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_0

更新时间:2024-11-05 22:53: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嫖娼是什么意思 )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

夜不归宿,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

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

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

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

内容,保证金归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

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

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

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

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法

律认定,而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

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篇二: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

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

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

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

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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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

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

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

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

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

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

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

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

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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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

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

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出轨后写的保

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

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

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

力吗?三问保证书: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

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

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

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

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

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

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

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

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

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

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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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

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

惜。

【相关文章】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

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

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

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

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

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

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

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

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

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

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

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

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

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

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

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

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

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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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

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

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本文认为,对于夫妻双

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等),作出损害赔偿约定的,人民法

院经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

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

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

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

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

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

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

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

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20xx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

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

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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