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卷一《法理学》知识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7: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2022年司法卷一《法理学》知识考点:内部证

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肯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

律标准即大前提,还是依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

法律打算供应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

个法律证成的过程。由于“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打算供应充分理由

的活动或过程。

假如说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那么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

律人的法律打算的合理性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打算是根据

肯定的推理规章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打算所依靠的

前提是合理的、正值的。从上述的视角动身,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

外部证成,即法律打算必需根据肯定的推理规章从相关前提中规律地推导

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打算所依靠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

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

值依靠于是否符合推理规章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

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规律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

值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假如法律打算所依靠的前提本身是不正值

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打算也就是不正值的、不合理的。这样,就产

生了以下问题:对法律人来说,内部证成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在内部证成

的过程中,愈来愈清晰地显示:究竟什么样的前提需要从外部来加以证成,

从而使那些可能仍旧隐而不彰的前提条件必需明确地予以表达。这样做,

就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①举例来说,某人X携带硫酸,

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德国联邦法院依

照德国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即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加

重惩罚,对被告X施加了加重惩罚。我们将该判决改写为以下的三段论l: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加重惩罚

小前提T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

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当被加重惩罚

在该三段论中,从前提Tl和T2到结论在规律上并不是一个必定的推

理,或者说结论并不能够根据肯定的推理规章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由于前

提T1与T2之间是断裂的,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前提之间缺乏联系,或者

说在法律标准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联系。为此,我们在该三段论之问增加

一个前提T‘,即硫酸是武器。

这样,上述的三段论就成为以下的推理链条I: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加重惩罚

前提T‘:硫酸是武器,或武器包括了硫酸

小前提T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

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当被加重惩罚

在这个三段论中参加T‘之后,该法律推理或法律打算至少在推理的

形式上是比拟完整的。但是,它凸显出该判决中的一个需要证成的核心命

题,即硫酸是武器。这就要求法官或其他法律人在其法律打算中要着重论

证该命题,而对该命题的论证就是一个外部证成。我们将对该命题的论证

连续参加到上述的三段论,就得到以下的推理链条2: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加重惩罚

前提Tll:全部的武器如、炮等都具有危急

前提T12:硫酸在该案件中的使用也具有和诸如、炮等武器的危急

前提T13:全部在同样情景下使用的东西具有和诸如、炮的危急的,

都应当属于武器

前提T14:硫酸是武器

小前提I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

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当被加重惩罚

推理链条2比推理链条l更合理之处,不仅在于前者说明白硫酸为什

么是武器,而且在于它增加了前提T13.而T13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命题,

即标准性命题。它保证了“一样问题一样处理、不同问题不同处理”的原

则的实现。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推理链条2将该法律打算的前提

中的那个隐而不彰的问题更加微小地凸显出来,马上危急性作为武器的核

心点是合理的吗?以及硫酸与诸如炮等武器具有同等程度的危急吗?上

述推理链条的分析说明,在内部证成中越是多地绽开规律推导步骤,越是

能够尽可能地将法律打算中的问题清晰地凸显出来,越是能够更加靠近问

题之核心。相反,假如在内部证成中绽开的推导步骤越少,而且因此推导

的跨度特别大;那么,这些步骤的标准性内涵就不会清楚地显现出来。这

就使法律打算很简单受到攻击,而且这些攻击常常是非特定化的。因此,

虽然绽开的步骤越多越导致论证的烦琐,侣是能够产生清楚的结果。②

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

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

中的前提。举例来说,制定法S表达了一个法律标准:“假如Fl,那么,

应当是G.”现在假设,有一位法学家对制定法S所表达的这个法律标准

做了如下解释:在F的情形下,应当是G.我们将这个解释简称为I.这里

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律后果G应当只与F相联结?这位法学家可能答复说,

在法律文本中Fl意味F,并且只意味F.这样,这位法学家在他的证成中

只给出第一层面的论证。我们可以将他的推理简写为一个三段论Sl:

前提Tl:法律文本S规定:假如Fl,那么,应当是G

前提T2:FEFl

结论C:在F的情形下应当是C

在这个推理链条中,前提T2将法律文本S与解释I联结到了一起。

因此,前提T2在这个三段论中起到了第一层面的论证作用。但是,前提

T2本身只是一个推断,也就是说,它没有肯定的理由支持它,或者说它

本身并不是根据肯定的规章得出的。因此,这位法学家必需供支持性理由

论证他的命题,即前提T”2.这样,我们就可能得到以下一个新的三段论

S2:

前提T”l:假如立法者的目的主见在制定法S中F属于Fl;那么,对

该制定法的正确解释是,假如F,应当是G

前提T”2:立法者的目的主见F属于Fl

结论C‘:依据立法者的目的,对制定法S的+解释是,在F的情形

下应当是G在三段论S2中,前提T”l本身是一个三段论,它是用来支持

三段论Sl中的Tl.另外,从对Sl到S2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

推理或法律适用在整体框架上是一个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

这就意味着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定地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

律打算所依靠的前提的证本钱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亦有一个内部证成的

问题。因此,法律人在证成前提的过程中也必需遵循肯定的推理规章。即

使法律打算所依靠的前提得到肯定的法的渊源和法律解释规准的支持,但

是这个前提作为一个法律推断或结论不是从该前提所依靠的前提中规律

地得出的,就是不正值或不合理的前提。这就是说,法律人在法律适用或

做法律打算的过程中所确立的每一个法律命题或法律推断都必需能够被

重构为规律上正确的结论。总之,我们不能够将内部证成只理解为通常所

谓的法律标准、案件事实与法律打算之间的推理规章,丽包括了确立前提

本身所要遵循的推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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