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上)

更新时间:2024-12-29 00:54: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报名入口,可以登录吉林华图进行查看,同

时我们还为大家准备了大量考试辅导资料欢迎您的阅读。

导语: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一向是历年考试的重要

内容。考生常常觉得此部分内容专业性强而难以复习。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

经验,在此归纳《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一些常考点,与各位同学分享。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部分的考核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

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华图老师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

进行总结归纳。目前来看,法律部分的考核呈现出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反复考

查的特点。而广大考生对于民法并不陌生,毕竟相比较其他部门法,民法更贴近

我们的生活。但许多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

础知识》中的民法“知其所言,不知其理”,况且对民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又浩瀚

无边,让考生时有理不出千头万绪之感。对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

整理出了历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知识考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概述

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基于侵

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

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

定。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

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

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

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三、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能力:

①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民事权利始于主体的形成,止于主体灭亡。

②民事行为能力:指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能力。

㈠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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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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