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修改版]

更新时间:2024-11-07 11:01: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蒙城二手房)

第一篇: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9月10日—10月10日,商业软件联盟和中国软件联盟“正义之举”反盗版奖励活动在全国范围展开。

这一活动的开展,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这一话题的关注。对此,业内专家中国发展战略学

研究会战略管理咨询中心主任陈枫表示,我国针对软件侵权的法律模式将日趋与国际接轨,因此,企业使

用盗版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对于非法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再也不能存在任何侥

幸心理。企业软件正版化已经备受各方重视,因为在中国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用户应用正

版软件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使用盗版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据统计,近年来中国软件业的规模迅速扩大,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超过40%。2006年,整个软件业销售

额达4800亿元,软件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这其中一个很重

要的原因是政府近几年来对软件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视,不断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根据2001年修

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任何超出该范围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并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枫说,

目前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将非法安装并商业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列为刑事犯罪,并给予严厉的刑事

处罚。事实上,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脚步也一直没有停止。以我国香港为例,2004年《版权(修订)条例》

生效,条例中明确规定凡于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公司企业最终用户商业

使用盗版),即属刑事罪行。新修订的《版权条例》提高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罚,香港法院务求执法

措施能发挥实际成效,加强对违法者的阻吓作用,在过去的几年中每年都有数十起对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

件提起的刑事起诉,多名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随着我国

相关政策不断颁布落实、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短短几年内我们看到,

我国针对软件侵权的法律模式将日趋与国际接轨,企业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对于非法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再

也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事实上,我国政府也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

协作,及时移送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

在国家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和完善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落实。例

如,今年年初,江苏省版权局与南京市版权局合作,根据权利人投诉,对南京市7家企业使用软件情况进

行执法检查,查获涉嫌盗版北大方正、Windows、MS-office、AutoCAD、SolidWorks、Pro-engineer等多种

中外软件。与此同时,湖北省版权局也查处了7家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8月,河北省泊头市某汽车模

具制造公司因擅自使用没有合法授权的UGS公司的软件产品,经相关人员向商业软件联盟举报而被权利人

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调解,该公司接受并履行与

权利人的和解协议,赔偿软件权利人70万元并采购100万元的相关正版软件。举报人也获得了相应奖励。

这起民事诉讼案虽以被告与权利人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和解而告结束,但它再次给使用盗版软件的企

业敲响了警钟。

软件正版化是大势所趋

陈枫表示,随意复制软件产品似乎是终端用户不经意间的行为,但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在行业

发展和企业运营中,最终用户盗版都像是一颗毒瘤,给行业、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予以铲除。尽

管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再三强调盗版的危害,但仍有

不少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盗版会给企业自身带来的各种不必要的风险。

从另一方面来讲,软件厂商在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升级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资源,正版软件的销售是厂商收回成本、不断创新、为用户提供持续服务的保证。如果大量的企业用户使

用盗版软件,软件厂商投入的高额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成本将无法收回,也就大大影响了软件厂商不断创

新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如果任由最终用户盗版行为泛滥下去,那么“未来有一天,我们将无软件可用”

的预言也就绝不是危言耸听了。他最后说,不断完善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都是以强制性的手段限制不规

范的市场行为,只有企业真正意识到软件正版化对于软件行业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使用者自

身的实际价值,才能够自觉地应用正版软件,从而有利于形成软件行业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国家版权局许超谈使用盗版软件问题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心中都存在着一个误解:“制造、销售盗版违法,而使用盗版并不违法。”很多

人都还不知道,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也是违法的。为此,记者特地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许超副

司长,请他就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性问题作了阐述。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是违法的。

记:目前,很多人对使用盗版是不是违法的问题并不清楚,往往认为“制售盗版违法,使用盗版并不

违法。”这样的看法对吗?

许: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地对制造、销售盗版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很清楚的法律责任,包

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对仅仅使用盗版产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违法性的规定。

但是,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上,情况是不一样的,人们所说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为法律

所禁止的、是违法的。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必须延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

记:为什么法律不对其它使用盗版的行为作出禁止,而只对使用计算机盗版软件的行为作出禁止和违

法的规定?或者说,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受到了一些特殊的保护,这是为什么?

