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00:40: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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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XX年5月登记结婚后,

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

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

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

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

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

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

人所有。”

XX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

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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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

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

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

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

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

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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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

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

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

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

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

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

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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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

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

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

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

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

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

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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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

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

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

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

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

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

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

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

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

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

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

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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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

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

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

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

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

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

“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

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

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

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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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

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

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

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

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

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

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

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

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

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

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

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

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

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

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

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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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

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

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

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

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

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

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

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

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

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

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篇三: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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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

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根

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

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

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

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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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

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

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

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

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

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

等。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

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

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

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

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

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

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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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

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

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

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

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

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

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

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

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

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

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

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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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

效。

三问:“净身出户”

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

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

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

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

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

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

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

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

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五: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

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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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08-27

10:19:48|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夏小洁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XX年3月结婚,XX年4月

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

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

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

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

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

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

上内容的保证书,XX年7月因为王

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

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

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

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笔者认为,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

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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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

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

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

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

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

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

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

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

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

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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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

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

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

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

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

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

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

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

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

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

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

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

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

法律效力予以认定,

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

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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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因素。

篇二:保证书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

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

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

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应当视为已经具备。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

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

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

人接受且未提

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

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

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

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

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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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

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

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

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

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

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

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

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

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

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

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

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

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

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

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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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

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

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

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

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

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

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

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

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

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

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

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

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

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

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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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

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

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

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案例启示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

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长不在国内为

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

和银行签订保

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

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

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

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

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二:丈夫写

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

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

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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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

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

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

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

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

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19条规

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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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

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

归属的约定。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

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

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

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

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

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

即完全与之吻合。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

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

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

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

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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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接受。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

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

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此外,

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

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

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

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

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基本案情】

当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着他写下了“保证书”。

谁料到,两年后,老婆再次发

现老公在外包养小三。妻子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

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

权。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婚内保证

书”效力认定的离婚纠纷案件。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张

某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应酬,林某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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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疑心

重重的林某对丈夫进行了跟踪,发现

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寻机会偷偷拍下丈夫幽会小

三的照片,等张某回家时林某甩出了

这些照片,并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张某作

为公司老总哪丢得起这般脸面?于是

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林某不放心,要求张某写下了

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

草,不得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否则张某就净身

出户,且女儿归林某抚养;张某还要

每月交给林某5000元保证金,以保证不再犯,否则保

证金归林某所有。保证书写好签字后,林某才算作罢。谁

知两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

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自己却一直

蒙在鼓里。愤怒不已的林某随即一纸

诉状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官观点】

在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一方为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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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要

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对于这种“保证书”

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一般不可一概而

论。

法官解释说,如果双方有关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保证,

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则不能

认为就当然离婚,离婚与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实,判断双

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如果双方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的保证,则该保证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需要

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则进行审查予以确

定抚养人;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则需

要法院审查该保证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

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院才会予以支持。篇四: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老公

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

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夜不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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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

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

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

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

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

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

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妻子

林某所有。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

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

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

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

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证书”是

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

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

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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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

效力呢?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

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而双

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

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篇五: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

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

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

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

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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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

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

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

护。

篇三: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此文书附卷篇二:担保人保证书篇三:保证人免除保

证责任的情形及例外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例外XX-06-08邓海虹

律师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债务人不履

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人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

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前期行为及债权人怠于追索的行为,法律规定保证

人免责,但是在债务人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人仍需承

担保证责任。本文通过最高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几

种情形及例外。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一)因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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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

分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

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

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

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

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

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2.主合

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

责任。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一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

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人一方骗取保证人提

供保证,或者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证

的,均不能免除责任;二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恶意串

通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各怀

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而提供保证的,

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人无过错。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

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

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

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

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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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如保证人因受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与债权

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

利益;二是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

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

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

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

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

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是基

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对

原合同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

人同意不再承担责任。二是强调形式要件。保证人对主

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须有书面形式,

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仍可免除责任。

三是保证合同中特殊约定,主合同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

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

而免除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

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

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

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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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未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成立,从而谈不上

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保证合同。将书面形式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并

非完全排除口头保证和其他形式的保证:①依《担保法解

释》第22条,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

提出异议的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

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亦成立;②依《合同法》

第36条之精神,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

权人接受的,即使双方没有以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

同,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四)保证责任因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

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担保法》第23条

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1)债务转移必须合

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如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保

证人仍要承担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部分债

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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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对未转移的部分债务仍应承担责任。(3)保证人同

意债务人转移

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在报

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

续期间,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实

现。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

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

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时间,

笔者认为保证期间属于类除斥期间,超过了该期间,权利

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

诉权。保证期间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除斥期间,因为除斥

期间不得约定,而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

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可

以通过约定予以变更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一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合同法》第77条和《担保法》

第15条、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属于当事人

应当约定的合同事项,只有在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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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保

证期间,亦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证期间作出变更或

者延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旨在强调保证

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类似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

的法律后果,以敦促权利人尽快形式权利,避免权利处于不

确定状态,当事人以约定方式变更保证期间与该条规定并不

相悖。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

确认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

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应当在

此期间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任。(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

适而免除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债权

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在同一债权中设置双重担

保,既有人保又有物保。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免除?《担保

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了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3

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

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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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当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却为此请求保证人对物的担保所覆盖

的债权数额承担责任时,则保证人有权行使抗辩权,主张

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予以免除,然不可主

张全部免除。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

通知依《担保法》第32条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

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

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但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

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无法加

入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受阻的,保证人是否仍然承

担保证责任?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原来可以

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部分人为落空,使保证人本应减

少的债务未能减少,并且保证人本来可以加入破产程序使

其追偿权获得部分满足亦不能实现,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

履行保证义务就不合情理,正因为如此,《担保法解释》

第45条明确指出,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

的范围内免除

保证。3.其他情形(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

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

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

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

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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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

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保证责任还可因主债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

免除等)而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还可能因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

免除的例外情形一、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债

务由金融机构予以核销,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对呆账

坏账所

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权利义

务的终止。从目前既有的法律政策看,上述政策层面的核

销处理仅针对进入政策性破产的债务人,并未同时针对担

保人,故金融机构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

清偿义务的,应予支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

的,其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在双方协

商达成一致前,人民法院不得对该债务直接予以减免。案

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宝光集团有

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民提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国务院国发

[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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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国办发[XX]3

号通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

工作的意见》并未规定政策性破产中主债务人债务核销后

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也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企

业破产的相关规定明确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

任。而且,国务院国发

[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

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担保的处理”中规定,“一个企业为

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

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全国领导小组[XX]9号《关

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

知》第七条也规定,“关于担保责任问题。实施政策性破

产企业的贷款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所以,宝光公司

主张主债务人宝鸡酒精厂属政策性破产且上述债权已被国

家纳入核销计划,故宝光公司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缺乏

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本案所涉债权被核销并不影响宝

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长城公司西安办在受让债权时是

否知道该债权将被核销与本案无关。宝鸡酒精厂破产程序

中长城公司西安办依法申报了本案所涉债权,表明长城公

司西安办并没有放弃对债权的追偿,宝光公司主张长城公

司西安办放弃债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长城公

司西安办在宝鸡酒精厂破产程序中的受偿率为零,并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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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债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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