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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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国家专利局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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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人治型文化,在人治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

化——它不是法治的,但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这就是法制型文化。中国古

代法制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

好地体现了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特征,由于中国古代类法制文

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尽管如此,但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

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都对当今工具理性泛滥的西方、特别是

对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

常的影响。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

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

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

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

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

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

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三

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

期。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西晋贯彻“尊卑、长

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

当”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唐律

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

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

满了浓厚的伦理彩。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

“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规范和

各种道德规范,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依照“失礼则入刑”

的原则,把违犯伦理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以确保法律实施过程本身

就是推行教化的过程,使法律成为实现德化天下这一目标的手段。历代法制都把

维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社会等级关系作为法律的首要任务,其中“君为臣纲”

位列三纲之首。法律确认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各个方面维护君主的尊严、

人身安全、权力不受侵犯。法律把严重危害君权和人伦关系的“谋反”、“谋大

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均

列为“十恶”重罪,常赦所不原。

二是在立法司法中贯彻了仁道、恕道和慎刑、恤刑精神。“仁”是儒家哲学思

想的核心,也是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受仁、恕之道的影响,法律规定对

老人、儿童、孕妇这几种人犯罪予以减轻刑罚或免刑,称之为“三纵”。对不识、

遗忘、过失犯罪减轻刑罚,称之为“三宥”。对已知悔悟自首者,对官吏因公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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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自觉举”者,亦予减刑或免刑。古代法制在维护礼教纲常、等级制度的同时,

也体现了一些人道主义的积极精神。

二、家族主义,家国一体

中国古代地处东亚大陆中心,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组织和维持

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这种社会环境和经济结构是宗族组织和宗法意识形

成的土壤。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代代相

传,根深蒂固。正统思想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大学》

说:“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

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出发,孝移作忠,

父权延伸为君权,维系血缘家庭的伦理道德同维护君主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法

律彼此相通。孝悌为齐家之本,是宗法社会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法律规

范。家族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使法律带有浓厚的家族主义彩。

古代法制中家族主义的特表现在:其一,法律明确维护家族内部的伦理关

系。封建婚姻以祖宗嗣续为重,家庭以父权、夫权为中心,以父父子子、长幼有

序、男尊女卑为基本伦理规范,法律对这种人伦关系严加保护。其二,在刑名方

面,法律区分亲与非亲的界限,对亲属间相犯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严重败坏人

伦的行为被列为重罪。其三,在科刑方面,因血缘关系的亲疏和承担法律义务的

不同,量刑有轻重之别。除侵犯财产的“盗窃”罪视亲疏关系程度由疏至亲逐级递

减外,其余亲属间的人身相犯,均由疏至亲逐级加刑。其四,家族伦理以宗为本,

法律上体现了“亲亲仁民”、“法情并立”的精神。

基于“家族主义”、“家国一体”的理念,历朝君主重视“以孝治天下”,一些

触犯人伦道德的行为,被上升为法律,提升为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论

语·学而》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

有之也。”孝悌被视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成为统治秩序的根本条件。反

之,不孝不悌被视为乱国之源,必须当作最危险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按照“家

国一体“的思想,任何有悖人伦道德的行为,都与国家安危联系起来。

三、以民为本,抑强扶弱

与世界上延续时间较长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

把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而不像其他法系那样把法律视为神

的直接或间接旨意。先秦诸子对于法律起源的探讨大多是从人类生活本身寻原

因,并都认为法律实际上是政治统治者的创造物。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民本

思想,法制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特。民本思想的历史渊源久远。《尚书·五子之歌》

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历史上许

多统治者都懂得民众的力量。唐太宗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

载舟,亦能覆舟”。在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哲学中,“仁”是其核心和出发点,

而民本主义正是从儒家的“仁学”中衍生出来的,几乎所有的王朝都把“以民为本”

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法制建设必须贯彻的原则。

民本思想贯穿于古代法制的许多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严法治吏,打击官

吏迫害和盘剥百姓的行为。官吏是社会上有权势的强者,历来民之害者,莫甚于

贪官污吏。历朝法律中相当部分的内容,都是用以治吏的。法律严厉打击官吏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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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枉法、赋役不均、丁夫差遣不平、私役部民夫匠、上下勾结盘剥平民等不法行

为,其目的是为了肃整吏治,防止“官逼民反”。二是法律严厉打击地主、强豪兼

并土地、盗耕种官民田、强占良家妻女、欺行罢市、哄抬物价、违禁取利等不法

行为。三是法律对契约关系、商业贸易、度量衡器、器物制造、物价评估、买卖

自由等做了详细规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平民百姓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环

境。四是法律上对老小、废疾、妇女等弱势体给予适当优待。五是救济灾民,

对官吏坑害百姓和隐报灾情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六是制定了不少便民诉讼的法

律措施。实行了匦函、登闻鼓等制度,以方便百姓申冤和减少冤狱。

四、天下本位,义务互负

人们通常认为“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征,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与古代希腊、罗马及中世纪的西欧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古代

希腊的雅典“宪法”、古代罗马的罗马法,还是中世纪西欧的罗马法、城市法、商

法和英吉利王国的普通法等,都渗透着一定的民主气息,法律上规定了社会成员

的“权利”、“义务”或“自由”等。而中国传统法律只规定义务,不书权利,具有浓

厚的“义务本位”的彩。

然而,用“义务本位”表述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似不够全面,也不能明确地界

定它与其他法系中“义务本位”的区别。中国古代法制法律规定的义务是社会各阶

层的相互之间的义务,体现了为社会、国家和他人尽义务的精神。中国古代把人

际关系概括为“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其相互的义务关系

是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良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法律中凡与五伦相

涉者,均体现了相互的义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官吏必须恪守职责、忠君报国;

朝廷给予官吏一定的俸禄和礼遇。平民必须按时交纳税粮,承担差役;国家有“爱

民”、“教民”、“保民”之职责。在家族内部,尊长有抚养、教育、保护卑幼之责

任,卑幼有服从、赡养尊长之义务。在朋友之间,彼此承担互信的义务。在无服

制的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对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在长官和下属之

间,彼此因公务失错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传统法制缺乏“权利”理念而具“义务互负”的特,有其深刻的社会和思

想原因。在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是君主专权的中央集权制度,加之工商业和国

际贸易不够发达,统治者和国民普遍缺乏平等、自由、权利的意识。而儒家思想

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对法的特征的形成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儒家的法价

值论而言,主要是“天下本位”思想、家族伦理主义、民本主义、大一统的君主主

义、礼治主义。在这些法价值论中,“天下本位”是最高的价值目标,也是最重要

的法价值论,其他几个方面的法价值论均系“天下本位”思想所派生。天下为公,

是古人追求的最高理想。儒家发展了这一思想,并把它奉为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各朝法律基于“天下本位”的理念,在法律上就如何维护君权、维护社会秩序以

及各阶层人们的利益,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受儒家“天下本位”法的价值论的影

响,礼教纲常把克己尊礼、宽以待人奉为社会道德的重要规范,重视国家和社会

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导致法律上规定义务而忽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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