许:这是由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所决定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与别的作品不同的两大特点:一是它的功能

性、工具性很强。一般的作品,如小说、油画等作品,只有或主要用于欣赏的作用。而计算机软件则具有

很强的工具性。

二是它很容易被复制,而且质量不受影响。在用模拟复制法复制作品时,复制品的质量与原件会有一

定的差距;而计算机软件运用的是数字复制法,复制品与原件没有差别。而且,与音像制品的复制相比,

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更为简单。这一特点犹为重要。

这两大特点的存在,使得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要与别的作品不同,不仅要在制造、销售领域予

以保护,禁止违法复制和销售,而且要把法律保护沿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对软件最终用户的非法复制和

非法使用也要作出禁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最终用户的合法使用和违法责任作了规定。

记:那么,我国法律是怎样对“使用盗版软件”的违法性作规定的?

许: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此作了有关规定。主要是其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

三十二条,对最终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二)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

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

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

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法持有软件者的几项权利,即合法购买后,可以将软件装机、备份、为实际使用

的需要作些修改。但是,如果要出卖这套软件的话,则须将备份删除;修改的软件也不能随意向别人提供。

按这样的要求行事,才是合法的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每一台电脑要用一套正版软件”或“每一套正版软

件只能用在一台电脑上”。

为什么要对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权利作出如此严格的限制呢?因为软件的复制太容易了,如果法

律不对用户的复制行为加以限制的话,就不会有什么人去买正版了,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了。

这条指的是合法持有软件的用户的权利,至于非法的持有者(包括非法购买的和借用他人的)就没有

装机、备份、修改的权利了。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

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

予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这一条列举出具体的侵权行为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其中第

(六)项就是非法复制。大家需要明白这一点:装机就是复制。把借来的或非法购买的软件装入电脑,

就是非法复制,因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

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

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这条规定的是,如果在不知道软件是侵权物

品的情况下,商店进了盗版软件或消费者购买了盗版软件,侵权责任由盗版软件提供者承担;但必要的话,

不知情的持有人仍有义务销毁盗版软件,其所受损失可向提供人追偿。

上面这三条规定,涉及的是最终用户使用软件的权利和非法持有、使用软件的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

到,使用盗版软件是违法的。

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和合同法两种方式来保护软件的合法使用。

记:其他国家对最终用户的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或者说对“使用盗版软件违法”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呢?

许: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著作权法中对此加以规定;一种是通过合同法来加以保护,软件包装上

明确印有购买者的使用权利范围,如果购买者超出范围使用的话,就构成了违约。追究盗版软件使用者的

法律责任要分情况而论。

记:既然“使用盗版软件违法”,是不是意味着软件公司可以向每一个使用盗版的用户甚至每一个使用

盗版的家庭用户提出销毁和赔偿的要求呢?

许:规定“使用盗版软件违法”,与使用盗版软件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中间还应区别不同的

情况而论。应认为,对非过错而拥有非法软件的个人使用者,由于其危害性不大,且因其非过错地获得这

套软件的财产权,这时,著作权人的权利并不足以压倒持有人的财产权。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应要求持

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若是盈利性地将非法持有的软件运用于商业性活动中,则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如销毁、赔偿

等。因此,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对此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能非法使用软件。

使用盗版软件既有害也违法。

记:现在公共场所中打出“使用盗版有害”的标语。对“使用盗版有害”这句话,您

是怎么看的?

许:使用盗版,不管是盗版图书、盗版音像制品还是盗版计算机软件都是有害的。对使用者来说,首

先是对自己的精神有害,要培养出健康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明意识不是简单就能做到的,经常地、

长期地使用盗版对自己的精神是有害的。对国家来说,消费者大量地使用盗版产品,给国家的税收带来损

害,给国家的投资环境产生损害,也给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损害。

这是从广泛的角度谈使用盗版的有害,至于说到使用计算机盗版软件这一特定领域,那就不仅有害而

且违法了。

第二篇: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分析

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分析沈恒德博士/文

叶月琴/文

一、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商、经销商相对应的概念,指为商业目的或者非商业目的而

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于2002年10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宜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明确使用了“计算机软件用户”这一概念。“计算机软件用户”,即通常意义的计算机

