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规章制度(共)
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3.法务人员(部)职
责:3.1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
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
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
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
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
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
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
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
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
各类劳动争议。
3.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
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3.7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其他法律事务。
4.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4.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4.1.1企业法务人员
(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
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
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4.1.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1.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
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4.1.5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
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
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
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
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4.1.6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
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4.1.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
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4.1.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
领导审核。
4.2.企业合同(协议)管理4.2.1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
节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
门专项负责。
4.2.2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
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2.4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
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
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
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4.2.6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4.2.7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
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
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3.2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
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4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4.4.1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
人员(部)审查。
4.5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4.5.1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
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
人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
指派人员的工作。
4.5.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4.5.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
律机构介入的;4.5.2.2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
的;4.5.2.3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4.5.3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
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5.4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4.6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4.6.1本节所指诉讼与仲裁是指以本企
业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
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4.6.2企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
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4.6.3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
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6.4在企业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
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
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
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6.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
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
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4.6.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4.6.7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书,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生效调解、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4.6.8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
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6.9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4.7.企业非诉讼事务管理4.7.1非诉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采
取协商、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活动。
4.7.2需要以企业名义启动非诉讼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
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4.5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4.7.3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4.7.4非诉讼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
报企业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5.相关记录《案件立案申请表》bd/d-(c-j-01)-001《案件汇总记
录》bd/d-(c-j-01)-002《案件处理汇报》bd/d-(c-j-01)-003篇2:
法务管理制度第四章法务管理制度4.1合同管理制度4.1.1总则1、集团
范围内所有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2、集团合同实行范本化管理,范本合同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制定、
修改、完善;合同洽谈、签订以范本合同为基础。
3、集团合同管理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以信息反馈、跟踪监控、风险
预防和及时解决为合同管理的核心,各部门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合同按约定
履行,最大程度保障我司利益,实现我方与合作方的双赢。
6、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签订和履行的所有
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本管理办法中的“合同”包括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
录、成交确认等体现双方就权利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愿意
共同遵守执行的文件。
4.1.2范本合同1、范本合同的制定(1)集团法务部负责制定范本合
同,报总裁批准后转发各公司、各部门使用。
法务部接到制定需求后1日内确认是否符合制定范本合同条件;符
合条件的,法务部应于接件后3日内制定范本合同初稿转相关业务部门审
核,一周内完成范本合同定稿、报总裁批准后转发业务部门使用;不符
合条件的,法务部应详细说明不符之处,提供合同起草思路建议和/或重
点条款建议,经法务部主管副总裁批准后回复提出制定需求的部门,按第
4.1.3款无范本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4)法务部根据各公司、各部门业务情况,建议制定范本合同的,
应在制定范本合同初稿后将合同初稿、制定原因转各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结合各业务部门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总裁批准、转发各业务部门使用。
2、范本合同的修改、完善(1)各部门在使用范本合同过程中,有权
利并有义务对范本合同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经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
