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必备126题-赢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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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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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概述

1.法:是有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3.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

4.法律规范的种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5.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

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

6.我国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国际条约。

7.项目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在调整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8.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项目管理中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

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

10.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主体、项目管

理法律关系客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11.项目管理法律事实:能够引起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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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

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5.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

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16.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8.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9.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

弃、因强制手段而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20.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1.债产生的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2.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

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2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

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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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25.诉讼时效期间:除了法律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下

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的

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26.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

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7.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28.公司: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9.公司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以营利为目

的、公司应依法成立

30.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

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合资合兼备2、筹集资

金的封闭性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4、股东人数限制性(2---50人)

6、组织机构简化性

31.有限公司组织机构:1、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非常设性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管理业务。2、

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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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内执行公司业务。3、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

会执行业务进行监督的机构。

32.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

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并作出决议)。董事会的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

司的成本管理制度。

33.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4.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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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5.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全部股份等额2股东人数无上限3公开

募集资本4股份自由转让5资合性公司6信息公开7设立条件严格、

程序复杂。

36.公积金:是为了增加或稳定公司资本,每个会计年度从公司税后

利润中提取的金额。法定公积金(利润的5%——10%)、任意公积

金。公积金用途: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资本。公益金,用于公司

职工集体福利。

37.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

无限性

38.实行资质管理的对象:1建筑业企业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3工程

监理单位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这些建筑活动主体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职业

技术人员3有应有的技术准备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建筑业企业的分类: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

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

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

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2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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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

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3获

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三章项目成本管理法律制度

40.定价形式: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1.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是: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

的极少数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42.听证会制度:《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

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

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43.听证制度的优点和意义:实行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

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

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格局,提高政

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

44.公告制度:《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

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提高政府

的定价行为的透明度,也便于经营者执行和社会监督。

45.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形式有几种: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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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章项目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4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抽查制

度。即国家对某些产品采取的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对象

有三类,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

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种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2社会监督。其具体内容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

销售者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

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

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

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47.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

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三类。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

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即凡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在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都应该

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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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结果3、产品缺

陷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9.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1安全保障权2真情知悉权3自主选择

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8受

尊重权9监督权

50.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

的责任主体主要有:1建设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工程

监理单位5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51.服务产品的特点:1无形性2非贮存性3同时性4多变性

第五章项目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5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合同作为一种

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

法律行为。

5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

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

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守信原则。建设

工程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应当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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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54.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

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5.合同法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其他

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

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

56.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公正、审批、

登记)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7.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为依据来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和

约定形式

58.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

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首要条款。标的

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和工程项目等。3数量。是

衡量合同标的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4质量。质量

是标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5价款或报酬。是当事人一

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59.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

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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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应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6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

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63.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欲使要约丧失

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6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不同点:1要约撤回必须在要约人在要约

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要约撤销则在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

后。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

65.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6.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

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

限内发出。

6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67.迟到的承诺:超过了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

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

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

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

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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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

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

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68.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各国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

义。世界各国都采用到达主义,我国也采用到达主义

69.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

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

70.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

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

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7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

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

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2缔约当事人

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

为导致的后果责任。3合同尚未成立。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

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

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

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原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72.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

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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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

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包括: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

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5无处

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74.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

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

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75.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

承认其效力,不给于法律保护的个合同。

76.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

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77.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

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

对方的履行要求。

78.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

先履行抗辩权

7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

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80.后履行抗辩权的应满足的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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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合同当事人

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

能履行的义务。

81.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

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应当

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

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

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8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

法。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

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8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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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使用。

8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是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就很

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中间验收

是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

位的名称、验收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86.试车: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

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89.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

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

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90.索赔产生的原因:1当事人违约2不可抗力3合同缺陷4合同变

更5工程师指令6其他第三方原因

91.索赔的程序: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

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

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

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第六章项目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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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

投标与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公开,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发布招标公告等,原则上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

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其次,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开。2公平竞争原则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对待每一个供应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供应竞

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3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

行为应当公正,特别是在确定供应商和评标时,标准都应当公正、明

确、严格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招标投

标与政府采购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92.项目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方式4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5询价采购方式6自营工程

93.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优缺点:优点:1在涉及使用公共基金时,

政府代理机构必然对所有与公共基金有直接或间接捐款关系的潜在

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2竞争的结果有利于最经济地利用公共基金3

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方法可以起到防止浪费、贪污和偏袒的保证作用。

缺点:1单纯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本身的缺陷2招标成本高3

招标周期长

9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投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必须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

发出邀请,并且被邀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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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如施工招标,被邀请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

工资质等级2资信良好

95.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1技术比较复杂或者专业性很强

的货物、工程、服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比较

了解2期限紧张或者采购价值低3需要保密

96.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

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

组织方式。其法律特征:1必须联合签订协议2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

格3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投标应当是潜在投标人的自

愿行为,也只有这种自愿的基础,才能发挥联合体的优势。

第七章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97.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98.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

行为。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和自行解除

99.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00.集体合同法律特征:1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即

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集体合同内容以集体劳动关系

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全体劳动者的义务为主要

内容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并且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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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

劳动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及于全体劳动者,即劳动合同规定

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01.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章项目风险管理法律制度

10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03.保险的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2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3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4原保险和再保

险。原保险即我们一般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

险合同而构成保险关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

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方式。

104.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

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10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在经济上

遭受的损失。保险利益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

险利益两大类。

106.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建筑工程一切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

107.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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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

以包括:1业主2总承包商3分包商4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5与

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10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即保险的免赔):1由于军事行动、

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

情况造成的损失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3

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4由于合同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5

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五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6因设计错误

(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第九章项目管理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109.项目管理纠纷: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对项目管理

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而发生的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

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110.和解:是指项目管理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

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111.和解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2纠纷的解

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

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

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112.调解:是指项目管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

务发生纠纷时,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

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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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决项目管理纠纷的方法。

113.调解特点: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

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

于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4调解协议不具

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114.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

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

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115.仲裁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保密

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

116.诉讼:是指项目管理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

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

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117.诉讼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

的平等性3二审终审制4执行的强制性

118.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形式也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119.劳动争议的仲裁:与一般民事仲裁不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

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

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

代表担任。

121.项目管理纠纷的民事仲裁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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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121.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

裁庭。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

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

组成。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应当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项目管理纠纷的民事诉讼

122.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和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民事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

的管辖原则是,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和审判,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

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国家主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四中。

123.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我国的人民法院共分为四级,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

124.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来

确定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对公民起诉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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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26.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将某一案件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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