软件最终用户。

与“计算机软件用户”类似的提法,曾经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下称“《条

例》”)中出现过,但《条例》中使用的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概念,这两

个概念相对宽泛一些。

二、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现状及体现形式美国商业软件联盟(SBA)于2004年7月8日公布的一

项全球软件盗版情况调查结果称,2003年全球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为36%,而中国的盗版率高达93%,远远

超出了全球计算机软件盗版率。尽管该调查的真实性有待确认,但是中国软件行业盗版率畸高确实是一个

不争的事实。其中,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已被绝大多数的软件开发企业列为目前最严重的软件盗版形式。

2003年年底,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联合对238家软件企业、270

家单位用户、1000名个人用户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主要体现为:

1、最终用户相互之间非法拷贝及超过许可使用的范围使用软件。

2、使用盗版光盘。

3、使用所购买的计算机硬件预装的盗版软件。

4、通过服务器的方式滥用软件。

5、从网络上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人在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时,通常需要考虑取证的难易程度,打击盗版所需的成本、取得的

收益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以商业目的使用盗版软件的单位用户已经成为软件著作权人继盗版

软件厂商、经销商后的又一打击盗版重点。

三、对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查处现状

1、行政管理途径

在打击软件盗版行为链中,除软件著作权人外,媒体通常还提到四方面的行政管理机构:版权管理机

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公安局、海关。

由于各种媒体对盗版软件查处行的报道越来越频繁、深入,因此,很多非法律人士都认为,只要是以

上四方面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对已发生的软件盗版行为进行查处,包括对最终用户的查处。

事实上,以上四个方面的行政管理机构中,仅有版权管理机构,如国家版权局及其下属版权行政管理

机构已经获得明确的法律授权,有权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三个机构的管理权限

则主要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经营行为,而不具有对最终用户进行直接查处的权限。例如,根据《工商行政管

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起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

理,落实到软件盗版查处行为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销售盗版软件的经销商进行查处。

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已经在加大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但是,由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上的问题,其查处力度仍然极为有限。实践中,行政管理机构往往很少

主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在软件著作权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就某一最终用户的软件进行情况进行清

查。核查属实的,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书》或者其他行政文书。

2、司法途径

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种,其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按照现行规定,只

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获得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诉最终用户软件侵权案件,起始于1997年广东省高院受理的香港PU

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雅芳一案,一审法院

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实施了软件侵权行为的主张,判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

院1999年对该案进行复审后,裁定发回重审,后无下文。因此,尽管雅芳一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追究

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的开端,但该案并不是我国司法支持追究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的开端。

我国司法意义上支持追究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开端,应归于2002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美国Autodesk公司、加拿大Discreet公司诉上海对点文化传播公司计算机软件侵

权纠纷案。该案是《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就最终用

户使用盗版软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第一例判决,尽管该案赔偿额只有人民币50万元,却终结了“最

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不违法”的年代。

在对点文化公司软件侵权案之后,根据不完全统计,仅2002年底至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就受理了八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起诉软件最终用户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

案件。二中院已审理判决的案例中,其中包括已为媒体广泛报导、分析、论证的Autodesk公司诉北京龙发

装饰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由于龙发公司在其9个网点使用了Autodesk公司的5种软件共计60多套

软件产品,并为北京市版权局的行政处罚文书所证实,龙发公司在该案中的结局是惨痛的,除被北京市版

权局处以行政27万元以外,还被法院判令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149万元,赔偿Autodesk公司

诉讼合理支出32250元。鉴于该案已为众媒体所报道、分析、论证,在此不予赘述。

四、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存在的法律风险

1、适用法律

国家版权局于1995年8月23日颁布并被国务院转发的《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

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国务院于2000年6月24日颁布并实施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23条明

确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

品”。

此外,我国已初步建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

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体系。其中,《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成为行政机构、人民法院查处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时适用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

据。

2、法律风险

根据已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

制品并处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最终用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有较大的不同。

已有的软件著作权人追究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案例中,为取得第一手的证据材料,软

件著作权人通常会借助版权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查处的手段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核查,然后

根据行政查处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终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

件,将面临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五、当前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的应对措施

鉴于使用依法获得授权的软件是我国法律法规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基本要求。对于最终

用户以商业目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将极有可能成为我国行政管理机关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同时,软件著作权人已经充分意识到由行政管理机关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相

