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岳绒[1]
作者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0042
出版物刊名:政治与法律
页码:53-62页
年卷期:2010年第7期
主题词:宪法文本;宪法第126条;依照法律;法律外延
摘要:在位法法》中,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外延只作广义与狭义两种区分。广义的法律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8类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修改与解释的,以“法”、“决定”、“修正案”等名称呈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宪法
文本上、下行文与逻辑结构表述以及授权性条款内容中,如果文本中所欲表述的内容包含“宪
法”时,则选择将“宪法”明示的这样一种立宪技术。我国制宪者在立宪过程中是刻意将“宪
法”与“法律”加以区别,无意于采用泛化的“法律”,但也不把“法律”局限于狭义的法
律。借鉴国外宪法文本类似条款的立宪技术,也足以佐证此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宪
法》第126条的“法律”外延根据不同性质审判活动,具有不同的范围,而这个范围取决于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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