后转法务部。法务部与相关部门研究后于接到修改意见起3日内上报修改
方案或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或反馈意见报总裁批准后下发各相关部门,各
相关部门接到批件后可按批件执行(以补充条款形式签入合同中或更新范
本合同版本)。
(2)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法务部讨论认为相关范本合同条款需
相应调整、修改的,应及时上报总裁,并在上报后3日内修改完成,经总
裁批准后转发各业务部门使用。
(3)法务部每年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范本合同进行系统的修订完
善。法务部组织讨论范本合同时,各相关部门应汇总本部门的意见并指派
有修改合同能力的人员参加讨论、修订工作。法务部应与各相关部门协调
后制定修订计划,上报总裁批准后公告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按计划
参加讨论、修订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至少提前1日向
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请假并请集团副总裁
(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指定其他人员参加。讨论后法务部根据
本年度已批准的修改及讨论意见修订范本合同,更新范本合同版本。
3、范本合同的使用(1)报批后的范本合同下发给各部门经理,由各
部门经理按业务需要使用。范本合同只限于相关合同执行人了解和使用,
未经总裁批准,范本合同不得外传。
(2)各业务部门需向潜在合作方提供我司合同的,在提供前需将范
本合同的适用范围或使用须知部分删除,不得提供给潜在合作方;如范
本合同中列举了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述的,提供前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
我司最有利的表述,删除其它表述。
(3)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对范本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做出修改的,业
务部门在上报合同时须附表详列范本合同约定、修改后约定、业务部门意
见。各审核部门对于合同签订修改表上的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4)各部门原则上应使用最新版本的范本合同进行合同洽谈、签订。
如相对方不同意使用我司范本合同的,业务部门必须上报总裁批准,按第
4.1.3款无范本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5)未经总裁批准,任何人无权私自改动范本合同任何内容。合同
签订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人均不得偏离合同执行,否
则责任人取消当月奖励,如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1.3非范本合同本款所述非范本合同包括我司暂无范本合同、相对
方不同意使用我司当时使用的范本合同而要求使用其它文本(包括双方曾
签订的、与洽谈时我司范本合同最新版本不同的合同,对方合同文本等)。
1、我司暂无范本合同的合同(1)除总裁、集团主管副总裁、分公司
总经理批示由法务部负责起草、制定的开发合同、合作合同、合资合同及
章程、人事相关合同、融资上市相关合同、英文合同外,各合同签订部门
负责起草我司暂无范本合同的合同。
(2)非范本合同起草需其它部门配合的,合同起草部门应以书面形
式说明配合要求、标准和时限,上报配合部门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
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批转。
(3)无范本合同起草后,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方可
与相对方按批准后文本进行沟通。
3、沟通过程中相对方反馈意见应由业务部门按范本合同修改意见的
标准报批。擅自以未经总裁批准的文本与相对方沟通,按“提出或认可与
公司批示不一致的条款、意见”承担责任。
4.1.4合同洽谈1、集团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合同的洽谈工作。
集团法务部参与领导指定的重要合同的洽谈工作。需法务部配合谈判的,
需配合部门应以工作联络函形式说明相关情况、配合要求,经公司总经理
(各公司)或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批转法务部。除领导批准的紧急情
况外,用于洽谈的合同文本应至少提前4日提供法务审查(使用我司范本
合同的除外)。
2、合同洽谈前必须制定洽谈方案,报任务交办领导批准后按方案进
行。合同洽谈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分主谈和副谈进行。合同签订部门
负责人为主谈,审核部门配合人员为副谈。洽谈人员一经指定,应提前做
好洽谈准备,准时出席参与洽谈,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席(特殊情况经交办
领导批准的除外)。除合同性质特殊经集团主管副总裁批准外,任何人不
得单独与潜在合作方沟通合同问题。
5、洽谈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法务部协助解答。重要法律问题
业务部门必须征求法务部的意见。
6、合同洽谈过程中,未经总裁批准,任何人不得与潜在合作方签订
会议纪要、洽谈记录、备忘录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
的成交确认;不得提出或认可任何与公司批示不一致的条款、意见。
7、合同签订部门在与对方沟通过程中,必须及时将对方提出的修改
意见与各审核部门沟通。各审核部门审核时,如在签订部门未事前沟通的
情况下,发现盖印后合同与盖印前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处,可直接标注要
求合同签订部门承担责任。
2、重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相关状况,经领导指派可由法务部进行调
查并参与评审工作。
3、合同流转审核除总裁、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采用会议讨论形式进
行审核的合同外,合同由各相关部门按时限流转、审核。
(1)合同洽谈后,业务部门负责于拟签定合同的至少4日前,将拟
签订合同文本及合同修改表电子版以oa工作流工作请示的形式转各审核
部门审核,各部门按规定时限审核后将意见转业务部门修改、洽谈。合同
文本确定后由业务部门落实签约方先盖印,并附合同附件进行合同流转程
序。
(2)各业务部门将合同向各审核部门送审时,必须保证送审范本合
同的填写内容及其各附件的完整性,文本空白或大部分空白导致审核部门
无法审核或难以给出明确意见的,各审核部门有权暂不审核,待文本内容
及其附件齐全后审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该业务部门承担。
(3)各业务部门将范本合同送各审核部门审核时,必须将所有修改
之处在修改对比表上列明,不得有任何遗漏。各审核部门审核范本合同时
只负责审核修改对比表上标注的修改。
(4)各业务部门对合同中本部门相关专业部分负责,法务部对合同
文本的合法性及严密性负责。
(5)各审核部门在审核请印前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将意见提全,不得
有遗漏,如审核部门在审核该请印合同时提出新意见的,该审核部门提新
意见时同时附处理意见。
(6)各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发现其他部门所涉及专业存在问题的,如
涉及技术要求、施工范围、预算清单、价款支付的,由送审的业务部门与
审核部门共同向各专业部门落实,并提出修改意见,其余问题由审核部门
直接向各专业部门落实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
(7)各审核部门对合同没有异议的必须注明“无异议”,不允许只
签姓名。需要汇签的合同一律不允许进行二次汇签,通过第一次汇签后形
成的修改意见确定后直接上报总裁批复,明确注明修改的部分,如批示通
过后同时将修改部分下发各相关部门。
4、会议讨论审核时限性要求紧、各专业交叉多或总裁、集团主管副
总裁批示应进行会议讨论的合同,由合同签订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讨
论。合同签订部门会后当日(如会议结束时间太晚,不晚于次日上午)整
理各部门意见后报件,各相关部门当日在报件上共同签署意见上报。
(1)合同签订部门部门经理应书面通知各相关部门经理,说明需讨
论的合同中需各配合部门解决的问题、提供领导已批示的意见、与各相关
部门确认会议时间。
(2)合同签订部门应尽量提前将合同、偏差、签订部门意见提供给
各相关部门,尽量为相关部门留有比较充分的审核合同、准备材料时间。
(3)因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延误导致合同审核必须采用会议讨论
形式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合同签订部门应按公司规定承担工作
延期的责任。
(4)各相关部门会议讨论时出具意见的标准、责任等同合同流转审
核。
4.1.6合同签订1、基本原则(1)严禁与任何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及个人签订合同。
(2)严禁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签订施工类合同、安装作业有
一定危险性的安装合同(包括供货安装合同)。安装作业确不具有任何危
险性或该个体工商户具备相应资质的,经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
总经理(各公司)批准,方可以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小额供货安装合同。
(3)原则上尽可能避免预付、垫付,预付款相关具体管理规定由招
标部等合同签订部门制定。
(4)除总裁批准外,销售合同(我司作为卖方)不得赊销,租赁合
同(我司作为出租方)不得先使用后付费。
(5)经总裁批准我司支付预付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同金
额的预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6)除总裁批准外,我司如提供信用证则不提供备用信用证或保函。
(7)除总裁批准外,我司不出具商业保函或提供担保,不接受商业
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2、合同表述(1)合同金额不得出现前后标准不一致、单价与数量乘
积与总金额不符等问题。
(2)如有任何优惠、折扣、减免(包括抹零)、上调的事实,不得
直接体现结果,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体现上述事实或以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的
形式确认上述事实。
(3)合同价款或费用的单价、总价、交纳时间、交纳地点、支付方
式、每次支付或交纳数额等应与公司批示完全一致,未经总裁批准,不得
增加、减少或调整。
(4)我司接收保函原则上要求为国有银行或有资信的商业银行开具
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我司提供保函原则上应有合理的
索赔条件。相对方不同意提供、接受上述规定保函的,合同签订部门应将
相对方具体要求、相对方提供的保函格式或其可接受的保函格式转法务部
和财务部审核、上报总裁批准后方可提供/接收。
3、合同相对方资质、证明文件要求(1)相对方是中国法人·在签订
合同时务必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对方在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经手人必须认真审核,
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
确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公章上名称一致,与合同上相对方的名称一
致;b:确定营业执照有效期超过合同履行需要的时间,否则应要求
相对方向我司提供书面保证,保证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前办理新的执照,
保证按约履行合同;c:确定年检章齐全。年检章数目以营业执照颁
发日期为计算依据,颁发当年不必年检,自次年起应该年检。以合同签订
时的年份减去营业执照颁发年份,所得数字为应有的年检章数;·特
殊货物(如消防设备、电气设备设施等)、安装及施工工程,须确定相对
方营业范围内包括该经营范围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a:相对方资
质证书上体现的资质必须满足合同项下货物、工程的法定资质要
求;b:资质证书如需年检,必须有齐全的年检章;c:从事安装、
施工的相对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相关证书;·法人由委托代
