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详解
简述: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治理和运行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标准的总称。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必然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效劳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
企业法应当是标准各类类型企业的法律标准的整体。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治理和运行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
总称。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必然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效劳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
应当是标准各类类型企业的法律标准的整体。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股企
业和独资企业;也包括依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包括依照
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
业都有所调整。
调整对象
企业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包括:
企业法
1.国家对企业的规制及宏观调控关系。
2.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涉及社会整体利益需由企业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通常不属于企业法调整的范畴而由其他的部门法,如:合同法、竞争法
等予以调整。然而,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国家须对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
引导、监督和服务,以法律对企业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及调控。企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多
数也由企业的章程和内部规章来规定,国家不予干涉,企业法不予调整。然而,企业内部的
一些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制的经济关系应由企业法予以调整,如: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等等。
沿革
古代企业的萌芽形式
企业究竟起源于何时?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
中,就有关于自由民和自由合伙的记载。大家知道,合伙企业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那么
企业的历史就有近四千年了。当然任何事物
都是发展变化的,企业以及企业法律制度也是一样,人们现在的企业及企业法律制度与那时
的企
企业法
业及其法律制度
也不一样,人们只是为了便于理解,借用现在的名词去说明过去的事。那么《汉穆拉比法典》
有关自由民合伙的规定,应该就是最早的企业法律制度了。除此之外,古希腊人把各方合伙
人的全部财产投入合伙的称为“一起体”,罗马共和国末期以后,商品经济关系空前发达,
罗马法上把合股作为一种无需任何法定形式的诺成契约,罗马人常采取合股的形式,经营奴
隶、粮食、油店。另外,他们还以“船舶共有”的方式进行航海做生意,船舶共有人须对受
其委托的航海者在航海做生意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合股之外,独资经营在任何时
期都有。
古罗马的法人制度
正如大伙儿所知,罗马法中,对后世阻碍最深远的莫过于万民法,而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最初
雏形那么隐藏于其中。那时的罗马帝国已取得了地中海地域的霸主地位。陆地上,随着国土
的扩大,愈来愈多的异族人被置于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手工业的进展更为商品互换提供了
基础;在许多口岸显现了较大的工业城市,罗马帝国再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农业国。
奴隶主的爱好转向了商业并显现了由者组成的“骑士”阶级。这种情形使得原有的带
着浓厚的民族狭隘性和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再也不能适应社会的进展要求。于是,在吸收外国
法律的基础上,适用于一切人的以调整经济关系为主的万民法诞生了。由于那时社会经济关
系
中包含了许多商品经济的因素,因此万民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关于商业交往、商品生产、运输
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中关于法人的规定和契约制度属于商法范畴,也就是企业法人的最初渊
源。
罗马法时期的法人制度,最初起源于对公法人的确认,并且始终依附于公法人而存在。最初
存在于罗马社会中的团体主要是以政治和宗教为目的的。虽然与之并存有一些以商业为目的
的团体,并且承认他们享有真正的人格,但并不承认他们享有财产权。参加团体的成员才是
财产的所有者,这可以看作是初级的合伙组织。
进入帝国时期后,罗马法对法人的规定开始丰硕起来。私法人集体拥有自己的财产,成员的
其它财产与之彼此分离,所有的交易活动、诉讼活动都由私法人的代表进行,法人破产
