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24-11-07 01:28: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养老金足额发放)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草原?

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包括天

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

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2、我国草原所有权形式有哪几种?

答: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

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

不能改变的,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

草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3、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

答: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

济组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

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4、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

认草原所有权。

5、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

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不进行变更登记,草原权属变更则不具有法律

效力。

6、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

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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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

(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7、草原承包的期限为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草原的承包期限为30年

至50年。

8、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行进行调整?

答: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

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

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草原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

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和

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10、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草原承包经营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按照承包合

同规定的内容自主利用草原,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2)享有生

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转让权;(3)当承包草原被

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补偿;(4)在草原承包期届满后,原

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5)享有对违反草原法

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草原法律法

规,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11、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

以下问题:(1)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2)受让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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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

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3)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4)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12、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

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3、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解

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

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草原

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国家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了解和掌握草原植被、生产力等状况,是做好草原保护建设

工作,实现草原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由于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变化的

影响,草原植被、产草量等状况都处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开展草原

监测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准确掌握草原面积、植被、生产力

等动态变化情况,为指导农牧民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工作提供科

学依据。

15、国家如何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权益?

答: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哪些草原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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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

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饲草饲

料地建设以及人畜饮水设施、草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提高

草原生产能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17、农牧民为什么要维护好草原围栏等基础设施?

答:草原围栏是保护草原的重要基础设施。首先,建设草原围栏

能够明确农牧民承包草原的界限,对减少草原纠纷至关重要;其次,

建设草原围栏,是实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的基础,对恢复草原植

被和合理利用草原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为改善农牧民的生产

生活条件,投入大量资金帮助农牧民建设草原围栏。农牧民应当维护

好围栏设施,不能随意拆除,否则将受到处罚。同时,农牧民发现他

人破坏草原围栏,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的草原监理部门报告。

18、什么是草畜平衡?

答: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

供的饲草饲料量与所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相对的动态

平衡,也就是说,既保证牲畜有充足的饲草料,又不至破坏草原。

19、什么是草原载畜量?

答:草原载畜量是指在放牧期内,在保证草原可持续利用和牲畜

正常生长发育的前提下,一定草原面积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最大数

量,通常以“羊单位”作为计算单位。

20、什么是羊单位?

答:羊单位是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体重50公斤、每天采食1.8

公斤标准干草的成年母绵羊规定为一个羊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只羊

约为1个羊单位,一头(匹)牛、马、骡约折合5个羊单位,一峰骆

驼约折合7个羊单位。

21、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

畜量有异议时,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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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

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2、因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得到什么补

偿?

答:征用草原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将集体所有的草原依法变为

国家所有并用于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使用草原是指国家将国有草

原用于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征用集体所有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

可获得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草原围栏、棚圈等

畜牧业生产设施)和人工草地青苗补助费,其中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地上附

着物和人工草地青苗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使用

国有草原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可获得失去草原的补偿和畜牧业生产基

础设施建设投入损失的补偿。

23、征用或使用草原为什么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答:不论使用国有草原,还是征用集体所有草原,都不可避免造

成草原资源总量减少,加剧草畜矛盾。草原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恢

复草原植被,改良和治理退化草原,从而保持草原总量和质量的稳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由草原主管部门收取,并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

于建设人工草地和对现有低产、退化草原进行治理改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24、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和其他临时性使用

草原的行为。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临时占用草原

须经县(旗)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草

原合同;(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

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3)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

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4)临时占用草原不能改变草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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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草原用于放牧的农用地属性不变,不能将临时占用的草原开垦种植

粮食或经济作物,更不能将草原变为建设用地。

25、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由哪个部门审批?

答: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1)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

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

原防火和灌溉设施。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由县(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26、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答:按照《草原法》的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1)

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

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

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国

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27、什么是草原自然保护区?

答:草原自然保护区就是将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分布区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划定为

自然保护区,并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保护。建立

草原自然保护区,有利于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也有利于保

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种质资源,维护草原生物的多样性。广

大农牧民应当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草原自然

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捞沙等活动。

28、哪些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休牧是指为保

护牧草正常生长,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结实期对草场实行季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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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放牧。国家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

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29、退耕还草地为什么要依法履行土地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

证书?

答:大多数退耕还草地是在不同时期通过开垦草原得来的,并且

大部分都是中低产田。已垦草原实行退耕还草,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水

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但一些地方为了

追求眼前利益,对退耕还草地进行复垦,再度引发水土流失等生态问

题。因此,《草原法》规定,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确认草原

权属,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30、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应当注意以下四个

方面的问题:(1)应当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是开采

矿藏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矿藏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

续;(2)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应当在

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方式采挖,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

措施;(3)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活动,还应

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4)违反规定从事采土、采砂、采

石等活动的,将受到处罚。

31、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为什么应当符合草原保护、

建设、利用规划?