应的《行政处罚书》成为他们在随后的针对最终用户提起的赔偿诉讼中、主张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最

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因此,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应当积极、努力做好以下预防措施及事后措施:

1、出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为避免使用盗版软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正在使用盗版软

件的企业,请及时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充分利用其他已开放许可证的替代软件,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对于本企业的软件购买情况进行核查,收集整理相应的软件购买合同、安装合同与发票,以及其他

有利于证明软件合法化的证明材料。

3、出于业务连续性的考虑,无法及时停止使用侵权软件的,请对本企业所使用的盗版软件情形进行核

查,对其性质作出分析,确认本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属于上述我国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哪一种形

式。

4、搜集所使用的盗版软件的相关的、如果通过正常途径采购的软件价格信息,以及市场上同种类、同

功能、同用途的其他软件(含国产软件)的价格信息,制定相应的正版软件购买计划,或者软件正版化计

划。

5、为避免处于被动状态,企业在确定所使用盗版软件的类型后,应当与所使用的盗版软件正版厂商就

软件正版化事宜进行积极的接洽;或者,与盗版软件具有相同、近似功能的,其他价位较低的软件厂商就

软件购买事宜进行积极的接洽。这两个步骤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后一步骤。

6、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对企业进行分区域、分规则管理,并制定来访人员登记制度,以确保任何

与业务无关的第三方非经过本企业人员指引,或者未经履行登记程序,无法进入企业的工作区域,无法随

意了解到企业所使用的工具软件的具体情况。

7、从技术的角度,确保接待行政机关人员时,在遭遇行政机关的查处前,能够及时、迅速地将正在使

用的盗版软件删除,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手段,使查处机关无法接触到所使用的盗版软件。

8、企业应当明确,无论由哪一家行政机关对本企业的软件行为进行查处,无论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超

越行政职责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存在过激行为的情形,企业对于行政机关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均负有协助

的义务。但是,在提供协助之前,企业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问明查处事由。如

有可能,请记录在案。

9、针对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或者其他行政文书,企业在接收到以后,不应当只是顺从地接受

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接受行政查处,而是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

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答辩,陈述答辩理由,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使行政处罚书或者其他行

政文书无法在短期内发生效力,或者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10、无论企业与盗版软件正版厂商、替代软件的厂商接洽程度如何,盗版软件使用企业在遭受行政查

处后,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并尽可能地以书面的方式将停止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固定下

来。

11、做好被正版软件著作权人起诉的准备。在以上措施的执行过程中,盗版软件使用企业最好能够聘

请专业的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律师介入得越早,越有利于企业在软件正版化的过程中把握主动地位。

律师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

1、协助盗版软件使用者对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结合盗版软件使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软件正版

化方案、步骤。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主张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进行分析,制定应对策略。

3、应要求,参加软件正版化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商务谈判。

4、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例如,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接触、接洽。

六、最终用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介绍

以下案例中,当事人所处的行业尽管与建筑行业稍有差异,但除此以外,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行为、处

理结果上均存在着共通性。因此作为范例作简单的陈述。

1、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第一被告(上诉人):北京B旅游顾

问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第二被告(上诉人):吴XX

2、事实情况

(1)2001年12月31日,力天软件——旅游ERPV2.0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A公司。

(2)2002年3月21日,B公司依法成立。同年5月9日,B公司的吴XX向案外人冯XX支付5000元,

冯XX出具收据载明该款项为“B公司订房软件”费用。

(3)2002年8月15日,北京市版权局对B公司正在使用的网络订房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拷贝,北京市

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拷贝的上述软件与A公司的力天软件——旅游ERP

V2.0软件进行同异性比对,鉴定结论为:“

1、两软件均采用PowerBuilder编程,数据库环境为ORACLE。

2、两软件的系统数据库结构完全相同,用户数据库结构除少量变化外完全相同。

3、两软件的程序模块名称除极少量对象名称外,其他名称完全相同„„通过以上对比,可以认定B公司

使用的软件是力天旅游软件稍加改动的复制件。”

(4)2003年2月19日,北京市版权局再次对B公司正在使用的网络订房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拷贝,北