并不影响到成员。到公元3世纪时,财团法人也获得了法律的承认。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按照法人构成的基础不同,法人可分为两大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包括三种,一是国家,国家以国库名义建立公法关系;二是地方行政区域;三是一
般性团体。按照社团的利益目的又可分为公益团体和以成员私人利益为目的的社团,这后一
种
企业法
就成为后世企业法人的最直接的渊源。由于罗马帝国的立法者采纳了“法人拟制说”的观
点,因此,只承认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法人财产属于集
体自身而不属于成员;法人能够享有遗言财产、信托财产
;也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法人具有缔约权;法人享有的股份可以转让。
与现代一样,罗马时代,法人成立也必须经过国家的承认,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是法人成立
的两条原则。法人的成立必须有物质基础,或者是人的集合体,或者是财产的集合体;法人
团体内部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组织机构看,法人有权决定自己内部的机构,自己管理
自己,国家不进行干预。
分析
罗马时期的法人制度
从上述看,罗马时期的法人制度已经比较完备了,可是,它毕竟是在奴隶制社会中,
是以简单商品经济为基础的,那时所谓的法人主若是商法人,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是有
区别的,而在这些商法人中,大量存在的那么是公法人,如国家、地址行政区域。可是,能
够看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公司、合股等组织所具有的性质,在那时已经初露眉目,尽管尚
未独立出来。
大体精神隐藏于罗马帝国时期的商法
与此相关,既然不存在单独的现代意义上的组织形式,也不存在单独的企业法。对法
人进行规制的法律,是存在于商法当中的。换句话说,人们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大体精神已
隐藏于罗马帝国时期的商法当中了。
法人制度没有离开公法人而独立存在
另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与罗马奴隶制帝国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相联系,那时,
对法人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增进和爱惜法人的进展,而是想方设法限制它的进展。如万民法
规定,法人必需
企业法
以帮忙国家和公共利益为目的,才许诺成立。而且,在设立时大多采纳特许主义原那么,专
门是对以私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两点就将法人严格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使它不能妨害
罗马社会赖以生存的奴隶制政治和经济。这也致使那时的法人制度始终没有离开公法人而独
立存在。
合股的起源
除法人制度之外,罗马的契约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也能够看做是企业法的最初渊源,其
中最有典型意义的是合股。那时,罗马最盛行的合股是生意奴隶。
进展
简述
企业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进展的进程。那个地址说的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是指中世纪到17世纪
的独资和合股的企业法律制度。之因此称之为古典法律制度,一是因为其存在的历史很长,
正如上文所说,算到公元前18世纪其存在了已有近4000年了,二是为了使之区别于17世纪公
司显现以后又进展成熟了的现代企业制度。
什么缘故合股企业法律制度显现于公元前18世纪(独资企业更早),而直到中世纪才进展呢?
缘故在于,古罗马帝国衰亡以后,在此基础上成立起了封建国家,社会经济是以封建的地主
庄园经济为大体形态,封锁、自给自足的特点使得商品生产和互换几乎陷入瘫痪,因此,有
关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自然就停滞乃至废弃了。到了中世纪中期,商业才开始在地中海沿岸
的城市中进展起来。
这个时期,合伙企业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独资企业
也依然存在。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独资企业或称业主制企业,是历史上最先显现的企业制度,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具有
很强的生命力,即便在今天,它活着界各国也还存在,只是在不同的时期,其地位、作用不
一样。
企业法
在中世纪到17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这段历史时期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独资企业
一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缘故就在于它最适合那时的历史条件,一是以人力、畜力和风
力等传统能源为基础的生产技术无法制造庞大的生产量和交易量,适应这种生产力水平的只
能是规模狭小的企业。
二是社会分工和所有权商品化还不发达。表此刻:因为社会分工不发达,经营企业尚未成为
一项专门技术和职业,经营者尚未从所有者中分化出来;经营货币的银行不发达,经济的信
誉程度低等。
可是独资企业也有不适应或说限制生产力的一面,最明显的确实是独资企业受业主的资金和
经营治理能力的限制,使其难以扩大规模,对有些需要较大投资量的工程项目、行业,它无
能为力,而且受业主经营治理能力和人的生命长短的限制,独资企业往往不能长久。这就给
合股企业的进展留下了广大的空间。
合股企业法律制度
在严格意义上说,合股企业制度不是在独资企业制度失去其统治地位后才显现的,它是作为
古典企业制度形态之一而与独资企业制度并存的。那个时期合股企业的形式有:
(1)船舶共有。从事海上贸易,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很大,人们便共筹资金,共担风
