1991年),主要讨论反革命罪
的修改。第四,在全面修订阶段(1993年至1996年12月),对刑法的制度和罪名进行了
广泛修订,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讨论起草草案,供立法机关通过。五是1996年12
月至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实施。
2、刑法修改的原则。a、坚持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定一部将方方面面的犯
罪容纳在一起的法典。b、坚持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罪刑法定、罪责刑相
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正当防卫、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等,均体现了这一原则。c、
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如反革命罪的修改、国际刑法规定的国
际犯罪转化为国内刑罚的相关罪名。
第三节刑法的依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1.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宪法第28条有特别规定。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
实践根据。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具体来说,有四项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总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排除干扰、创造良好的治安
和经济环境。
第四节制度与刑法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构成和结构。也就是说,刑法内容的安排和组合。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
等层次。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1.一般原则——犯罪、刑事责任和处罚一般原则的规范体系。a、刑法的任务、基本
原则和适用范围。b、犯罪——犯罪的一般原则(成立要件)。c、刑罚——刑罚的一般
原则(刑罚类型和制度)。d、刑罚的具体适用和执行。e、其他规定——刑法术语的立
法解释。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共分为十章:a、危害国家安
全罪;b、危害公共安全罪;
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为八类;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e、侵犯财产罪;
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分为九节小类罪;g、妨害国防利益罪;h、贪污贿
赂罪;
j、玩忽职守罪;
k、军人违法职责罪。
3.条款的结构。为便于参考和准确,文章统一编号。文章的结构不统一。有些只有一
段,而另一些只有两三段。所谓“付款”是指本条另一款的措辞,即“付款”。有些规定
分为几个项目。所谓的“项目”是按序号排列的,例如剥夺政治权利:(1),(2)--。
有些文章包含多种含义,用句号或分号分隔。分开的部分称为段落、前段、中段和后段。
例如,“犯罪后自首,如实交代的,就是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
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它有三段。
关于“但书”的规定。但书――是指刑法条文中,用“但”、“但是”转折词引导的
句子,就是但书。有几种情况:(1),但书是对条文前半部分的补充,如第13条,关于
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2)但书是前半部分的例外,如第65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但是
过失犯罪除外”。(3)但书是对前面的限制,如对防卫过当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二、刑法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解释的意义是以便准确无误地理解刑法规
定和刑法精神。
根据不同的标准,它可以分为不同的解释。
(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解释。有三种
情况:A.附属于刑法典,如第五章。b.立法说明。如果处罚加重,立法机构代表的声明。
c、在实施刑法方面,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立法机关会站出来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包括或者不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我国是指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作的解释。凡涉及审判过程中应用法律问题,由负责解释。凡涉及到检察
业务适用法律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两家可以联合解释。值得引起思考的是检
察机关应当不应当享有解释权,同学们可以研究。
上述两种解释是有效的,但两种解释的有效性是不同的。如果发生冲突,后者无效。
3、学理解释。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部门、学者、专家及司法工作者所
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可轻视之,它可以推动刑事立法和司法,为立
法提供理论支撑、为司法提供参考。
(三)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学解释和逻辑解释。
1、文理解释。对条文的字、词、句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既不广于
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2.逻辑解释。根据立法和实践的精神,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它也可以分为自然解释、
扩展解释和有限解释。
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按情理应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内容之中。如、偷税
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那末偷税三、四次-----,当然应构成了。
扩展解释——一种超越字面意义的解释。除刑法所列的汽车、火车、船舶、有轨电车
和航空器外,还应当扩大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工具,包括大型拖拉机和索道。
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如伤害罪,就应当作限制解释,不
能说殴打致人鼻孔出血,就构成伤害罪。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基本原则的概念、三大基本原则及其理论根据。
本章的难点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及其发展;犯罪、责任和处罚相适应原则
的司法适用。
本章的基本要求:全面系统地掌握三大原则的含义、价值、立法、司法体现;了解其
他原则的基本内容
本章课程安排:3学时。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关于这一问题,学界是有争议的,有的主张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有的主张只是贯穿
于刑事立法中的原则;有的主张刑罚的原则也是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所有刑法规范之中,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现中国
刑事法治精神的规范。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坚持基本原则可以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和可操作。也便于司法人员严格
执法,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确保无辜者不被非法调查,不伤害无辜者。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
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迫理论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最早的起源
是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后来,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条款体现了这一原则。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其衍生原则是:排除习惯法;排除绝对无限期惩罚;禁止类比;禁止对法律进行追溯
性审查。有人主张,当代罪刑法定应增加刑事法律法规的正当性(处罚范围的合理性和处
罚力度的适当性)、明确性、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等。
二、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1979年的刑法只能说基本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有类比。1997年的《刑法》
更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a.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般规定、量刑原则和刑罚制度的规定。b、
取消类比;c、在溯及力方面,坚持“从古到今”的原则;d、具体规定规定了具体犯罪
的罪名、法定刑和量刑情节。
三、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
1.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应当处罚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处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司法解释不能违背
立法精神,不能“法官造法”,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条文。
第三节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
一、含义
这个原则意味着“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具体含义是,任何人犯罪,无论其出身、身份、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
资格和表现如何,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法律。”享受特权。
二、该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如果你犯了多个罪,你应该承担多个刑事责任,即重罪从
重,轻罪从轻,按其罪论处。因此,它也被称为罪刑均衡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
这一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原则,它是对罪刑擅断、重刑主义的否定。贝卡尼亚
提出了罪刑阶梯论。
随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刑罚个别化原则已经在学术界和相关国家的刑法中提出
或规定。这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对罪犯进行量刑时,不仅应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而且
还应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来确定刑罚的严厉程度。我国刑法的规定(如累犯、自首、累犯、
立功等)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罪责刑原则的立法体现
1.建立了科学严谨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对各种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3、设置拉轻
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了不同的情节。
三罪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3.纠正不同法院之间的不平等判决,追求执法的平衡与统一。
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除刑法文明条款规定的原则外,刑法所体现的原则称为其他原则。主要包括犯罪与个
别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刑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罪责自负原则
犯罪自责原则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与犯罪分子有亲属但不参与犯罪的,不
受牵连。也就是说,一个人犯罪,一个人犯罪。
该原则的立法体现在:a、明确了犯罪概念和构成条件;b、明确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
件,容易把共同犯罪人与非参加人区分开来;c、没受财产刑的规定;d、对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体现了不株连无辜。
司法适用这一原则:一、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必须收集各种证据,使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防止误判。b、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严格遵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没有主观、客观要件的,不构成共同犯罪。c、单位犯罪,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执行。
d、对于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必须查明犯罪人的主体身份。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统一原则是指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必须遵循主客观统一的构成条件。犯
罪危害性是犯罪心理控制下的一种危害行为。坚持这一原则,防止主观或客观归咎。
该原则的立法体现:a、故意、过失的刑法规定;b、意外事件的规定;c、正当防卫
和紧急避险的规定;d、严重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e、对预备犯、中止犯、未遂
犯的规定;f、分则对每一种罪主客观要件的规定。
这一原则的司法适用:A.反对主观归责;b、反对客观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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