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又称为著作权人或
著作权所有人。确认著作权主体是实施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著作权主体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主体的自然属性划分,著作权人可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
(2)按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完整划分,著作权人可分为完整的著作权人和不完整的著作权人。
完整的著作权人指享有著作权中全部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原始著作权人;不完整的著作权人指
以继受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人获得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的著作权人。因为依照民法原则,人
身权利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著作人身权原则上只能由原始著作权人享有,不得转让或被
继承。
(3)按著作权人的国籍划分,著作权人可分为本国著作权人或外国著作权人。
随着科技、文化的发展,著作权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受到重视和保护。遵守国际条约、双边协
定对外国著作权人进行保护,有利于本国著作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对等的保护,有利于本国
对外的科技、文化交流。
(4)著作权主体中最基本的分类是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所谓其他著作权人是除作者以外的
所有著作权主体。
①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
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又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指直接产生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概念,需明确以下几点:
a.作者必须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法的宗旨是保护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此只有
对作品的创作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而创作是作者主要通过
自己劳动把自己的独立构思表达出来直接产生作品的过程,因此其他相关行为人如:为作品
的创作进行组织、领导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的人都不是
作者;为创作提供题材或素材的人,作品文字性的修改者、审校者一般也不具有作者资格。
b.应把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与日常生活中从事具体创作的人分开。具体创作作品的人不
一定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资格。如《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
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把社会组织作为法律上的作者,正是基于上述的法律明文规定。而
自然人只要有智力创作行为并产生了作品,而且创作行为表达的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社会
组织或他人的意志,其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身份就可自然确立,不需要其他法律依据。
c.作者的确认。《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
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以作品署名判断作者是一条便于操作的法定判断标准,但须以
“无相反证明”为前提,也就是不能与“是否参加作品的创作”这一判断作者身份的权威性
法定标准相抵触。否则,作品的署名人是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身份的。所谓相反的证明,
是指任何有关署名者不具有作者资格的有效证据。
②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以外的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获得著作权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其获得著作权的途径主要有:
a.依据法律或有关规章取得著作权。这种方式又称“法定转让”。根据《著作权法》第
15、16条规定,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定转让”取得著作权的作品主要有两类:一是职务作品;
二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b.依据合同取得著作权。依据合同关系取得著作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非
法人单位取得著作权的一种主要方式。依据合同关系取得著作权的有四种方式:一是依据著
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二是依据委托合同取得委托作品著作权。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或雇
佣合同取得著作权。四是依据赠予关系取得著作权。
c.依据继承关系取得著作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后,
其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取得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法人不具备自
然人的继承能力,但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人有接受遗赠的能力。法人作为受遗赠人,接
受作者著作财产权的遗赠时,可成为著作权主体。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著作权,在
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我国
《著作权法》第19条对此有明文规定。
③外国著作权人。我国已在1992年2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
公约对成员国之问作品的保护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公约成员国保护外国作品的
重要法律依据。据此,外国著作权人也可成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合作作者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
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由此可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
同共有。其权利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无协议,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
合作作品无法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共同共
有的原则。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
行使。对于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整个合作作
品的著作权仍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
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
整体的著作权。”
当然,也不允许一个合作者妨害另一合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侵害另一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特别强调:“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现实中,有的人没有参加
创作,却为个人名利千方百计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也有的作者为了发表作品,将名人作为
合作作者署名于自己的作品之上。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对于这种不劳
而获或欺世盗名的行为,都作了禁止性规定。凡不是合作作者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侵犯真正作者的著作权;把他人之名署在自己作
品上,侵犯他人的姓名权,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著作权客体是智
力成果,但是它保护的智力成果仅仅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也称为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概念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
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条件:
(1)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成果都必须能够表现一定的思想和情感,如不具备这种功能即不
能视为作品,如路标、商品说明书等。
(2)作品必须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
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成果必须以文字、图形、声音、彩、符号、造型等一定客观形式
表现出来,被他人通过感官感知其存在,才能成为作品。
(3)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首要条件。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
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著作权法
所需求的独创性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不同的。后者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中反映的技
术思想是优于已有技术,而且具有首创性。而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只要作品是作者自己
创作完成的,就具备了这种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的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等方面符合一定
的条件或达到一定的水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体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方面。作品所反映的
思想,可以是重复再现以往的,也可以是与他人作品的思想相同或雷同的。
(4)作品可被复制利用
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能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作品的复制包括以视觉方
式的复制(如印刷),以听觉方式的复制(如录音),以视听结合的方式复制(如录像)等。
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和合法性,是作者享有著作权,从而使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
(1)独创性
该作品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情感赋予文学、艺术形式的。作品的独创性不