理人签署合同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交授权书原件。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授权应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做出;b:授
权范围必须包括合同签订,建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c:授权时间必
须在合同签订前,授权期间应涵盖授权范围实行时间;d:必须有法
人公章,建议要求法定代表人也签章;e:应有代理人签字的笔迹原
件,笔迹应与合同上一致。
·向法人发出的函件、需法人确认、办理的手续,应注意:a:法定
代表人为最有效的签署人;b: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间内为
有效签署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笔迹应与授权书上的笔迹一致。
·责任划分b:如签字人不是已签合同的主体、或签字存在其它明显
问题,导致签字无效,可以补救的,由责任人立即补救并按公司相应规定
考核;已难以补救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责任人
并应赔偿公司损失;c:因合同、函件主体问题影响合同签订、函件
效力,被其它审核部门指出、退件,从而影响工作完成时限的,未按期完
成工作的责任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
担赔偿责任。
(2)相对方为外国单位外国公司、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与我国不同,
外国单位通常没有政府部门备案的公章,以授权人签字为有效。
a:针对全部使用信用证支付、或我司收到提单后再支付的供货周期
较短(不超过3个月)的供货类合同,经手人审核确认授权文件为董事会
等有权机关作出,代理人授权范围和期限覆盖合同内容,代理人签字为原
件,手签姓名与下方印刷姓名(如有)一致。
(3)相对方为个体工商户·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
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对方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供
审核,复印件存档。经手人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经手
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确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公
章上名称一致,与合同上相对方的名称一致;b:确定营业执照有效
期超过合同履行需要的时间,否则应要求个体工商户本人向我司提供书面
保证,保证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前办理新的执照、按约履行合同,保证就
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c:确定年检章齐全。年检章数目以营业执
照颁发日期为计算依据,颁发当年不必年检,自次年起应该年检。以合同
签订时的年份减去营业执照颁发年份,所得数字为应有的年检章数。
·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交授权书原件。经手人
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授权应是该个体工商户做
出;b:授权范围必须包括合同签订,建议包括合同履行过
程;c:授权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授权期间应涵盖授权范围实
行时间;d:必须有公章,建议要求个体工商户本人也签章;e:
应有代理人签字的笔迹原件,笔迹应与合同上一致。
·向个体工商户发出的函件、需确认、办理的手续,应注意:a:个
体工商户本人为最有效的签署人;b: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
间内为有效签署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笔迹应与授权书上的笔迹一致。
·责任划分a:各部门经手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第二责任
人。责任人必须保证按上述规定执行,保证签字的自然人为已签合同的主
体。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按8:2分担责任;b:如签字人不是已
签合同的主体或明显与身份证件不符、或签字存在其它明显问题,导致签
字无效,可以补救的,由责任人立即补救并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已难
以补救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责任人并应赔偿公司
损失;c:因合同、函件主体问题影响合同签订、函件效力,被其它
审核部门指出、退件,从而影响工作完成时限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责任
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相对方是自然人·签合同、办理手续时务必要求提供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签字。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经手
人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
括但不限于:a:确定相对方已年满__周岁。不满__周岁的,必须同时
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法定监护人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与相对方
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均要求法定监护人在复印件上签
字;b:确定相对方姓名与合同、手续上姓名完全一致。物业交接时
必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如合同当事人为两个
以上时,必须当事人都在场方可办理;c:确定合同、手续上签字为
相对方本人签字,笔迹必须与已签的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笔迹一
致;d:确定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原则上尽量要求相对方本人亲自签署合同、办理手续。如相对方确
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交授权书原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上均须有其持有人
的签字。经手人须注意以下内容:a:确定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上的签字笔迹有明显不同,可以分辨为两人所签;b:确定代理人
在合同、手续文件上签署其自己的姓名,不可以直接写委托人的姓
名;c:授权书应有委托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签名笔迹应与身份
证复印件上一致、与已签合同上一致;应有代理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
签名笔迹应与身份证件复印件上一致;d:外籍人士或在国外开具的
授权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e:建议授权书公证,要求授
权办理领款手续的尽量落实相对方公证;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必
须公证。
·责任划分a:各部门经手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第二责任
人。责任人必须保证按上述规定执行,保证签字的自然人为已签合同的主
体。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按8:2分担责任;b:如签字人不是已
签合同的主体或明显与身份证件不符、或签字存在其它明显问题,导致签
字无效,可以补救的,由责任人立即补救并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已难
以补救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责任人并应赔偿公司
损失;c:因合同、函件主体问题影响合同签订、函件效力,被其它
审核部门指出、退件,从而影响工作完成时限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责任
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正式确认,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合同签订时间必须保证在各项合同义务履行之前。合同未签订
生效的,不得履行合同;特殊情况经总裁批准提前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
合同签订时间应保证提前至义务履行前同时合同签订部门应做好合作方的
沟通说服工作。
4.1.7合同交接1、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合同交接工作。
2、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转执行部门、审核部门及合作方
(集团内部转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合作方转原件);特别强调各分公
司、各部门需将签订完成的合同复印件(含合同后附的相对方资质文件、
授权书)于我司盖印完毕后3日内转法务部一份备查(商业、酒店范本合
同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物管协议等范本或印刷合同除外)。
4.1.8合同履行1、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部
门接到合同后方可通知/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篇3:公司法务管理制
度(中能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中能源矿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
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
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
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
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
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
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七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
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
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
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第十一条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
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
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
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
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
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
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
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
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
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
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
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
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