答:在草原上选择气候、水源条件适宜的地方种植牧草或者饲料

作物,是提高饲草料供给能力,缓解天然草原放牧压力的一项重要措

施,国家对此是鼓励和支持的。但由于草原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在草

原上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如果种植不当,不仅难以达到增加饲草的

目的,还会造成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还有一些地方以种植牧草或饲

料作物为名,开垦草原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对草原造成严重破坏。

为此,《草原法》规定,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是在充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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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解各地气候、水源、土壤等条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的,是指导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只有在规划确定的区

域内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才能有效防治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

32、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合理开发草原旅游资源,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弘扬草原文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无序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必然会对草原造成严重破坏,损害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利益。为规范草

原旅游活动,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

护、建设、利用规划,规划不得开展旅游活动的草原,不能开展旅游

活动;(2)在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应当首先征得各地县级以上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3)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4)违反规定擅自在草原上

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将受到处罚。

33、为什么要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

答:我国草原鼠害、虫害发生十分严重,每年鼠害发生面积约4.5

亿亩,虫害1.5亿亩。草原鼠虫害的频繁发生,对草原植被造成严重

破坏,不仅导致草原退化、沙化加剧,还直接影响到草原畜牧业的健

康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为此,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不仅是保护

草原植被,维护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

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的迫切需要。

34、为什么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

毒的农药?

答: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进行草原鼠虫害治理后,残留的

农药将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这些农药残留在牧草上,牲畜食用

后会发生中毒现象;农药随雨水流入河中,人畜饮用后也会导致中毒。

此外,使用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在消灭鼠害的同时,也会导致

鼠类天敌(如鹰、狐狸等)的中毒死亡,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因此,

广大农牧民应当在有关技术推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鼠虫害防治,以避

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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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为什么要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

答: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会对草原植被造成严重破

坏,特别是重型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将造成草原土壤板结,植被难以

恢复。因此,《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

行驶。但抢险救灾(如草原扑火)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除外。同时,

也考虑到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特殊性,《草原法》规定,因

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

向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

行。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机动车辆对草原造

成的破坏。

36、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

施?

答: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

行查阅或者复制;(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

作出说明;(3)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4)责令被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7、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草原职责,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草原法》规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草原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8、农牧民受骗买了假劣草种,应当哪个部门处理?

答:农牧民因受骗买了假劣草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草原主管部

门反映。草原主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销售假劣草种的企业进行调查,

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对其处以,吊销草种经营许可证,并可提请

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该企业还应当赔偿农牧民的损失,包括

购买草种的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39、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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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草

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

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影响;(4)

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

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

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7)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0、为什么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提出用地申请前,必

须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等补偿协议?

答:草原是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广大农牧民赖以生存的生

产资料。开展工程建设或矿藏开采征用、使用草原后,失去草原的农

牧民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为妥善解决农牧民失去草原后的生产生活

问题,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给予补偿。因此,农业部依

据《草原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

法》中明确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

或个人,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前,必须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

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41、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应当遵守哪些

规定?

答: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

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

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单位批准。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

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2)

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

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

余火;(3)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防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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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和通过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应

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和通过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

必须安设防火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动车闸瓦脱

落引起火灾。行驶在草原上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

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禁旅客随意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

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43、国家对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有什么规

定?

答: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包括国

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非国家职工由火灾肇事单位按

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火灾肇事单位确

定无力承担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对在

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

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44、草原扑火经费应当按照哪些规定支付?

答:草原扑火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支付:(1)国家职工参加扑火

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2)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

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

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

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定无力支付的

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支付。

45、草原防火期内,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答:草原防火期内,以下七种行为将受到处罚:(1)擅自进入

草原防火管制区的;(2)在草原上使用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

(3)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4)有

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清除的;(5)拒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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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6)损毁防火设施设备

的;(7)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有上述行为的

责任人,将受到警告或者的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哪些草原防火设

施建设?

答: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1)设置火情

了望台;(2)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

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3)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

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进行大面

积的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7、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是否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

者应如何处理?

答: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者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8、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后,用地单位是否应恢复草原植

被?违者应如何处理?

答: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

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

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9、《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何时通过的?何时实施?

答: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于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

实施,《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同时废止。

50、省农垦、森工系统的草原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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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省农垦、森工系统的草原管理工作由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

业总局负责,并接受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1、草原调查的内容有那些?