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即新颖性。专利法上讲的创造性是指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如果
是已有的事物,就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而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以及它们的
文学、艺术形式,都不要求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在文学、艺术作品中,思想、观点、情感以
及它们的表现形式并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如《子夜》的表现形式是小说,而其他作品也
可采用小说形式。很多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几乎没有区别。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
象不是思想或情感本身,而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达。只要作品是该作者
自己完成,而不是抄袭他人的现成之作,即使这些作品相互近似或雷同,也被认为具有独创
性。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在作品中不能借鉴他人的写作技巧,采用他人的创作风格,甚至
引用他人作品词句,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不妨碍作者对作品享
有著作权。
(2)合法性
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自由,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但公
民进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享有以其作品不违反法
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
受本法保护。”
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是有本质区别的。作者是利用一定的客观材料或符号,如语言、声音、线
条、造型或彩等形式并借助各种物质载体,把经过内在精炼而成熟了的思想或情感表现为
客观的事物,从而为人所感知,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是不可分离的,但载体本身并不是作品,
载体是载有某种作品的有形物体,而作品则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成果。如一件美术作品,作品
是作者创作的美术图案,作品载体是美术作品所附着的画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
的载体不受保护。
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的有效时间。由于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
产权不同,对它们规定的保护期限也就存在差异。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由此可见,创作作品的作者为自然人,终身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
完整权。作者死亡后,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由其继承人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作者
无继承人或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则由国家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的,其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组织存续期间
内始终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撤消的,由承续其权利义务的新组织享有,没承续其
权利义务的组织,则由国家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由此可看出著作人身权与普通民事权利中
人身权的区别。
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和促进国家科学文化事业的
发展与繁荣,因此各国对著作权保护期限都采取限制主义,尤其表现在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限的规定上。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后,著作
权上的财产权利便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作品。我国《著作权法》
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
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50年的
终止时间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
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但作品自创作
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③影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
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④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该
50年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仍适用著作权的一般规定。
⑥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
⑦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
对著作权的继承的规定
(1)著作财产权的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确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列入可继承的公民遗产之内。《著作权法》
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规定的保护
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公民享有的著作财产权通过继承转移的方式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继承人继承著作权的方式可以是共有,也可以折价后分割价款,或估价后由著作权继承者给
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
如著作权人死后,无人继承著作权或无受遗赠人接受著作权遗赠的,如果死者是国家职工或
无业人员,其著作权归国家所有;死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著作权归所在的集体组织
所有。
(2)著作人身权的继承人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的一般原则是著作人身权由作者永久保护。继承人不能继承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而只能继承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的消极的禁止权。其中发表权具有著
作人身权和财产产权双重属性,对发表权的继承应与其他著作人身权有所差异。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对作者死亡后的著作人身权保护作如下规定:对著作权中
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当著作权无人继承,
又无人受遗赠时,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
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也无人
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但其属于人身权,不能继承、转让,
作者死亡后,谁来保护这些权利不被侵犯呢?《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此作了明确
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著作权的承受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变
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
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对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
情况下,擅自出版、改编、复制、播放、发表或者进行抄袭、剽窃等,从而对著作权人造成
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时有侵犯著作权纠纷或争议发生,著作权人遇到侵权事件往往缺乏必要的法
律意识而自认倒霉,或者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著作权是公民
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其受到侵犯时,应当像自己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样,理直气壮地依法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是法律规定侵权人针对其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人身、精神、财产所造成的侵害程度和范围
而承担的一种相应的补救责任。
(2)行政责任
是指对某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的同时,还破坏了国家的书刊、音像、
演出、广播等事业的行政管理,扰乱了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秩序,在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尚需承担的接受行政处罚的责任。
(3)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最初没有规定著作权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可能与当时对侵犯著作权的某些严
重性,特别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然而不久,国家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4
年后的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
决定》这一惩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单行法。到了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法典时,正式将这一单
行法纳入新刑法体系之中,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要内容之一。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受著作权法
保护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还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因违反了其他法律,被
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虽为作品,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原则,在国际著作权立法中也早有先例。我国宪法赋予公民
进行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权利和言论、出版等自由,但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不受约束,
自由只有被法律认可,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才是
