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信仰

更新时间:2024-11-07 10:44: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新律师法)

浅谈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

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

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

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

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

的作用?

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

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

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它既包括由意

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

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

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

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

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

依归感,

综合体,

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

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

况的上乘境界。

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

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

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

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

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

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

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

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

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

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

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

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

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

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

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

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

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

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

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

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

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

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

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

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

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

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

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

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

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

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

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

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

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

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

循,仍然不能法治”。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

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

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

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

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

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

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

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

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

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

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

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

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

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

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

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三、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当问及人们对法律是否有信心时,不仅普通老百姓,就连一些研究

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法律的人对法律的权威、作用不置可否。现

实生活中,守法者没有主动守法,执法者未能公正执法。整个社会还没

有形成法律信仰。由于法律本身以及由之衍生的司法问题的存在,导致

了公民对法律的无知、偏见、怀疑、漠然,法律没有形成其所应有的权

威和信仰。追溯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法律认同

法制现代化建设促使了实践中立法的繁荣,使众多社会领域

“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过快,立法质量却不一定高。面对铺

天盖地而来的诸多法律规范专门法学家都时常陷入难以了解和

晓的窘境,更遑论普通社会公众。这就造成了一种不利后果,本

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法律法规,却变成了空中楼阁般的“奢侈

品”,也就不会认同法律所蕴含的价值,也就根本谈不上形成对

法律和法治的信仰,从而也就表现出对法律的规避、疏远。

(二)缺乏法律信任

法律的至上权威正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之一,但在我国社会

生活中人们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实现屡见不鲜。一

方面是现实中存在大量有法不依的现象,部分掌权者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缺乏对法的敬重与忠诚。另一方面,实践中人们所目

睹了诸多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必然怀疑甚至误解法律所

蕴含的自由、正义等价值。可以说是现实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不

信任感。

(三)法律工具主义观的泛滥

真正的现代法治意味着社会公众主动地参与法治实践、实施

正当的法律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

观念中“法律工具主义观”还相当强烈,通常只把法律作为非人

格化任人摆布的“工具”,或者说只是徒有虚表的冷冰冰的文字。

人们实施法律行为、遵守法律也仅仅是因为惧怕法律背后国家强

制力的制裁和惩罚而已。长此以往,人们必将产生对法律行为的

漠视,因为法律并不能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利益和动机,这和现代

法治的内在要求是相违背的。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

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

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

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

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

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

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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