答:为了准确掌握草原现状,为制定草原保护、利用和建设计

划提供依据,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了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定期开展草原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原权属、土壤类型、

草原类型、植被状况、牧草产量、利用现状、灾害发生等情况,在调

查的基础上,绘制草原现状图。

52、在草原上修建道路和渠道应当注意什么?

建设单位在草原上修建道路和渠道时,应当修建足够的排水设

施。

53、对《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出台以前违法开垦的草原如何处理?

答:由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开垦的草原进行清

理,责令违法开垦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限期退耕还草。

54、什么是禁牧、休牧?我省对草原禁牧和休牧是如何规定的?

答:松嫩平原的草原实行永久性禁牧,其禁牧计划由省人民政

府制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松嫩平原包括以下市县:大庆

市和齐齐哈尔市所属县市及郊区、绥化市除绥棱、庆安以外的所属县

市及郊区、北安市、哈尔滨市所属双城、阿城、巴彦、宾县及郊区,

共计29个。

松嫩平原以外的草原,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松嫩平

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其休牧、禁牧的区域,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提前一年予以公告,并向上级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其中实行禁牧的草原,待植被达到盖度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可利用牧草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时,草原使用权单位可以提出

申请,经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解

禁令解除禁牧。解除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

行休牧或者划区轮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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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休牧、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设立休牧、禁牧标

志。

55、对草原防火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为春季草原防火期,九月十五

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秋季草原防火期。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

变化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火期。

按照《草原防火条例》规定,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内随意用火,

确需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应当经县以上草原防火部门批准。

56、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申请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具备什么条

件?如何办理审批手续?违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申请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一)该行为必须在拟使用的草原上进行,有明确的使用面积

和期限;(二)实施该行为对周边草原环境无影响或者虽有一定影响,

经申请单位采取措施后,可消除影响;(三)该行为已经征得草原使

用权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四)具有经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及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省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在工程实施前由用地单位依法支付补偿费、植被恢复

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

良的实际投入。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使用草原的,

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草原,限期恢复草原

植被,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

57、草原补偿费、植被恢复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承包者进行草

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等如何支付?

14/25

补偿费按照草原年产值的三十倍支付,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规定

支付;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者进行草原建设和

改良的实际投入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

58、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及国家所有确定

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补偿费如何分配使用?

答: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植

被恢复费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用于恢复草原植被;其他补偿费

应当支付给草原承包经营者。

国家所有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补偿

费的百分之五十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使用计划,全额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其余百分之五十留给全

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59、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草原

改为其他农用地。因项目建设确需将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经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

支付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经营者进行

草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占用基本草原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

支付植被恢复费。

因项目建设申请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行为必须在拟使用的草原上进行,有明确的使用面积和

期限;

(二)实施该行为对周边草原环境无影响或者虽有一定影响,经

申请单位采取措施后,可消除影响;

(三)该行为已经征得草原使用权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

(四)具有经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15/25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非法将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或者项目建设未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将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以及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使

用草原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草原,限

期恢复草原植被,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

60、临时使用草原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答:因地质普查、勘探、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

(临时使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应当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

申请临时使用草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行为必须在拟使用的草原上进行,有明确的使用面积和

期限;

(二)实施该行为对周边草原环境无影响或者虽有一定影响,经

申请单位采取措施后,可消除影响;

(三)该行为已经征得草原使用权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

(四)该行为完成后,通过采取措施能够立即恢复原有植被;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使用草原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使用,

并给予草原使用权单位补偿。在使用期满后,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县

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恢复植被的,应当及时退还恢复植被保证

金;对未恢复植被的,用保证金代为恢复。恢复植被保证金的标准由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恢复草原植被所需费用确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使

用草原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草原,限

期恢复草原植被,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

16/25

61、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

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一)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

点、药浴池、人畜钦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面

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一千平方

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五千平

方米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2、申请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等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行为必须在拟使用的草原上进行,有明确的使用面积和

期限;

(二)实施该行为对周边草原环境无影响或者虽有一定影响,经

申请单位采取措施后,可消除影响;

(三)该行为已经征得草原使用权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

(四)该行为完成后,通过采取措施能够立即恢复原有植被;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3、对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请在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上推挖土、采砂、采挖野生植物,

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草原转为其它农用地,临时占用草原,占用草原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等,审批期限如

下:

17/25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对上述条件进行评估和审查,

在二十日内(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工作日)。在延长期后

仍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64、国家所有草原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答:国家所有草原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其转让应当经过县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草原使用权证,重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

65、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

的草原由谁发包?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

的草原由使用该草原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66、草原承包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草原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

(三)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通过承包方案,并将承包方案公示七日;

(四)拟定草原承包合同;

(五)依照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草原承包,并签订承包合同。

发包方负责在十五日内将签订的承包合同报市、县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承包合同有违法或者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应当修订。

67、承包经营草原是否应当交纳承包费?草原承包费如何确定、

分配和使用?

