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法律实务操作--未决诉讼仲裁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3: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未决诉讼仲裁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

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诉讼

或仲裁请求;(三)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四)诉讼、仲裁案件

对发行人的影响。”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诉讼

或仲裁请求;(三)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四)诉讼、仲裁案件

对发行人的影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

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

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诉

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至上市期间,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

行人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如诉讼或仲裁有重大进展,发行

人新发生对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发行人存在诉讼、仲裁的情形下,应结合诉讼、仲裁形成的原

因、性质、涉诉金额等因素分析判断涉诉事项对于发行人财务状况、生

产经营的影响,如果涉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需要在诉讼、仲裁事项解决后才能进行后续审核;如果涉诉事项对于发

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如诉讼请求金额较小且涉诉事项

相关的业务、产品占发行人整体业务比重较低,即便在诉讼、仲裁结果

对发行人最不利的情形下,也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则不会构

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可以在诉讼、仲裁完全解决之前发行上

市。

案例:601828美凯龙【审核关注未决诉讼及其影响】

发审会关注事项:发行人目前共有未决诉讼5起,涉案金额约6.32

亿元。其中,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案涉案金额为5.7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该案目前最新进展情

况。(2)对判决结果的分析依据是否合理、充分,是否存在误导,招

股说明书有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发行人未就上述事项计提预计

负债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

意见。

案例简析

原告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发行人上市申报后审核期间提

起诉讼,就双方在长沙合作建设经营家具建材商场项目向发行人主张违

约责任,要求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5.6881亿元。发行人就此事项提出反

诉。在发审会审核时以及上市时一审法院仍在开庭审理中,尚未作出判

决。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占发行人于2016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

额的比重约为11.85%,占发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净资产的比重约为1.35%,占比较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担败诉

损失的兜底承诺。

案例:300729乐歌股份【审核期间诉讼和解】

发审会关注事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美国Varidesk公司专利争议

及最后和解的过程,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和解结果是否公平且符合商

业逻辑,是否存在其他对价,或相关各方就相关利益或商业安排是否另

有约定等。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案例简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起专利纠纷,为美国VarideskLLC(以下

简称“Varidesk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

USITC”)申请对公司发起337项调查并向德克萨斯州北区联邦法院提

起专利诉讼案。发行人在美国和中国同时提起针对竞争对手及其实际控

制人专利权无效申请,发审会之前双方无偿和解。

案例:603833欧派家居【审核关注未决诉讼及其影响】

发审会关注事项: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相关商标和字号

的争议和诉讼进展情况,发行人涉诉商标的产品种类,相关产品收入占

公司销售收入、净利润的比例,相关商标诉讼对发行人持续合法经营的

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案例简析

发行人主要从事整体橱柜和整体衣柜业务,报告期内存在与江山欧

派有关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发行人在非金属门类别的欧派注册商标被

认为与江山欧派先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从而被裁定撤销,发行人从而提

起诉讼,在上会时以及上市时尚未判决。发行人诉争商标类别属于非金

属门领域,在发行人整体业务中比重不足3%,且发行人在非金属门业务

领域非使用诉争商标,而是使用另外已注册商标。

案例:300622博士眼镜【审核关注未决诉讼及其影响】

发审会关注事项: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8

月25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2823号)判决如

下:(1)撤销商标评审委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

第34607号关于第6348736号“博士眼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2)

商标评审委应在该判决生效后就淮安博士针对发行人的第6348736

号“博士眼镜”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在前

述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间,淮安博士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分

别于2016年6月2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博

士;淮安博士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及其无锡万象分公司。2016年8月,上述两

项商标侵权案件经淮安博士申请,已被裁定准许撤诉。请发行人代表说

明,淮安博士撤销上述两项商标侵权案件诉讼的原因,发行人是否与淮

安博士达成庭外和解及其内容;截至目前,商标评审委就淮安博士针对

发行人第6348736号“博士眼镜”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

查的进展;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商标使用侵权而导致的经营风险。请保荐

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案例简析

审核期间,淮安博士针对发行人的第6348736号“博士眼镜”商标

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发行人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委裁定,商标

