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知识./p>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强制性5程序性6可诉性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
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
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5法与执政党政策
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真题演练
1(单选)法的主要内容是()
A国家意志B党的政策C权利义务D社会关系
2(单选)法的评价作用对象是()
A他人的行为B自己的行为
C相互间的行为D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3(单选)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
A评价、惩罚、教育、强制B评价、预测、惩罚、教育
C鼓励、教育、强制、预测D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4(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
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
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5(判断)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
6(判断)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三、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
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四、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2人身3智力成果4行为结果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
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真题演练
1(多选)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包括()
A法律关系客体B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C法律后果D法律关系主体
2(判断)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1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
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
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的时间效力包括:
(1)法的生效时间(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3)法的溯及力
真题演练
1(单选)无论行为人的国籍与住所只要行为人损害了某国利益都适用该国法的法律效力原则是()
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D折衷主义原则)
2(多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者适用范围即()
A对人的效力B对物的效力
C时间上的效力D空间上的效力
3(单选)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
决定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
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依据«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依据«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D可以选择依据«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立法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
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
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真题演练
1(单选)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单选)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3(单选)下列机构中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是()
A某直辖市代表大会
B某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C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4(单选)某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与国务院某一部门的规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由国务院裁决B由裁决
C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裁决
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章予以撤销
第五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概述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
二、执法
(一)含义: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司法
(一)含义: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
3程序性要求不同4主动性不同
四、守法
(一)含义: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的活动
(二)守法的主体: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真题演练
1(多选)法的实施的主要形式包括()
A守法B执法C司法D立法
2(单选)法律实施可以分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几个环节,其中执法的主体是()
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检察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
3(单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有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A法的遵守B法的执行C法的适用D法律解释
4(单选)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
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县检察院的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发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张某的行为
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
5(判断)法的实施仅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活动一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
民无此权力()
第二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真题演练
(单选)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甲遂
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只能实施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监护
1概念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
(3)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期间为3个月
3效力
人民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4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五)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
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4年、特殊期间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普通期间1年、特殊期间3个月
(5)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效力
从形式上,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4撤销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
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子女在宣告死
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二、法人概述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法律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
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四)法人的责任能力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真题演练
1(多选)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B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单选)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
A成年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单选)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4(单选)张某是甲公司的法人代表,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后张某辞,职李某担任甲公司的法人代表,乙公司要求甲公司
履行合同,但李某以该合同不是自己签的为由拒绝履行,则()
A甲公司应该履行该合同
B甲公司不应该履行该合同
C经李某同意甲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
D张某负责履行该合同
5(判断)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效力与公民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节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成立要件
1有主体2有意思表示3标的
(四)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确定和可能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
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1不得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2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真题演练
1(单选)下列关于代理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A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单选)甲厂业务员张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
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绝收货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D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3(判断)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采用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三)物权的内容
1所有权
()概念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两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4)变动方式
①不动产物权登记②动产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5)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
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所有权
所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②有权
共有权即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③理权
管理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
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员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3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
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真题演练
1(单选)以下哪一项权利不属于物权?()
A对房屋的所有权B建筑用地使用权
C请求对方交付房屋的权利D对已修好电脑的留置权
2(多选)属于所有权的权能的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著作权D处分权
3(单选)甲在乙处加工玉雕两件,取回玉雕时因钱不够,未能付清加工费乙只允许甲取走其中一件,称另一件等到甲
将钱交清之后再取。乙对此件玉雕的占有基于()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所有权
4(判断)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做抵押()
二、债权
(一)债的概述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二)合同之债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3合同效力
(1)合同无效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情形
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④欺诈、胁迫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①无权处分行为②无权代理行为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三)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四)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五)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六)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
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
前给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是一种双方担保,对给付方和收受方都有约束力。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定金的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七)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偿、抵销、提存、
免除、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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