自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从事创作活动,只有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不损害公共利益,其创作活动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其创作成果才能作为合法的著作权客体
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尚未颁布出版法,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可根据《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
决定》、《关于认定淫秽及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大致有以下几类:
①反对人民民主政权、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
②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各民族团结的;
③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
④泄露国家机密的;
⑤宣扬盗窃、淫秽、凶杀、纵火及其他犯罪行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社会公德、
破坏公共秩序的;
⑥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令的。
对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如果出版和传播这类作品,还要
视情节轻重追究作者和出版者、传播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不适用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
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
用表格和公式。”该条所列举的,或是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形式,但不具备作品的本质属性;
或是出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简称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上述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也是具有一定客观表现形式的智力创作成果,符合作品的一般条
件,但这些文件是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意志的体现,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
制其广泛传播和被人利用,恰恰是出于统治和管理的需要,这些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应广为
传播(机密文件除外),使尽可能多的公众知悉。这一规定也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的精神。该公
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
正式译本的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各国著作权法通常也有类似规定。
(2)时事新闻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
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用简单显见的文字或机械的录制手段将客观现象或事实(如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记录下来,基本上不反映记录人的创作性劳动,不属于作品的范
围;就其用途而言,时事新闻同上述法律、法规等一样,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
如果加以著作权保护,就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
著作权法不适用的是单纯的时事新闻,如果在时事新闻报道中夹述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整
理、加工,以综述、评述、特写等表达形式加以报道,这种报道已具备作品的条件,对此报
道者应享有著作权。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有阳历和阴历。历法是已被人们公认的具有科
学依据的计算时间或节气的方法,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属于作品的范围,不适用著作权
予以保护。历法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挂历、台历等就其整体而言包含了作者的智力
创作,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数表是指含有一定数字,并反映一定关系的表,如元素周期表、
三角函数表。通用表格是指普遍使用的,为填写文字或数字,按一定项目画成的表格。如银
行转帐支票等。公式是指用数字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的关系的式子,如万有引力定律计算公
式。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都属于内容为公知公用的事物,具有通用性、工具性,
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利用,故著作权法不给予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
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什么叫作品?作品包括哪几种?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它包括以下列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学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
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
词或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
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
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方
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
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
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
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
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8.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未发表的作品也有著作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据此,未发表的作品也有著作权,不得侵犯。
1.著作权是依据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一产生,著作权也就相应产生。
2.未发表的作品同样凝聚着作者的脑力劳动和创作成果,作者的劳动也应得到法律的肯
定和保护。
3.著作权的内容中有一部分就是针对未发表作品的。如发表权就是指作者决定是否将作
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淫秽书籍受着作权法保护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对于这一
规定,要从下面几方面理解: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主要是指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禁
淫秽物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等内容的作品,其范围、
界限要根据特定时期的规定而确定。
2.这些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对此国内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仍然享有著作权。
(1)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动产生,这一原则应适用于任何作品;(2)
禁止其发表的法律是行政管理的法律,与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是两回事。
3.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这些作品的作者不能依据《著
作权法》的规定请求有关机关保护其著作权。相反,根据其他有关法律,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指出:“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宣扬情形象的书籍、
报刊、抄本、录像带、图片等属于淫秽物品的,必须严厉禁止,一律不得出版、印刷(包括
翻印)、发行。”《刑法》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书淫画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可以随便引用别人报道的时事新闻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文件;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对此要从下面几点理解:
1.这些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也就是说,它们并不能依据《著作权法》产生和享有著
作权。这些作品或者不具备独创性,或者已进入公有领域,或者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需要及时传播,因此不授予其著作权,以便于公众广泛地传播和接受它们,在社会中尽快
产生影响。这些作品尽可以引用而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
2.它们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意昧着没有法律予以保护,而是适用其他法律予
以调整。比如:法律法规虽不享有著作权但如何出版法律汇编,国家都有具体的规定。
改编他人作品后形成的作品。
改编者享有著作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
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
在改编过程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改编是著作权中作用权的内容之一,由著作权人行使或
许可他人行使。若未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改编其作品,则构成侵权。如果原作品
作者已经死亡,则应征得其继承人同意。当然,如果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期限,即该作品作
者死亡已超过50年,则可不必征求其继承人许可。
2.改编者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者成为改编作者的
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侵犯原
作品的著作权,如应注明原作品的作者、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
如何确定合作创作作品中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但在创作实践和版权官司实务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合作作品的可分性。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如百科全书的