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
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
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2、从事本
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3、从
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
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6、合同
履行;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
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
讼;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
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1、履行合
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2、合同中
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
响;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1、资金、
资产的合法性;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3、
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
法的合理性;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__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
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
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1.单
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
的;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4.有封样要求的;5.合同对方为
外地单位的;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
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
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
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
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1.法务人员(部)职责:1.1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
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法
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1.2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
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
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
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1.3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
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1.4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
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
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
各类劳动争议。
1.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
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7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
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1.8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企业的有序发
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9其他法律事务。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2.1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2.2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
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
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
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
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2.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2.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
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2.5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
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
(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
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
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2.6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
(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2.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
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2.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企业首席法
律顾问审核。
3.企业合同(协议)管理3.1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
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3.2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
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4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
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
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
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3.6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
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
3.7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
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
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2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
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5.1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
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
员(部)。
6.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6.1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
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
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
派人员的工作。
6.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6.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
机构介入的;篇5:法务部管理制度广西中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
规章制度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防范公司在经营
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法务人员职责1、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
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
受损害。
2、起草、审核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
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活
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
充和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
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参与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协调劳资关系,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
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
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
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9、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1、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工作制度,如:合同签订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
2、涉及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经业务部门告知参与处
理的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
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
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
说明及材料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
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包括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
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之前,应先由法