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此次拷贝软件与2002年8月15日在B公司拷

贝的软件进行同异性比对,鉴定结论如下:“

1、两次取证软件的运行结果基本相同。

2、旧版、新版软件程序文件完全相同,其中12个程序完全相同。

3、旧版、新版软件的程序模块名称除增加6个对象、缺少1个对象,另有12个对象大小不同外,其

他对象名称大小完全相同。通过以上对比,可以认定两次取于B公司的软件基本相同。”

(5)2003年4月7日,B公司与北京C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约定北京C公司向B公司出售订房软

件系统,价格为3万元,B公司只能自己使用该软件,不能出售和出租该软件。2003年8月27日,B公司

向北京C公司支付3万元。

(6)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及为制

止侵权的费用26332元。

3、一审法院观点

(1)A公司作为力天软件--旅游ERPV2.0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

护。

(2)被告B公司所使用的订房系统软件经两次鉴定为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稍加改动的复制品,B

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对其商业经营中使用此软件不能提供持有该软件的合法手续,证明其合法购买的事实,

故应认定其运行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行为构成侵权,B公司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

失的民事责任。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3)被告吴XX作为侵权软件的具体购买经办人,主观上亦有过错,对此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吴XX辩

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4)A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费用26,332元,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

虑B公司、吴XX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

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4、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1)B公司、吴XX停止使用A公司的力天软件-旅游ERPV2.0软件;

(2)B公司、吴XX共同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二十五万元。

5、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

(1)被告吴XX虽然是侵权软件的具体购买经办人,但该软件的具体用途及款项支付情况均表明吴XX

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及于B公司,因此,吴XX的购买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

任。

(2)原审法院认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根据订房涉案软

件的正常市场价格、B公司的软件使用情况、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2)B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力天软件——旅游ERPV2.0软件;

(3)B公司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十四万元;(4)驳回A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6、针对本案的分析意见

本案中,两级人民法院均关注:

(1)原告对于涉案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

(2)不同身份的被告,应当分别承担何种责任;(3)如何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实施的以下行为使其关于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第一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

属于侵权行为的主张得到了审理法院的支持:

(1)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2)求助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及公证机关,对B公司使用软件的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并对查处的全程

进行公证;

(3)求助于版权鉴定中心,对通过查处获得的软件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对比、鉴定,确认二者

的相同性、近似性。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如下行为,使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降低了赔偿金额:

(1)提供涉案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2)与第三方联系购买替代软件。

如需查询本案判决文书,请:。

(注:本文系建设部信息中心主办的“建设设计行业CAD平台软件正版化问题研讨会”上的讲稿)

第三篇: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最近一段时间里不少企业都有此遭遇:突然收到某软件公司的律师函,主张企业正使用某款软件未经

授权许可,构成侵权。要求该企业停止使用或补正授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引发一个诸多企业

关注的问题,即作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盗版)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关

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例中,计算机软件被视为作品,

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

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广义而言,所谓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所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最终消费的人,即以自己运行使用为目的的用户,既包

括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用户,也包括非商业使用目的的用户,当然,不包括将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享有版权

的软件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用户。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

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目

前司法实践中追究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其将“使用”明确限定于“商业使用”,这被认

为是通过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即将“非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

行为解释为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而为私人家庭、非营业性办公场所购买与使用“盗版”软

件提供了免责保护。因此,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讨论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

更具实践意义,本文的讨论对象也限于此。

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作为最终用户,无疑更注重计算机软件的

功能性使用,而从著作权法原理而言,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关键是对其作品性中复制权的保护,因此仅对复

制性使用进行规则。实践中,最终用户要实现软件的使用目的,必需经过“装机”和“运行”两个环节。“装

机”原理是将软件源程序复制到计算机内,“运行”则是通过调用复制在计算机内的软件程序,将该软件作

品再现于使用者的面前。因此,软件最终用户在实现软件功能性使用目的时无法离开对该程序的复制。因

此,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纳入规制范畴,正是基于该复制性使用。按前述司法解释,计算机软

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定性。后两者规范的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作品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

件的最终用户,其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

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上,就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是否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以及在

确定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过错等问题曾经存在较大分歧,且现

在也不是非常明朗。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前述规定是关于著作权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性的规定。软件条例第三十条对软件复制品

持有人的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

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

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

使用。该规定使用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概念,在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而根据软件条例起草人的回忆和