词条,各词条均可独立出来使用;一类是不可分害使用的,如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共产
党宣言》,各人的创作成果无法截然分开。这两类作品在具体进行著作权时要不同对待,可分
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行使,任
何个人都不得擅自享有、行使。
2.合作作者应是共同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不能成为共
有著作权人。
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吗?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
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
于受托人。”因此,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同约定的,既可以归委托人享有,也可归受托
人享有。如果合同未约定,则归受托人享有。
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称委托作品。它与其他作的品不同之处在于:
1.作品是应委托人要求而创作的,受到委托人特定要求和特定目的约束,是委托人和创
作人共同意志的体现;
2.作品的作者往往是受托人,委托人一般不参加创作活动。
在理解委托作品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1.署名权问题。虽然《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署名权归作者,而只是笼统地规定“著
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一般来说,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受托人是作者这一事实是无法改
变的,而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不能由非作者的委托人享有的。因此,委托作品
的署名问题或者是不署名或者是署上受托人的姓名,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创作道德。当受
托人的署名权受到侵犯时,作者有权要求法院予以保护。
2.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同。一般的职务作品表面上也是作者根据单位的要求完成作品
的创作,但因作者的创作活动是单位交付的任务即本职工作,因此,其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
应该属于作者享有,而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其归属,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买回一幅画。就有这幅画的著作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换。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这一条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以转移的作品,如小说原稿、摄影作品的底片等。
2.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著作权是依据作品而产生的,而作品
原件并不就是作品,而仅是作品的载体。即使原件如画家的一幅画转移过无数次,所有权几
经易手,但著作权永远属于画家。任何人不能在画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作为作者,更不能擅自
将其印刷、复制出售以获利。
3.但是该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所谓展览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雕塑作品
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人们获得美术作品原件,除了收藏的目的外,就是为了在房间或公开场
合陈列展览,起到装饰、美观的效果,倘若展览权仍由作者行使,则将严重损害原件所有人
的利益。当然,展览权内容仅限于陈列,不能扩大为复制、出版,否则将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的保护适用于古代人的作品吗?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同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超过一段时间,将不再受著
作权法的保护。具体地说: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永远受到保护。因此,
古代人的作品的这三项权利也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内容、改变作者
姓名。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的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
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
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
护。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超过
50年后社会公众才可不经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许可而免费使用该作品。所以,古代人的
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不受保护的。
哪些情况下使用别人作品必须经其本人同意?如何征得同意?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
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取得许可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同意、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订立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的合法传播人之间就著作权的一项或多项权益许可
传播者使用的一种合同。
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注意哪些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就作品的使用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按照
一定的格式和程序将其确定下来,形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签订合同要注意:
1.国家版权局提供各类合同的标准格式,当事人应尽量采用。这种标准格式是国家版权
局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所制作的。综合包括各种必需的条款、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避免和防止纠纷的产生。
2.合同内容包括: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即是复制还是表演等。使用的方式有复制、表演、播放、展览、
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不同的作品有不同的使用方
式,也就有不同的合同,如出版合同、翻译合同、表演合同等。
(2)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即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
予使用人使用其作品的排他性权利,著作权人不得在同一范围内再与第三人签订许可使用合
同,而且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使用者如果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则不仅著作权人自己而且著作权人还可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授权其在相同范围以同样的方式
使用该作品,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那么使用者仅取得
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范围、期间。范围是指地域范围,以限制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地区,根据不同作
品和当事人双方的目的来协商确定。期间是指时间范围,使用者取得使用权的时间,由双方
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还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这一标准既可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
酬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合同应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责任,以备发生纠纷时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
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同意、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详尽,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
3.通过合同,使用者取得的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因此:
(1)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取得
他人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2)使用者即使取得专有使用权,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版社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后就取得了版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
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即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
应与作者(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的需要。
出版合同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1.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享有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
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专有出版权仅是著
作权中使用权的一项内容,不能把它混同于版权(著作权),更不能认为作者已丧失其他权利,
实际上,作者对于作品仍有改编、翻译并出版的权利,出版者不能干涉。
2.出版者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并向作者支付报酬。违反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
定追究违约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
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者,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著作权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对作品的权利和内容的担保责任,即保证本作品确系著者或译
者本人所创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况,则由作者本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版者
因此所受损失。作品发表后被其他报刊转载,没付报酬,作者可以打官司吗?