务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
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将主要谈判
内容提前告知承办法务人员。
6、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
派相关专业的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
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法律顾问单
位审核。
三、公司合同管理1、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
务类合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签订、管理,必要时法务部参与审核。
2、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
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征得法务主管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6、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
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部备案。
2、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
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审查。
五、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1、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
需要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
法务部参与会审。
六、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1、公司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
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
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2、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
介入的;②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③其他
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3、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
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七、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1、本节所指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
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
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
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
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或案件涉及部门负责人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
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
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应及时
向法务部报告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
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
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7.7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应继续做
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
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
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法务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
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八、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1、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
(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6节
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2、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3、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当作出结案报告,
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九、奖惩措施1、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
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2、违反本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主管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
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第2篇:法务部规章制度法务部部门职责依据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调整方案,在值班律师主持下全面负责公司法律方面的事务,处理公司法
律问题,切实维护公司法律权利和利益。
1、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
法务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
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2、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
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
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
补充或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或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
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制作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做
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
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
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
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及时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
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完成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人员岗位职责值班律师岗位职责值班律师由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指
派,除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外,主要职责是主持法务部日常工作,处理公
司法律方面事务
1、指导公司法务员的法务工作。
2、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
的法律事务处理;3、代理公司诉讼、非诉讼、仲裁等各类法律事
务;4、草拟、审查格式合同和日常常用合同;5、参与公司重大
合同、项目的谈判;6、配合其它部门参与招标事务;7、商标、
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和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务;8、其他法律事
务。
法务部的组织管理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公司法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
机构,由值班律师主持日常工作,法务员三至五人组成。
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可以区分为对内法律事务和对外法律事务,对内
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如:合同起草审查、公司招标
事务、劳动争议、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等;对外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
团公司对外部相关单位的法律事务,如:对集团下属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
仲裁诉讼、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按照人员情况,将法务员的工作内容以对内法律事务为主和对外法律
事务为主进行分工,值班律师总揽全部工作,并给予公司法务员具体工作
指导,对法律事务负全责。
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要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密切配合,公司的首席
法律顾问与公司的法务主管领导协调配合工作。
二、对招聘法务员的要求目前至少招聘两名法务员,要求具备法律本
科学历,具备法务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并要考虑将来可以随集团公司迁
往青岛。法务部运转正常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合适的人选。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1、法务部组建后,立即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细化的工作制度及流程等。
2、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告知公司法务
部,由法务员分类登记,报送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
量,指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法务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
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
在收到之日起三至五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
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
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部审核,
值班律师审核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三天将主要谈判内
容告知公司法务部。
6、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二日告知法务部,法