解释,该条的目的是要解决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软件复制品持

有人指软件复制品装入计算机等设备运行而使用软件功能的行为人,而不包括仅仅持有软件复制品,未利

用设备使用、运行该软件的行为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最终用户的侵权判定上,并未考虑使用人的主观因素,即只要存在未经许可或者

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均应该承担停止“应

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法律责任。但在侵权赔偿责任方面,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主观

上无过错的善意复制品持有人,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可以理解为,善意的最终用户没有义务就已经发生的使用行为付费。但值得注意的是,软件最终用

户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必然与过错原则相联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

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就

是说,即使是善意的最终用户,如果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也必须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才能继

续使用。但值得思考的是,该处继续使用由谁确定,合理费用应为多少,由谁确定?该条文判断,立法者

应是考虑到利益平衡的需要,最终用户以支付使用费为条件,获得软件使用的法定许可。如果是这样,那

么这样规定的必要性似乎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最终用户使用的是侵权复制品就必须停止使用的话,那么作

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权衡利弊。如果停止使用导致的损害大于购买或租用正版软件支出的成本,

那么他必然会向权利人购买或租用软件以确保继续使用的权利。而是否购买,费用多少,都应是合同双方

自主协商确定。该规定看似允许利益衡平,实则有司法干预合同自治事项的嫌疑,并导致实践争议。

第四篇:民营企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企业所存在的决策、人事、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个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究竟要面临多少法律风险?企业设立之初面临能否准入、抽逃出资、虚假注

册法律风险,经营过程面临税收、劳动、环境保护等法制风险。

在6月29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及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联合主办

的2013年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高峰论坛上,众多业内专家呼吁,法律制度应为民企的发展保驾护

航。因为民营企业解决了中国80%以上的就业,上缴税收占到财政收入七成以上,而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法律

环境却不尽如人意。

政府应依法为民企服务

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健全的法律制度与法治的实际情况,有时候不成正比例,也就是说,法律

制度越来越健全了,但在某些问题上,法律实施的情况却不好。

“像这种情况,就不是有没有法律的问题。法律有了,但法律的权威没有建立起来。”

他说,法律的实施要依靠政府的作用,如果政府不用,法律本身是不能自己使用的。而政府如何运用,直接

关系到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他举例说,有一家典当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登记,但那个国土资源局就是不给登记。

对方的理由竟然是,当地只给两家典当机构办理登记,其他都不给登记。

江平说:“这说明,政府在职能转变方面存在问题。”如果政府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

奢靡之风不能解决,就是有法律,法律没有权威,也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执法得不到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

环境就得不到改善。

在谈及民营企业家与政府的关系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说,大多民营企业家与官员的交往十分谨慎,

民营企业家们常用“三不”概括民企与官员的关系,那就是“离不了,靠不住,惹不起”。

偷漏税成为民企最大“帽子”

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保育钧,长期研究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问题。他说,他接触了不少对民营企业

家的冤假错案。民营企业受侵权的事时常发生,主体大都是政府和司法部门。

保育钧说,民营企业家头上有三顶“帽子”,都是很可怕的。第一个就是可能被指偷漏税。现在由国家立

法机构出台的税收法律只有企业所得税法等几部,但税收政策却很多。民营企业,无论发展好还是不好,无论规

模大还是规模小,一旦被查,第一个就可能被指偷漏税。

第二个可能就是。保育钧说,我国金融是垄断的,民企要发展,大多数没有贷款和到股市融资的路

子,没有资金,只好搞集资,一搞集资,很可能就涉嫌。把一项投资行为当成,这对民营企业家

是一项极具杀伤力的法律问题。河北孙大午案就是如此。

第三个是被可能指侵犯国有资产。保育钧说,之所以可能出现这个问题,根源还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时

候还存在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与对国有财产

的保护有区别。对于私人财产,首先要区分是不是合法。

这实际上也涉及所谓企业家原罪问题。在改革发展初期,许多国有企业被私人承包,一些有能力的人把当

初经营不景气甚至濒临倒闭的企业搞活了,后来通过股份制改革,自己拥有了一定股份,形成最初的原始积累,

开始自己创业。有些人也是钻了当时法律的空子,后来创业成功了。

由于当初发展的不规范,民营企业家有可能被扣上侵犯国有资产的帽子。一旦被扣上这顶帽子,后果也是

相当严重的。

民事纠纷刑事办会致民企破产

据保育钧介绍,现在有一种不好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就是经济纠纷刑事办,这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基本上