委重新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淮安博

士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发行人北京子公司及无锡万象分公司

提起诉讼。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委裁定后,淮安博士撤

诉,并声明尊重法院判决。发行人未在眼镜产品上实际使用该项注册商

标。

案例:603385惠达卫浴【审核关注未决诉讼及其影响】

发审会关注事项: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孙公司

Ay-ersBath与发行人第一大客户ForemostWorldwideCo.,Ltd.,

.(以下简称美商富凯)之间的重大诉讼以及相

关派生诉讼的具体情况及其进展,是否已作出生效判决及其判决结果,

对发行人产品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独家经营权的影响。(2)未决

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预计

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3)发行人拒绝履行相关生效或将要作出

的不利判决的后果,发行人能否承担可能做出的惩罚性赔偿并能实际履

行与美商富凯之间的相关合作协议,未决诉讼对发行人在美洲的产品出

口销售和持续经营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

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案例简析

根据合作协议,美商富凯为发行人美国、加拿大独家经销商,发行

人不得自行在美国、加拿大销售产品,也不得许可第三人在美国、加拿

大经销产品。后发行人子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从事销售,美商富凯据

此向美国法院起诉发行人美国孙公司。在审理期间,发行人美国孙公司

申请破产,诉讼中止。美国孙公司破产后,美商富凯在同一法院向发行

人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诉讼前后,发行人与美商富凯的

业务合作正常进行。发行人上会时及上市时,两项诉讼均处于中止状

态。发行人认为未达到预计条件,未对原告提起的约526.5万美元支付

请求计提预计负债。

招股说明书披露如下:

1.公司与美商富凯《合作协议书》签署情况

2000年10月20日,公司与美商富凯签订关于经销事项的《合作协议

书》。该协议第7.2条约定:C类产品(指乙方即惠达股份自行设计,

并自行生产之产品)由甲方(美商富凯)根据市场需要,向乙方下达订

货数量,予以采购。在美国、加拿大市场乙方C类所有产品由甲方独家

销售(独占性),乙方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自行在美国、加拿大市场销

售。

该协议第8.1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签署许

可其在美国、加拿大市场销售本协议约定之A类产品(指由甲方自行开

发设计,并向乙方提供全套设计图纸/样品,委托乙方生产之产品)、B

类产品(指在乙方原有产品基础之上,甲方根据美国、加拿大市场要

求,提供修改图纸/样品,委托乙方生产之产品)和C类产品。

ath与美商富凯的诉讼进展情况

(1)该诉讼的起因及诉讼的提起情况

由于《合作协议书》签订时,双方对于美商富凯在美国、加拿大独

家销售的C类产品的范围仅约定为“乙方自行设计,并自行生产之产

品”,并未约定艾尔斯自行设计、生产并拥有独立品牌的产品是否也属

于美商富凯独家销售的产品范围。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美商富凯

2009年北美销售业绩并不理想,2010年10月艾尔斯在美国设立Ayers

Bath,由其在美国销售由艾尔斯自己设计、自己生产并拥有艾尔斯自主

知识产权的产品。在设立AyersBath之前,艾尔斯就设立AyersBath销

售艾尔斯旗下品牌卫浴产品是否违反惠达股份与美商富凯签署的《合作

协议书》中关于美商富凯独家销售权的问题,曾多方咨询国内外知名律

所,在获得国内外知名律所关于该事项不违反《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的

认可时,艾尔斯于2010年3月在美国设立AyersBath并销售艾尔斯旗下产

品。

2011年9月12日,美商富凯以AyersBath为被告向美国加利福尼亚

州中央区法庭提起诉讼,声称AyersBath侵犯其对惠达股份产品在美国

和加拿大的独家经销权,妨碍未来的经济利益,侵犯合同关系,不正当

竞争,不正当得利,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法庭判令AyersBath赔偿其

因上述侵权行为给美商富凯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通过审判能够被证实的

经济损失为准)以及费用、利息和律师费,另外,美商富凯还要求法庭

判令AyersBath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同时,美商富凯向法庭申请临时禁

令,禁止AyersBath分销惠达股份制造的卫浴产品。

(2)该诉讼的进展情况

针对美商富凯的诉讼请求,2011年10月27日,AyersBath向法庭提

出请求,请求法庭对美商富凯提出的上述临时禁令不予准许。2011年11

月10日,Ayers-Bath向法庭提出请求,请求法庭驳回美商富凯的全部诉

讼请求。

2011年12月20日,法庭颁布临时禁令,禁止AyersBath分销其从艾

尔斯购买的卫浴产品。2012年5月7日,法庭裁定驳回了美商富凯有关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庭此前颁布的临时禁令仍然有效。

2013年3月22日,AyersBath向美国当地破产法庭提出自愿破产申

请,要求按次序清算资产。

2013年3月25日,法庭确认美商富凯诉AyersBath的上述案件暂时

中止审理,直至AyersBath破产案件作出裁决。

2015年7月24日,AyersBath破产案件的破产托管人出具的最终资

产分配报告,将出售AyersBath资产后的净收入对所有已提起诉讼的债

权人按比例清偿。其根据美商富凯提出的约526.5万美元因诉讼引起的

债务,将AyersBath剩余可执行资产中的7757.24美元向美商富凯进行

了分配。

2015年7月27日,破产法庭批准了破产托管人出具的最终报告,

AyersBath破产案件终结。

美商富凯自2015年7月27日AyersBath破产案件终结后一直未启动

该案的诉讼程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AyersBath与美商富凯的

诉讼仍处于中止状态,无其他进展。

3.艾尔斯与美商富凯的诉讼进展情况

(1)该诉讼的起因及诉讼的提起情况

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分所出具的备忘录,2014年1月9日,美

商富凯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央区法庭提出诉讼,以艾尔斯与Ayers

Bath实际为同一实体为由,主张艾尔斯承担AyersBath对美商富凯的

债务526.5万美元(外加利息),上述诉讼文书已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代为送达艾尔斯,艾尔斯也已经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分所

律师应诉。

(2)该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10月28日,该案法庭作出裁决,驳回美商富凯提交的针对艾

尔斯的起诉书。法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认为该案不应对已经经过审

理的主张进行再次审理。法庭准许美商富凯在上述裁决作出后21天内

提交经第一次修订的起诉书。

2015年11月17日,美商富凯提交第一次修订的起诉书,以艾尔斯

与AyersBath实际为同一实体为由,请求法庭责令艾尔斯应当对Ayers

Bath的破产判决负责,应当由艾尔斯承担美商富凯对AyersBath提出

的约526.5万美元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6日,该案法庭作出裁决,认为美商富凯不得再以艾尔斯