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
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必须报公司首席法律
顾问审核。
四、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1、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
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
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
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
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
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
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
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
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
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
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7、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部应继续作好执
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
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
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3篇:法务部门规章制度法务部门规章制度此位置放公司logo图
标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法务人员(部)管理制度本制度由某某某某某
某法务人员(部)于年制订目录1.法务人员(部)职责……24.企业
规章制度管理3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48.企业非诉讼(仲裁)事务
管理……49.奖惩措施………5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
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
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1.法务人员(部)职责:1.1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
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法
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1.2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
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
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
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1.3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
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1.4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
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
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
各类劳动争议。
1.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
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7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
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1.8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企业的有序发
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9其他法律事务。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2.1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2.2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
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
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
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
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2.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2.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
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2.5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
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
(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
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
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2.6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
(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2.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
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2.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企业首席法
律顾问审核。
3.企业合同(协议)管理3.1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
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3.2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
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4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
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
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
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3.6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
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
3.7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
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
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2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
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5.1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
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
员(部)。
6.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6.1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
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
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
派人员的工作。
6.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6.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
机构介入的;国建(香港)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合同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健(香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
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的机制。
第四条各子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设
置公司法务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
保障公司法务部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公司法律工
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
挪作他用;公司法律、财务、审计、产品质量、品牌、营销等业务部门
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
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
各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法务部的具体职责第九条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
供支持,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
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
法律专业角度的决策支持。
第十条就有关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
宣传、、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的培训;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
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
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员工的严重
违纪行为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
理层审核;执行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对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就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涉外贸
易、投资项目)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
见;确立统一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子
公司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
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