险,共同拥有船舶及合伙从事海上贸易,形成船舶共有的企业形式。
(2)康枚达契约或组织。依康枚达(commenda)契约,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冒险
的人,将金钱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所获利润由双
方按约定的方法分配,委托人仅以委托的财物为限承担风险。由此变形成一种原始的企业形
态。即经营者依其信用由他人处获得资本,出资者将资金委托他人经营而分享利润。这就是
后来的两合公司或有限合伙的雏形。
(3)家族经营或家庭企业。在封建社会,身份、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们,
家族成员间的合伙,必然优先于异姓间的合伙。也就形成了家族经营体。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在法律制度方面,在中世纪商法已经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所谓商法,
那时实际上是商人法,因为当时商法所调整的各种商事关系的主体是单个商人,其立法原则
采取的是主体标准——以商人为立法的起点,因此,不管以上所提到的船舶共有仍是康枚达
契约组织、家族经营体都不能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由其调整。
这些合伙企业关系是怎么调整呢?随着商业的发达,在地中海地区又出现了五个商业城
市,在城市中聚集着各地的商人,这些商人凭借手中的经济实力,逐渐从封建领主那里获得
了某些特权。
他们组成了商人“基尔特”组织,治理着商人们的活动,而且依照特许的自治权和裁判权,
订立自治规约和处置商人之间的纠纷。这些活动就产生了最先的商人适应法。它要紧包括生
意、证券交易、海商、破产等方面的内容。与此相适应,商人“基尔特”的裁判权慢慢进展
成为商事法庭,商事法庭要紧设立在商业城市中,专司商人之间因贸易引发的纠纷。到公元
11至14世纪,这些商人适应法和商事法庭的判例由商人汇编成册,形成商人法典。
现代企业制度
从广义上讲,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制度,也确实是
所有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载体的企业都是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合股和独资企业等,而以公司
为大体形态,公司是大中型企业的法律形态,合股企业和独资企业是小型企业的法律形态。
从狭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是古典企业制度(即早期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对称,
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企业形态,是上世纪末期以来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逐渐发展
起来,并在当代世界发达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现代
公司制度
企业法
。
鉴于前面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已有所介绍,而现代公司制度是17世纪以来的新的企业
形式,加之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所以,人们对公司制度作重点介绍。
尽管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确立是在19世纪中期,但其起源却在17世纪初,其间经历了200
多年的演变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与古典企业制度的进展不一样,现代企业制度或说公司企业制度的兴起、进
展不仅是在罗马——德意志法系国家,而是一次世界范围的活动。那些一般法系国家如英国、
美国也前后制定了各类公司法引导国内迅速展开的创建公司的热潮。
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外贸易发达的国家。17世纪初叶,这些国家纷纷设立
殖民公司。所谓殖民公司,是由政府或国王特许设立,取得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
并代选择某些本国政府权力的贸易组织(如英国东印度公司)。
殖民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另一类是合股公司。
一般认为合股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直接前身。而合股公司虽然被称为公司,但它实际上只
相当于贸易保护协会,它本身没有资本,参加公司的人交纳一定的入伙金,但仍以各自的名
义经营,经营风险亦由入伙者各自负担。合股公司则是以公司参加者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
本,公司设有统一的经营机构——董事会,股分能够自由转让,股东按所持股分分享利润,
分担损失。如英国、荷兰、法国、葡萄牙、丹麦等国设立的东印度公司,因此说合股公司是
股分公司的前身。
但合股公司并不是股份公司,而是合伙与股份公司之间一个承前启后的枢纽,它与后来的股
份公司是有区别的。首先,合股公司不象股份公司那样是制定法的产物,而是股东协议的产
物;其次,合股公司的股东是以个人名义共有公司的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在诉讼关系中,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原告或被告。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壮大,封建经济走向崩溃,资产阶级政权先后诞生,为生产力的
发展扫清了道路。与此同时,作为原始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的海外贸易,也结束了自己的历
史使命,为此而建立的强大垄断公司成了自由贸易的桎梏。
