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法律形式

更新时间:2024-11-05 11:26: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魔游交易平台)

企业的法律形式

主讲人: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KAB创业教育讲师魏

维宽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企业的法律形式

教学原理:讨论各企业法律形式的优缺点,了解不同法

律形式企业的特性

依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为

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但在现代高度发

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设

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

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企业设立、转让和解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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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非常简便,仅需向登记机关登记即可。2,企业主独资

经营,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能迅速对市场变化做

出反应。3.利润归企业主所有,不需要与其他人分享。4.在

技术和经营方面易于保密,利于保护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地

位。5,若企业主因其个人努力而使企业获得成功,则可以

满足个人的成就感。

个人独资企业缺点:1.当个入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时,企业主将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必须要以其个人的其

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经营风险较大。2.个人独资企业受信

用限制不易从外部获得资本,如果企业主资本有限或者经管

能力不强,则企业的经营规模难以扩大。3.一旦企业主发生

意外事故或者犯罪、转业、破产,则个人独资企业也随之不

复存在。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

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交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

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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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机构的人

员。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w合伙人委托法定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协议是

合伙成立的依据,也是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必须以书

面形式订立,且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方能生效。合伙

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

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优点:1.由于出资人较多,扩大了资本来源

和企业信用能力。2、由于合伙人具有不同的专长和经验,

能够发挥团队作用,各尽其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

3.由于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增强了企业扩大经营规

模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的缺点: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如果某一个合

伙人有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部分财产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当合伙企

业以其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

尽其在合伙企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尽管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以及信用能力比个人独资企业有

所增加、但其融资能力仍然有限,不易充分满足企业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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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生产规模的资本需要。

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

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仅就所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

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

东投资形我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的

股东出资设立,设立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

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订公司

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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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

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

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六个条件:一是发起人符合

法定人数;二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

限额;三是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发起人

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五

是有公司名称相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是有

公司住所。《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

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

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

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法律、

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企业的优点:1、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与个人的其他财产无关,因而股东的风险不大。并且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还可以自由转让股票而转移风险。2.通过

公开发行股票,提高了公司的社会声望,因而融资能力很强;

3.公司具有独立存续时间,除非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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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因个别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的意外或离职而消失;4.对

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

离,可以聘任专职的经理人员管理公司,因而管理水平高,

能够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

公司企业的缺点:1.公司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创办费

用高。2.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定期披露经

营信息,公开财务数据,容易造成商业机密的外泄。3.由于

公司是从社会吸纳资金,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政府对公司

的限制较多,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较为严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公布,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

任公司。”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

然人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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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指定。”

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

作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时,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券承当连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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