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公司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
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
件;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
件;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
务;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
市后的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每月应向总裁递交一份法务工作月结(月结应包
括该月合同审查、工商事宜、纠纷处理、内部培训、外联事项及下月提议
等内容);每半年应当向总裁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报
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
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签署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
作进行评审及考核;经总裁同意下,对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法
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第十七条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__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
准和规范。
第四章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第二十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
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法务部
审查。
第五章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
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
同意;法务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
构:(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
律机构介入的;�(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
的;�第二十四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
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应当签订聘用协议。�第六章诉讼与仲裁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工
作人员收到以本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
收到当日送法务部。
第二__条以本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务部应当作成
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涉及各子公司的纠纷案件应当由该子公司所聘请法律顾问广
西中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规章制度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
公司正常运营,防范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法务人员职责1、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
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
受损害。
2、起草、审核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
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活
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
充和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
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参与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协调劳资关系,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
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
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
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9、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1、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工作制度,如:合同签订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
2、涉及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经业务部门告知参与处
理的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
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
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
说明及材料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
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包括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
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之前,应先由法
务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
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将主要谈判
内容提前告知承办法务人员。
6、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
派相关专业的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
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法律顾问单
位审核。
三、公司合同管理1、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
务类合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签订、管理,必要时法务部参与审核。
2、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
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征得法务主管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6、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
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部备案。
2、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
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审查。
五、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1、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
需要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
法务部参与会审。
六、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1、公司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
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
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2、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
介入的;②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③其他
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3、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
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七、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1、本节所指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
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
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
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
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或案件涉及部门负责人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
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
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应及时
向法务部报告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
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
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7.7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应继续做
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
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
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法务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
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八、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1、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
(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6节
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2、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3、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当作出结案报告,
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九、奖惩措施1、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
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2、违反本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主管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
