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绝对确定,相对不确定,绝对不确定。
相对不确定,国外有一些国家仍然在用,极少。
相对不确定本身也是违反罪刑法定的。
法律人不要动辄批评法律,要对法律有起码的尊重。对法律
本身的漏洞和问题,应当指出并力求完善,但不要居高临下。
法律不能失去性。之所以要求遵循罪刑法定,是为了人
权保障,为公民提供合法的行为模式,划清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
这种引导和预测的要求,前提就是罪刑法定,法定性、明确性。
适当性要求,明确性可能只是技术上的工作,而适当的要求
就更高。是否适当很难评价,援引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法治”的
描述,第一,法律完备;第二,普遍遵守;第三,法律良善。
刑法法条的构造就是罪状+刑罚,所以适当性要求:
1.罪状规定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刑罚规定适当,禁止残忍、暴虐不均衡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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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由于立法背景变化。
流氓罪,是一个口袋罪,并非完全删除,分解了。
投机倒把罪,完全删除了。
取消嫖宿幼女罪,79年没有,97年有,之后增加了嫖宿幼
女。
个人观点:取消嫖宿幼女罪,我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法
律内部有矛盾,刑法罪已经明确了14周岁以下的幼女对性
没有自主权,设定嫖宿幼女罪内在含义是幼女可以被嫖宿,两相
对照,可以发现是矛盾的。
老师认为刑法不同章节,保护的是不同类客体,实践中是难
以完全避免的。
主题是“适当”,条文规定有不适当,要紧扣适当性原则,
论证其不适合存在的原因。分别论述罪状和罪刑。
一个普通幼女,就可以判死刑;一个的幼女,就不可以
判死刑,这就变成了“身份”影响定罪量刑,刑法的导向就有问
题了。
期待可能性,三阶层。要有正义观念和理念。我们历次的刑
法修正案都有适当性原则作支撑。
某同学废除死刑:
1.无法绝对公正。处死则无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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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杀人诛心,而非让其一死百了。也不能震慑。
3.人的罪恶是相互作用,与社会是有关系的。
老师:采取注射的方式剥夺生命,也没有不文明。
死刑,预防犯罪,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死刑是否残虐?
同学支持:
1.
2.死刑有震慑力。
3.罪刑特别严重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一个国家立法需要与政治、经济等方面平衡。
文明与否,究竟是站在什么角度的来看,具体于被处死的人
来说,究竟是斩首痛快,还是注射舒服,这个我们不得而知。
又一同学观点:
1.发案率上升。
2.司法成本并不高。
3.罪责刑相适应,赞成。
4.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从民意角度看,保留死刑
还是比较多。广西高院,最高院案卷审查。
点评:民意调查是否能够真正体现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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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死刑是否残忍和暴虐,首先要准一个立场,我
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避免地要倾向于社会角度,社会是什么,
是人的集合,分两点看:
1.至于被处死刑的人,究竟死刑是痛苦,还是解脱,这我们
无法绝对知晓。
2.至于社会,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已经不能再以“人”
来定义的对象,死刑是否文明也仅仅是看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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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3:1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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