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法“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债务人破
产时,如果强制履行其与某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将产生该债权人优
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的权利,从而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
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
义。如货物运输合同中,当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形时,再要求履
行,已经没有意义,因而应当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相关案例
一、(2016)最高法民终46号
2014年7月16日,海口市国土局报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同意,撤销海
口市国用(籍)字第Q21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9608.29㎡划拨
土地转让的审批,办理退档手续,由于鑫桥公司代缴的154.29万元土地
出让金已缴入海口市财政专户,建议批转海口市财政局将该出让金拨付
给海口市国土局,由该局退还给鑫桥公司。2014年9月10日,海口市国
土局给新华社海南分社、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发出《关于给予办理划拨
土地转让业务退档的函》,同意办理案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退档
手续。2014年9月23日,新华社海南分社委托该分社机要室主任林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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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退档手续,海口市国土局退回了《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书》及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至此,海口市国土局已经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再履行与香江酒楼、香江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新华社海南分社未继续共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
权转让,并提交所需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海口市国土局目前已不能继续
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条第一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
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之规定,香江酒楼、香江公司要求海口
市国土局交付案涉土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
二、(2015)民申字第2553号
王贵双与留守处签订的合同一直履行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而终
止,案外人柴佳军已经实际取得并合法占有案涉厂房场地多年,王贵双
的优先购买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且王贵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柴
佳军取得案涉厂房场地时并非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
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
履行的除外。鉴于留守处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将案涉厂房场地以同等
条件转让给王贵双的义务,原判决不予支持王贵双以与案外人柴佳军同
等的条件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三、(2014)民四终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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