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第4篇:法务部规章制度法务部规章制度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一、为
规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司对合同等
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
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领导分
管其日常工作。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一)、法
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人,法律副经理人,法务专员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
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
律意见;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3、树立公
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
事务所的业务工作;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
(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5、为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
识产权保护等);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
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
司法务部职责细则》):(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
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
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
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
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
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
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5、执行公司管理层对员工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三)、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谈判,提
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
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四)、公司部门间业务协作。
1法务部负责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
文件。
2协助公司部门办理企业开张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
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
启事等事务。
5、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及督导
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
书面《公司法律事务报告一份》;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
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
司法务部经理签署意见或建议。
(七)、与外聘律师事务所事务联络1、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及业
务审核。
2、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诉讼事项,委托外聘律师办理公司涉诉事务(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三《公司
诉讼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3、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专项非诉讼事务,委托外聘律
师办理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附件: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
则》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附件三《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程
序指引》法务部二o年月日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建立、
健全公司的人才绩效管理机制,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
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
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三、法务部的具体工作职责1、配合各部门的工作,为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提供法律意见;2、负责本公司各类合同、协议的拟制和修
改;3、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4、对公司
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5、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保
驾护航,规避法律风险;6、制定、修改、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7、监督、检察本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
事务。
四、薪酬构成薪资结构:行政工资+职能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
4.1、行政工资:以员工入职的日期为起始点,每月依据职级核算应
发的底薪。每月考勤及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工资及奖金、补助、升降
考核、结算、费用等的核算均以此周期为准,考勤月均按照21.75天进行
核算。
4.1.1、考勤形式: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9:00—下午5:00(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人员上、
下班必须在指纹考勤机内登记打卡,该时间为员工考勤时间。原则上一日
两次打卡,早上9点前打一次,下午5点后再打一次均为有效卡。
(2)工作性质需频繁外出的,无法依据(1)条进行考勤登记的,经
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考勤由部门对应组别负责人进行确认,提前一天以
上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在今目标报备人力资源部。
(3)严禁重复考勤或忘打考勤,凡是未登记考勤的,一律按照公司
的规定处理。
(4)其他考勤及休假管理一律按照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处
理。
4.2、职能工资4.2.1.完成月初的工作计划,并在一个月内各项工作
落实到位且无任何处罚的,给予元的奖励;4.2.2.在日常的法务工作
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给予某某元的奖励;4.2.3.在与其他
部门对接工作中态度诚恳,做事仔细,无任何差错的,给予元的奖励。
4.3绩效工资4.3.1绩效管理周期:月度(自然月)绩效考核,以员
工为单位,月度实现绩效奖励;绩效奖金于考核月工资发放之日一并打
入个人银行账户;4.3.2绩效管理方法:采用岗位对应的绩效考核法
进行考核;具体指标的定义、计算方式、考核办法、单项权重详见《员
工绩效考核表》之规定;4.3.3岗位级别对应标准绩效奖金(元/
月):专员级为每人元/月,主管级为每人元/月。
4.3.4考核流程:员工自评→直接上级评定→部门负责人复评→公司
总经理终核→人力行政部汇总。
考核得分与考核系数对应如下:4.3.6绩效结果与职务升(降)的对
应关系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内,作为确定其职务晋升、岗位调配的参考依
据;(1)连续6个月考核分在90以上的员工,作为晋级、升职、加
薪的依据;(2)连续3个月考核低于70分以下的员工,给予调岗、
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处理;(3)特别处理:由于特殊原因,属于以上第
(2)中情况者,经总经理批准,可给予1-3个月的留岗查看期。
4.3.7.员工绩效考核一、考核方法对法务专员从日常合同管理及正式
文书的起草与审核、项目管理、上级交办任务、月计划任务等几方面进行
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如下(满分100分):1.起草、审核合同管
理及正式文书(35分):(1)延迟时间(3分):原则上不允许迟延
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容忍延迟3个小时。超过3个小时,按0.5分/小时
进行扣分;准时或提前完成的,满分;出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
分或奖励。
(2)延迟次数(3分):原则上不允许迟延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容
忍延迟3次。超过3次,按1分/次进行扣分;准时或提前完成的,满
分;出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3)虚假事实记载(7分):原则上不允许虚假、未经证明事实的
记载。出现未经证明事实的情况,按3分/次进行扣分;出现虚构事实
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满分;出完成的,给
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4)误导性陈述(7分):原则上不允许有主体错误、表达重大错
误或让人产生歧义的陈述。出现主体错误的情况,按3分/次进行扣
分;出现表达重大错误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出现让人产生
歧义情况,按2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的,满分;出完成的,
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5)重大遗漏(7分):原则上不允许有主要条款及法律、辅助条
款遗漏。出现主要条款及法律遗漏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出现
辅助条款遗漏的情况,按2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的,满
分;出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6)常规错误(4分):允许有3次的常规错误。3次以上,错别字
按2分/次进行扣分,标点符号按1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的,满
分;出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7)合同备案不及时(4分):原则上要求新合同备案、合同执行
进度跟进、合同结案跟进及时,特殊情况可容忍迟延2次。超过2次的,
新合同备案迟延按1分/次进行扣分;合同执行进度跟进迟延按1分/次
进行扣分;合同结案跟进迟延按2分/次进行扣分;及时备案的,满
分,完成出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2.项目管理(25分):(1)接案(5分):原则上要求接案要及
时,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特殊情况可容忍迟延1小时、
1次。超过标准的,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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