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更新时间:2024-11-06 00:36: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沁县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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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

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

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水准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

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

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如果说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那么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

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

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

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从上述的视角出发,法律证成可

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

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

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仅仅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

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

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

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

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

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决定也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

这样,就产生了下列问题:对法律人来说,内部证成有什么作用和意

义?在内部证成的过程中,愈来愈清楚地显示:到底什么样的前提需

要从外部来加以证成,从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隐而不彰的前提条件必须

明确地予以表达。这样做,就提升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

①举例来说,某人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

然后抢走她的钱包。德国联邦法院依照德国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即

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对被告X施加了加

重处罚。我们将该判决改写为下列的三段论l: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小前提T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

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在该三段论中,从前提Tl和T2到结论在逻辑上并不是一个必然

的推理,或者说结论并不能够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

因为前提T1与T2之间是断裂的,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前提之间缺乏

联系,或者说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联系。为此,我们在该

三段论之问增加一个前提T‘,即硫酸是武器。

这样,上述的三段论就成为下列的推理链条I: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前提T‘:硫酸是武器,或武器包括了硫酸

小前提T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

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在这个三段论中加入T‘之后,该法律推理或法律决定至少在推理

的形式上是比较完整的。但是,它凸显出该判决中的一个需要证成的

核心命题,即硫酸是武器。这就要求法官或其他法律人在其法律决定

中要着重论证该命题,而对该命题的论证就是一个外部证成。我们将

对该命题的论证继续加入到上述的三段论,就得到下列的推理链条2: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前提Tll:所有的武器如、炮等都具有危险

前提T12:硫酸在该案件中的使用也具有和诸如、炮等武器的危

前提T13:所有在同样情景下使用的东西具有和诸如、炮的危险

的,都应该属于武器

前提T14:硫酸是武器

小前提I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

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推理链条2比推理链条l更合理之处,不但在于前者说明了硫酸

为什么是武器,而且在于它增加了前提T13.而T13是一个具有普遍性

的命题,即规范性命题。它保证了“相同问题相同处理、不同问题不

同处理”的原则的实现。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推理链条2将

该法律决定的前提中的那个隐而不彰的问题更加细微地凸显出来,即

将危险性作为武器的核心点是合理的吗?以及硫酸与诸如炮等武器

具有同等水准的危险吗?上述推理链条的分析说明,在内部证成中越

是多地展开逻辑推导步骤,越是能够尽可能地将法律决定中的问题清

楚地凸显出来,越是能够更加逼近问题之核心。相反,如果在内部证

成中展开的推导步骤越少,而且所以推导的跨度非常大;那么,这些

步骤的规范性内涵就不会清晰地显现出来。这就使法律决定很容易受

到攻击,而且这些攻击经常是非特定化的。所以,虽然展开的步骤越

多越导致论证的烦琐,侣是能够产生清晰的结果。②

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

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

内部证成中的前提。举例来说,制定法S表达了一个法律规范:“如

果Fl,那么,应该是G.”现在假设,有一位法学家对制定法S所表达

的这个法律规范做了如下解释:在F的情形下,应该是G.我们将这个

解释简称为I.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律后果G应该只与F相联结?

这位法学家可能回答说,在法律文本中Fl意味F,并且只意味F.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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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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