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应掌握的司法鉴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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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法律
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对罪与非罪、罪重
与罪轻、此罪与彼罪、伤残程度认定、有无因果关系和是否工程质量等问题的
鉴别和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和其他公民虽然不是法医,但是应当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笔者将自己在
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的司法鉴定归结为十类,并对每一类司法鉴定做简要阐述,
希望能对你的学习和工作有所裨益。
一、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
一,对于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
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有重要的意义。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
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如果致人轻微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
拘留、警告和。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
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
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
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
十级分类法、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
等。
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或原告)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索赔的依据;伤
残鉴定书则是确定受害人(或原告)是否残疾、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
根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
率为10%;最重的为一级,即受害人(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
对于故意或过失伤害致人残疾或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民事赔偿,可以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调解或
提起诉讼。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根据劳动
能力丧失程度,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
三、
伤残鉴定
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即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遗传特征的检验来判断
所称父母与子女是否有亲缘关系。DA是细胞基本遗传物质,通常可通过DA
的分析来判断亲生关系。
DA是人身体内细胞的原子物质,每个原子有46个染体。男性的精子细胞
和妇人的卵子,各有23个染体,当精子和卵子结合的时候,这46个原子染
体就制造一个生命,因此,每个人从生父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而另一半
则从生母处获得。
DA亲子鉴定测试与传统的血液测试有很大的不同,它可以在不同的样本上进
行测试,包括血液、腮腔细胞、组织细胞样本和精液样本。由于血液型号,例
如A型、B型、O型和AB型,在人中比较普遍,用于分辨每一个人,便不
如DA亲子鉴定测试有效。
除了真正双胞胎外,每人的DA是独一无二的。由于它是这样独特,就好像指
纹一样,用于亲子鉴定,DA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怀疑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
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
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
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
等,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四、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
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
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文书鉴
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
方面可以提供证据。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
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由于每
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
这些因素所决定的书写习惯也不相同。
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
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
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
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
行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
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
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
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
面来进行鉴别。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
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或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可疑文书
被确定为伪造的之后,有时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伪造方法,为侦查提供方
向,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
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
复印机进行认定。在案件调查中,对文书物质材料的鉴定,对确定侦查方向,
缩小侦查范围,查缉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文书物质材料是指制作文书所
使用的纸张、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五、毒物鉴定
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
内外未知毒(药)物、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
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做出毒(药)物
中毒的鉴定。
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
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
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
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是指某些物质,其
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
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
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
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
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
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
因、甲醇、药、、、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
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
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
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黑
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
走私、、、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
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
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
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六、痕迹鉴定
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
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运用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
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
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
活动中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在诉讼活动中,
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弹痕迹鉴定
等。
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
终身不变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
体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然留下指纹,而
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终身都不会改变。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
之王”的誉称,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近些年来,虽然一
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
指纹发现、显现、提取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
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可以为分析案情、为
串并联案件,以及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证据。
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
等形象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足迹有两大类
特征:一是足迹的形象特征,即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
一是足迹的步伐特征,即单个或成趟足迹,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这
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
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
样。通过对足迹的分析鉴定,可以判断人的身高、年龄、体重、走路姿势等,
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足迹循迹
追踪,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疑人。
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
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锥、钳子撬动压
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
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
征,为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查方向的确立提供证据。
弹痕迹,是指支在发射子弹的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留在弹头、弹壳
上的痕迹以及射击附带痕迹。子弹在击发时,通常要经过装弹、射击和排壳3
个过程。在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后产生的强大压力之下,弹头、弹壳与支机
件会产生强烈摩擦,从而在弹头、弹壳上形成反映管内壁、弹匣口、击针等
形象痕迹。在子弹被击发时,伴随着弹头穿射目的物,从管喷出的油、未
燃尽火药、烟垢等微量物质,往往会附着在弹壳壁内部和目的物的弹头入射口
表面,这些微量物质就会形成痕迹。
通过对弹痕迹的分析,可以判断发射支的种类,认定发射支;还可以判
断作案人的射击距离、射击角度、射击顺序,确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提供方
向。
七、尸体鉴定
尸体鉴定,包括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
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
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
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
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
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
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
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尸体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
(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
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
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做出判
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
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
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
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
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
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
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八、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
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
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
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
过错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而此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患者伤残
程度如何?患者可以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鉴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
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
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
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委员会实
际上是各个医院的医学专家组成,全部是执业医师(特殊情况下,需要法医参
加)。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这些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
确的诊断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分三个阶段:(1)医、患双方陈述;(2)专家提问或
质询;(3)专家讨论并形成鉴定结论。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
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
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的精
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
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
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
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
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
态。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
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
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
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
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
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原因、造价等问题进行鉴定
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等。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
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
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2:3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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