与Ay-ersBath实际为同一实体为由主张艾尔斯应对AyersBath破产判

决负责,并再次驳回美商富凯提交的针对艾尔斯的起诉书(经第一次修

订)。法庭准许美商富凯在21天内再次提交经第二次修订的起诉书。

2016年1月25日,美商富凯向该案法庭提交了第二次修订的起诉书,

以艾尔斯获得所有AyersBath的资产,使得破产实体AyersBath无剩余

财产为由,请求法庭责令艾尔斯对AyersBath破产案判决负责。

2016年3月8日,该案法庭认为美商富凯在该案诉讼之前,应首先向

破产法庭申请修改关于AyersBath的破产判决,因此裁定中止该案诉讼

程序。

2016年11月4日,美商富凯向破产法庭提出动议,要求启动重开破

产案件审理的程序。

2016年11月15日,破产法庭同意美商富凯要求重开破产案件的程

序,但要求其在60天之内提交诉求及理由,如法院认为美商富凯的诉求

不符合相关规定则法院将继续终止该破产案件。

2017年1月13日,美商富凯向破产法庭递交材料要求修改破产判决

并把艾尔斯增加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并向破产法庭要求就是否修改破

产法庭判决并把艾尔斯增加为债务人的诉求事宜召开听证会。

2017年2月7日,破产法庭召开听证会。破产法庭未同意美商富凯的

诉求,并要求艾尔斯于近期将其驳回美商富凯诉讼请求的理由形成书面

动议提交法庭。

2017年2月14日,艾尔斯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驳回富凯诉讼请求

的动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破产法庭尚未对美商富凯和艾尔

斯的上述动议作出裁决,该案无其他进展。

综上,AyersBath与美商富凯的诉讼和艾尔斯与美商富凯的诉讼均

处于中止状态,没有已生效的判决;AyersBath的破产案件已经终结,

但美商富凯正试图说服破产法庭重启该案并修改已生效的破产判决,目

前该案仍处于是否需要重启的程序性对峙阶段,还未涉及实质上的审

理,没有已作出的生效判决。

艾尔斯的美国代理律师认为:(1)就AyersBath与美商富凯的诉

讼,鉴于AyersBath已经破产清算,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灭失,该案的

诉讼自2013年3月25日至今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且美商富凯自2015年7

月27日AyersBath破产案件终结后,也一直未向该案法庭申请重新启动

该案的诉讼程序,因此从经济利益角度看,美商富凯重新启动该案诉讼

程序的意义不大。(2)就艾尔斯与美商富凯的诉讼,鉴于美商富凯需

先向破产法庭申请修改关于AyersBath的破产判决后方能重新启动该案

的诉讼程序,但AyersBath的破产案已于2015年7月27日经破产法庭审

结,因此从诉讼难度上看,美商富凯通过向破产法庭申请修改已审结的

破产判决,进而重新启动其与艾尔斯的诉讼的难度较大,虽其正在启动

修改破产案的诉讼程序,但代理律师有很大信心驳回其重启诉求,并要

求破产法庭继续终止破产案件。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承

诺:如因艾尔斯、AyersBath与美商富凯的诉讼致使公司权益受到损

失,将对该等损失向公司作出补偿,避免该等诉讼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

4.相关诉讼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艾尔斯及AyersBath与美商富凯的诉讼,是由公司与美商富凯对其

在美国和加拿大市场独家销售权产品范围的约定不明引起的,对公司生

产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为了不产生新的诉讼,公司在上述相关诉讼

结束前无法自行或者授权其他经销商在美国和加拿大销售公司及子公司

的产品,对公司通过美商富凯之外的渠道开拓美国和加拿大市场存在一

定影响,对公司在国内及其他海外市场并未产生影响。

虽然AyersBath和艾尔斯与美商富凯存在相关诉讼,但是并未影响

公司与美商富凯的合作关系。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公司与美商富凯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公司有权在每个