答: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草原承包费。

18/25

草原承包费应当根据草原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质量、位置等因素

合理确定,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的所有的草原,由发包方收取并使用。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

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的承包费,按市、县百分之二十、乡百分之

二十、村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分别使用,全额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草原承包费上缴同级财政、专

户管理,全额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68、草原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答: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通

过竞价招标等方式取得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

以继续承包。

69、草原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

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方可以依法按照自愿、有

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并由双方当事人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

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书面通知发包方。

70、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承包活动如何进行监督指导

答: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承包活动进行监督指

导,对承包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善、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发包方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草原使用权。

71、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谁负责管理?

答: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登记

造册,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

19/25

72、在草原是否可以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违者应承担什

么责任?

答:禁止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

对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

元以下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73、是否可以在草原挖草皮、挖草炭、挖草垡、烧生石灰?违者

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不可以在草原挖草皮、挖草炭、挖草垡、烧生石灰。

对在草原上挖草皮、挖草炭、挖草垡、烧生石灰的,由县以上草

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

每平方米五十元的。

74、对毁坏草原建设设施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毁坏草原建设设施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修

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75、是否允许在草原上建造坟墓?违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不可以。

对在草原上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迁出,

并恢复草原植被,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

76、是否允许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

物?违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禁止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

20/25

对答:禁止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

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并恢复草原植被,处以每

平方米五十元的。

77、对向草原排放污水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

四十八、对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

78、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在草原上

修建直接为保护草原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设施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草原,限期

恢复草原植被,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

79、是否允许在割草地、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对

上述行为以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牧牲畜的,应当如何处

罚?

答:禁止在割草地、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

对在割草地放牧牲畜的,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

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牧牲畜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

令停止放牧,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

80、对使用机械和设备开垦和破坏草原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对正在使用机械和设备开垦和破坏草原的,县以上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使用机械和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下的。对开

垦和破坏草原行为处罚后,应当及时返还其机械和设备。

81、对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当事人拒不执行的,

应当如何处理?

21/25

答: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当事人拒不执

行的,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强行恢复植被,恢复植被所

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不承担其费用的,县以上草

原监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违反《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有哪些行为的,县以上人

民政府可以收回其国有草原使用权?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其国有草原使

用权:

(一)草原保护工作不利,发生严重开垦草原或者破坏草原植被

行为的;

(二)应当实施禁牧而不组织实施的;

(三)两年内未组织承包经营的;

(四)发现承包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

(五)年亩产干草量低于二十五千克的草原,县以上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进行改良建设而拒不改良建设的。

83、草种的管理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

答: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

84、生产或者经营草种的,如何申请行政许可?

答:生产或者经营草种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草种生产许可或者经营

许可。草种经营者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

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85、何为假草种?

下列草种为假草种:

22/25

(一)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的;

(二)草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六十四、何为劣草种?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和省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86、是否允许生产、经营假、劣和未经审定的草种?违者应如何

处罚?

答: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和未经审定的草种。

对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由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

严重的,可以报发证机关批准,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

许可证。

对生产、经营未经审定草种的,由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

87、《草原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草原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法占用草原的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的认识模糊问题,《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

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

23/25

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

处罚。

88、《草原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如

何规定的?

《解释》第二条主要规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

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非法占用草原

“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二十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

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十亩以上”。

关于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

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以“改变被占

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为条件,还需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对草

原“毁坏”的认定标准,《解释》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第一、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

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

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这是因为,

草原与耕地、林地不同,草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改变其用途,用于

种粮、采矿等非草原建设,即会造成草原严重毁坏。以非法开垦草原

为例,草原被开垦后,即便在降水条件好的地区,植被恢复也需要十

年以上时间,且要花费上百倍于开垦草原的成本。考虑到草原的特殊

性,结合司法实践,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原则,改变被占用草

原用途即意味着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第二,对于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或者违反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分别以“造成草

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或者“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

严重流失”作为造成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

89、《草原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

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

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

24/25

征用、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

为。

《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的规

定,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

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

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规定了下

列情形为“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

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

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

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

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90、《草原司法解释》是如何明确抗拒草原执法的定性问题的?

针对草原面积大,草原执法人员人数少,执法装备差,履行职责

时经常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甚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危

害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

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

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将为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种暴力妨

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强化教育、威慑、警示效果,起到

一定的作用。

91、《草原司法解释》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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