由于政治上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经济上资本原始积存的完成,加上科学、技术的进展为商
品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于是,国内公司蓬勃进展起来。
有关国内公司的立法活动并非一帆风顺,它是以两次投机狂潮为背景的。第一次狂潮始于18
世纪初,以“南海泡沫案”而告终止,这场狂潮后留下了大量倒闭公司,令人们对投资建公
司失去了爱好。这一事件引发了英国政府对公司立法的重视。但是,英国政府以为,造成这
一事件有两个缘故,
一是这些国内公司没有通过国王或议会的特许而作为法人集体进行活动,筹集可转让的股分
的活动,是投机活动,扰乱了秩序
;二是采纳亚当·斯密的观点,以为股分公司这种组织类型只适用于那些被归入常规业务的
商业活动,即银行业务、水火保险、挖凿保护运河及城市供水。而其它商业活动采纳这种形
式必然与公共利益相矛盾,又毫无心义。
如此,英国政府的第一次公司立法,就将股分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没有起到
爱惜和增进公司进展的作用。
第二次投机狂潮发生于19世纪20年代。产业结构的变化,使用权人们开始热衷于铁路投机,
于是,又爆发了一场堪与1720年“南海泡沫案”并论的冒险热。于是,英国政府再次进行了
公司立法。
这次立法活动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是以“1834年商事公司法”
(TheTradingCompanyActof1834)为标志的,对特许证的颁发作了变通,授权政府以专利证
(LetterPatent)方式授以公司法人特权的一部或全数,而没必要实际颁发特许证。
第二步是以1844年公司法为标志,该法采纳了三个要紧原那么: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5名以上,股分能够不经全部成员同意而转让;
(2)确立了以记录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3)确信了公司完全公布的原那么,这是爱惜公众利益,避免讹诈的有力方法。
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痛苦经历,终于产生了这三项原则,从而确立了公司法的基本内容。继
英国之后,法国也开始了公司立法的历程,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
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并对18世纪末出现的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
英国于1855年制定了《有限责任法》,允许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至此,现代股分公司制度取得确立。
如果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而不考虑经济、科技等其它因素,则可以认为,在主要资本主义国
家出现了财产独立和(股东、企业)有限责任的股份公司,也即有限法人制度问世的19世纪
中期,现代企业制度就已初步建立了。
有限责任公司是较晚出现的现代企业形式。1892年,德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使中小企业
的投资者和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便利,从而促进了社会的投资和经济
发展。
接着,葡萄牙、奥地利、法国、日本等国均仿效德国,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英国也于
1907年公布公司法,对非开放公司做出规定,将其股分责任分为有限和无穷两种。至此,典
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进展起来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要素之一的科学治理也在19世纪
末20世纪初显现,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确立。
与商法的区别
由于企业法体系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应当
属于民法、商法,仍是应当属于经济法。民法、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企业关系,
以确认企业权利并保证明现。
因此,作为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企业一般是合股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
由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尤其是股分、上市公司)涉及到国家利益、国家对经
济的和谐,和社会利益的兼顾等因素,使这种企业法更多地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因此,大多
属于经济法。这不仅是中国,今世其他各国调整企业的法律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能够是民法、
商法,也能够是经济法,或是单行专门法。
商法与企业法的区别还表现在,商法并不是完全的组织法,其中相当部分属于行为法。企业
首要的法律特点是一个组织体,这就决定了企业法的最本质的特点是组织法。而且现代一系
列的企业现象也早已超出了商组织法的范畴。
尽管这些企业形态不同,只要适合经济生活的需要,都能够以法律表现出来,而不受商法的
限制。中国目前进行实验的“国有控股公司”——既是生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又是国家专
门进行投资经营的投资型的公司——确实是一典型例子。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1:42: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43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