1.如果作者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带作了声明,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
那么任何报刊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将作品转载或者摘编。否则,作者可以与该报刊打官司,
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2.如果作者未作这种声明,则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
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转载者未在报刊出版发行后1个月内支付,则著作权人可
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
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帮其发表可以吗?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
人单位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实践中,有些未参加创作的人为图个人名利而强将自己的名字署在别人作品上;也有些人
在他人恳求下在其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地位,帮助他人发表作品。
在前一个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只要真正作者提出有关证据,制裁这些窃
取名利的人,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但是对于后一种情况如何处理呢?当真正作者在作品发表后提出证据证明其不是作者,并到
法院打官司,他能打赢吗?一般来说,虽然署名者是出于好心,而且其目的也无非为了谋取
个人名利,在实践中又往往是真正作者的老师等知名度较高的人,因此并不一定具备侵犯他
人著作权的故意,但是:
1.这种帮助他人的主观意图并不能改变其没有参加创作的现实,当作者提出要求时,他
是没有署名的权利的;
2.即使他们在作品发表前有私下的约定,但当作者反悔时,在法律上更应依据客观的事
实;
3.在客观上毕竟是“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而且在打官司中很难证明
自己不是为“谋取个人名利”的目的。
综合以上几点,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不能直接按照《著作权法》第46条“没有参加创作,为谋
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侵权行为来处理,但在作者提起诉讼时,应该去掉非作
者的署名,以保护作者的权利,维护《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
如何正确对待作品被别人抄袭、剽窃的行为?
剽窃、抄袭,是指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它既可能是原封不动的抄袭,也可能
是改头换面的抄袭。如果发现自己作品被人抄袭或剽窃,著作权人应依法采取措施。
1.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1)保护自己权利;
(2)制止违法行为,纠正文坛不良风气;
(3)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大自己及作品的影响。
2.措施:
(1)要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者停止损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
(2)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其对侵权者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管理部门可
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00至1000元的处罚。
3.注意事项: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有抄自己作品的嫌疑时,不能立即诉至法院,而要谨慎
判断,分析胜诉的可能性,否则败诉后将承担侵犯对方名誉权的责任。
(1)对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
适当引起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实践中,一般将“适当”在数量上理解为被引用作品的
10%和该作品的10%。
(2)“抄袭”部分是否属于不可避免的重复。《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
护内容,有些同样主题的作品不可避免在某些事实和论述上有相同的地方,这时认定抄袭应
当慎重,除非大部分的表述方式也相同,否则一般不宜认定为抄袭。
(3)偶然的巧合。有些时候作品的相同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巧合,这时著作权人要综合分析对
方的创作能力、创作背景,作出巧合还是抄袭的结论:
(4)借鉴。对于内容的吸收,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类的文化事业正是在不断启发相互
促进基础上发展的。若将内容的吸收视为侵权,必将严重阻碍文化事业的发展。
因此,著作权人既要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慎重行使这一权利。因为抄袭、剽窃的行为,
是一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和侵权行为,法院和行政部们也是非常慎重的,一旦起诉后败诉,则
对被告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对其名誉产生不利的后果。而且,有些抄袭者(如文学创造活
动中的初学者)属于一时的虚荣,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处罚后将会影响其今后的人生道路,
因此对于这类抄袭者,宜采用说服教育的手段帮助其改正,事实上这类文坛佳话也是不少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别人的作品,应如何处理?