就是灭顶之灾。一个民营企业家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按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本来就可解决,但一旦司法机关

将民事案件办成刑事案件,先把企业家抓起来,等刑事问题解决了,民营企业家出来不出来,他的企业基本上也

就破产了。

“这实际上是对民营企业家财产的掠夺”。

政府不当作为,如果再和司法机关联手,有时情况将更可怕。

王涌说:“在重庆,打黑运动是如何转型为一场财富掠夺运动的?基本流程是,抓住民企的一些轻微或者莫

须有的违法行为,定以重罪,适用没收财产刑,从而夺取民企的全部财产。在重庆打黑运动中,民营企业涉案被

没收的财产数百亿元,至今去向不明。”

第五篇: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调查与分析

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调查与分析

8月15号,在福州各大报纸上都能看到这样的一则新闻《福州市首批21家企业推行软件正版化》。

报道说:我市首批21家大中型企业将率先推行软件正版化,年内通用软件正版率须达100%,专业软件则

不能低于50%,使用盗版问题软件问题突出的企业将被依法予以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

不仅如此现在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这样的行动。如广州,安徽,河北等;都有这样的要求。为什么使

用盗版软件问题会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影响呢?到底使用盗版软件会造成什么样的问题呢?这就是我这

次调研的课题。

这次调研我选择的是一家电脑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因为这里有大量的客户因为使用盗版软件造成问

题,70%的问题都是使用盗版软件造成的。因此,可以较为方便的了解到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这次调

研中,给我最深刻的印象是,每天都有10通左右的电话打到售后服务部门来咨询使用盗版软件造成的问

题。让我深刻了解到盗版软件给用户带来的不便和危害。

如今电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娱乐的重要工具。相信熟悉电脑的人都知道,电脑由两大部分组

成:硬件、软件。硬件就是电脑的基本设备和配件,如CPU,内存,主板,显示器等组成。硬件的性能

好坏基本上决定了计算机的好坏。但是电脑的硬件再好,没有软件,说白了就是裸机,那就是废铁一块。

没有人能用得了这样没有任何软件的电脑。所以,软件对使用者来说便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了。

而软件,有些人风趣的将它分为两类:盗版软件和正版软件。正版就不用解释了。对于盗版软件,比

较科学、规范的定义是"未经授权而制造拷贝,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的现状,因为个人能力有限,就从网络上查了相关资料。

网络上的调查是2005年中国盗版软件比例高达95%。这个是多么可怕的数据啊。换个角度来说就是使

用正版软件的个人已经可以列入濒危物种的名单了。虽然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打击盗版,但是却屡禁不止,

可以说是现在练政府都没有办法了。但是国家还是在近2年来还是做出了决策。企业推行软件正版化这就

是其决策之一。

造成盗版软件的猖獗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价格上。从我国的经济水平来看,在满足日常的衣食住行

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同时,要想承担过高的额外投资,一般的消费者难以承受,或者从主观上认为“不值”。

因此,既要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需求,又要考虑现实的经济状况,购买盗版软件便成为人们的“最佳

选择”,从而从客观上助长了盗版市场的猖獗。另一个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从事软

件经营的经销商无视经销盗版软件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视国家一系列打击盗版的法律、法规,再加上地方

执法部门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执法不严更使盗版软件泛滥愈演愈烈。在对城区几家软件经销商的调查中

我们就惊讶地发现:全国各地打击盗版的呼声一阵高过一阵,而许多电脑软件经销商的非法贩卖盗版软件

光盘的行为丝毫没受到影响!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让他们有恃无恐?