年度都可以依据美商富凯是否实现上一年度双方约定的采购量,来约定

美商富凯的独家销售权是否延续,因此公司拥有解除美商富凯独家经销

权的主动权,可以督促其完成每年的销售目标。

(2)由于美商富凯为贸易经销商,其并没有自己的卫生陶瓷生产基

地,需要实力雄厚、技术领先、品质稳定、供货能力强的卫浴生产企业

为其供货。公司作为我国卫浴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在卫生陶瓷细分行

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公司生产规模大、效率高、规模效应显著,具

备成本优势以及大批量订单的及时交付能力;同时公司产品质量稳定,

具备较高的市场美誉度,经过长年合作已经获得美商富凯下游主要客户

的认可。公司是美商富凯在中国大陆最早的供应商,已合作超过15年时

间,目前仍是其卫生陶瓷产品最主要的供应商。

(3)美商富凯与公司的合作属于经销商与生产商的良性产业链合

作,业务本身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是美商富凯经营利润的重要来源。因

此,与公司保持积极的业务关系、共同开发做大市场符合美商富凯所关

注的利益诉求。从商业利益的角度看,美商富凯不应以该案件的存在影

响正常的业务合作,从而导致自己在常规业务上的利益受到损失。

公司2015年对美商富凯的销售金额较2014年增长9304.55万元,双

方合作关系比较稳定,并未受到上述相关诉讼的影响。

2016年公司对美商富凯的销售金额较2015年下降30.87%,主要系

美商富凯的下游大客户家得宝公司(HomeDepot)2016年开始与墨西

哥卫浴生产企业合作从墨西哥进货并减少了对美商富凯的产品采购,进

而导致美商富凯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有所下降,与上述相关诉讼并无直

接关系。美商富凯作为公司的经销商存在年销售目标的压力,其已通过

寻其他新增客户及加大存量客户的销售等措施以完成全年销售目标,

另外,公司也及时将因美商富凯减少采购而释放的产能,以通过向境内

外其他客户进行转移的方式降低其所带来的影响,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

收入较2015略有增长,公司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上述相关诉讼的影响。

另外,2016年HomeDepot与墨西哥供应商的合作并不成功,墨西哥

供应商在商品质量及后续服务方面频现问题,2017年开始HomeDepot转

而加大了从美商富凯的采购,目前发行人陆续接到美商富凯关于Home

Depot的订单。

上述相关诉讼并未影响公司与美商富凯的正常业务开展以及公司在

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海外业务。不考虑2016年HomeDepot减少采购的因

素,报告期内公司海外主营业务收入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

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业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在企

业当前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现

时义务。目前,美商富凯与AyersBath的诉讼处于中止状态且Ayers

Bath已破产清算;美商富凯与艾尔斯的诉讼亦于2016年3月8日之后一直

处于中止状态。根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可获得的证据、艾尔斯的

美国代理律师的意见判断,公司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现时义务,因此

AyersBath、艾尔斯与美商富凯的诉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对确认预计负债的认定标准,不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案例:300701森霸股份【审核关注未决诉讼及其影响】

发审会关注事项:根据发行人披露,2017年2月艾尔默斯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侵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其ZL2.3

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并赔偿270万元。请保荐代表人就该诉讼及其对发

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案例简析

审核期间,发行人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发行人涉及的业务收入以及原

告诉讼请求金额不大,上会及发行时尚未审理。

招股说明书披露如下:

2017年2月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艾

尔默斯半导体股份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起诉本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艾尔

默斯在本次起诉中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

的第ZL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行为,即,立即停止

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原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用于运动被动式

红外检测器的装置,并销毁用于生产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专

用模具和设备。(2)判令被告在《传感器技术与应用》(

SS23310235)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并由被告承担

相应的费用。(3)判令被告就其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承担

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28万以及原告因制止

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2万共计人民币270万元整。(4)判令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

该案件原定于2017年3月20日开庭审理,公司就该案件进行了积极

的回应,于2017年2月17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

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第ZL2.3号实用新型专

利无效宣告的请求,并已获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2017年5月10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浙02民初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认为“本案须以专利复审委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

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以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査结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诉讼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就上述专利纠纷诉讼所涉及的对方ZL2.3号,名称

为“用于运行被动式红外检测器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已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2

月1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于2017年6月5日举

行了口头审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仍在

审理过程中。

上述专利纠纷诉讼系艾尔默斯认为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所

致,公司涉及诉讼的产品型号为智能热释电红外传感器AS612,属于智

能热释电红外传感器的一种型号,报告期内该型号传感器产品对外实现

销售的金额较小。根据艾尔默斯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公司完全败诉,

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为272.84万元,其中支付艾尔默斯的全部诉讼赔偿

请求270万元,支付诉讼费用2.84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森林已出具

书面承诺,若公司败诉,则其将自行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费用和

损失,确保公司不因此造成损失。本公司认为以上诉讼产生的潜在义务

未达到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故未确认相关负债。

综上所述,上述专利纠纷诉讼系艾尔默斯认为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

其专利权所致,在其提起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后,公司亦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获受理;该项诉讼所涉及

的金额较小,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的影响不大,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书面承诺,若公司败诉,则其将自行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费用和

损失,确保公司不因此造成损失;因此,该项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及净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提起的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仍在审理过程中,上述诉讼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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