复制发行别人的作品特别是录音、录像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和制作者的许可,并向著作权
人和表演者以及作品的著作权人(如词曲作者)支付报酬。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
为目的,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不但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要接受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这些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
权复制品;没收制作设备;1万元至10万元。
经作者同意。出版其已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是否违法?
这主要从下述几种情况来看:
1.如果其他出版社出版图书后已超过了其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有效期且没有续订,则
其不再享有专有出版权,只要作者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出版社是可以合法出版该图书的,
而且有权制止其他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该图书。
2.如果作者合法终止了其与其他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从而使其他出版社不再享有专有出版
权,则出版社是可以合法出版该图书的。
3.即使其他出版社享有该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只要不在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范围和版本
形式(如不同文字)内,则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亦可出版。
4.如果在其他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但尚未出版发行,作者在出版合同中作了权
利担保即保证该书出版权没有问题,出版社又不可能知道真实情况,而出版了该图书,虽在
客观上侵犯了其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其主观上不具备侵权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反,该出版社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将由作者承担。
5.如果出版社明知其他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
出版图书后便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只要知道有此图书即可推出)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情况(如
其他出版社已经出版并公开发行,该出版社已具备知道的条件),而仍然出版该图书,则构成
违法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仅要承担
停止分割、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要接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
复制品、1万元至10万元。
作为原告,在打版权官司时原告应注意什么问题?
1.诉讼时效。应在诉讼时效(两年)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两年,即从知道或应当得
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了两年,则应提出我方向侵权人提出过要求。侵权人曾经答复要承担
责任或者就侵权事宜向有关机关请求并作过调解等事实,使诉讼时效因这些原因而中断并从
这些事实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可重新获得法院的保护。
2.掌握对方侵权的充分证据。在打官司中,一切主张均依靠证据来支持。作为原告要想
打赢官司,就必须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在打官司时即使于情于理都应打赢,但若缺乏证据,
则法院是难以支持的。特别是在损失赔偿额上,应掌握对方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证据。在经
济权利的赔偿上,一般是采用被侵权者的损失(费用的增加,收入的减少)或侵权者的所得
来确定赔偿额的。因此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确定赔偿额,在打官司中掌
握有新的证据时再变更赔偿额扩大战果。
3.聘请律师。律师无论在专业法律知识上还是在调查取证上,都比一般的当事人优越。
聘请律师后,可以节约原告的精力,集中在提供事实方面作工作,并可根据律师的意见和建
议从事各方面的有的放矢的工作,对打赢官司起到一定的作用。
4.在著作权人集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后,可由该机构作为原告来打官司,其优越性在于:
(1)具有丰富的版权工作经验和版权法律知识,掌握国内外的信息;
(2)具有较强的地位,不象著作权人作为个人,无论在财力、影响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3)有时间和精力专门对付侵权人。
打版权官司时被告应注意什么问题?
1.诉讼时效。若对方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无任何中断事实,则可依此而抗辩,使原
告失去胜诉的可能。
2.如果确已构成侵权,又无诉讼时效期满的情况,则应主动采取和解措施、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以换得对方撤诉或避免法院作出判决。因为既然侵权人败局已定,则
应尽可能减少不利后果,如经济上少承担一些,名誉上尽量缩小影响范围。如果不和解则法
院将在判决中详细列出事实,严格按照法律,判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无任何协商的余
地,这显然对侵权行为人不利的。
3.如果确不属侵权,则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内容,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可以
不付报酬,而合理使用的有些界限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被告可从《著作权法》的原则、
理论来辩解;
(2)转嫁责任。有些侵权行为,被告并无任何过错,而是他人过错造成的,这时应向法院提
出追加或更换被告,从而使自己得到公平的对待;
(3)反驳原告证据。版权官司大量问题都取决于事实,而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若对方提供
不了证据,或提供的仅是孤证(即孤立的证明,如只有对方一人的说法而没有其他证据共同
证明),则可通过反驳证据、指控其证据难以成立而使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0:4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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