这个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讨论。首先,就如上面分析的,对使用者来说软件是使用者最重要的一部分

了,没有软件,我们更本没法使用电脑。这就是盗版软件的市场。既然有了市场,当然会有利润。其次从

利润方面看,盗版软件有着低成本高利润的优势。正如它的定义,它就是正版软件的复制品。用电脑的都

知道复制是多么的方便。它不需要高额的开发资金,也不需要什么人力资源。它与正版软件相比它在价格

上有着巨大的优势,而且它做的是无本生意,并且销售方式特殊,做好了光盘,往摊点一摆,自然有人来

买,这样又巧妙的免去了税务。因此,做这盗版软件的生意可以说是利润丰厚。第三点是中国人的最大的

特,就是都喜欢“物美价廉”的商品。一张价格在3~5元的盗版软件光盘,通常包含几个甚至几十个适

用的小软件,消费者觉得“值”,即使有时一张光盘里的软件对自己适用的只有几个,他也觉得“划算”。

这也就造就了盗版软件巨大的市场潜力。第四点就是,现在的盗版软件制造

商对正版软件的破解能力很强,一有什么新的软件上市,没几天就有相应的盗版软件出现,可谓是如

影随形啊!而且不仅对国内的软件,世界各地的软件也一样,虽然有的软件是纯英文的,但是那些盗版软

件制造商就能做出中文的。而且使用的效果一点不必正版的差。这样方便的东西再次巩固了它的市场地位。

第五就是它特殊的销售途径,因为是盗版,但是利润高而且携带方便,所以它可以摆地摊,就算是方在店

里卖,也没有什么困难。这样更方便了消费者,他们只要一出门,基本就能到自己需要的软件,而且价

格低廉。如此分析一下,以上五点是扎扎实实的确立了盗版软件的市场价值了。因此,现在盗版软件才会

如此猖獗,就更有恃无恐了。

盗版软件的猖獗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不良后果。首先,对于那些正版的厂商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

经济上被盗版软件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对于国内的软件产业发展一直受到制约,而其中盗版软件市场的

蓬勃发展更成为正版软件开发的“拦路虎”。正版软件成本高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盗版软件唯一与之

抗衡的就是价格。如此一来,盗版软件市场的蓬勃发展就和正版软件的萧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样的恶

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正常的发展,更堵塞了中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道路。其次,使用盗版软件

给用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就拿现在家庭用户来说吧,很多人选择的杀毒软件是卡巴斯基,大家也都知

道,凡是杀毒软件都需要及时更新病毒库,这样才能起到安全的作用。而现在如果你不是正版卡巴斯基的

用户,你就会被列入黑名单,这样你的卡巴斯基就失效了,即使你下载了最新的KEY,但是只要你更新

病毒库,卡巴斯基实验室就可以把你再次列入黑名单,不仅没有下到新的病毒库,而且你使用该款软件的

权利也给剥夺了。这样你的安全防护就失效了,更给那些黑客机会破坏你的系统和盗取你的一些重要信息。

另外的例子就是系统软件,现在盗版的系统软件使用率是最高的,这便给那些不法分子机会来通过你的机

器来做非法的事情,那些不法分子先做出那些盗版的系统软件,然后在系统中做些手脚,安一些后门程序

之类的,只要你安装了这样带病毒或者带后面程序的系统,一旦你与网络有连接,对方就可以通过这些病

毒或者后门程序来监控你的电脑,并且可以通过你的IP来做坏事。这样不仅给自己带来麻烦,还给别人

带去了伤害。而且,如果警察能力不够的话极有可能就把你当做作案的嫌疑人了。到时候就麻烦了。这些

只是小的方面。最严重的是它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网络上有资料表明,就使用盗版软件给中国

带来的经济损失就有645.5百万美元。其他各个国家也都有很大程度的损失。

面对日益严峻的软件市场状况,面对日益猖獗的盗版软件泛滥,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使我国的软件市

场恢复“健康”?

首先,应从正版软件自身着手,提高软件开发的科技含量做好防盗的功能,避免盗版,降低软件开发

的成本,从而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把售后服务做好做到位,消除形同虚设的售后体制,使之更具有吸引

力,引导消费者支持正版、反对盗版。

其次,国家应给予正版软件产业以各方面的支持,优先发展软件产业,尽快使其形成规模,增加效益,

提升软件产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消费者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培养消费者的知

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大力度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对人们进行宣传、教育,使抵制盗版软件成为国人的自觉

行为。

第四,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场上的盗版软件的打击过程中要加大力度,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持久的

工程来抓,不能时有时无,对软件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常抓不懈。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堵住

“盗版”这条暗流,营造健康的软件市场。

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的确是个任重道远的难题,我们应该齐心协力一起来抵制盗版,让盗版软件从此

退出历史的舞台。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0:56: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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