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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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
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
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水准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
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
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如果说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那么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
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
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
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从上述的视角出发,法律证成可
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
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
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仅仅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
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
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
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
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
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决定也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
这样,就产生了下列问题:对法律人来说,内部证成有什么作用和意
义?在内部证成的过程中,愈来愈清楚地显示:到底什么样的前提需
要从外部来加以证成,从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隐而不彰的前提条件必须
明确地予以表达。这样做,就提升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
①举例来说,某人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
然后抢走她的钱包。德国联邦法院依照德国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即
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对被告X施加了加
重处罚。我们将该判决改写为下列的三段论l: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小前提T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
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在该三段论中,从前提Tl和T2到结论在逻辑上并不是一个必然
的推理,或者说结论并不能够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
因为前提T1与T2之间是断裂的,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前提之间缺乏
联系,或者说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联系。为此,我们在该
三段论之问增加一个前提T‘,即硫酸是武器。
这样,上述的三段论就成为下列的推理链条I: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前提T‘:硫酸是武器,或武器包括了硫酸
小前提T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
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在这个三段论中加入T‘之后,该法律推理或法律决定至少在推理
的形式上是比较完整的。但是,它凸显出该判决中的一个需要证成的
核心命题,即硫酸是武器。这就要求法官或其他法律人在其法律决定
中要着重论证该命题,而对该命题的论证就是一个外部证成。我们将
对该命题的论证继续加入到上述的三段论,就得到下列的推理链条2: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前提Tll:所有的武器如、炮等都具有危险
前提T12:硫酸在该案件中的使用也具有和诸如、炮等武器的危
险
前提T13:所有在同样情景下使用的东西具有和诸如、炮的危险
的,都应该属于武器
前提T14:硫酸是武器
小前提I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
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推理链条2比推理链条l更合理之处,不但在于前者说明了硫酸
为什么是武器,而且在于它增加了前提T13.而T13是一个具有普遍性
的命题,即规范性命题。它保证了“相同问题相同处理、不同问题不
同处理”的原则的实现。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推理链条2将
该法律决定的前提中的那个隐而不彰的问题更加细微地凸显出来,即
将危险性作为武器的核心点是合理的吗?以及硫酸与诸如炮等武器
具有同等水准的危险吗?上述推理链条的分析说明,在内部证成中越
是多地展开逻辑推导步骤,越是能够尽可能地将法律决定中的问题清
楚地凸显出来,越是能够更加逼近问题之核心。相反,如果在内部证
成中展开的推导步骤越少,而且所以推导的跨度非常大;那么,这些
步骤的规范性内涵就不会清晰地显现出来。这就使法律决定很容易受
到攻击,而且这些攻击经常是非特定化的。所以,虽然展开的步骤越
多越导致论证的烦琐,侣是能够产生清晰的结果。②
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
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
内部证成中的前提。举例来说,制定法S表达了一个法律规范:“如
果Fl,那么,应该是G.”现在假设,有一位法学家对制定法S所表达
的这个法律规范做了如下解释:在F的情形下,应该是G.我们将这个
解释简称为I.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律后果G应该只与F相联结?
这位法学家可能回答说,在法律文本中Fl意味F,并且只意味F.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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